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论述过自然法,认 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自然法才是公正的, 绝对正义”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现。智者在古希腊思想发展上 起过重要作用,也是最先在奴隶制社会中提出反对奴隶制思 想的人。他们的法律思想代表前期思想家的法律思想。智者 之一安提芬( Ar tiphon)曾经认为,第一,城邦所制定的 法律只是根据“意见”或“习俗”,遵守这种法律(或称为正 义)是毫无用处的,是不能防止受侵害的,也是违背自然的。 第二,希腊人把所有外来的居民(或称梅迪克)看作野蛮 人”的那种偏见是没有道理的,因为“野蛮人”和希腊人都 同样自然具有人类的特性。除此而外,还说法律是少数人制 定的,这种法律不反映奴隶的意志;雅典城邦的法律并不公 正,而是暴力;奴隶是人制定的法律所造成的;雅典并不民 主,因为外来居民和奴隶都不能参加公民大会。智者欧里庇 德斯(公元前480前407年,希腊悲剧作者)也说,根据自 然的法则,奴隶和自由民应该是一样的。奴隶之所以成为奴 ①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的哲学和思想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化,哲学从宗 教中分离了出来。完成这次转变的思想家,被称之为智者 Sophist,,一译为诡辩 派),主要代表人物有普罗塔哥拉 (Protagoras)、安提芬 Antiphon)、卡里克利 斯 (Callicles)和斯拉雪麦格( Thrasymachus)等人。 ②梅迪克 M etic:吉希腊时,以纳税而获准在希腊城市居住的非希腊人
第 一 节 前 期 智 者 的 法 律 思 想 智 者 ① 以 “ 自 然 ” 这 个 概 念 为 前 提 , 论 述 过 自 然 法 , 认 为 “ 自 然 ” 就 是 真 理 或 称 为 “ 实 在 ” , 自 然 法 才 是 公 正 的 , “ 绝 对 正 义 ” 是 自 然 法 的 最 高 表 现 。 智 者 在 古 希 腊 思 想 发 展 上 起 过 重 要 作 用 , 也 是 最 先 在 奴 隶 制 社 会 中 提 出 反 对 奴 隶 制 思 想 的 人 。 他 们 的 法 律 思 想 代 表 前 期 思 想 家 的 法 律 思 想 。 智 者 之 一 安 提 芬 ( A n - t i p h o n ) 曾 经 认 为 , 第 一 , 城 邦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只 是 根 据 “ 意 见 ” 或 “ 习 俗 ” , 遵 守 这 种 法 律 ( 或 称 为 正 义 ) 是 毫 无 用 处 的 , 是 不 能 防 止 受 侵 害 的 , 也 是 违 背 自 然 的 。 第 二 , 希 腊 人 把 所 有 外 来 的 居 民 ( 或 称 梅 迪 克 ② ) 看 作 “ 野 蛮 人 ” 的 那 种 偏 见 是 没 有 道 理 的 , 因 为 “ 野 蛮 人 ” 和 希 腊 人 都 同 样 自 然 具 有 人 类 的 特 性 。 除 此 而 外 , 还 说 法 律 是 少 数 人 制 定 的 , 这 种 法 律 不 反 映 奴 隶 的 意 志 ; 雅 典 城 邦 的 法 律 并 不 公 正 , 而 是 暴 力 ; 奴 隶 是 人 制 定 的 法 律 所 造 成 的 ; 雅 典 并 不 民 主 , 因 为 外 来 居 民 和 奴 隶 都 不 能 参 加 公 民 大 会 。 智 者 欧 里 庇 德 斯 ( 公 元 前 4 8 0 — 前 4 0 7 年 , 希 腊 悲 剧 作 者 ) 也 说 , 根 据 自 然 的 法 则 , 奴 隶 和 自 由 民 应 该 是 一 样 的 。 