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提起公诉,一申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 张某致其妻子死亡的行为系在梦游中所为,并非张某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并不具 有社会危险性,根据现行刑法第13条的规定,宣告张某无罪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犯罪活动能够让我们直观的感知到 的那些方面。犯罪客观要件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 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内容。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必要要素,它 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除 危害行为外,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犯 罪客观要件的重要内容,但它们是犯罪构成的选择性要素,是某一些犯罪的构成 要件。此外,少数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 方法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才成立犯罪 1、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人在意识的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首 先是种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个人头脑中思想不会构成犯罪。其次, 危害行为必须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因此人的那些无意识的举动即使造成 社会危害,也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再 次,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所谓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了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即作了刑法不允许的事。作为是最常见的犯罪行为形式。所谓不作为,指行为人 在能够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不作刑法要求必须做的事 2、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 张某致其妻子死亡的行为系在梦游中所为,并非张某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并不具 有社会危险性,根据现行刑法第 13 条的规定,宣告张某无罪。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犯罪活动能够让我们直观的感知到 的那些方面。犯罪客观要件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 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内容。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必要要素,它 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除 危害行为外,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犯 罪客观要件的重要内容,但它们是犯罪构成的选择性要素,是某一些犯罪的构成 要件。此外,少数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 方法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才成立犯罪。 1、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人在意识的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首 先是种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个人头脑中思想不会构成犯罪。其次, 危害行为必须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因此人的那些无意识的举动即使造成 社会危害,也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再 次,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所谓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了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即作了刑法不允许的事。作为是最常见的犯罪行为形式。所谓不作为,指行为人 在能够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不作刑法要求必须做的事。 2、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
实。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引起的,正因为有了前面的危害行为,才导致了刑法 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它们之间要有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3、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通常情况下,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及采取何种手段方法,并不是犯罪构成 的共同要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在少数犯罪中,这些条件才成为犯罪构成要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梦游中将其妻砍死,显然不是在其意识和意志支配下 的行为,因而是一种无意意思的身体举动。也即是说,张某的行为只是单纯的身 体的动作,并不具有有意性,既然如此,当然也就不能看成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这样,张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其妻死亡的危害结果,但由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原理,张某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犯罪主体 【案例】被告人:于某,男,14岁周(生于1985年8月13日),某初中三 年级学生。 1999年8月11日,正值学校放暑假,于某来到自己读书的中学打乒乓球, 碰见本校初中学生张某(女,12周岁)独身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 张某骗至学校地下室内进行猥亵,张某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于某 用石头将张某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张某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 余刀,并割掉张某的舌头,剜出张某的双眼,致张某当场死亡。案件于1999年 8月25日侦破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于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公开审理宣告于某 无罪
实。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引起的,正因为有了前面的危害行为,才导致了刑法 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它们之间要有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3、 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通常情况下,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及采取何种手段方法,并不是犯罪构成 的共同要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在少数犯罪中,这些条件才成为犯罪构成要 件.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梦游中将其妻砍死,显然不是在其意识和意志支配下 的行为,因而是一种无意意思的身体举动。也即是说,张某的行为只是单纯的身 体的动作,并不具有有意性,既然如此,当然也就不能看成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这样,张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其妻死亡的危害结果,但由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原理,张某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犯罪主体 【案例】被告人:于某,男,14 岁周(生于 1985 年 8 月 13 日),某初中三 年级学生。 1999 年 8 月 11 日,正值学校放暑假,于某来到自己读书的中学打乒乓球, 碰见本校初中学生张某(女,12 周岁)独身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 张某骗至学校地下室内进行猥亵,张某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于某 用石头将张某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张某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 20 余刀,并割掉张某的舌头,剜出张某的双眼,致张某当场死亡。案件于 1999 年 8 月 25 日侦破。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于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公开审理宣告于某 无罪
犯罪主体是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 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分为两类,即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1、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没有到达 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任何情况下其行为都不构成犯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 达到的年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1)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即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2)已满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 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4周岁未满16 周岁的人只对以上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其他行为则不构成犯罪。(3)已 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都要承担刑 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上所称的周岁是指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虚岁。周岁按公历从生日 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生日当天不认为满周岁。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所谓辨认能力, 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 人在辨认能力的基础上,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二者密切联系,辨认能力是控制 能力的前提和基础,而控制能力是辨认能力的反映。所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 同时具备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果缺少其中一种能力,则属于没有刑事责任能 力。我国刑法规定:(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
