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西方法律思想史 如果我们没有弄错,真理与公正对我们的要求是,当我们以 至善的名义说话时,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要只看 善德一个方面,应该看到全部的善德,并按照这些善德来制 定各种法律。他接着又说,公正是强者的利益,在一个国家 中,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来制定的。 第三,在解决法律与政体的关系时,柏拉图认为混合政 体形式是最好的形式,因为这种形式体现了自由与法律的结 合。按照柏拉图的想法,存在着两种典型国家政体形式,其 他的国家政体形式是从这两种中演绎而来,一种称为君主制, 另一种称为民主制。波斯代表前一典型,雅典则体现为后一 典型。所有别的国家,都是在不同程度上按照上述两种形式 构成的。如果选择自由与法律的密切结合,在一个国家中就 具有两种因素的政体,反之,就不能治理好国家。换句话说, 从政治学角度看,柏拉图的混合政体观点,就是把君主制国 家的智慧原则和民主制国家的自由原则结合在一起了;从法 学角度看,柏拉图的论点则是把君主制国家的人治和民主制 国家的法治结合在一起了。最后,柏拉图还主张,凡是国家 必须建立一个聪明而强有力的统治,但又不能不实行专制:同 时,凡是国家必须赋予人民以自由,但又不能过分地自由。这 种中庸思想,后来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进一步发挥了 第四,柏拉图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这同他 早期不重视法律形成显明的对照。他在《法律篇》中说:“那 些只有仿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法律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 他们所说的公正是毫无意义的。我之所以这样说,就是要坚 持任何国家的政府,凡当权者是由于他很有钱或者具有权势
如 果 我 们 没 有 弄 错 , 真 理 与 公 正 对 我 们 的 要 求 是 , 当 我 们 以 至 善 的 名 义 说 话 时 , 就 要 求 立 法 者 在 制 定 法 律 时 , 不 要 只 看 善 德 一 个 方 面 , 应 该 看 到 全 部 的 善 德 , 并 按 照 这 些 善 德 来 制 定 各 种 法 律 。 他 接 着 又 说 , 公 正 是 强 者 的 利 益 , 在 一 个 国 家 中 , 法 律 永 远 是 由 强 者 的 权 力 来 制 定 的 。 第 三 , 在 解 决 法 律 与 政 体 的 关 系 时 , 柏 拉 图 认 为 混 合 政 体 形 式 是 最 好 的 形 式 , 因 为 这 种 形 式 体 现 了 自 由 与 法 律 的 结 合 。 按 照 柏 拉 图 的 想 法 , 存 在 着 两 种 典 型 国 家 政 体 形 式 , 其 他 的 国 家 政 体 形 式 是 从 这 两 种 中 演 绎 而 来 , 一 种 称 为 君 主 制 , 另 一 种 称 为 民 主 制 。 波 斯 代 表 前 一 典 型 , 雅 典 则 体 现 为 后 一 典 型 。 所 有 别 的 国 家 , 都 是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按 照 上 述 两 种 形 式 构 成 的 。 如 果 选 择 自 由 与 法 律 的 密 切 结 合 , 在 一 个 国 家 中 就 具 有 两 种 因 素 的 政 体 , 反 之 , 就 不 能 治 理 好 国 家 。 换 句 话 说 , 从 政 治 学 角 度 看 , 柏 拉 图 的 混 合 政 体 观 点 , 就 是 把 君 主 制 国 家 的 智 慧 原 则 和 民 主 制 国 家 的 自 由 原 则 结 合 在 一 起 了 ; 从 法 学 角 度 看 , 柏 拉 图 的 论 点 则 是 把 君 主 制 国 家 的 人 治 和 民 主 制 国 家 的 法 治 结 合 在 一 起 了 。 最 后 , 柏 拉 图 还 主 张 , 凡 是 国 家 必 须 建 立 一 个 聪 明 而 强 有 力 的 统 治 , 但 又 不 能 不 实 行 专 制 ; 同 时 , 凡 是 国 家 必 须 赋 予 人 民 以 自 由 , 但 又 不 能 过 分 地 自 由 。 这 种 中 庸 思 想 , 后 来 亚 里 士 多 德 在 《 政 治 学 》 中 进 一 步 发 挥 了 。 第 四 , 柏 拉 图 强 调 法 律 在 治 理 国 家 中 的 重 要 性 , 这 同 他 早 期 不 重 视 法 律 形 成 显 明 的 对 照 。 