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志相违背,行为人原本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出现的;而间接故意中,行为人持放 任的心态,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 才负刑事责任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 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不 能预见,指的是根本没有可能预见:不能抗拒,指的是行为人遇到了不可抗拒的 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3、犯罪目的与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只 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在间接故意和犯罪过失中不存在犯罪目的,因为这两种 情况下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的其他目的而导致的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发生犯罪 动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愿望;二是外界的诱因和刺激 三、排除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为虽然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与某些犯罪的客 观要件相似,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 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此 外,诸如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等也是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正当防卫 【案例】被告人:彭某,男,25岁,工人
意志相违背,行为人原本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出现的;而间接故意中,行为人持放 任的心态,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 才负刑事责任。 2、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 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不 能预见,指的是根本没有可能预见;不能抗拒,指的是行为人遇到了不可抗拒的 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3、 犯罪目的与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只 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在间接故意和犯罪过失中不存在犯罪目的,因为这两种 情况下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的其他目的而导致的。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发生犯罪 动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愿望;二是外界的诱因和刺激。 三、 排除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为虽然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与某些犯罪的客 观要件相似,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 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此 外,诸如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等也是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正当防卫 【案例】被告人:彭某,男,25 岁,工人
1992年7月24日晚8:30,彭某在某市解放路其家附近,遇见两男青年正 在侮辱其朋友毛某,便上前指责,遭到一名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在对打时, 穿着便衣的民警朱某路过,未表明公安人员身份,即抓住彭某在左肩,彭某误认 为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拔出牛角刀对朱的左眼戳了一刀逃跑,因朱某叫喊,彭 某被群众抓住,现拘留。经治疗朱某左眼已经全瞎,经法医鉴定,属于法定重伤 的一种。法院判决认为,彭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防卫过当,应定过失重伤罪。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 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是犯罪,不负刑 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本质是行为人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情况下,采取措 施保护合法权利,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首先, 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只是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 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是假象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其次,正当防卫 的目的必须是保护合法的利益,包括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如果出于维护非法利益而实行所谓的防卫行为,则是违法行 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己经开始并且尚未结 束,这是对正当防卫在时间上的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符合权益处于紧 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胁之中,正当防卫才能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如果不 法侵害还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时,而进行所谓的防卫,属于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都不属于正当防卫。对事后防卫,按故意犯罪处理
1992 年 7 月 24 日晚 8:30,彭某在某市解放路其家附近,遇见两男青年正 在侮辱其朋友毛某,便上前指责,遭到一名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在对打时, 穿着便衣的民警朱某路过,未表明公安人员身份,即抓住彭某在左肩,彭某误认 为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拔出牛角刀对朱的左眼戳了一刀逃跑,因朱某叫喊,彭 某被群众抓住,现拘留。经治疗朱某左眼已经全瞎,经法医鉴定,属于法定重伤 的一种。法院判决认为,彭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防卫过当,应定过失重伤罪。 根据刑法第 20 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 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是犯罪,不负刑 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本质是行为人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情况下,采取措 施保护合法权利,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首先, 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只是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 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是假象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其次,正当防卫 的目的必须是保护合法的利益,包括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如果出于维护非法利益而实行所谓的防卫行为,则是违法行 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 束,这是对正当防卫在时间上的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符合权益处于紧 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胁之中,正当防卫才能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如果不 法侵害还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时,而进行所谓的防卫,属于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都不属于正当防卫。对事后防卫,按故意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