12 法律的道德性 法(law of quasi contract)会要求返还。契约法会宣布基于对相关 事实的双向误识(mutual misapprehension)而签订的合同无效。 根据侵权法,一个人可以积极地行动,而无须负责赔偿作为其行动 之偶然副产品的损害,除非他所从事的是某种会造成可预见危险 的营生—一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种危险可以被计算为他所从事之 活动的一项保险精算成本(actuarial cost).,并因此可以作为事先 的理性计算的对象。在法律发展的早期阶段,这些原则未曾得到 确认。它们如今之获得承认标志着历时若干个世纪的减少人类事 务中的非理性因素的努力又取得了一项成果。 但是我们没有办法强迫一个人去过理性的生活。我们只能做 到将较为严重和明显的投机和非理性表现排除出他的生活。我们 可以创造出一种理性的人类生存状态所必需的条件。这些只是达 致那一目标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道德尺度 当我们考虑各种类型的道德问题的时候,我们可以很方便地 设想出某种刻度或标尺,它的最低起点是社会生活的最明显要求, 10向上逐渐延伸到人类愿望所能企及的最高境界。在这-一标尺上有 一个看不见的指针,它标志着一条分界线—在这里,义务的压力 消失,而追求卓越的挑战开始发挥作用。一场针对这一指针的准 确位置而展开的未经正式宣告但却轰轰烈烈的战争主宰着道德论 争的整个战场。有些人试图将它往上移动,另一些人则试图将它 向下拉。那些我们认为不讨人喜欢或者至少是给人造成不便的道
一两种道德 13 学家总是试图将这一指针向上推,从而扩展义务的领地。他们不 是邀请我们同他们一起来努力实现一种他们认为与人性相称的生 活方式,而是试图通过棒喝使我们相信我们有义务来接受这样的 生活方式。我们每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可能都曾经遭受过这一技 术的某种版本的影响。过长时间地暴露在它的辐射之下可能会导 致受害人终生厌恶整个道德义务概念。 我刚才所谈到的是一种想象的指针,它标志着义务和愿望之 间的分界线。为这一指针寻找合适停泊点的任务据我认为至少早 在柏拉图那里就已经被一种思想上的混淆搞复杂了。我想到这样 一种论式:为了判断人类行为中哪些是坏的方面,我们必须知道什 么是完美的。每一项行动都必须根据它对完美生活的贡献来得到 裁断。如果没有一幅关于人类生存之理想状态的图画摆在我们面 前,我们就既没有标准来确定义务,也没有标准来为人类能力之表 现开辟新的通路。那些接受这种论证理路的人们拒绝考虑如何准 确找出义务停止、愿望发端的那个临界点的问题,要么认为它没有 意义,要么认为它是无法解答的。在他们的观点中,愿望的道德显 然是所有道德的基础。由于义务的道德必然需要体现从愿望的道 德那里借过来的标准,在两种道德之间划出明确分界线的努力既 没有针对性,也没有必要。 令人吃惊的是,所有道德判断都必须建立某种关于完美的概 念之上这一观点在历史上曾经被利用来推出截然对立的涉及道德 判断之客观性的结论。一边是这样的一种论式:我们能够知道并11 同意什么是坏的,这是一项经验事实。由此可以推导出来的一个 结论便是,我们的思想背后存在某种关于何谓完美的共享图景
14 法律的道德性 因此,道德哲学的任务就是将我们已经知道并同意的某种东西用 语言清楚地表述出来。这是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所选择的路 径。对立的一方则如此推理:显然,人们无法就何谓完美达成共 识。但是,由于缺乏一项关于何谓完美的共识(这是一项显然不存 在的共识)会导致我们不可能做出关于“什么是坏的”的有意义判 断,一个必然的结论便是:我们在“什么是坏的”这一问题上达成的 表面上的共识其实是一种在社会条件影响、适应以及共享偏见等 因素作用下产生的幻象。 这两种结论都建立在这样一项假定的基础之上:我们无法知 道什么是坏的,除非我们知道什么是完美的。或者,换句话来说, 除非先接受一套全面深入的愿望的道德,否则我们无法理性地辨 识出道德义务。这一假设有悖于最基本的人类经验。