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序言 了把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相对立的流行公式,这确实显示了一种健全 的直感;但是,就我所知,在社会或者爱的观念上,他却在稍高一点的 水平上沦为这同一公式的牺牲品。一提到自己和邻居之间的一致这个 概念,他就坚持认为是包含着关系平等的一种公正无私的一致,而不 是人与自然和上帝全然一致所固有的一个方面,认为只有这样的概念 才可视为共同利益的内容即善良意志的目的 在我看来,形成这个概念的原因在于没有领会这一点:一些伟大 的社会思想家用不同的说法表明的他们所理解的善良意志或真实意 志,即自我保全或自我满足的冲动,乃是对一种能使大家各尽其能、各 得其所的生活体制的自发祈求。他不能理解这一点,是由于他对过去 些伟大哲学家的研究只是走马观花,从而未能发挥自己真正的解释 能力。我觉得有必要指出这一点,因为这是个通病。他本来可以从柏拉 图或亚里士多德那里,从斯宾诺莎那里—一达夫博士是最好的向导 或从黑格尔那里,从对康德的任何恰如其分的评价中,也肯定可 以从格林的著作中,获得所需要的理解。而事实上这位作者根本不理 解斯宾诺莎所说的上帝的理智之爱,即善良和普遍意志的基本冲动, 而这种上帝的理智之爱几乎已为每一个伟大的社会思想家在某种形 式上视为自己的思想基础。他要找到适用于全人类并为全人类所一致 要求的价值标准,但他没有掌握任何原则,而只有爱或社会或人际经 验等空洞的名称。在该书的第113-114页可以看到这种错误看法的 灾难性后果,它表明“自我”和“他人”的幽灵没有真正被驱除掉。“因为 只有当善寓于意志之中时,才能避免发生利害冲突。而且我们认为,要 使‘自我’和‘他人’的利益始终保持一致是不可能的,或者说,即使把 诸如知识或艺术或快乐都当作‘善’的组成部分,也不可能使道德问题 获得令人满意的解决。” 我猜想他的问题在于,认为最高的精神价值含有享受不均的意 思,而享受不均对“社会”来说是致命的(参看第99页),这种想法恐怕
了 把 利 己 主 义 和 利 他 主 义 相 对 立 的 流 行 公 式 , 这 确 实 显 示 了 一 种 健 全 的 直 感 ; 但 是 , 就 我 所 知 , 在 社 会 或 者 爱 的 观 念 上 , 他 却 在 稍 高 一 点 的 水 平 上 沦 为 这 同 一 公 式 的 牺 牲 品 。 一 提 到 自 己 和 邻 居 之 间 的 一 致 这 个 概 念 , 他 就 坚 持 认 为 是 包 含 着 关 系 平 等 的 一 种 公 正 无 私 的 一 致 , 而 · 不 · 是 人 与 自 然 和 上 帝 全 然 一 致 所 固 有 的 一 个 方 面 , 认 为 只 有 这 样 的 概 念 才 可 视 为 共 同 利 益 的 内 容 即 善 良 意 志 的 目 的 。 在 我 看 来 , 形 成 这 个 概 念 的 原 因 在 于 没 有 领 会 这 一 点 : 一 些 伟 大 的 社 会 思 想 家 用 不 同 的 说 法 表 明 的 他 们 所 理 解 的 善 良 意 志 或 真 实 意 志 , 即 自 我 保 全 或 自 我 满 足 的 冲 动 , 乃 是 对 一 种 能 使 大 家 各 尽 其 能 、 各 得 其 所 的 生 活 体 制 的 自 发 祈 求 。 他 不 能 理 解 这 一 点 , 是 由 于 他 对 过 去 一 些 伟 大 哲 学 家 的 研 究 只 是 走 马 观 花 , 从 而 未 能 发 挥 自 己 真 正 的 解 释 能 力 。 我 觉 得 有 必 要 指 出 这 一 点 , 因 为 这 是 个 通 病 。 