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债权(务)的性质能够抵销,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下列债权禁止抵销: (1)非法无效的债权。 (2)超过消灭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自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无异于 强使对方债务人履行自然债务。但作为被动债权,即使罹于时效,仍可用于抵销 因为此情形可认为抵销权人已抛弃了时效利益。 (3)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之对应的债权不得自动主张抵销,否则即为剥夺对 方抗辩权利。而合同法设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不是为了消灭合同,而是为 了通过暂缓合同之履行,达到促使对方履行的目的。因此,当然不能以抵销剥夺 抗辩。 (4)不作为的债权。例如,我的邻居夜间在楼下装修房子,我请求他停止, 我对邻居有不作为之债权:邻居下水道堵塞,请求我不要向下水管倒水,邻居对 我亦有不作为之债权:这两个债权即不能相互抵销。 (5)专属人身的债权。例如,我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每月应交200元赡养费: 父亲上街借我200元购物。月底该交赡养费是我主张抵销,不可。 (6)法院己经扣押的债权、列入破产程序的债权。 (7)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的债务。 (《合伙企业法》第41条) 4、须主动债权届清偿期。 合同法的表述是“互负到期债务”,这样操作起来方便。但是在有的情况下并 不合适。例如,主动提出抵销一方甲的债权已经到期,对方乙的债权没有到期。 在这样的情况下,甲主动提出抵销,要丧失一个期限利益,即其向乙清偿债务的 时间尚未到来,这段时间甲尚有周围偿资金,获取利润或者利息的余地。但既然 其本人愿意放弃,法律上就应当允许。所以,在限制抵销权人的问题上只要掌握 一个原则即可:只要不利于主动提出抵销的一方,即自动债权一方处于不利地位, 而被抵销之当事人并无不利,就可以允许他提出抵销。 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抵销就是要把原来的债的关系确定地消灭,至少是在抵销的范围内消灭。如 果附了期限或者条件,通过抵销消灭债的可以性就不确定,就不能达到尽快结束 合同关系的目的
6 3、债权(务)的性质能够抵销,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下列债权禁止抵销: (1)非法无效的债权。 (2)超过消灭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自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无异于 强使对方债务人履行自然债务。但作为被动债权,即使罹于时效,仍可用于抵销, 因为此情形可认为抵销权人已抛弃了时效利益。 (3)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之对应的债权不得自动主张抵销,否则即为剥夺对 方抗辩权利。而合同法设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不是为了消灭合同,而是为 了通过暂缓合同之履行,达到促使对方履行的目的。因此,当然不能以抵销剥夺 抗辩。 (4)不作为的债权。例如,我的邻居夜间在楼下装修房子,我请求他停止, 我对邻居有不作为之债权;邻居下水道堵塞,请求我不要向下水管倒水,邻居对 我亦有不作为之债权;这两个债权即不能相互抵销。 (5)专属人身的债权。例如,我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每月应交 200 元赡养费; 父亲上街借我 200 元购物。月底该交赡养费是我主张抵销,不可。 (6)法院已经扣押的债权、列入破产程序的债权。 (7)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的债务。 (《合伙企业法》第 41 条) 4、须主动债权届清偿期。 合同法的表述是“互负到期债务”,这样操作起来方便。但是在有的情况下并 不合适。例如,主动提出抵销一方甲的债权已经到期,对方乙的债权没有到期。 在这样的情况下,甲主动提出抵销,要丧失一个期限利益,即其向乙清偿债务的 时间尚未到来,这段时间甲尚有周围偿资金,获取利润或者利息的余地。但既然 其本人愿意放弃,法律上就应当允许。所以,在限制抵销权人的问题上只要掌握 一个原则即可:只要不利于主动提出抵销的一方,即自动债权一方处于不利地位, 而被抵销之当事人并无不利,就可以允许他提出抵销。 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抵销就是要把原来的债的关系确定地消灭,至少是在抵销的范围内消灭。如 果附了期限或者条件,通过抵销消灭债的可以性就不确定,就不能达到尽快结束 合同关系的目的
三、抵销的方式及效力 在法定抵销成就条件下,自动债权人应向相对人发出抵销的意思表示,抵销 通知到达对方时,抵销生效: 【附】对合同法第83条的理解 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 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抵销。”例如,甲出卖一台车给乙,价格为30000元,随后甲将30000元的债权 转让给丁,甲仅负有到期向乙交车的债务,乙则享有要求甲到期胶车的债权。如 果乙请求甲交车的债权先于其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根据第83条,乙可以用这 个债权向受让人丁的30000元债权主张抵销,这样一来受让人丁的权益就丧失了。 问题:下列情形中哪些可以抵销? A出租人不履行房屋修缮义务,承租人为此所支出的费用与其应支付的租金 充抵 B.甲欠乙货款,主张将该货款与其寄存于乙处的财物充抵 C.甲欠乙借款,附有抵押权,乙又欠甲货款,该货款没有担保,甲主张借款 与货款充抵 D.甲欠乙货款届期未还,后来又将其房屋出租给乙一年,约定租期届满时由 乙一次性向甲支付租金,现在甲主张其货款与租金充抵 第四节提存 第91条的第4项、第101条 前面所说的都是债务人应当如何如何履行义务、对债权人应当如何如何保护。 而提存则是对债务人的保护。 一、提存的条件 债务人提存的条件规定于合同法第101条:
7 三、抵销的方式及效力 在法定抵销成就条件下,自动债权人应向相对人发出抵销的意思表示,抵销 通知到达对方时,抵销生效。 【附】对合同法第 83 条的理解 第 83 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 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抵销。”例如,甲出卖一台车给乙,价格为 30000 元,随后甲将 30000 元的债权 转让给丁,甲仅负有到期向乙交车的债务,乙则享有要求甲到期交车的债权。如 果乙请求甲交车的债权先于其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根据第 83 条,乙可以用这 个债权向受让人丁的 30000 元债权主张抵销。这样一来受让人丁的权益就丧失了。 问题:下列情形中哪些可以抵销? A.出租人不履行房屋修缮义务,承租人为此所支出的费用与其应支付的租金 充抵 B.甲欠乙货款,主张将该货款与其寄存于乙处的财物充抵 C.甲欠乙借款,附有抵押权,乙又欠甲货款,该货款没有担保,甲主张借款 与货款充抵 D.甲欠乙货款届期未还,后来又将其房屋出租给乙一年,约定租期届满时由 乙一次性向甲支付租金,现在甲主张其货款与租金充抵 第四节 提存 第 91 条的第 4 项、第 101 条 前面所说的都是债务人应当如何如何履行义务、对债权人应当如何如何保护。 而提存则是对债务人的保护。 一、提存的条件 债务人提存的条件规定于合同法第 10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