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菲利主张“犯罪饱和法则”,但他认为,犯罪也并非像宿命 论者预言的那样,是“人类不可改变的命运。”大部分犯罪是可以 预防和控制的,其中有一部分主要由于人类学因素—行为人生理 和心理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犯罪仍将存在。菲利指出:“艾米莉特 的古格言是可以坚信的:‘犯罪也有年终平衡,其增多与减少比国 民经济的收支还带有规律性。’但是,我们实证主义者并不对此进 行或多或少的宿命论的解释,因为我们已经证明,尽管我们依据仅 有的方案所进行的减少和消灭犯罪的工作开始是徒劳无益的,但犯 罪也绝不是我们不可改变的命运。事实上,犯罪的差额是由物质条 件和社会条件决定的。通过改变最易改变的社会环境,立法者可以 改变自然环境及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的影响,控制很大一部分犯罪, 并减少相当一部分犯罪。我们深信,一个真正文明的立法者,可以 不过多地依赖刑法典,而通过社会生活和立法中潜在的救治措施来 减少犯罪的祸患。”“我从未相信在最近或不远的将来人类能够消 灭全部犯罪。甚至于在以彻底消灭改变建立在友谊及社会正义基础 之上的未来社会为目标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也不能自己天真地绝对 深信犯罪、精神病及自杀的某种特有形式将会消失,除了由于创伤 及自然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少见的偶发形式之外,其他任何形 式的犯罪、精神病及自杀都将完全消失
尽管菲利主张“犯罪饱和法则”,但他认为,犯罪也并非像宿命 论者预言的那样,是“人类不可改变的命运。”大部分犯罪是可以 预防和控制的,其中有一部分主要由于人类学因素——行为人生理 和心理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犯罪仍将存在。菲利指出:“艾米莉特 的古格言是可以坚信的:‘犯罪也有年终平衡,其增多与减少比国 民经济的收支还带有规律性。’但是,我们实证主义者并不对此进 行或多或少的宿命论的解释,因为我们已经证明,尽管我们依据仅 有的方案所进行的减少和消灭犯罪的工作开始是徒劳无益的,但犯 罪也绝不是我们不可改变的命运。事实上,犯罪的差额是由物质条 件和社会条件决定的。通过改变最易改变的社会环境,立法者可以 改变自然环境及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的影响,控制很大一部分犯罪, 并减少相当一部分犯罪。我们深信,一个真正文明的立法者,可以 不过多地依赖刑法典,而通过社会生活和立法中潜在的救治措施来 减少犯罪的祸患。” “我从未相信在最近或不远的将来人类能够消 灭全部犯罪。甚至于在以彻底消灭改变建立在友谊及社会正义基础 之上的未来社会为目标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也不能自己天真地绝对 深信犯罪、精神病及自杀的某种特有形式将会消失,除了由于创伤 及自然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少见的偶发形式之外,其他任何形 式的犯罪、精神病及自杀都将完全消失
迪尔凯姆的犯罪正常理论 核心:犯罪是正常社会现象 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 Emile durkheim,1858-1917 运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提出了犯罪正常理论。按照迪尔凯姆的观 点,尽管犯罪率的急速增长是个别病态社会的特殊现象,然而通常 情况下的犯罪则是所有社会的普遍现象。 之所以说犯罪是普遍现象是因为:
三、迪尔凯姆的犯罪正常理论 核心:犯罪是正常社会现象 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1858—1917) 运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提出了犯罪正常理论。按照迪尔凯姆的观 点,尽管犯罪率的急速增长是个别病态社会的特殊现象,然而通常 情况下的犯罪则是所有社会的普遍现象。 之所以说犯罪是普遍现象是因为:
1)犯罪普遍存在于所有的社会。迪尔凯姆指出:犯罪,在人 们看来是一种具有病态特征的现象,这似乎是无可争议的。以往的 犯罪学者都接受这一点,虽然各人解释的方法略有不同,但大家都 异口同声地称犯罪为病态现象。我却认为,对于犯罪问题需要仔细 分析。应用上述规则来考察,犯罪不仅存在于某些社会,而且存在 于一切社会中,没有一个社会可以例外。犯罪形态、行为在不同社 会中有不同的表现,在同一社会中也有不同的表现。但是可以说在 任何社会、任何时候,都有这么一些人,他们做出的一些行为举动 是要受到罪罚的。把犯罪当作社会病态,就是承认疾病不是某种偶 发的东西,反而在一定情况下,是来自于生物的基本体质;同时 这也会抹杀生物学和病理学现象的一切区别。当然,犯罪本身有时 是不规则的,例如某一时期犯罪率突然增高。但是犯罪过多不能作 为常态的本性,将犯罪过多作为病态的本性是不足为证的。犯罪作 为规则现象,只要没有超过一定的限度,就符合规则现象的定义
(1)犯罪普遍存在于所有的社会。迪尔凯姆指出:犯罪,在人 们看来是一种具有病态特征的现象,这似乎是无可争议的。以往的 犯罪学者都接受这一点,虽然各人解释的方法略有不同,但大家都 异口同声地称犯罪为病态现象。我却认为,对于犯罪问题需要仔细 分析。应用上述规则来考察,犯罪不仅存在于某些社会,而且存在 于一切社会中,没有一个社会可以例外。犯罪形态、行为在不同社 会中有不同的表现,在同一社会中也有不同的表现。但是可以说在 任何社会、任何时候,都有这么一些人,他们做出的一些行为举动 是要受到罪罚的。把犯罪当作社会病态,就是承认疾病不是某种偶 发的东西,反而在一定情况下,是来自于生物的基本体质;同时, 这也会抹杀生物学和病理学现象的一切区别。当然,犯罪本身有时 是不规则的,例如某一时期犯罪率突然增高。但是犯罪过多不能作 为常态的本性,将犯罪过多作为病态的本性是不足为证的。犯罪作 为规则现象,只要没有超过一定的限度,就符合规则现象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