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 和探索,揭露西方法律思想轻视和压迫劳动人民的阶级实质, 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扩大知识面,为创造马克 思主义法学发展的新局面而提供条件 四、体系安排 按照西方的传统说法,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从古代希腊开 始的,因为古希腊是西方法理学的发源地,也是自然哲学思 想的发源地。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开始进入奴隶制社会, 并建立了一批城市国家。这些以城市为中心而建立起来的国 家是各自独立的,每个国家都包括自己城市周围的农业地区。 雅典和斯巴达是其中两个最著名的城市国家。探讨西方法律 思想史也要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开端, 这是因为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具有代表性,是古希腊城市 国家的两种典型:雅典代表奴隶主的民主制的国家政体;斯 巴达则代表奴隶主的贵族制的国家政体。因此,它们对西方 法学发展的贡献是巨大的 从公元前5世纪到4世纪,在希腊出现了智者。他们从 批判的角度出发,对法律的产生和法律的效力进行了哲学上 的论争,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违反自然的,因为它不代表正 义。这些论争在希腊思想史上起过启迪作用。与智者上述法 律思想相对立的,是苏格拉底(公元前469—前399年)一派, 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还认为知 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柏拉图(公元 前427一前347年)主张由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国王的命令 就是法律,主张实行人治。他希望把国王变为哲学家,用法
和 探 索 , 揭 露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轻 视 和 压 迫 劳 动 人 民 的 阶 级 实 质 , 加 深 对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理 解 , 扩 大 知 识 面 , 为 创 造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学 发 展 的 新 局 面 而 提 供 条 件 。 四 、 体 系 安 排 按 照 西 方 的 传 统 说 法 ,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史 是 从 古 代 希 腊 开 始 的 , 因 为 古 希 腊 是 西 方 法 理 学 的 发 源 地 , 也 是 自 然 哲 学 思 想 的 发 源 地 。 公 元 前 1 0 世 纪 前 后 , 希 腊 开 始 进 入 奴 隶 制 社 会 , 并 建 立 了 一 批 城 市 国 家 。 这 些 以 城 市 为 中 心 而 建 立 起 来 的 国 家 是 各 自 独 立 的 , 每 个 国 家 都 包 括 自 己 城 市 周 围 的 农 业 地 区 。 雅 典 和 斯 巴 达 是 其 中 两 个 最 著 名 的 城 市 国 家 。 探 讨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史 也 要 从 雅 典 和 斯 巴 达 城 市 国 家 形 成 和 发 展 时 期 开 端 , 这 是 因 为 雅 典 和 斯 巴 达 城 市 国 家 具 有 代 表 性 , 是 古 希 腊 城 市 国 家 的 两 种 典 型 : 雅 典 代 表 奴 隶 主 的 民 主 制 的 国 家 政 体 ; 斯 巴 达 则 代 表 奴 隶 主 的 贵 族 制 的 国 家 政 体 。 因 此 , 它 们 对 西 方 法 学 发 展 的 贡 献 是 巨 大 的 。 从 公 元 前 5 世 纪 到 4 世 纪 , 在 希 腊 出 现 了 智 者 。 他 们 从 批 判 的 角 度 出 发 , 对 法 律 的 产 生 和 法 律 的 效 力 进 行 了 哲 学 上 的 论 争 , 认 为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是 违 反 自 然 的 , 因 为 它 不 代 表 正 义 。 