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的必要,进一步处分妻子原有的财产。 其实,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家庭是由妻子经营一家的财 务,处理全家的财产,并且夫妻感情好的时候,谁会去计较或 争论财产的问题。可惜的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当情由浓转淡,义也由厚转薄,以上的这些条文,就成了贪利 丈夫运用法律蚕食鲸吞妻子财产的机会。相对而言,尽管在日 常生活中,妻子可能节衣缩食、惨淡经营,也可能钥匙存折、 大权掌握,但不论是哪一种情形,在法律上,都没有和丈夫相 同的地位和保障,以致于在婚姻不如意的时候,往往还要遭受 财产权益方面的损失。 男女结婚,成为夫妻,倘若生育,则是父母。虽说孩子是 两个人的,父母都应负起养育之责,但在法律的规定上,父母 的权利却不相当。一九八五年修正完成的“民法”,其中第 一。八九条中就有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负担之。父母对于权利之行 使,意思不一致时,由父行使之。”另外,当时的“民法”第 一○五一、第一○五五条也规定:“两愿离婚后,关于子女之监 护由夫任之,但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判决离婚后,关于 子女之监护,适用第一O五一条之规定。但法院得为其子女之 利益,酌定监护人。” 其实,夫妻好合,生育爱的结晶,诚然是人生一大乐事。 悲哀的是,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当夫妻反目成仇的时候, 儿女也可能变成谈判的筹码或报复的工具。由于母亲对子女爱 不忍舍,因此不论是在情感上,还是在权益上,往往就容易受 到伤害。在实际的案例中,不少妇女在面对破碎婚姻的时候, 为了取得对子女的监护权,只好放弃对丈夫请求其他权益,例 @6
如原有财产之取回权、赡养费之请求权和损害赔偿之请求权 等等。 前面说过,“民法”亲属编在一九八五年时曾经大幅修改, 但从以上的条文就可以知道,由于“夫为妻纲”的思想残存, 女性的权益并未在法律上获得完全的保障。自从上一次修法之 后,十多年来,妇女团体致力于修改各种不平等的法律,有时 由女性法学专家研拟新的法条,有时透过政府法务部门的讨 论,然后借由女性民意代表的协助,将修正条文排入立法机关 的议事程序之中。其中挫折与奋进的历史,或许可以用屡败屡 起来形容。 好不容易,终于在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大法官会议 对于原来的“民法”第一O八九条做出了决议,认为“不符合 宪法男女平等原则”,主张废弃,并要求立法机关重新订立条 文。这个发展,可以说是十多年来推动修法以改善女性家庭地 位,初尝成果,乍见曙光。接着从一九九六年起,立法机关陆 续通过法案,或者增订、或者修正、或者删除原先的条文,解 除对女性同胞不公平的待遇。 到二十世纪的最后一年时,法律终于规定:夫妻结婚时, 可以保有各自的本姓,妻子不必再冠夫姓;夫妻之住所,由双 方共同协议决定,不再以夫之住所为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 权利义务相当,女性离婚之后,不必再等半年才得再婚等等。 至于夫妻财产制的问题,截至目前,则仍在讨论和协商之中, 新的发展,和二十一世纪一样,令人拭目以待。 有趣的是,作为成功先锋的“民法”第一○八九条修正 案,其中所涉及的,主要不是女性作为妻子,而是作为母亲的 困境,原条文所直接限制的,不是女性作为妻子,而是作为母 楔子7●
