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项 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分红年度 现金分红的数额(含税) 分红年度的净利润 占净利润的比率(%) 2017 23,793 22798 2018 净利润为当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本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为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中规定: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情况下,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30%。本公司股息每年分配两次,末期股息由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决定,中期股息可以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授 权董事会决定 自上市以来,本公司一直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监管要求,秉承回报 股东的原则,按照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45%的金额派发股息。2016年以来,在低 油价下,本公司在按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45%派息的基础上增加特别派息,持续 为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公司稳定、积极的派息政策也受到股东欢迎。本公司独 立董事认真、勤勉地履行职责,对股息分配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 2、2018年度末期股息分配安排 为回报股东,董事会建议向全体股东派发2018年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09 元(含适用税项)的现金红利,其中:按2018年下半年国际准则归属于母公司 净利润的45%的数额派发每股人民币0.06271元,增加特别派息每股人民币 0.02729元。拟派发的末期股息须经股东于2019年6月13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 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末期股息将派发予2019年6月21日收市后登记在本公司
- 34 - 重要事项 1、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分红年度 现金分红的数额(含税) 分红年度的净利润* 占净利润的比率(%) 2016 10,856 7,857 138.2 2017 23,793 22,798 104.4 2018 32,724 52,591 62.2 * 净利润为当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本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为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中规定: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情况下,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 30%。本公司股息每年分配两次,末期股息由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决定,中期股息可以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授 权董事会决定。 自上市以来,本公司一直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监管要求,秉承回报 股东的原则,按照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45%的金额派发股息。2016 年以来,在低 油价下,本公司在按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45%派息的基础上增加特别派息,持续 为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公司稳定、积极的派息政策也受到股东欢迎。本公司独 立董事认真、勤勉地履行职责,对股息分配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 2、2018 年度末期股息分配安排 为回报股东,董事会建议向全体股东派发 2018 年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 0.09 元(含适用税项)的现金红利,其中:按 2018 年下半年国际准则归属于母公司 净利润的 45%的数额派发每股人民币 0.06271 元,增加特别派息每股人民币 0.02729 元。拟派发的末期股息须经股东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末期股息将派发予 2019 年 6 月 21 日收市后登记在本公司
股东名册的股东。本公司将于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7日(包括首尾 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若要取得末期股息资格,H股股东必须 将所有股票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于2019年6月21日下午4时30分或之前送 达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 股股东可获得本次派发的股息。A股及H股2018年度末期股息将分别于2019年 6月28日及2019年8月2日左右支付。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以人民币向股东宣布股息。 A股的股息以人民币支付,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投资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股股票,本公司将通过中国结算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股息。除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投资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 股票(“港股通H股”)外,本公司H股股息以港币支付,适用的汇率为2019年 6月13日股东大会宣派股息日前一星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中间价 的平均值;港股通H股股息将以人民币支付,本公司将根据与中国结算签订的《港 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由中国结算作为港股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 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港股通H股股息,并由中国结算协助将港股通H股股息发放 给港股通H股投资者。 根据自208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7年2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本公司向名列于H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民企 业股东派发股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任何以非个人股 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其他 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股份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的股份,因此,其应得 股息将被扣除企业所得税。如H股股东需要更改股东身份,请向代理人或信托机 构査询相关手续。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或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并依照截至 2019年6月27日的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1148号规定,对于H股个人股东,应由本公 司代扣代缴股息个人所得税;同时H股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 国签署的税收协议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本公司将按10%税率代为扣缴H股个人股东为香港、澳门居民以及其他与中国协
