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分论教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是区别于过失重伤罪的一个基本标志。从实践看,多数犯罪分子只 想给被害人以伤害,但究竟会造成什么程度的伤害结果,事前并没有明确的打算。因此,对于这 类案件的处理,应根据实际造成的伤害程度认定,造成轻伤的,按轻伤罪处理,造成重伤的,按 重伤罪处理。因为无论造成轻伤、重伤,都包括在行为人故意之内,并不违背行为人伤害他人的 本意。 行为人有明显的重伤故意,并且实施了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否属于 重伤未遂?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未遂)论处;一种 意见认为,是否重伤,必须以实际的伤害结果来确定,没有重伤结果,认定行为是重伤就没有根 据,也就不存在重伤未遂的问题。其实,从刑法理论上讲,故意伤害罪既然是结果犯,自然有重 伤未遂问题,但由于这种问题在实践中难以判断,因此,一般不宜认定重伤未遂,但如果证据确 凿而又情节恶劣的,也应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 故意伤害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地,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构成,但应作为量刑时考 虑的重要情节。 二)认定重伤害的标准。刑法第95条对重伤害的标准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人体重伤鉴 定标准》。按照《鉴定标准》,重伤是指有以下三种情形 1.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的。这是指由于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完整, 但肢体功能丧失。例如,缺失任何一手拇指或任何两指及掌骨;缺失一足50%或足跟50%;缺失一 足全部足趾;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活动度丧失达50%;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连枷;肢 体重要神经完全断裂或者缺损等。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 3.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确定是否重伤,一般应以受伤时的伤势为主,适当考虑损伤后果及治疗效果,全面分析综合 评定。某些伤害,受伤时看来并不严重,事后才能发现其伤势的严重性;而有些伤害,受伤时显 得很重,但经过治疗,康复情况很好,没有任何后遗症。故对于这些情况,应予以重视 三)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 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节侵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强奸罪 (一)强奸罪的概念和特征。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 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犯罪是除杀人罪以外,在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罪中性质最严重的犯
刑法学分论教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6 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是区别于过失重伤罪的一个基本标志。从实践看,多数犯罪分子只 想给被害人以伤害,但究竟会造成什么程度的伤害结果,事前并没有明确的打算。因此,对于这 类案件的处理,应根据实际造成的伤害程度认定,造成轻伤的,按轻伤罪处理,造成重伤的,按 重伤罪处理。因为无论造成轻伤、重伤,都包括在行为人故意之内,并不违背行为人伤害他人的 本意。 行为人有明显的重伤故意,并且实施了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否属于 重伤未遂?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未遂)论处;一种 意见认为,是否重伤,必须以实际的伤害结果来确定,没有重伤结果,认定行为是重伤就没有根 据,也就不存在重伤未遂的问题。其实,从刑法理论上讲,故意伤害罪既然是结果犯,自然有重 伤未遂问题,但由于这种问题在实践中难以判断,因此,一般不宜认定重伤未遂,但如果证据确 凿而又情节恶劣的,也应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 故意伤害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地,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构成,但应作为量刑时考 虑的重要情节。 (二)认定重伤害的标准。刑法第 95 条对重伤害的标准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 1990 年 3 月 29 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人体重伤鉴 定标准》。按照《鉴定标准》,重伤是指有以下三种情形: 1.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的。这是指由于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完整, 但肢体功能丧失。例如,缺失任何一手拇指或任何两指及掌骨;缺失一足 50%或足跟 50%;缺失一 足全部足趾;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活动度丧失达 50%;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连枷;肢 体重要神经完全断裂或者缺损等。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 3.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确定是否重伤,一般应以受伤时的伤势为主,适当考虑损伤后果及治疗效果,全面分析综合 评定。某些伤害,受伤时看来并不严重,事后才能发现其伤势的严重性;而有些伤害,受伤时显 得很重,但经过治疗,康复情况很好,没有任何后遗症。故对于这些情况,应予以重视。 (三)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 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节 侵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强奸罪 (一)强奸罪的概念和特征。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 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犯罪是除杀人罪以外,在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罪中性质最严重的犯