他 本 来 可 以 从 柏 拉 图 或 亚 里 士 多 德 那 里 , 从 斯 宾 诺 莎 那 里 — — 达 夫 博 士 是 最 好 的 向 导 — — 或 从 黑 格 尔 那 里 , 从 对 康 德 的 任 何 恰 如 其 分 的 评 价 中 , 也 肯 定 可 以 从 格 林 的 著 作 中 , 获 得 所 需 要 的 理 解 。 而 事 实 上 这 位 作 者 根 本 不 理 解 斯 宾 诺 莎 所 说 的 上 帝 的 理 智 之 爱 , 即 善 良 和 普 遍 意 志 的 基 本 冲 动 , 而 这 种 上 帝 的 理 智 之 爱 几 乎 已 为 每 一 个 伟 大 的 社 会 思 想 家 在 某 种 形 式 上 视 为 自 己 的 思 想 基 础 。 他 要 找 到 适 用 于 全 人 类 并 为 全 人 类 所 一 致 要 求 的 价 值 标 准 , 但 他 没 有 掌 握 任 何 原 则 , 而 只 有 爱 或 社 会 或 人 际 经 验 等 空 洞 的 名 称 。 在 该 书 的 第 1 1 3 — 1 1 4 页 可 以 看 到 这 种 错 误 看 法 的 灾 难 性 后 果 , 它 表 明 “ 自 我 ” 和 “ 他 人 ” 的 幽 灵 没 有 真 正 被 驱 除 掉 。 “ 因 为 只 有 当 善 寓 于 意 志 之 中 时 , 才 能 避 免 发 生 利 害 冲 突 。 而 且 我 们 认 为 , 要 使 ‘ 自 我 ’ 和 ‘ 他 人 ’ 的 利 益 始 终 保 持 一 致 是 不 可 能 的 , 或 者 说 , 即 使 把 诸 如 知 识 或 艺 术 或 快 乐 都 当 作 ‘ 善 ’ 的 组 成 部 分 , 也 不 可 能 使 道 德 问 题 获 得 令 人 满 意 的 解 决 。 ” 我 猜 想 他 的 问 题 在 于 , 认 为 最 高 的 精 神 价 值 含 有 享 受 不 均 的 意 思 , 而 享 受 不 均 对 “ 社 会 ” 来 说 是 致 命 的 ( 参 看 第 9 9 页 ) , 这 种 想 法 恐 怕 8 第 三 版 序 言
第三版序言 9 是由拉什道尔博士对他的错误引导而产生的。因此,对他来说,真正的 关于利益可以分享的学说是模糊不清的。他想不到,就可以分享的利 益而言,不均这个词会失去其贬义,因为任何人对这种利益的享受增 多都不会使大家的享受减少,而只会使每一个人的享受增多。而且这 种特点甚至在很大的程度上由它们传到它们的物质手段上。如果我对 他的理解是对的,那么那种使共同利益的概念变得残缺不全的平等原 则,在造成这种恶果之后终于被摈弃了,而协调一致终究被理解为存 在于一种排斥那种平等原则的共同利益之中(第274-275页)。除了 指出这一点外,我确实认为不用再说什么了 在第三版中,导言部分增加了几页,加了一些脚注,标明是1919 年加的,索引也扩充了。正文部分我尽量避免重写。我想应当让读者看 到一个作者的思想发展情况及其理由,这样对读者才比较公正 本书最后一章可能对《新国家》一书中关于邻里问题的探讨有稍 许助益。我提到这一点只是为了说明,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不过是这种 观念又回到了它的发源地。因为,其中特别强调的地方是我通过在伦 敦与斯坦顿·科伊特博士的交往得到的,而他的思想我相信是出自他 在纽约所从事的社会工作。 伯纳德·鲍桑葵 1919年11月于奥克斯肖特