他 在 《 法 律 篇 》 中 说 : “ 那 些 只 有 仿 照 部 分 人 的 利 益 制 定 法 律 的 国 家 , 不 是 真 正 的 国 家 , 他 们 所 说 的 公 正 是 毫 无 意 义 的 。 我 之 所 以 这 样 说 , 就 是 要 坚 持 任 何 国 家 的 政 府 , 凡 当 权 者 是 由 于 他 很 有 钱 或 者 具 有 权 势 , · 1 4 ·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15 地位高,出身名门等优越条件而执政,那么,这种政府都是 不可信赖的;只有那些最能遵守国家法律的人,才能在这场 考验中获得最高的荣誉,他将被任命为最高的官职和众神的 首席执行官;比他次一等的人,获得次一等的荣誉;所有其 他的官职也按同样的标准任命。依此安排,我就称这些官吏 是法律的仆人或法律的执行官。我这样称呼他们并不是随便 说的,我确信他们具有遵守法律的品德,这是决定国家兴衰 的因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 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 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 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①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 A ristoteles,公元前384前322年)生于 希腊北方色雷斯的斯塔吉拉城。他的父亲承袭了马其顿国王 御医的职位。公元前367年,亚里士多德来到雅典,进入柏 拉图创办的学园学习,垂20年,他是柏拉图最喜欢的学生。 公元前343年,被聘为马其顿国王的儿子亚历山大的教师。公 元前335年,亚里士多德在吕克昂创办了自己的学园,比柏 拉图创办的学园晚50年,他的大部分著作是在创办这个学园 之后12年中写成的。同柏拉图一样,亚里士多德也生活在希 ①《法律篇》,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24←-25页
地 位 高 , 出 身 名 门 等 优 越 条 件 而 执 政 , 那 么 , 这 种 政 府 都 是 不 可 信 赖 的 ; 只 有 那 些 最 能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的 人 , 才 能 在 这 场 考 验 中 获 得 最 高 的 荣 誉 , 他 将 被 任 命 为 最 高 的 官 职 和 众 神 的 首 席 执 行 官 ; 比 他 次 一 等 的 人 , 获 得 次 一 等 的 荣 誉 ; 所 有 其 他 的 官 职 也 按 同 样 的 标 准 任 命 。 依 此 安 排 , 我 就 称 这 些 官 吏 是 法 律 的 仆 人 或 法 律 的 执 行 官 。 我 这 样 称 呼 他 们 并 不 是 随 便 说 的 , 我 确 信 他 们 具 有 遵 守 法 律 的 品 德 , 这 是 决 定 国 家 兴 衰 的 因 素 。 如 果 一 个 国 家 的 法 律 处 于 从 属 地 位 , 没 有 权 威 , 我 敢 说 , 这 个 国 家 一 定 要 覆 灭 ; 然 而 , 我 们 认 为 一 个 国 家 的 法 律 如 果 在 官 吏 之 上 , 而 这 些 官 吏 服 从 法 律 , 这 个 国 家 就 会 获 得 诸 神 的 保 佑 和 赐 福 。 ” ① 第 三 节 亚 里 士 多 德 的 法 律 思 想 亚 里 士 多 德 ( A r i s t o t e l e s , 公 元 前 3 8 4 — 前 3 2 2 年 ) 生 于 希 腊 北 方 色 雷 斯 的 斯 塔 吉 拉 城 。 他 的 父 亲 承 袭 了 马 其 顿 国 王 御 医 的 职 位 。 公 元 前 3 6 7 年 , 亚 里 士 多 德 来 到 雅 典 , 进 入 柏 拉 图 创 办 的 学 园 学 习 , 垂 2 0 年 , 他 是 柏 拉 图 最 喜 欢 的 学 生 。 公 元 前 3 4 3 年 , 被 聘 为 马 其 顿 国 王 的 儿 子 亚 历 山 大 的 教 师 。 公 元 前 3 3 5 年 , 亚 里 士 多 德 在 吕 克 昂 创 办 了 自 己 的 学 园 , 比 柏 拉 图 创 办 的 学 园 晚 5 0 年 , 他 的 大 部 分 著 作 是 在 创 办 这 个 学 园 之 后 1 2 年 中 写 成 的 。 同 柏 拉 图 一 样 , 亚 里 士 多 德 也 生 活 在 希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史 · 1 5 · ① 《 法 律 篇 》 , 转 引 自 《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史 资 料 选 编 》 , 第 2 4 — 2 5 页