这 些 论 争 在 希 腊 思 想 史 上 起 过 启 迪 作 用 。 与 智 者 上 述 法 律 思 想 相 对 立 的 , 是 苏 格 拉 底 ( 公 元 前 4 6 9 — 前 3 9 9 年 ) 一 派 , 他 主 张 国 家 制 定 的 法 律 , 是 符 合 人 类 幸 福 标 准 的 。 还 认 为 知 识 就 是 美 德 , 遵 守 法 律 也 是 一 种 美 德 的 要 求 。 柏 拉 图 ( 公 元 前 4 2 7 — 前 3 4 7 年 ) 主 张 由 哲 学 家 出 来 担 任 国 王 , 国 王 的 命 令 就 是 法 律 , 主 张 实 行 人 治 。 他 希 望 把 国 王 变 为 哲 学 家 , 用 法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史 · 5 ·
西方法律思想史 律去约束统治者。继柏拉图之后,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 前322年)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 行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以伊壁鸠 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伊壁鸠鲁(公元前341—一前270年) 曾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在创办的雅典学园中,宣 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 约说,对于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发展曾经起过促进 的作用 在古代的罗马,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在继承 和发展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从罗马实际情况出发,密切结 合罗马的特殊情况,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他 从人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放奴隶的政治主张。 从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十二铜表法》①到公元6世纪中 叶的査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所编纂的《法典汇 编》,历时1000年之久的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份 珍贵的文化遗产。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罗马五大法学 家作出过重要的贡献。从奥古斯都时代开始,罗马法学家被 授予解释法律的特权。后来,罗马帝国还赋予五大法学家的 法学著作以法律效力 在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地联结在 ①《二铜表法》 welve Tables)是罗马最早的法典。按照古罗马的传 统,《十二铜表法》由十位专员即法律起草十人团于公元前451前450年制定 始是十块铜表,但第二批专员补充了两块辅加铜表,正式成为十二铜表
律 去 约 束 统 治 者 。 继 柏 拉 图 之 后 , 亚 里 士 多 德 ( 公 元 前 3 8 4 — 前 3 2 2 年 ) 认 为 , 通 过 法 律 进 行 统 治 是 最 好 的 政 体 , 主 张 实 行 法 治 。 古 希 腊 城 市 国 家 进 入 危 机 时 期 的 法 律 思 想 , 是 以 伊 壁 鸠 鲁 和 斯 多 葛 学 派 为 代 表 。 伊 壁 鸠 鲁 ( 公 元 前 3 4 1 — 前 2 7 0 年 ) 曾 经 研 究 过 德 谟 克 利 特 的 哲 学 , 并 在 创 办 的 雅 典 学 园 中 , 宣 传 唯 物 主 义 和 无 神 论 的 思 想 。 伊 壁 鸠 鲁 的 伦 理 、 无 神 论 和 契 约 说 , 对 于 古 代 希 腊 、 罗 马 的 法 律 思 想 的 发 展 曾 经 起 过 促 进 的 作 用 。 