是 由 拉 什 道 尔 博 士 对 他 的 错 误 引 导 而 产 生 的 。 因 此 , 对 他 来 说 , 真 正 的 关 于 利 益 可 以 分 享 的 学 说 是 模 糊 不 清 的 。 他 想 不 到 , 就 可 以 分 享 的 利 益 而 言 , 不 均 这 个 词 会 失 去 其 贬 义 , 因 为 任 何 人 对 这 种 利 益 的 享 受 增 多 都 不 会 使 大 家 的 享 受 减 少 , 而 只 会 使 每 一 个 人 的 享 受 增 多 。 而 且 这 种 特 点 甚 至 在 很 大 的 程 度 上 由 它 们 传 到 它 们 的 物 质 手 段 上 。 如 果 我 对 他 的 理 解 是 对 的 , 那 么 那 种 使 共 同 利 益 的 概 念 变 得 残 缺 不 全 的 平 等 原 则 , 在 造 成 这 种 恶 果 之 后 终 于 被 摈 弃 了 , 而 协 调 一 致 终 究 被 理 解 为 存 在 于 一 种 排 斥 那 种 平 等 原 则 的 共 同 利 益 之 中 ( 第 2 7 4 — 2 7 5 页 ) 。 除 了 指 出 这 一 点 外 , 我 确 实 认 为 不 用 再 说 什 么 了 。 在 第 三 版 中 , 导 言 部 分 增 加 了 几 页 , 加 了 一 些 脚 注 , 标 明 是 1 9 1 9 年 加 的 , 索 引 也 扩 充 了 。 正 文 部 分 我 尽 量 避 免 重 写 。 我 想 应 当 让 读 者 看 到 一 个 作 者 的 思 想 发 展 情 况 及 其 理 由 , 这 样 对 读 者 才 比 较 公 正 。 本 书 最 后 一 章 可 能 对 《 新 国 家 》 一 书 中 关 于 邻 里 问 题 的 探 讨 有 稍 许 助 益 。 我 提 到 这 一 点 只 是 为 了 说 明 , 如 果 是 这 样 的 话 , 那 不 过 是 这 种 观 念 又 回 到 了 它 的 发 源 地 。 因 为 , 其 中 特 别 强 调 的 地 方 是 我 通 过 在 伦 敦 与 斯 坦 顿 · 科 伊 特 博 士 的 交 往 得 到 的 , 而 他 的 思 想 我 相 信 是 出 自 他 在 纽 约 所 从 事 的 社 会 工 作 。 伯 纳 德 · 鲍 桑 葵 1 9 1 9 年 1 1 月 于 奥 克 斯 肖 特 第 三 版 序 言 9
第二版导言 三种评论 自本书初版问世以来,从许多方面都可以看出:现代生 活带来的大量新经验正趋向于使这里所提倡的理论的轮廓变 得模糊起来。特别是有三种倾向看来可能会使传统的国家学 说逐渐遭到破坏;因此简单地谈谈每一种倾向会是有益的。有 人鉴于现代的各种现象和调査研究,认为关于政治社会的哲 学过于狭隘而刻板,过于消极和过于强调理性。 ()认为这种哲学太狭隘和太刻板。说它太狭隘的理由 是:用以说明城邦并对民族国家重新作出解释的那种分析被 认为不适用于现代生活中我们所熟知的种种不同层次的政治 共同体—一不适用于一个人在由自由领地组成的帝国中,或 在欧洲国家的联合组织中,或在人类的议会即世界联盟组织 中的成员资格;更不用说它不适用于在民族国家自身范围之 内与我们有关的各种团体的等级制度了。可能有人认为民族 国家的观念甚至会逐渐失去其独特性与至高无上性,因为在 若干个同中心的政治共同体中根本无法确定何者具有民族国 家的显著特征。也许会循着别的路线回到中世纪状态,那就 不容许有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存在了。再者,这种理论也许 显得过于刻板,因为对自治的最具民主精神的评价最容易被 理解为:即使没有必要通过基层的集会,至少也要通过选出