犯罪主体是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 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分为两类,即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1、 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没有到达 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任何情况下其行为都不构成犯 罪。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 达到的年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1)不满 14 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即不满 14 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 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 14 周岁未满 16 周岁的人只对以上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其他行为则不构成犯罪。(3)已 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 16 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都要承担刑 事责任。(4)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上所称的周岁是指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虚岁。周岁按公历从生日 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生日当天不认为满周岁。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所谓辨认能力, 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 人在辨认能力的基础上,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二者密切联系,辨认能力是控制 能力的前提和基础,而控制能力是辨认能力的反映。所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 同时具备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果缺少其中一种能力,则属于没有刑事责任能 力。我国刑法规定:(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
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 责任;(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单位犯罪主体 除自然人以外,单位如果触犯刑法,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从而能够成为犯罪 主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 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 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采 取“双罚制”,即对单位本身判处只能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按照他们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相应刑罚。 本案中于某的杀人行为,尽管手段残酷,动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 但是于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因此,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 于某对其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主观要件 【案例】甲一直对其妻子乙心怀不满,为了杀害乙,甲将毒药投入乙的饭碗中, 结果妻子乙被毒死。他们1岁的幼子也因为分食母亲的饭菜二被毒死。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 主观心理态度。犯罪的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和过失(合称罪过),犯罪心 理态度的内容还有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因素 1、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 责任;(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单位犯罪主体 除自然人以外,单位如果触犯刑法,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从而能够成为犯罪 主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 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 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采 取“双罚制”,即对单位本身判处只能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按照他们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相应刑罚。 本案中于某的杀人行为,尽管手段残酷,动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 但是于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未满 14 周岁,因此,按照我国刑法第 17 条的规定, 于某对其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主观要件 【案例】甲一直对其妻子乙心怀不满,为了杀害乙,甲将毒药投入乙的饭碗中, 结果妻子乙被毒死。他们 1 岁的幼子也因为分食母亲的饭菜二被毒死。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 主观心理态度。犯罪的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和过失(合称罪过),犯罪心 理态度的内容还有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因素。 1、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犯罪故意同时具备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在 认识上明知结果会发生,又在意志上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故意可 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1)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而积极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2)间接故意,是行为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达到其他某种目的而放任这种结果发 生的心态。案例中,甲对妻子儿子构成犯罪故意,其中甲对妻子乙的死亡持直 接故意的心态,对其儿子的死亡持间接故意的心态。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 任。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根据刑法的规 定,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1)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 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 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到。此处的 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如果 行为人在行为时根本不可能预见到结果,那也不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2)过 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 信自己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一种有认识的过 失。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他凭借一定的 主客观条件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是有 显著区别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危害结果虽然最终发生了,但它是和行为人的主观
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犯罪故意同时具备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在 认识上明知结果会发生,又在意志上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故意可 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1)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而积极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2)间接故意,是行为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达到其他某种目的而放任这种结果发 生的心态。案例中,甲对妻子儿子构成犯罪故意,其中甲对妻子乙的死亡持直 接故意的心态,对其儿子的死亡持间接故意的心态。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 任。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根据刑法的规 定,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1)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 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 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到。此处的 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如果 行为人在行为时根本不可能预见到结果,那也不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2)过 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 信自己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一种有认识的过 失。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他凭借一定的 主客观条件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是有 显著区别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危害结果虽然最终发生了,但它是和行为人的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