奴 隶 之 所 以 成 为 奴 · 4 ·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史 ① ② 梅 迪 克 ( M e t i c ) : 吉 希 腊 时 , 以 纳 税 而 获 准 在 希 腊 城 市 居 住 的 非 希 腊 人 。 公 元 前 5 世 纪 , 古 希 腊 的 哲 学 和 思 想 发 生 了 一 次 深 刻 的 变 化 , 哲 学 从 宗 教 中 分 离 了 出 来 。 完 成 这 次 转 变 的 思 想 家 , 被 称 之 为 智 者 ( S o p h i s t , 一 译 为 诡 辩 派 ) , 主 要 代 表 人 物 有 普 罗 塔 哥 拉 ( P r o t a g o r a s ) 、 安 提 芬 ( A n t i p h o n ) 、 卡 里 克 利 斯 ( C a l i c l e s ) 和 斯 拉 雪 麦 格 ( T h r a s y m a c h u s ) 等 人
西方法律思想史 隶,不是因为他们愚笨,而是社会制度和城邦法律所造成的。 因此,人为法并不代表正义,而只有自然法才是公正的。另 个智者阿基马丹还这样说过:“神让一切人自由,自然并没 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 在智者中分为两派:一派赞成奴隶主的民主制,一派主 张奴隶主的贵族制。前者以普罗塔哥拉为代表,主张根据自 然而不是根据习俗,把人们看成亲属、朋友和同胞,因为同 类是互相亲近的;但是约束人类的暴君却往往使人们违反自 然。后者以卡里克利斯为代表,则持不同观点,说所有法律 都是大多数无能的人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私利,用法律去压 制那些强有力的少数人,侵害他们的权利,使这些少数人无 所作为。卡里克利斯完全把是非颠倒了,歪曲了法律的起源 和本质。他还从不同的角度,根据自己对自然法则的理解,为 富有和显贵的“强者”进行辩解,说什么“优者比劣者多得 些是公正的,强者比弱者多得一些也是公正的。”这是一种 “强权即公理”和“弱肉强食”的极端反民主的思想。 有的智者还认为,所有国家都是统治者从自己的利益出 发,制定适合自己需要的法律,法律又以国家为转移。寡头 专制的国家制定专制的法律,民主制的国家制定民主的法律, 贵族制的国家则制定对贵族有利的法律。在制定法律的时候, 统治者把自己的利益视为正义,强迫人民遵守。人民违反法 律,就是违反正义,应受法律制裁。任何统治者都掌握国家 权力,凡是公正的学者都应该承认:凡有利于强者的,均属 ①参见亚里士多德:《修辞学》,1406B11
隶 , 不 是 因 为 他 们 愚 笨 , 而 是 社 会 制 度 和 城 邦 法 律 所 造 成 的 。 因 此 , 人 为 法 并 不 代 表 正 义 , 而 只 有 自 然 法 才 是 公 正 的 。 另 一 个 智 者 阿 基 马 丹 还 这 样 说 过 : “ 神 让 一 切 人 自 由 , 自 然 并 没 有 使 任 何 人 成 为 奴 隶 。 ” ① 在 智 者 中 分 为 两 派 : 一 派 赞 成 奴 隶 主 的 民 主 制 , 一 派 主 张 奴 隶 主 的 贵 族 制 。 前 者 以 普 罗 塔 哥 拉 为 代 表 , 主 张 根 据 自 然 而 不 是 根 据 习 俗 , 把 人 们 看 成 亲 属 、 朋 友 和 同 胞 , 因 为 同 类 是 互 相 亲 近 的 ; 但 是 约 束 人 类 的 暴 君 却 往 往 使 人 们 违 反 自 然 。 后 者 以 卡 里 克 利 斯 为 代 表 , 则 持 不 同 观 点 , 说 所 有 法 律 都 是 大 多 数 无 能 的 人 制 定 的 , 目 的 是 为 了 私 利 , 用 法 律 去 压 制 那 些 强 有 力 的 少 数 人 , 侵 害 他 们 的 权 利 , 使 这 些 少 数 人 无 所 作 为 。 