亲的权利。“母权”究竟是不是“女权”,或者两者之间究竟是 什么关系,在欧美的妇女运动中曾经引起争议。在女性主义的 历史研究中,“母权”也曾经被视为“父权”的代表或分身而引 起质疑。 第一○八九条修正之前,“儿童福利法”已先在一九九三年 修正通过。其中,为了替婚变家庭的子女寻求最好的出路,就 曾规定:“父母离婚者,法院得依职权、儿童之父母、主管机关 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为儿童之利益,酌定或改定适当之 监护人、监护之方法、负担抚养费用之人或其方式,不受民法 第一○五一条、第一O五五条、第一O九四条之限制。”也就是 说,从儿童福利的角度出发,进而矫正了原来法律中“父尊母 卑”的缺陷,同时为第一O八九条的修正铺路。女人因为母亲 的身份,优先受到法律的重视和保障,不论是放在台湾十多年 来妇运的脉络中,或是放在传统中国礼法变革的脉络中,都是 一件耐人寻味的事。 今天修法改善妇女地位,主要由妇女团体推动,学者专家 建言,政府法务部门研拟,立法机关通过施行。其中关节,环 环相扣,若不面面俱到,就难以水到渠成。在古代中国,谁是 那个“妇女团体”?谁又是所谓的“学者专家”?而谁掌握着修 法、立法、司法的大权呢?刘氏不让谢安纳妾,便以她的机智 幽默,四两拨千斤地驳回了侄儿、学生的试探。但是在礼法 上,谢安是有权纳妾的,如果刘氏要“修法”,釜底抽薪,她该 找谁呢?一个男人若认为母亲的地位不宜高过父亲,或一个女 人认为妇女地位应当再加提升,他们会通过什么机制或手段呢? 这本小书,也想回答这些问题。 ●8
专制皇朝与父系伦理法制化 在传统中国,落实婚姻和家庭规范的机构,主要是专制皇 朝,而它所实践的婚姻和家庭伦理,主要则是由儒家的经典所 提供。在过去一百年的历史研究中,传统中国社会常被视为单 一的儒家道德社会,而握有法律生杀大权的专制皇朝,则被视 为“自动自发地”为“天经地义”的儒家化历史推波助澜。没 错,前面我们讨论现今的法律时,仍然能够看到传统儒家父系 家族伦理的倾向。然而,中国的历史实在太长,其中演变发 展,不可一概而论。即使是在两千年的专制皇朝中,父系伦理 的内涵、法制化的程度,以及施行的状况,也因时因地而异。 更有趣的是,刘氏所处的那个时代,虽然正是这套父系伦理法 制化的重要阶段,但当时的专制皇朝所采取的行动,却并不 一致。 这本小书所要讨论的,主要是汉唐之间的历史,集中在公 元三世纪到七世纪之间,也有学者称之为中国的中古时期(参 彩图1“中国的朝代:从秦汉到隋唐”)。就父系伦理法制化一事 而言,这段时间的专制皇朝,并没有足够的力量来实践它所认 可的伦理规范。分裂近四百年之久的魏晋南北朝之中,没有任 何一个政权可以宜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 王臣”。在北方,五胡陆续称霸,个个力求永续发展,在南方, 汉人政权也不断推陈出新,在在影响社会结构。因此,不要说 是各个政权对婚姻和家庭伦理的观念或有差别,即使是在同一 个朝廷之上,不同出身背景的政治人物,都可能有歧异的看 法。其中所涉及的问题,不仅在于专制皇朝是否有意透过法律 楔子9●
制度推动儒家伦理,也在于,第一、哪些婚姻和家庭伦理被纳 入法律规范之中,第二、儒家伦理法制化的过程是如何进行 的,第三、谁是专制皇朝的代表和统治权威。 这本小书尝试利用公元六世纪的一个法律案件作为引子, 来回答以上的三个问题。这个悲惨的案子,在历史记载中,有 时简称为“刘辉案”或“殴主伤胎案”,主要是关于北魏兰陵长 公主在怀孕时,遭驸马刘辉殴打流产的事件。由于公主和驸马 的争执,起因于驸马的婚外情,而在审判驸马和他的情妇时, 又牵涉到情妇的兄弟们是否知情不报,因此整个案子可以说包 括了通奸、婚姻暴力和连坐等各种问题。而这些全部都涉及传 统儒家的婚姻和家庭伦理。为了形成判决,参与的法官们各自 引经据典,说明自己的主张,但最后,却是由摄政的皇太后决 定了裁判的结果。从他们的共识和歧异之处,可以一窥北朝的 胡人政权在哪些部分继承了汉代以来的伦理观念和法学传统, 而又在哪些部分岔了出去 以下,就先来看看整个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