- 35 - 股东名册的股东。本公司将于 2019 年 6 月 22 日至 2019 年 6 月 27 日(包括首尾 两天)暂停办理 H 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若要取得末期股息资格,H 股股东必须 将所有股票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下午 4 时 30 分或之前送 达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截至 2019 年 6 月 2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可获得本次派发的股息。A 股及 H 股 2018 年度末期股息将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及 2019 年 8 月 2 日左右支付。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以人民币向股东宣布股息。 A 股的股息以人民币支付,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投资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本公司将通过中国结算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股息。除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投资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 H 股 股票(“港股通 H 股”)外,本公司 H 股股息以港币支付,适用的汇率为 2019 年 6月13日股东大会宣派股息日前一星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中间价 的平均值;港股通 H 股股息将以人民币支付,本公司将根据与中国结算签订的《港 股通 H 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由中国结算作为港股通 H 股投资者名义持有 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港股通 H 股股息,并由中国结算协助将港股通 H 股股息发放 给港股通 H 股投资者。 根据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并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本公司向名列于 H 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民企 业股东派发股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0%。任何以非个人股 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其他 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股份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的股份,因此,其应得 股息将被扣除企业所得税。如 H 股股东需要更改股东身份,请向代理人或信托机 构查询相关手续。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或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并依照截至 2019 年 6 月 27 日的本公司 H 股股东名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1]348 号规定,对于 H 股个人股东,应由本公 司代扣代缴股息个人所得税;同时 H 股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 国签署的税收协议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本公司将按 10%税率代为扣缴 H 股个人股东为香港、澳门居民以及其他与中国协
议股息税率为10%的国家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如果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协议股 息税率低于10%的国家居民,本公司将按照《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代为办理享 受有关协议优惠待遇申请。如果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协议股息税率高于10%但 低于20%的国家居民,本公司将按协议的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H股个 人股东为与中国并无达成任何税收协议的国家居民或与中国协议股息税率为20% 的国家居民或属其他情况,本公司将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本公司将以2019年6月27日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所记录的登记地址(“登记地 址”)为基准来认定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并据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 果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与登记地址不一致,H股个人股东须于2019年6月 21日下午4时30分或之前通知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并提供相关证明文 件,联系方式如下: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 和中心1M楼。对于H股个人股东在上述期限前未能向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 登记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本公司将根据2019年6月27日所记录的登记地址 来认定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 对于任何因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确定不准而提出的任何要求或对代扣 代缴安排的争议,本公司将不承担责任,亦不会予以受理。 根据2014年11月17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以 及2016年12月5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对于内地 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红 利,本公司将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 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本公司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 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 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内地企业自行申 报缴纳
- 36 - 议股息税率为 10%的国家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如果 H 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协议股 息税率低于 10%的国家居民,本公司将按照《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0 号)代为办理享 受有关协议优惠待遇申请。如果 H 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协议股息税率高于 10%但 低于 20%的国家居民,本公司将按协议的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 H 股个 人股东为与中国并无达成任何税收协议的国家居民或与中国协议股息税率为20% 的国家居民或属其他情况,本公司将按 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本公司将以 2019 年 6 月 27 日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所记录的登记地址(“登记地 址”)为基准来认定 H 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并据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 果 H 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与登记地址不一致,H 股个人股东须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下午 4 时 30 分或之前通知本公司的 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并提供相关证明文 件,联系方式如下: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 和中心 17M 楼。对于 H 股个人股东在上述期限前未能向本公司的 H 股股份过户 登记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本公司将根据 2019 年 6 月 27 日所记录的登记地址 来认定 H 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 对于任何因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确定不准而提出的任何要求或对代扣 代缴安排的争议,本公司将不承担责任,亦不会予以受理。 