16 西方法律思想史 腊各城邦动荡和严重危机的时期。所不同的是,亚里士多德 面临着马其顿民族征服希腊各城邦的严峻局面。他的主要著 作有《伦理学》、《政治学》和《雅典政制》等。他在教学中, 习惯于和学生散步时进行讲授,所以又称他为“逍遥学派 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我爱我师,我更爱真理。”亚历山大 死(公元前323年),雅典反马其顿派上台,亚里士多德被 控有不敬神的罪。但他在审判前离开了雅典,自称不愿步苏 格拉底的后尘。公元前322年,亚里士多德病死于希腊东部 埃维亚海岛 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的唯心主义理念论进行了批判,这 种批判又是不彻底的,所以他在哲学上动摇于唯物主义和唯 心主义之间,但归根到底则倾向于唯心主义。亚里士多德 对外在世界的真实性,并无怀疑”,所以接近唯物主义。列 宁说:“这里的关键是“外在—一在人之外,不以人为转移 这是唯物主义。”0他在批判柏拉图的理念论时,认为物质是 宇宙的基础。关于这一点,列宁对他的评价是很高的。列宁 说.“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的‘理念’的批判,是对唯心主义 即一般唯心主义的批判;因为概念、抽象从什么地方来,‘规 律’和‘必然性’等等也就从那里来。唯心主义者黑格尔对 亚里士多德(在其对柏拉图的理念的批判中)破坏唯心主义 基础这一点胆怯地避而不谈。但是,亚里士多德又认为,还 存在着一个纯粹的、脱离物质的一切形式,这就是思想、理 ①《列宁全集》第38卷,第318页。 ②同上书,第313页
腊 各 城 邦 动 荡 和 严 重 危 机 的 时 期 。 所 不 同 的 是 , 亚 里 士 多 德 面 临 着 马 其 顿 民 族 征 服 希 腊 各 城 邦 的 严 峻 局 面 。 他 的 主 要 著 作 有 《 伦 理 学 》 、 《 政 治 学 》 和 《 雅 典 政 制 》 等 。 他 在 教 学 中 , 习 惯 于 和 学 生 散 步 时 进 行 讲 授 , 所 以 又 称 他 为 “ 逍 遥 学 派 ” 。 亚 里 士 多 德 有 句 名 言 : “ 我 爱 我 师 , 我 更 爱 真 理 。 ” 亚 历 山 大 一 死 ( 公 元 前 3 2 3 年 ) , 雅 典 反 马 其 顿 派 上 台 , 亚 里 士 多 德 被 控 有 不 敬 神 的 罪 。 但 他 在 审 判 前 离 开 了 雅 典 , 自 称 不 愿 步 苏 格 拉 底 的 后 尘 。 公 元 前 3 2 2 年 , 亚 里 士 多 德 病 死 于 希 腊 东 部 埃 维 亚 海 岛 。 亚 里 士 多 德 对 柏 拉 图 的 唯 心 主 义 理 念 论 进 行 了 批 判 , 这 种 批 判 又 是 不 彻 底 的 , 所 以 他 在 哲 学 上 动 摇 于 唯 物 主 义 和 唯 心 主 义 之 间 , 但 归 根 到 底 则 倾 向 于 唯 心 主 义 。 亚 里 士 多 德 “ 对 外 在 世 界 的 真 实 性 , 并 无 怀 疑 ” , 所 以 接 近 唯 物 主 义 。 列 宁 说 : “ 这 里 的 关 键 是 ‘ 外 在 ’ — — 在 人 之 外 , 不 以 人 为 转 移 。 这 是 唯 物 主 义 。 ” ① 他 在 批 判 柏 拉 图 的 理 念 论 时 , 认 为 物 质 是 宇 宙 的 基 础 。 关 于 这 一 点 , 列 宁 对 他 的 评 价 是 很 高 的 。 列 宁 说 . “ 亚 里 士 多 德 对 柏 拉 图 的 ‘ 理 念 ’ 的 批 判 , 是 对 唯 心 主 义 即 一 般 唯 心 主 义 的 批 判 ; 因 为 概 念 、 抽 象 从 什 么 地 方 来 , ‘ 规 律 ’ 和 ‘ 必 然 性 ’ 等 等 也 就 从 那 里 来 。 唯 心 主 义 者 黑 格 尔 对 亚 里 士 多 德 ( 在 其 对 柏 拉 图 的 理 念 的 批 判 中 ) 破 坏 唯 心 主 义 基 础 这 一 点 胆 怯 地 避 而 不 谈 。 ② 但 是 , 亚 里 士 多 德 又 认 为 , 还 存 在 着 一 个 纯 粹 的 、 脱 离 物 质 的 一 切 形 式 , 这 就 是 思 想 、 理 · 1 6 ·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史 ① ② 同 上 书 , 第 3 1 3 页 。 《 列 宁 全 集 》 第 3 8 卷 , 第 3 1 8 页