刑法学分论教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强奸罪的基本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自主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这是 妇女人身权利的一部分。奸污妇女尸体的,属流氓行为,不应定为强奸罪。杀死妇女后又奸尸的 也不应定强奸罪,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妇女已经死亡,就不存在侵犯人身 权利的问题 强奸罪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少女或成年妇女。 2.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强行奸淫的行为。违背 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当时的真实意愿。实施强行奸淫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 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实施奸淫行为。违背妇 女意志和实施强行奸淫的行为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违背妇女意志而实施奸淫行为,必然是 借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是枃成强奷妇女罪的本质特征,而实施强行奷淫的 行为则是本质特征的客观表现。强行奸淫的手段有: ①暴力。这是指直接对被害妇女身体实施强制手段,如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 行为人用此手段,使妇女在不能反抗的情况下被奸淫, ②胁迫。这是指对被害妇女实行精神上的控制,以威胁恫吓的方法,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 敢反抗。例如,以行凶、杀害、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谣言、迷信进行 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况,施以精神压力;利用职权关系、教养关系进行引 诱、打击迫害等,迫使妇女违心屈从,不敢抗拒。 ⑧其他手段。这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例如, 利用妇女熟睡、患重病的时机,或者使用酒醉、药物麻醉方法,或者利用妇女愚昧无知,假装治 病、假借检査、鉴定性器官,以及利用难以辨认的情况,假冒妇女的丈夫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只要是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实施奸淫,都可构成强奸罪。 3.主体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教唆、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的共犯。 4.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奸淫的目的。是否具有奸淫的目的,是强奸未遂与侮辱妇 女的流氓行为相区别的主要特征。如果行为人具有奸淫目的,又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只是 由于妇女的反抗,或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而未得逞的,是强奸未遂。如果是一般性的调戏、 侮辱妇女,不具有奸淫目的,则属于流氓行为。虽有奸淫目的,但没有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 段,只是向妇女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在妇女拒不同意的情况下即停止其行为,没有继续纠缠 的,属于一般流氓行为,不能按强奸未遂处理, (二)、认定强奸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1.要把强奸与通奸加以区别。通奸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它 和强奸罪的根本区别在于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也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通奸一般属 于道德品质问题,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强奸与通奸的区别是明显的,理论上不难划分,但司法实
刑法学分论教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7 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强奸罪的基本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自主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这是 妇女人身权利的一部分。奸污妇女尸体的,属流氓行为,不应定为强奸罪。杀死妇女后又奸尸的, 也不应定强奸罪,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妇女已经死亡,就不存在侵犯人身 权利的问题。 强奸罪的对象,是 14 周岁以上的少女或成年妇女。 2.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强行奸淫的行为。违背 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当时的真实意愿。实施强行奸淫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 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实施奸淫行为。违背妇 女意志和实施强行奸淫的行为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违背妇女意志而实施奸淫行为,必然是 借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妇女罪的本质特征,而实施强行奸淫的 行为则是本质特征的客观表现。强行奸淫的手段有: ①暴力。这是指直接对被害妇女身体实施强制手段,如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 行为人用此手段,使妇女在不能反抗的情况下被奸淫。 ②胁迫。这是指对被害妇女实行精神上的控制,以威胁恫吓的方法,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 敢反抗。例如,以行凶、杀害、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谣言、迷信进行 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况,施以精神压力;利用职权关系、教养关系进行引 诱、打击迫害等,迫使妇女违心屈从,不敢抗拒。 ③其他手段。这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例如, 利用妇女熟睡、患重病的时机,或者使用酒醉、药物麻醉方法,或者利用妇女愚昧无知,假装治 病、假借检查、鉴定性器官,以及利用难以辨认的情况,假冒妇女的丈夫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只要是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实施奸淫,都可构成强奸罪。 3.主体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教唆、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的共犯。 4.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奸淫的目的。是否具有奸淫的目的,是强奸未遂与侮辱妇 女的流氓行为相区别的主要特征。如果行为人具有奸淫目的,又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只是 由于妇女的反抗,或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而未得逞的,是强奸未遂。如果是一般性的调戏、 侮辱妇女,不具有奸淫目的 ,则属于流氓行为。虽有奸淫目的,但没有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 段,只是向妇女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在妇女拒不同意的情况下即停止其行为,没有继续纠缠 的,属于一般流氓行为,不能按强奸未遂处理。 (二)、认定强奸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1.要把强奸与通奸加以区别。通奸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它 和强奸罪的根本区别在于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也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通奸一般属 于道德品质问题,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强奸与通奸的区别是明显的,理论上不难划分,但司法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