卡 里 克 利 斯 完 全 把 是 非 颠 倒 了 , 歪 曲 了 法 律 的 起 源 和 本 质 。 他 还 从 不 同 的 角 度 , 根 据 自 己 对 自 然 法 则 的 理 解 , 为 富 有 和 显 贵 的 “ 强 者 ” 进 行 辩 解 , 说 什 么 “ 优 者 比 劣 者 多 得 一 些 是 公 正 的 , 强 者 比 弱 者 多 得 一 些 也 是 公 正 的 。 ” 这 是 一 种 “ 强 权 即 公 理 ” 和 “ 弱 肉 强 食 ” 的 极 端 反 民 主 的 思 想 。 有 的 智 者 还 认 为 , 所 有 国 家 都 是 统 治 者 从 自 己 的 利 益 出 发 , 制 定 适 合 自 己 需 要 的 法 律 , 法 律 又 以 国 家 为 转 移 。 寡 头 专 制 的 国 家 制 定 专 制 的 法 律 , 民 主 制 的 国 家 制 定 民 主 的 法 律 , 贵 族 制 的 国 家 则 制 定 对 贵 族 有 利 的 法 律 。 在 制 定 法 律 的 时 候 , 统 治 者 把 自 己 的 利 益 视 为 正 义 , 强 迫 人 民 遵 守 。 人 民 违 反 法 律 , 就 是 违 反 正 义 , 应 受 法 律 制 裁 。 任 何 统 治 者 都 掌 握 国 家 权 力 , 凡 是 公 正 的 学 者 都 应 该 承 认 : 凡 有 利 于 强 者 的 , 均 属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史 · 5 · ① 参 见 亚 里 士 多 德 : 《 修 辞 学 》 , 1 4 0 6 B 1 1
西方法律思想史 于正义的范畴。 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在希腊,与智者思想论点相对立的,是苏格拉底集团,这 集团代表保守的贵族阶级的利益,反对雅典奴隶主的民主 制。在公元前404年建立的30暴君专政,仅1年(公元前403 年)就被推翻了。30暴君集团的首领克里底亚是柏拉图的亲 戚,又是苏格拉底的学生,也是一个智者。他不仅支持普罗 克森纳下列理论,亦即:“这是一条自然法则:强者不应该被 弱者所阻挠,弱者应该被强者统治和领导;强者应该走在前 面,弱者应该在后面跟上”;而且在30暴君执政时期,把这 种理论付诸实践。 、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苏格拉底( ocrates,约公元前469)生于雅典,他父亲 是一个普通的雕刻匠,母亲则是一个助产婆。在伯罗奔尼撒 战争时期(公元前431一前404),苏格拉底曾3次随军出征。 在雅典奴隶主阶级内部贵族派与民主派斗争中,他站在贵族 派集团的一边,当30暴君统治被民主派推翻后,苏格拉底被 指控违反城邦宗教,渎神和腐化青年等罪,被民主派政权判 处死刑。他虽有机会出逃,但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乃 于公元前399年在狱中服毒自尽。 苏格拉底主张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认为美德即是知