在 古 代 的 罗 马 , 西 塞 罗 ( 公 元 前 1 0 6 — 前 4 3 年 ) 在 继 承 和 发 展 希 腊 法 律 思 想 的 同 时 , 从 罗 马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 密 切 结 合 罗 马 的 特 殊 情 况 , 发 展 了 希 腊 哲 学 中 关 于 自 然 法 的 理 论 ; 他 从 人 类 理 性 出 发 , 提 出 关 于 解 放 奴 隶 的 政 治 主 张 。 从 公 元 前 5 世 纪 中 叶 的 《 十 二 铜 表 法 》 ① 到 公 元 6 世 纪 中 叶 的 查 士 丁 尼 皇 帝 ( 公 元 5 2 7 — 5 6 5 年 ) 所 编 纂 的 《 法 典 汇 编 》 , 历 时 1 0 0 0 年 之 久 的 罗 马 法 , 是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史 中 一 份 珍 贵 的 文 化 遗 产 。 在 罗 马 法 的 形 成 和 发 展 中 , 罗 马 五 大 法 学 家 作 出 过 重 要 的 贡 献 。 从 奥 古 斯 都 时 代 开 始 , 罗 马 法 学 家 被 授 予 解 释 法 律 的 特 权 。 后 来 , 罗 马 帝 国 还 赋 予 五 大 法 学 家 的 法 学 著 作 以 法 律 效 力 。 在 西 欧 中 世 纪 , 法 律 思 想 同 神 学 世 界 观 紧 密 地 联 结 在 一 · 6 ·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史 ① 《 十 二 铜 表 法 》 ( T w e l v e T a b l e s ) 是 罗 马 最 早 的 法 典 。 按 照 古 罗 马 的 传 统 , 《 十 二 铜 表 法 》 由 十 位 专 员 即 法 律 起 草 十 人 团 于 公 元 前 4 5 1 — 前 4 5 0 年 制 定 。 开 始 是 十 块 铜 表 , 但 第 二 批 专 员 补 充 了 两 块 辅 加 铜 表 , 正 式 成 为 十 二 铜 表
西方法律思想史 起,而神学又处于支配地位。或者说,西欧中世纪占统治地 位的政治法律思想,是以基督教神学为基础的“神权政治 论”,亦称“君权神授论”。基督教神学最早表现形式是教父 学,它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圣奥古斯丁(354430)。在中世纪 中后期的欧洲,阿奎那(1225-1274)的自然法观点同政治 宗教结合了起来。以道德规范的尊严为主要内容的中世纪后 期的法律,它的地位在君权之上,赋予君主重要使命就是拥 护和实施上述法律,这是与中世纪封建等级制度下政治权力 分散而形成的君权削弱分不开的。与此同时,由于政治权力 的分散和君权的削弱,形成教会与国家、教皇与君主、君主 与贵族、封建领主与封臣等互相颉颃的政治局面。君主和教 皇的命令往往彼此抵牾,从而遭到各个国家地方法律与习惯 的反对和不容。面对这种情况,伴随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和 发展,国家主权概念就应运而生。君主权力的加强和扩张,标 志着君主专制国家的形成。近代的主权学说亦于此时产生。这 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马基雅弗利(14681527)和布丹 (1530-1596)。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自然法理论为思想武 器,反对封建,夺取政权,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律。资产 阶级自然法的内容与古代希腊和中世纪的不同,古代希腊单 纯从哲学方面去探讨,认为在成文法律之上,自然法是一种 普遍的法则,它体现人类的理性;中世纪的自然法则又披上 件神学的外衣,宗教色彩浓厚。近代的自然法是从资产阶 级人道主义出发,假设一种“自然状态”作为理论的前提。古 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是从国家立场出发,强调道德在生活中
