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药事管理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药事管理关系客体包括以下几类:·药品·人身权益·智力产品·行为结果
2、药事管理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药事管理关系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 药品 • 人身权益 • 智力产品 • 行为结果
3、药事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
3、 药事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主体之间的法 律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在实际 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范在社会 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
4、药品管理法的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大体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4、药品管理法的法律事实 是指法律规范所规 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客观情况或现象,大体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 行为两类
二、药品管理立法的基本特征立法目的是维护人民健康以药品质量标准为核心的行为规范药品管理立法的系统性药品管理法内容国际化的倾向
二、药品管理立法的基本特征 p立法目的是维护人民健康 p以药品质量标准为核心的行为规范 p药品管理立法的系统性 p药品管理法内容国际化的倾向
三、药品管理立法的历史发展·我国的《药品管理法》概况: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三、药品管理立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的《药品管理法》概况 •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 次修订 •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