于 正 义 的 范 畴 。 第 二 节 苏 格 拉 底 和 柏 拉 图 的 法 律 思 想 在 希 腊 , 与 智 者 思 想 论 点 相 对 立 的 , 是 苏 格 拉 底 集 团 , 这 一 集 团 代 表 保 守 的 贵 族 阶 级 的 利 益 , 反 对 雅 典 奴 隶 主 的 民 主 制 。 在 公 元 前 4 0 4 年 建 立 的 3 0 暴 君 专 政 , 仅 1 年 ( 公 元 前 4 0 3 年 ) 就 被 推 翻 了 。 3 0 暴 君 集 团 的 首 领 克 里 底 亚 是 柏 拉 图 的 亲 戚 , 又 是 苏 格 拉 底 的 学 生 , 也 是 一 个 智 者 。 他 不 仅 支 持 普 罗 克 森 纳 下 列 理 论 , 亦 即 : “ 这 是 一 条 自 然 法 则 : 强 者 不 应 该 被 弱 者 所 阻 挠 , 弱 者 应 该 被 强 者 统 治 和 领 导 ; 强 者 应 该 走 在 前 面 , 弱 者 应 该 在 后 面 跟 上 ” ; 而 且 在 3 0 暴 君 执 政 时 期 , 把 这 种 理 论 付 诸 实 践 。 一 、 苏 格 拉 底 的 法 律 思 想 苏 格 拉 底 ( S o c r a t e s , 约 公 元 前 4 6 9 ) 生 于 雅 典 , 他 父 亲 是 一 个 普 通 的 雕 刻 匠 , 母 亲 则 是 一 个 助 产 婆 。 在 伯 罗 奔 尼 撒 战 争 时 期 ( 公 元 前 4 3 1 — 前 4 0 4 ) , 苏 格 拉 底 曾 3 次 随 军 出 征 。 在 雅 典 奴 隶 主 阶 级 内 部 贵 族 派 与 民 主 派 斗 争 中 , 他 站 在 贵 族 派 集 团 的 一 边 , 当 3 0 暴 君 统 治 被 民 主 派 推 翻 后 , 苏 格 拉 底 被 指 控 违 反 城 邦 宗 教 , 渎 神 和 腐 化 青 年 等 罪 , 被 民 主 派 政 权 判 处 死 刑 。 他 虽 有 机 会 出 逃 , 但 坚 持 一 个 公 民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 乃 于 公 元 前 3 9 9 年 在 狱 中 服 毒 自 尽 。 苏 格 拉 底 主 张 法 律 是 人 类 幸 福 的 标 准 , 认 为 美 德 即 是 知 · 6 ·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识,道德规范必须奠基于知识,来源于知识;道德规范的混 乱,是由于在知识上没有确定是非善恶的标准所致。他认为 国家的法律就是体现是非善恶标准的,所以遵守法律,是 种美德的要求。把人类知识放在美德的首位,也就是以理性 作为衡量美德的圭臬,这种论点对西欧伦理学的发展,产生 过很大的影响。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 (Platon公元前427—前347)出生在雅典一个 富有的奴隶主贵族家庭,受过良好的教育。据传说,他的生 日与太阳神阿波罗相同,都是5月21日。他的父亲阿里斯同 是雅典古代王室的后裔,母亲则与梭伦( Solon约公元前 638前559)有亲戚关系;他的原名是阿里斯托克勒 ( A ristocles),柏拉图这个名字是苏格拉底起的。他是希腊奴 隶主贵族的政治思想家,也是古代希腊唯心主义哲学最主要 的代表。他是苏格拉底的学生,对苏格拉底十分尊敬。青年 时期,柏拉图就参加了苏格拉底的反动集团,他的亲戚克里 底亚也参加了这个集团。克里底亚曾经是30僭主(一译暴 君)贵族寡头政变的首领,因此,柏拉图与30僭主统治时期 的许多重要人物都有关系 柏拉图发表过很多著作,他的《对话集》,曾经被译成多 种文字出版,影响极大,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 要的地位。柏拉图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他的《理想国》 《政治家》和《法律篇》三本著作中。《理想国》大约发表于 公元前377年,《政治家》一书稍晚,《法律篇》则在柏拉图