第 二 版 导 言 一 三 种 评 论 自 本 书 初 版 问 世 以 来 , 从 许 多 方 面 都 可 以 看 出 : 现 代 生 活 带 来 的 大 量 新 经 验 正 趋 向 于 使 这 里 所 提 倡 的 理 论 的 轮 廓 变 得 模 糊 起 来 。 特 别 是 有 三 种 倾 向 看 来 可 能 会 使 传 统 的 国 家 学 说 逐 渐 遭 到 破 坏 ; 因 此 简 单 地 谈 谈 每 一 种 倾 向 会 是 有 益 的 。 有 人 鉴 于 现 代 的 各 种 现 象 和 调 查 研 究 , 认 为 关 于 政 治 社 会 的 哲 学 过 于 狭 隘 而 刻 板 , 过 于 消 极 和 过 于 强 调 理 性 。 ( 一 ) 认 为 这 种 哲 学 太 狭 隘 和 太 刻 板 。 说 它 太 狭 隘 的 理 由 是 : 用 以 说 明 城 邦 并 对 民 族 国 家 重 新 作 出 解 释 的 那 种 分 析 被 认 为 不 适 用 于 现 代 生 活 中 我 们 所 熟 知 的 种 种 不 同 层 次 的 政 治 共 同 体 — — 不 适 用 于 一 个 人 在 由 自 由 领 地 组 成 的 帝 国 中 , 或 在 欧 洲 国 家 的 联 合 组 织 中 , 或 在 人 类 的 议 会 即 世 界 联 盟 组 织 中 的 成 员 资 格 ; 更 不 用 说 它 不 适 用 于 在 民 族 国 家 自 身 范 围 之 内 与 我 们 有 关 的 各 种 团 体 的 等 级 制 度 了 。 可 能 有 人 认 为 民 族 国 家 的 观 念 甚 至 会 逐 渐 失 去 其 独 特 性 与 至 高 无 上 性 , 因 为 在 若 干 个 同 中 心 的 政 治 共 同 体 中 根 本 无 法 确 定 何 者 具 有 民 族 国 家 的 显 著 特 征 。 也 许 会 循 着 别 的 路 线 回 到 中 世 纪 状 态 , 那 就 不 容 许 有 真 正 独 立 的 主 权 国 家 存 在 了 。 再 者 , 这 种 理 论 也 许 显 得 过 于 刻 板 , 因 为 对 自 治 的 最 具 民 主 精 神 的 评 价 最 容 易 被 理 解 为 : 即 使 没 有 必 要 通 过 基 层 的 集 会 , 至 少 也 要 通 过 选 出
第二版导言 的代表机构来行使权力,这不仅是指议会,而且是就地方政 府和帝国政府而言的。但是,现在有一些趋势和现象表明,由 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小至市政府,大至整个帝国或联邦,并 非都是公共意志更可取的机构形式。 1.在探讨狭隘性这个说法时,我想首先要求注意本书提 出的这一论点:国家是最后的和绝对的调节力量,因而对每 一个个人来说必然是独一无二的。①也请注意这一观点②:在 现代现象的广泛的特征中难以识别我们所说的国家,完全是 由于人们往往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所以我们的分析难以得到 证实,正是因为它非常可靠,也确实具有强得多的可适用性, 还因为原来据以作出分析的比较明确的客体较少,而就现代 的经验而言可供应用的范围则广泛得多。因此我们可以更清 楚地看到国家的真实特征,它是全面调节的源泉和维持由各 种集团组成的复杂等级制度的精神力量;尽管我们很想把它 等同于统治者或“政府”或地方机关,但它本身并不是像它 们那样的一种可分的事物。我还想引用已故梅特兰教授为他 翻译的吉尔克所著《中世纪的政治学说》一书写的一篇脍炙 人口的导言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③他在那篇导言中概述 的看法和我们的国家理论完全相符。他认为在人类的每一个 合作集团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真实意志或公共意志。两三 个人聚到一起,只要具有某种程度的共同经历和合作关系,就 ①第8章,第3节 ②第10章,第6节。 ③剑桥出版社1900年版。《导言》,第xi页和第xⅱ页