西方法律思想史 ·17 性—一神,神是世界的永恒不变的推动力。换句话说,万物 的基础及其内在的本质却是形式,物质只是它们的第二个基 础和本质。他主张形式先于物质,这表明他又站到唯心主义 方面去了,他的著名的“四因论”(即质料因、形式因、动力 因和目的因)就是从唯物主义开始到以唯心主义告终为其典 型。在认识论上,他也动摇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之间,可是 他却“研究过最重要的辩证思维的形式”,从而与黑格尔同为 思想史上曾经对于辩证法或多或少加以精确研究的两位不同 时代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经反对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思想, 就象列宁所指出的那样,说他经常在辩证法周围兜圈子,“这 里有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但这是偶然的、不彻底的、尚未 发展的、倏忽即逝的。”他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的二元论与 这种折衷主义的哲学,是同他要求调和阶级矛盾的政治立场 相适应的,或者说,温和民主制的主张,反过来又积极地加 强了他的这种政治立场。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是 个充满着矛盾的哲学。进步的思想家从他那里可以获取很多 有益的启迪,反动的思想家也可以从他那里寻求不少僵死的 东西。所以,他的著作曾被中世纪经院哲学代表托马斯·阿 奎那加以歪曲和利用。列宁曾经指出:“僧侣主义扼杀了亚里 士多德学说中活生生的东西,而使其中僵死的东西万古不 朽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受其折衷主义哲学思想指导,比 ①《列宁全集》第38卷,第419页。 ②《列宁全集》第38卷,第415页
性 — — 神 , 神 是 世 界 的 永 恒 不 变 的 推 动 力 。 换 句 话 说 , 万 物 的 基 础 及 其 内 在 的 本 质 却 是 形 式 , 物 质 只 是 它 们 的 第 二 个 基 础 和 本 质 。 他 主 张 形 式 先 于 物 质 , 这 表 明 他 又 站 到 唯 心 主 义 方 面 去 了 , 他 的 著 名 的 “ 四 因 论 ” ( 即 质 料 因 、 形 式 因 、 动 力 因 和 目 的 因 ) 就 是 从 唯 物 主 义 开 始 到 以 唯 心 主 义 告 终 为 其 典 型 。 在 认 识 论 上 , 他 也 动 摇 于 辩 证 法 和 形 而 上 学 之 间 , 可 是 他 却 “ 研 究 过 最 重 要 的 辩 证 思 维 的 形 式 ” , 从 而 与 黑 格 尔 同 为 思 想 史 上 曾 经 对 于 辩 证 法 或 多 或 少 加 以 精 确 研 究 的 两 位 不 同 时 代 的 思 想 家 。 亚 里 士 多 德 曾 经 反 对 赫 拉 克 利 特 的 辩 证 思 想 , 就 象 列 宁 所 指 出 的 那 样 , 说 他 经 常 在 辩 证 法 周 围 兜 圈 子 , “ 这 里 有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的 观 点 , 但 这 是 偶 然 的 、 不 彻 底 的 、 尚 未 发 展 的 、 倏 忽 即 逝 的 。 ” ① 他 在 世 界 观 和 方 法 论 上 的 二 元 论 与 这 种 折 衷 主 义 的 哲 学 , 是 同 他 要 求 调 和 阶 级 矛 盾 的 政 治 立 场 相 适 应 的 , 或 者 说 , 温 和 民 主 制 的 主 张 , 反 过 来 又 积 极 地 加 强 了 他 的 这 种 政 治 立 场 。 由 此 可 见 , 亚 里 士 多 德 的 哲 学 是 一 个 充 满 着 矛 盾 的 哲 学 。 进 步 的 思 想 家 从 他 那 里 可 以 获 取 很 多 有 益 的 启 迪 , 反 动 的 思 想 家 也 可 以 从 他 那 里 寻 求 不 少 僵 死 的 东 西 。 所 以 , 他 的 著 作 曾 被 中 世 纪 经 院 哲 学 代 表 托 马 斯 · 阿 奎 那 加 以 歪 曲 和 利 用 。 列 宁 曾 经 指 出 : “ 僧 侣 主 义 扼 杀 了 亚 里 士 多 德 学 说 中 活 生 生 的 东 西 , 而 使 其 中 僵 死 的 东 西 万 古 不 朽 。 ” ② 亚 里 士 多 德 的 法 律 思 想 , 受 其 折 衷 主 义 哲 学 思 想 指 导 , 比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史 · 1 7 · ① ② 《 列 宁 全 集 》 第 3 8 卷 , 第 4 1 5 页 。 《 列 宁 全 集 》 第 3 8 卷 , 第 4 1 9 页