“不得杀人” 这一道德禁令无需以任何完美生活图景为前提。它只是建立在这 样一个平凡的真理之上:如果人与人之间相互残杀,任何可以想象 的愿望的道德便都无从实现。在人类投人自身努力的任何领域, 这一说法都不可能是正确的:“我们关于什么事情不可欲的判断必 定受到某种半隐半显的乌托邦理念的指引”。例如,在语言学的领 域,没有任何人会假装知道一种完美的语言是什么样。这并不能 阻止我们致力于抵制某些不遵循语言习惯的做法,这种做法显然 会破坏有用的区分。 在人类目的的整个疆域—不仅包括人类行动,也覆盖着人 迹所至的其他任何角落一我们都可以发现对这样一种观念的拒 斥:我们无法知道什么不适于一种目的,除非我们知道什么最适合 于实现这一目的。在选择实现我们目的的工具和手段时,我们能
两种道德 15 够而且的确是时常在对我们所试图实现的目的只有不完备认识的 情况下尽力而为。例如,没有任何寻常的人造工具完美地适合于 某项特定的任务。相反,每一种工具都是设计来较为合理地完成 一系列范围不甚确定的任务的。一把木工锤可以服务于十分广泛12 但范围不甚确定的用途,只有当我们试图用它来敲很小的大头钉 或者很厚实的帐篷支柱时才会暴露出它的不足。如果一位工友向 我借一把锤子或者我能够提供的任何最接近的东西,不用准确地 知道他正在进行什么样的作业,我也知道许多工具对他来说是没 用的。我不会递给他一把起子或是一根绳子。简言之,我可以在 一种关于什么有助于达致完美的极不完备的观念的基础之上知道 什么是不好的。所以我相信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社会规则和社会 制度。所以,我们无需尝试断然宜布完美的正义是什么样子,也可 以知道什么是显失公允的。 刚才所提出的这些论断丝毫没有暗示区分义务的道德与愿望 的道德并不困难的意思。确定义务应当在何处止步是社会哲学所 面临的一项最艰巨的任务。要找出这个问题的答案,大量的主观 判断势必介入,而个人之间的意见分歧也在所难免。我在这里所 试图论证的只是:我们应当直面这个问题的难度,而不是借口“除 非建构出一套关于愿望的道德的完整图景,否则便无法找到答案” 来逃避之。我们所知道的已经足以使我们能够创造出使一个人得 以提升自我的条件。这样做显然好过试图用一套关于他的至善可 能性的终极表述来把他钉在墙上。 在这里,我们可能需要防止另一种误会。曾经有过这样的一 种说法:义务的道德关系到人在社会中的生活,而愿望的道德则是
16 法律的道德性 一个人同他的自我之间、或者是一个人同他的上帝之间的事务。⑦ 这个说法只有在这样一种意义上才是正确的:当我们沿着从明显 的义务到最高的愿望的阶梯向上攀登时,人与人之间在能力和理 13解方面的差异变得越来越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纽带会在这 一攀升过程中断裂。对愿望的道德的经典表述见于古希腊哲人的 言论当中。人作为一种政治动物不得不在同他人分享的生活当中 寻求善的生活方式。如果我们同我们所传承的语言、思想和艺术 遗产之间的联系被切断,任何人都无法期盼超越于纯粹的动物性 存在之上的东西。愿望的道德所担负的首要责任便是保护和丰富 这一社会遗产。 伦理学语汇与两种道德 我认为,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之间的区分之所以未能 在现代思想中生根发芽,一个原因是我们的伦理学语汇自身错 过并遮蔽这一区分。我们可以举“价值判断”(value judgment)为 例。价值这一概念与愿望的道德具有类似的性质。假如我们为 它选择了另外一个搭配,比如说“价值感悟”(the perception of value),我们所拥有的表述方式便可以完全兼容于一套指引人们 达致人生之卓越境界的思想体系。不过,恰恰相反,我们把“价 值”与“判断”这对术语结合到一起,而后一个概念所指的并不是 ⑦在我看来,W.D.拉蒙特所作的有价值的分析似乎受到他的这样一项预设的 破坏:义务的道德同社会关系有关,而价值的道德涉及到个人偏好的排序。参见:W D.拉蒙特(W.D.Lamont),《价值判断》(Value Judgment),l95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