起 , 而 神 学 又 处 于 支 配 地 位 。 或 者 说 , 西 欧 中 世 纪 占 统 治 地 位 的 政 治 法 律 思 想 , 是 以 基 督 教 神 学 为 基 础 的 “ 神 权 政 治 论 ” , 亦 称 “ 君 权 神 授 论 ” 。 基 督 教 神 学 最 早 表 现 形 式 是 教 父 学 , 它 的 主 要 代 表 人 物 有 圣 奥 古 斯 丁 ( 3 5 4 — 4 3 0 ) 。 在 中 世 纪 中 后 期 的 欧 洲 , 阿 奎 那 ( 1 2 2 5 — 1 2 7 4 ) 的 自 然 法 观 点 同 政 治 、 宗 教 结 合 了 起 来 。 以 道 德 规 范 的 尊 严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中 世 纪 后 期 的 法 律 , 它 的 地 位 在 君 权 之 上 , 赋 予 君 主 重 要 使 命 就 是 拥 护 和 实 施 上 述 法 律 , 这 是 与 中 世 纪 封 建 等 级 制 度 下 政 治 权 力 分 散 而 形 成 的 君 权 削 弱 分 不 开 的 。 与 此 同 时 , 由 于 政 治 权 力 的 分 散 和 君 权 的 削 弱 , 形 成 教 会 与 国 家 、 教 皇 与 君 主 、 君 主 与 贵 族 、 封 建 领 主 与 封 臣 等 互 相 颉 颃 的 政 治 局 面 。 君 主 和 教 皇 的 命 令 往 往 彼 此 抵 牾 , 从 而 遭 到 各 个 国 家 地 方 法 律 与 习 惯 的 反 对 和 不 容 。 面 对 这 种 情 况 , 伴 随 西 欧 民 族 国 家 的 形 成 和 发 展 , 国 家 主 权 概 念 就 应 运 而 生 。 君 主 权 力 的 加 强 和 扩 张 , 标 志 着 君 主 专 制 国 家 的 形 成 。 近 代 的 主 权 学 说 亦 于 此 时 产 生 。 这 时 期 的 主 要 代 表 人 物 有 : 马 基 雅 弗 利 ( 1 4 6 8 — 1 5 2 7 ) 和 布 丹 ( 1 5 3 0 — 1 5 9 6 ) 。 在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时 期 , 资 产 阶 级 以 自 然 法 理 论 为 思 想 武 器 , 反 对 封 建 , 夺 取 政 权 , 建 立 资 产 阶 级 国 家 与 法 律 。 资 产 阶 级 自 然 法 的 内 容 与 古 代 希 腊 和 中 世 纪 的 不 同 , 古 代 希 腊 单 纯 从 哲 学 方 面 去 探 讨 , 认 为 在 成 文 法 律 之 上 , 自 然 法 是 一 种 普 遍 的 法 则 , 它 体 现 人 类 的 理 性 ; 中 世 纪 的 自 然 法 则 又 披 上 一 件 神 学 的 外 衣 , 宗 教 色 彩 浓 厚 。 近 代 的 自 然 法 是 从 资 产 阶 级 人 道 主 义 出 发 , 假 设 一 种 “ 自 然 状 态 ” 作 为 理 论 的 前 提 。 古 代 和 中 世 纪 的 自 然 法 是 从 国 家 立 场 出 发 , 强 调 道 德 在 生 活 中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史 · 7 ·
西方法律思想史 的作用;近代的自然法则是从个人立场出发,强调利己主义。 在资产阶级自然法代表人物中,由于观点各异,所处历史条 件不尽相同,他们又可以分为不同的派别:以格老秀斯 (1583-1645)、霍布斯(1588-1679)为代表,拥护君主专 制,主张君权至上;以洛克(1632-1704)、卢梭(1712 1778)和杰弗逊(1743-1826)为代表,坚持资产阶级的共 和制度,主张主权在民;以孟德斯鸠(16891755)为代表, 拥护君主立宪,他的观点介于上述两者之间,主张实行改良 在19世纪的德国,历史法学、唯心主义法学占据统治地 位。19世纪上半叶,德国尚未统一,资本主义不够发达。历 史法学的目的是为了替德国封建制度辩护,妄图保存落后的 习惯法。与此同时,在德国,还存在着唯心主义哲学家康德 (1724-1804)、费希特(1762-1814)和黑格尔(1770 1831)的法律思想。当时德国的封建势力强大和资产阶级软 弱等特点,在康德、黑格尔的法律思想中有明显的反映。以 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它 在民族精神掩盖下,完全否认统治阶级在立法中的作用,强 化封建统治,阻碍德国的统一和进步。以耶林18181892)为 代表的目的法学和施坦姆勒(1856-1938)的新康德主义法 学则是19世纪后期德国资产阶级法学思想的反映 在19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统治业已巩固, 功利主义法学和分析法学就以赤裸裸的自私自利原则来替代 17、18世纪启蒙学者们所宣称的理性、自由和天赋人权等反 封建的自然法学思想。以边沁(1748-1832)为代表的功利 主义法学,认为痛苦与快乐是人类行为的两大主宰,并把批