识 , 道 德 规 范 必 须 奠 基 于 知 识 , 来 源 于 知 识 ; 道 德 规 范 的 混 乱 , 是 由 于 在 知 识 上 没 有 确 定 是 非 善 恶 的 标 准 所 致 。 他 认 为 , 国 家 的 法 律 就 是 体 现 是 非 善 恶 标 准 的 , 所 以 遵 守 法 律 , 是 一 种 美 德 的 要 求 。 把 人 类 知 识 放 在 美 德 的 首 位 , 也 就 是 以 理 性 作 为 衡 量 美 德 的 圭 臬 , 这 种 论 点 对 西 欧 伦 理 学 的 发 展 , 产 生 过 很 大 的 影 响 。 二 、 柏 拉 图 的 法 律 思 想 柏 拉 图 ( P l a t o n 公 元 前 4 2 7 — 前 3 4 7 ) 出 生 在 雅 典 一 个 富 有 的 奴 隶 主 贵 族 家 庭 , 受 过 良 好 的 教 育 。 据 传 说 , 他 的 生 日 与 太 阳 神 阿 波 罗 相 同 , 都 是 5 月 2 1 日 。 他 的 父 亲 阿 里 斯 同 是 雅 典 古 代 王 室 的 后 裔 , 母 亲 则 与 梭 伦 ( S o l o n 约 公 元 前 6 3 8 — 前 5 5 9 ) 有 亲 戚 关 系 ; 他 的 原 名 是 阿 里 斯 托 克 勒 ( A r i s t o c l e s ) , 柏 拉 图 这 个 名 字 是 苏 格 拉 底 起 的 。 他 是 希 腊 奴 隶 主 贵 族 的 政 治 思 想 家 , 也 是 古 代 希 腊 唯 心 主 义 哲 学 最 主 要 的 代 表 。 他 是 苏 格 拉 底 的 学 生 , 对 苏 格 拉 底 十 分 尊 敬 。 青 年 时 期 , 柏 拉 图 就 参 加 了 苏 格 拉 底 的 反 动 集 团 , 他 的 亲 戚 克 里 底 亚 也 参 加 了 这 个 集 团 。 克 里 底 亚 曾 经 是 3 0 僭 主 ( 一 译 暴 君 ) 贵 族 寡 头 政 变 的 首 领 , 因 此 , 柏 拉 图 与 3 0 僭 主 统 治 时 期 的 许 多 重 要 人 物 都 有 关 系 。 柏 拉 图 发 表 过 很 多 著 作 , 他 的 《 对 话 集 》 , 曾 经 被 译 成 多 种 文 字 出 版 , 影 响 极 大 , 在 西 方 政 治 法 律 思 想 史 中 , 占 有 重 要 的 地 位 。 柏 拉 图 的 法 律 思 想 , 集 中 体 现 在 他 的 《 理 想 国 》 、 《 政 治 家 》 和 《 法 律 篇 》 三 本 著 作 中 。 《 理 想 国 》 大 约 发 表 于 公 元 前 3 7 7 年 , 《 政 治 家 》 一 书 稍 晚 , 《 法 律 篇 》 则 在 柏 拉 图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史 · 7 ·
西方法律思想史 晚年完成(一说在他死的前夕仍在撰写这部书稿)。 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一篇重要的对话集,曾译成多种 文字出版。参加对话的主要人物有苏格拉底(柏拉图的化 身)、格劳孔 G faucon,柏拉图的兄长)、克法洛斯( Cephalus, 具有居留权的外邦人)、阿得曼托斯( a deimantus,格劳孔的 弟弟)、色拉叙马霍斯( Thrasymachus-译色雷塞马喀斯,政 治与法律辩论术的职业教师)、玻勒马霍斯Φ olemarchus,系 克法洛斯之子)和克勒托丰( Cleitophon)等人。参加对话未 发言的听众有查曼提迪斯 (Charmantides)、攸希的摩 (Euthy demus)、李西亚① oy slas)和尼瑟拉图 aN iceratus)等人 这次对话是在雅典西南7公里比雷埃夫斯港口克法洛斯家中 进行的。据历史记载,这个港口外商云集,习俗各异,民主 气氛较浓,便于人们探索和辩论各种重大政治问题,这部对 话集发生在公元前411年。