的 代 表 机 构 来 行 使 权 力 , 这 不 仅 是 指 议 会 , 而 且 是 就 地 方 政 府 和 帝 国 政 府 而 言 的 。 但 是 , 现 在 有 一 些 趋 势 和 现 象 表 明 , 由 选 举 产 生 的 代 表 机 构 , 小 至 市 政 府 , 大 至 整 个 帝 国 或 联 邦 , 并 非 都 是 公 共 意 志 更 可 取 的 机 构 形 式 。 1 . 在 探 讨 狭 隘 性 这 个 说 法 时 , 我 想 首 先 要 求 注 意 本 书 提 出 的 这 一 论 点 : 国 家 是 最 后 的 和 绝 对 的 调 节 力 量 , 因 而 对 每 一 个 个 人 来 说 必 然 是 独 一 无 二 的 。 ① 也 请 注 意 这 一 观 点 ② : 在 现 代 现 象 的 广 泛 的 特 征 中 难 以 识 别 我 们 所 说 的 国 家 , 完 全 是 由 于 人 们 往 往 只 见 树 木 不 见 森 林 ; 所 以 我 们 的 分 析 难 以 得 到 证 实 , 正 是 因 为 它 非 常 可 靠 , 也 确 实 具 有 强 得 多 的 可 适 用 性 , 还 因 为 原 来 据 以 作 出 分 析 的 比 较 明 确 的 客 体 较 少 , 而 就 现 代 的 经 验 而 言 可 供 应 用 的 范 围 则 广 泛 得 多 。 因 此 我 们 可 以 更 清 楚 地 看 到 国 家 的 真 实 特 征 , 它 是 全 面 调 节 的 源 泉 和 维 持 由 各 种 集 团 组 成 的 复 杂 等 级 制 度 的 精 神 力 量 ; 尽 管 我 们 很 想 把 它 等 同 于 统 治 者 或 “ 政 府 ” 或 地 方 机 关 , 但 它 本 身 并 不 是 像 它 们 那 样 的 一 种 可 分 的 事 物 。 我 还 想 引 用 已 故 梅 特 兰 教 授 为 他 翻 译 的 吉 尔 克 所 著 《 中 世 纪 的 政 治 学 说 》 一 书 写 的 一 篇 脍 炙 人 口 的 导 言 来 进 一 步 说 明 这 个 问 题 。 ③ 他 在 那 篇 导 言 中 概 述 的 看 法 和 我 们 的 国 家 理 论 完 全 相 符 。 他 认 为 在 人 类 的 每 一 个 合 作 集 团 中 都 存 在 着 某 种 程 度 的 真 实 意 志 或 公 共 意 志 。 两 三 个 人 聚 到 一 起 , 只 要 具 有 某 种 程 度 的 共 同 经 历 和 合 作 关 系 , 就 第 二 版 导 言 1 1 ① ② ③ 剑 桥 出 版 社 1 9 0 0 年 版 。 《 导 言 》 , 第 x i 页 和 第 x l i — i 页 。 第 1 0 章 , 第 6 节 。 第 8 章 , 第 3 节
第二版导言 存在着与之相当的公共意志。国家的公共意志是独一无二的, 而且必然是独一无二的,这是由前面提到的一个绝对权力对 每一个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这种必然性所决定的另一特点 任何一个集团对其各个成员所拥有的绝对权力都可受到组织 惯例或权力斗争(如美国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的斗争)或 国际法庭或国际联盟的干预,只不过在程度与细节上有所不 同而已。必须记住的是:我们的理论并不是把主权赋予某 个特定的人或由人组成的团体,而只赋予整个组织系统的作 用。①所以,只要明确规定,在最后调节权方面,分散的个人 从属于哪个权力系统,那么,使民族国家变成较大的权力合 作形式就没有什么技术性的困难。看来,要过上文明的生活, 至少总得要有一个机构来把这一点讲清楚(如负责解释美国 宪法的最高法院)。最重要的是,应当维护对真实意志或公共 意志的承认。正如上文所述,最近的法学理论倾向于支持这 点,认为这是承认一个确凿的事实。 2.