的 作 用 ; 近 代 的 自 然 法 则 是 从 个 人 立 场 出 发 , 强 调 利 己 主 义 。 在 资 产 阶 级 自 然 法 代 表 人 物 中 , 由 于 观 点 各 异 , 所 处 历 史 条 件 不 尽 相 同 , 他 们 又 可 以 分 为 不 同 的 派 别 : 以 格 老 秀 斯 ( 1 5 8 3 — 1 6 4 5 ) 、 霍 布 斯 ( 1 5 8 8 — 1 6 7 9 ) 为 代 表 , 拥 护 君 主 专 制 , 主 张 君 权 至 上 ; 以 洛 克 ( 1 6 3 2 — 1 7 0 4 ) 、 卢 梭 ( 1 7 1 2 — 1 7 7 8 ) 和 杰 弗 逊 ( 1 7 4 3 — 1 8 2 6 ) 为 代 表 , 坚 持 资 产 阶 级 的 共 和 制 度 , 主 张 主 权 在 民 ; 以 孟 德 斯 鸠 ( 1 6 8 9 — 1 7 5 5 ) 为 代 表 , 拥 护 君 主 立 宪 , 他 的 观 点 介 于 上 述 两 者 之 间 , 主 张 实 行 改 良 。 在 1 9 世 纪 的 德 国 , 历 史 法 学 、 唯 心 主 义 法 学 占 据 统 治 地 位 。 1 9 世 纪 上 半 叶 , 德 国 尚 未 统 一 , 资 本 主 义 不 够 发 达 。 历 史 法 学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替 德 国 封 建 制 度 辩 护 , 妄 图 保 存 落 后 的 习 惯 法 。 与 此 同 时 , 在 德 国 , 还 存 在 着 唯 心 主 义 哲 学 家 康 德 ( 1 7 2 4 — 1 8 0 4 ) 、 费 希 特 ( 1 7 6 2 — 1 8 1 4 ) 和 黑 格 尔 ( 1 7 7 0 — 1 8 3 1 ) 的 法 律 思 想 。 当 时 德 国 的 封 建 势 力 强 大 和 资 产 阶 级 软 弱 等 特 点 , 在 康 德 、 黑 格 尔 的 法 律 思 想 中 有 明 显 的 反 映 。 以 萨 维 尼 为 代 表 的 历 史 法 学 , 认 为 法 律 是 民 族 精 神 的 体 现 , 它 在 民 族 精 神 掩 盖 下 , 完 全 否 认 统 治 阶 级 在 立 法 中 的 作 用 , 强 化 封 建 统 治 , 阻 碍 德 国 的 统 一 和 进 步 。 以 耶 林 1 8 1 8 — 1 8 9 2 ) 为 代 表 的 目 的 法 学 和 施 坦 姆 勒 ( 1 8 5 6 — 1 9 3 8 ) 的 新 康 德 主 义 法 学 则 是 1 9 世 纪 后 期 德 国 资 产 阶 级 法 学 思 想 的 反 映 。 在 1 9 世 纪 的 英 国 , 资 产 阶 级 和 新 贵 族 的 统 治 业 已 巩 固 , 功 利 主 义 法 学 和 分 析 法 学 就 以 赤 裸 裸 的 自 私 自 利 原 则 来 替 代 1 7 、 1 8 世 纪 启 蒙 学 者 们 所 宣 称 的 理 性 、 自 由 和 天 赋 人 权 等 反 封 建 的 自 然 法 学 思 想 。 以 边 沁 ( 1 7 4 8 — 1 8 3 2 ) 为 代 表 的 功 利 主 义 法 学 , 认 为 痛 苦 与 快 乐 是 人 类 行 为 的 两 大 主 宰 , 并 把 批 · 8 ·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判的锋芒指向传统的自然法学。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 强调法律是命令,是强制,是义务等 20世纪欧美各国的法律思想有了新的发展,法学流派也 增多了,观点纷呈,各有千秋。尽管如此,这些法学流派大 都是继承和援用19世纪或者更早时期的剥削阶级法律思想 发展起来的。这些主要流派有:社会学法学,包括奥国埃利 希(1862-1922)的法律社会学和自由法学、法国狄骥(1859 1928)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美国庞德(1870-1964)的社 会学法学、弗兰克(18891957)的现实主义法学以及斯堪 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新分析法学,包括凯尔森(1881- 1973)的规范法学,亦称纯粹法学和哈特(1907-)的新分 析法尝:新自然法学,包括马里旦(1882-1973)的新托马 斯主义法学和富勒(1902-1978)、罗尔斯(1921—)和德沃 金(1931—)的新自然法学;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 义法学等等。