在公元前404,这里曾经是反抗雅 典30暴君统治的中心 (一)哲学家是理想国的统治者 《理想国》一书主要内容有三个部分:第一,阐明理想国 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第二,规定理想 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提出对哲学家的定义和怎样把 个气质相宜的男女青年教育成为哲学家。第三,对希腊各个 城邦的政体的优缺点进行探讨。全书又以研究正义为主题思 想。为什么要编写《理想国》?柏拉图没有说明和交待,但研 究柏拉图的西方诸多学者有两种意见:一派认为,柏拉图的 目的有二:第一,《理想国》一书是反对当时希腊雅典奴隶主 的民主制;第二,创立自己的国家学说,并以当时希腊斯巴
晚 年 完 成 ( 一 说 在 他 死 的 前 夕 仍 在 撰 写 这 部 书 稿 ) 。 柏 拉 图 的 《 理 想 国 》 是 一 篇 重 要 的 对 话 集 , 曾 译 成 多 种 文 字 出 版 。 参 加 对 话 的 主 要 人 物 有 苏 格 拉 底 ( 柏 拉 图 的 化 身 ) 、 格 劳 孔 ( G l a u c o n , 柏 拉 图 的 兄 长 ) 、 克 法 洛 斯 ( C e p h a l u s , 具 有 居 留 权 的 外 邦 人 ) 、 阿 得 曼 托 斯 ( A d e i m a n t u s , 格 劳 孔 的 弟 弟 ) 、 色 拉 叙 马 霍 斯 ( T h r a s y m a c h u s — 译 色 雷 塞 马 喀 斯 , 政 治 与 法 律 辩 论 术 的 职 业 教 师 ) 、 玻 勒 马 霍 斯 ( P o l e m a r c h u s , 系 克 法 洛 斯 之 子 ) 和 克 勒 托 丰 ( C l e i t o p h o n ) 等 人 。 参 加 对 话 未 发 言 的 听 众 有 查 曼 提 迪 斯 ( C h a r m a n t i d e s ) 、 攸 希 的 摩 ( E u t h y - d e m u s ) 、 李 西 亚 ( L o y s i a s ) 和 尼 瑟 拉 图 ( N i c e r a t u s ) 等 人 。 这 次 对 话 是 在 雅 典 西 南 7 公 里 比 雷 埃 夫 斯 港 口 克 法 洛 斯 家 中 进 行 的 。 据 历 史 记 载 , 这 个 港 口 外 商 云 集 , 习 俗 各 异 , 民 主 气 氛 较 浓 , 便 于 人 们 探 索 和 辩 论 各 种 重 大 政 治 问 题 , 这 部 对 话 集 发 生 在 公 元 前 4 1 1 年 。 在 公 元 前 4 0 4 , 这 里 曾 经 是 反 抗 雅 典 3 0 暴 君 统 治 的 中 心 。 ( 一 ) 哲 学 家 是 理 想 国 的 统 治 者 《 理 想 国 》 一 书 主 要 内 容 有 三 个 部 分 : 第 一 , 阐 明 理 想 国 的 产 生 和 组 成 , 这 是 历 史 上 最 早 的 乌 托 邦 。 第 二 , 规 定 理 想 国 的 统 治 者 必 须 是 哲 学 家 , 提 出 对 哲 学 家 的 定 义 和 怎 样 把 一 个 气 质 相 宜 的 男 女 青 年 教 育 成 为 哲 学 家 。 第 三 , 对 希 腊 各 个 城 邦 的 政 体 的 优 缺 点 进 行 探 讨 。 全 书 又 以 研 究 正 义 为 主 题 思 想 。 为 什 么 要 编 写 《 理 想 国 》 ? 柏 拉 图 没 有 说 明 和 交 待 , 但 研 究 柏 拉 图 的 西 方 诸 多 学 者 有 两 种 意 见 : 一 派 认 为 , 柏 拉 图 的 目 的 有 二 : 第 一 , 《 理 想 国 》 一 书 是 反 对 当 时 希 腊 雅 典 奴 隶 主 的 民 主 制 ; 第 二 , 创 立 自 己 的 国 家 学 说 , 并 以 当 时 希 腊 斯 巴 · 8 ·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