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情形 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追加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发起人为 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 为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原 股东或发起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股东 为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经清算即办理公司注 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有限公司股东或者股份 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六种情形 ◼ 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追加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发起人为 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 为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原 股东或发起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股东 为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经清算即办理公司注 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有限公司股东或者股份 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4、救济途径 (1)一般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六种情形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4、救济途径 ◼ (1)一般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2)六种情形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变更追加规定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 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 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 起诉讼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 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 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 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 。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变更追加规定 ◼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 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 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 起诉讼的除外。 ◼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 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 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 议之诉。 ◼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 。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