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赔偿是国家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 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 偿责任; 4、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行政赔偿的特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认识: (一)、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联系和区别(略) (二)、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的联系和区别(略) (三)、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联系和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 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 3、追偿的条件不同; 司法赔偿的追偿条件有三 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 力方式伤害公民; 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伤害他人; ③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的 4、程序不同
6 1、行政赔偿是国家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 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 偿责任; 4、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行政赔偿的特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认识: (一)、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联系和区别(略) (二)、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的联系和区别(略) (三)、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联系和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 2、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 3、追偿的条件不同; 司法赔偿的追偿条件有三: 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 力方式伤害公民; 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伤害他人; ③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的; 4、程序不同;
二、行政赔偿范围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 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 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 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 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釆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7 二、行政赔偿范围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 3 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 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 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 4 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 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 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应当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其他违 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 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三)、国家不予行政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注意: ①此处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的法律。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 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 ③根据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 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由于公安 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
8 应当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3 条、第 4 条规定的其他违 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 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三)、国家不予行政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 5 条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注意: ①此处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的法律。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 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 ③根据 2001 年 7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 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由于公安 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