根据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以 及 2016 年 12 月 5 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对于内地 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 H 股取得的股息红 利,本公司将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 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本公司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 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 H 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 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内地企业自行申 报缴纳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 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 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 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 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3、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 (1)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集团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单位:港币百万元 占该公司 证券证券初始投 期末报告期报告期所有 股份 代码简称/资金额/股数量(股)股权比例 会计核算科目 账面值损益者权益变动 来源 135昆仑能源)25,8024,708,302,1335833|25802 长期股权投资收购、增发 注:(1)本集团通过境外全资附属公司太阳世界有限公司持有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昆仑能源有限公司股份。 (2)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占该公司 报告期所 初始投 所持对象名称 持股数量(股)股权比例 期末报告期有者权益会计核算科月/股份 资金额 账面值 变动 中油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 99172,66000020021372417 209长期股权投资增资 中石油专属 发起 财产保险股份2,4502.450000049003,056 154 长期股权投资\设立 有限公司 4、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请参见本年度报告关联交易章节。本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大股东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
- 37 -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 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 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 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 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3、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 (1)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集团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单位:港币百万元 证券 代码 证券 简称 初始投 资金额 持股数量(股) 占该公司 股权比例 (%) 期末 账面值 报告期 损益 报告期所有 者权益变动 会计核算科目 股份 来源 135 昆仑能源(1) 25,802 4,708,302,133 58.33 25,802 - - 长期股权投资 收购、增发 注:(1) 本集团通过境外全资附属公司太阳世界有限公司持有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昆仑能源有限公司股份。 (2)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所持对象名称 初始投 资金额 持股数量(股) 占该公司 股权比例 (%) 期末 账面值 报告期 损益 报告期所 有者权益 变动 会计核算科目 股份 来源 中油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 9,917 2,666,000,000 32.00 21,137 2,417 209 长期股权投资 增资 中石油专属 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2,450 2,450,000,000 49.00 3,056 154 - 长期股权投资 发起 设立 4、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请参见本年度报告关联交易章节。本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大股东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
5、重大合同及履行情况 (1)在报告期内,本公司没有发生为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公司当年利润总 额的10%以上(含10%)的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的事项。 (2)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指本公司下属的全资及控股公司, 下同)的担保余额为1,80456亿元,其中授信担保200.16亿元,履约担保1,59548 亿元,融资担保892亿元,报告期末的担保余额占本公司净资产比例约为1486%。 本公司报告期末的担保余额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3)在报告期内,本公司无重大委托理财事项 (4)在报告期内,本公司无重大对外委托贷款事项 (5)在报告期内,本公司无重大银行贷款本息逾期支付事项。 (6)除本年度报告另有披露外,在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其他需要披露的 重大合同 6、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为支持本公司的业务发展,整合相关优质资产,避免同业竞争,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中国石油集团己经于2000年3月10日与本公司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及 优先交易权协议》(“《协议》”)。截至本报告期末,除已经履行的承诺事项外, 中国石油集团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有:(1)美国存托证券(ADS)上市国家 的法律禁止该国公民直接或间接向特定国家的油气项目提供融资或投资,导致中 国石油集团未将属于特定国家的境外油气项目注入本公司;(2)在《协议》签 订后,中国石油集团未能按照《协议》约定严格执行从而获取的与本公司主营业 务产生竞争或可导致竞争的业务机会。但该等同业竞争主要集中在中国石油集团 在部分海外国家和地区拥有的资源条件不落实或前景不明朗的油气勘探开发业 务 就上述事宜,2014年6月20日,中国石油集团已经向本公司出具《承诺函》, 补充承诺:(1)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十年内,本公司在综合考虑政治、经 济等相关因素后可要求中国石油集团向其出售中国石油集团在《承诺函》出具之 日且届时仍拥有的海外油气资产;(2)对于中国石油集团在《承诺函》出具之
- 38 - 5、重大合同及履行情况 (1)在报告期内,本公司没有发生为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公司当年利润总 额的 10%以上(含 10%)的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的事项。 (2)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指本公司下属的全资及控股公司, 下同)的担保余额为 1,804.56 亿元,其中授信担保 200.16 亿元,履约担保 1,595.48 亿元,融资担保 8.92 亿元,报告期末的担保余额占本公司净资产比例约为 14.86%。 本公司报告期末的担保余额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3)在报告期内,本公司无重大委托理财事项。 (4)在报告期内,本公司无重大对外委托贷款事项。 (5)在报告期内,本公司无重大银行贷款本息逾期支付事项。 (6)除本年度报告另有披露外,在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其他需要披露的 重大合同。 6、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为支持本公司的业务发展,整合相关优质资产,避免同业竞争,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中国石油集团已经于 2000 年 3 月 10 日与本公司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及 优先交易权协议》(“《协议》”)。截至本报告期末,除已经履行的承诺事项外, 中国石油集团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有:(1)美国存托证券(ADS)上市国家 的法律禁止该国公民直接或间接向特定国家的油气项目提供融资或投资,导致中 国石油集团未将属于特定国家的境外油气项目注入本公司;(2)在《协议》签 订后,中国石油集团未能按照《协议》约定严格执行从而获取的与本公司主营业 务产生竞争或可导致竞争的业务机会。但该等同业竞争主要集中在中国石油集团 在部分海外国家和地区拥有的资源条件不落实或前景不明朗的油气勘探开发业 务。 就上述事宜,2014 年 6 月 20 日,中国石油集团已经向本公司出具《承诺函》, 补充承诺:(1)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十年内,本公司在综合考虑政治、经 济等相关因素后可要求中国石油集团向其出售中国石油集团在《承诺函》出具之 日且届时仍拥有的海外油气资产;(2)对于中国石油集团在《承诺函》出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