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宣扬阶级调和和阶级合作; 主张社会利益(即资产阶级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和个人利 益相互结合,维护社会秩序,强调法律社会化;自由主义和 保守主义两种思潮同时并存,等等。 在目前,西方社会学法学、新分析法学和新自然法学都 在不断发展,但它们的法律思想观点,又呈现日益相互接近 的势态。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体系作如下安排:首先,从体系上看, 按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选择不同的代表人物和著 作,将他们的法律观点和著作结合在一起,以法律思想为主 线,剖析不同时代的代表人物的法律观点及其历史作用和影
判 的 锋 芒 指 向 传 统 的 自 然 法 学 。 以 奥 斯 丁 为 代 表 的 分 析 法 学 , 强 调 法 律 是 命 令 , 是 强 制 , 是 义 务 等 。 2 0 世 纪 欧 美 各 国 的 法 律 思 想 有 了 新 的 发 展 , 法 学 流 派 也 增 多 了 , 观 点 纷 呈 , 各 有 千 秋 。 尽 管 如 此 , 这 些 法 学 流 派 大 都 是 继 承 和 援 用 1 9 世 纪 或 者 更 早 时 期 的 剥 削 阶 级 法 律 思 想 发 展 起 来 的 。 这 些 主 要 流 派 有 : 社 会 学 法 学 , 包 括 奥 国 埃 利 希 ( 1 8 6 2 — 1 9 2 2 ) 的 法 律 社 会 学 和 自 由 法 学 、 法 国 狄 骥 ( 1 8 5 9 — 1 9 2 8 ) 的 社 会 连 带 主 义 法 学 、 美 国 庞 德 ( 1 8 7 0 — 1 9 6 4 ) 的 社 会 学 法 学 、 弗 兰 克 ( 1 8 8 9 — 1 9 5 7 ) 的 现 实 主 义 法 学 以 及 斯 堪 的 纳 维 亚 现 实 主 义 法 学 ; 新 分 析 法 学 , 包 括 凯 尔 森 ( 1 8 8 1 — 1 9 7 3 ) 的 规 范 法 学 , 亦 称 纯 粹 法 学 和 哈 特 ( 1 9 0 7 — ) 的 新 分 析 法 尝 ; 新 自 然 法 学 , 包 括 马 里 旦 ( 1 8 8 2 — 1 9 7 3 ) 的 新 托 马 斯 主 义 法 学 和 富 勒 ( 1 9 0 2 — 1 9 7 8 ) 、 罗 尔 斯 ( 1 9 2 1 — ) 和 德 沃 金 ( 1 9 3 1 — ) 的 新 自 然 法 学 ; 新 康 德 主 义 法 学 和 新 黑 格 尔 主 义 法 学 等 等 。 他 们 的 共 同 特 点 是 : 宣 扬 阶 级 调 和 和 阶 级 合 作 ; 主 张 社 会 利 益 ( 即 资 产 阶 级 国 家 利 益 ) 或 社 会 利 益 和 个 人 利 益 相 互 结 合 ,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 强 调 法 律 社 会 化 ; 自 由 主 义 和 保 守 主 义 两 种 思 潮 同 时 并 存 , 等 等 。 在 目 前 , 西 方 社 会 学 法 学 、 新 分 析 法 学 和 新 自 然 法 学 都 在 不 断 发 展 , 但 它 们 的 法 律 思 想 观 点 , 又 呈 现 日 益 相 互 接 近 的 势 态 。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史 的 体 系 作 如 下 安 排 : 首 先 , 从 体 系 上 看 , 按 不 同 的 历 史 时 期 、 不 同 的 国 家 , 选 择 不 同 的 代 表 人 物 和 著 作 , 将 他 们 的 法 律 观 点 和 著 作 结 合 在 一 起 , 以 法 律 思 想 为 主 线 , 剖 析 不 同 时 代 的 代 表 人 物 的 法 律 观 点 及 其 历 史 作 用 和 影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史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