18· 西方法律思想史 较重视法律在城市国家中的作用,这种态度是和他以中庸之 道为核心的共和政体思想紧密相关的 、法律和国家的关系 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法律时,总是同城市国家联系在一起。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和作用(或称职能)是同城市国家的目 的和作用相一致的,法律和国家都在促进为大家所重视的善 德与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正义,这种善德就是人间的至善,而 政治学的善也就是正义。亚里士多德说:“世上一切学问(知 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 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 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 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 ‘平等’(均等)观念。”又说:“凡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 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恶行。…… 如果不是这样,法律也无异于一些临时的合同,而法律的实 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 在这里,有几点特别值得注意的。(一)亚里士多德在解 决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时,着重强调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善德 它们又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正义。他的《政治学》开宗明义 地指出国家的重要性,国家是最高的社团,以善业为目的。亚 ①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年版,第148页 ②同上书.第138页
较 重 视 法 律 在 城 市 国 家 中 的 作 用 , 这 种 态 度 是 和 他 以 中 庸 之 道 为 核 心 的 共 和 政 体 思 想 紧 密 相 关 的 。 一 、 法 律 和 国 家 的 关 系 亚 里 士 多 德 在 论 述 法 律 时 , 总 是 同 城 市 国 家 联 系 在 一 起 。 他 认 为 , 法 律 的 目 的 和 作 用 ( 或 称 职 能 ) 是 同 城 市 国 家 的 目 的 和 作 用 相 一 致 的 , 法 律 和 国 家 都 在 促 进 为 大 家 所 重 视 的 善 德 与 以 公 共 利 益 为 依 归 的 正 义 , 这 种 善 德 就 是 人 间 的 至 善 , 而 政 治 学 的 善 也 就 是 正 义 。 亚 里 士 多 德 说 : “ 世 上 一 切 学 问 ( 知 识 ) 和 技 术 , 其 终 极 ( 目 的 ) 各 有 一 善 , 政 治 学 术 本 来 是 一 切 学 术 中 最 重 要 的 学 术 , 其 终 极 ( 目 的 ) 正 是 为 大 家 所 重 视 的 善 德 也 就 是 人 间 的 至 善 。 政 治 学 上 的 善 就 是 ‘ 正 义 ’ , 正 义 以 公 共 利 益 为 依 归 。 按 照 一 般 的 认 识 , 正 义 是 某 些 事 物 的 ‘ 平 等 ’ ( 均 等 ) 观 念 。 ” ① 又 说 : “ 凡 订 有 良 法 而 有 志 于 实 行 善 政 的 城 邦 就 得 操 心 全 邦 人 民 生 活 中 的 一 切 善 德 和 恶 行 。 … … 如 果 不 是 这 样 , 法 律 也 无 异 于 一 些 临 时 的 合 同 , 而 法 律 的 实 际 意 义 却 应 该 是 促 成 全 邦 人 民 都 能 进 于 正 义 和 善 德 的 制 度 。 ” ② 在 这 里 , 有 几 点 特 别 值 得 注 意 的 。 ( 一 ) 亚 里 士 多 德 在 解 决 法 律 与 国 家 的 关 系 时 , 着 重 强 调 两 者 的 目 的 都 是 为 了 善 德 , 它 们 又 以 公 共 利 益 为 依 归 的 正 义 。 他 的 《 政 治 学 》 开 宗 明 义 地 指 出 国 家 的 重 要 性 , 国 家 是 最 高 的 社 团 , 以 善 业 为 目 的 。 亚 · 1 8 ·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史 ① ② 同 上 书 . 第 1 3 8 页 。 亚 里 士 多 德 : 《 政 治 学 》 , 商 务 印 书 馆 1 9 8 1 年 版 , 第 1 4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