关于刻板的问题可以论述得更简短一些。根据上述各 节以及我们理论的整个倾向,政府表达公共意志并不一定限 于由选举产生的专门机构,而可采取不违背民主自治原理的 任何方便有效的形式。②要详细规定一种必不可少的形式是 不可能的,即使就事务最重要的方面来说也是如此。因为在 国与国之间,管理方式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尽管可以设想这 ①第5章第4节:第10章第8节 ②参看第10章第8节论美国政府走向独裁的趋势。由于种种“法定的”委 员会取代了纯粹由选举产生的专门机构,就以另一种形式提出了这个问题
存 在 着 与 之 相 当 的 公 共 意 志 。 国 家 的 公 共 意 志 是 独 一 无 二 的 , 而 且 必 然 是 独 一 无 二 的 , 这 是 由 前 面 提 到 的 一 个 绝 对 权 力 对 每 一 个 个 人 都 是 独 一 无 二 的 这 种 必 然 性 所 决 定 的 另 一 特 点 。 任 何 一 个 集 团 对 其 各 个 成 员 所 拥 有 的 绝 对 权 力 都 可 受 到 组 织 惯 例 或 权 力 斗 争 ( 如 美 国 的 州 政 府 和 联 邦 政 府 之 间 的 斗 争 ) 或 国 际 法 庭 或 国 际 联 盟 的 干 预 , 只 不 过 在 程 度 与 细 节 上 有 所 不 同 而 已 。 必 须 记 住 的 是 : 我 们 的 理 论 并 不 是 把 主 权 赋 予 某 一 个 特 定 的 人 或 由 人 组 成 的 团 体 , 而 只 赋 予 整 个 组 织 系 统 的 作 用 。 ① 所 以 , 只 要 明 确 规 定 , 在 最 后 调 节 权 方 面 , 分 散 的 个 人 从 属 于 哪 个 权 力 系 统 , 那 么 , 使 民 族 国 家 变 成 较 大 的 权 力 合 作 形 式 就 没 有 什 么 技 术 性 的 困 难 。 看 来 , 要 过 上 文 明 的 生 活 , 至 少 总 得 要 有 一 个 机 构 来 把 这 一 点 讲 清 楚 ( 如 负 责 解 释 美 国 宪 法 的 最 高 法 院 ) 。 最 重 要 的 是 , 应 当 维 护 对 真 实 意 志 或 公 共 意 志 的 承 认 。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 最 近 的 法 学 理 论 倾 向 于 支 持 这 一 点 , 认 为 这 是 承 认 一 个 确 凿 的 事 实 。 2 . 关 于 刻 板 的 问 题 可 以 论 述 得 更 简 短 一 些 。 根 据 上 述 各 节 以 及 我 们 理 论 的 整 个 倾 向 , 政 府 表 达 公 共 意 志 并 不 一 定 限 于 由 选 举 产 生 的 专 门 机 构 , 而 可 采 取 不 违 背 民 主 自 治 原 理 的 任 何 方 便 有 效 的 形 式 。 ② 要 详 细 规 定 一 种 必 不 可 少 的 形 式 是 不 可 能 的 , 即 使 就 事 务 最 重 要 的 方 面 来 说 也 是 如 此 。 因 为 在 国 与 国 之 间 , 管 理 方 式 存 在 着 很 大 的 差 别 , 尽 管 可 以 设 想 这 1 2 第 二 版 导 言 ① ② 参 看 第 1 0 章 第 8 节 论 美 国 政 府 走 向 独 裁 的 趋 势 。 由 于 种 种 “ 法 定 的 ” 委 员 会 取 代 了 纯 粹 由 选 举 产 生 的 专 门 机 构 , 就 以 另 一 种 形 式 提 出 了 这 个 问 题 。 第 5 章 第 4 节 ; 第 1 0 章 第 8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