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统一责任制( Uniform Libility System)多式联 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不论货损发生在哪 运输区段,都按统一的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 任 *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托运人、收货人也可以向 发生货损的运输区段的区段承运人赔偿,(侵 权责任),但当发生损坏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 时,在实行网状责任制下,只能向多式联运经 营人赔偿
3、统一责任制(Uniform Libility System)多式联 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不论货损发生在哪 一运输区段,都按统一的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 任。 *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托运人、收货人也可以向 发生货损的运输区段的区段承运人赔偿,(侵 权责任),但当发生损坏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 时,在实行网状责任制下,只能向多式联运经 营人赔偿
四、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和规则 (一)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特点:1、归责原则一完全过失责任制 汉堡规则相同) 2、责任形式—统一责任制(修正后的 统一责任制) 3、赔偿责任限制一 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的,920SDR/每件,或 2·75SDR公斤,以较高者为准。若能清楚地知 道货损发生的区段,该区段所适用的国际公约 或国内法规定了更高的限额,应优先适用该公 约或国内法
四、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和规则 (一)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特点:1、归责原则—完全过失责任制 (与 汉堡规则相同) 2、 责任形式——统一责任制(修正后的 统一责任制) 3、赔偿责任限制— 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的,920SDR/每件,或 2·75SDR/公斤,以较高者为准。若能清楚地知 道货损发生的区段,该区段所适用的国际公约 或国内法规定了更高的限额,应优先适用该公 约或国内法
(二)国际商会《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于1973年制定,1975年修定,是民间 规则,由当事人协议使用。 1、多式联运经菅人的责任形式 规则对多式联运经菅人实行网状责任制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与公约一样,责任期间为:从接收货物时至交 付货物时止的整个运输期间
(二)国际商会《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于1973年制定,1975年修定,是民间 规则,由当事人协议使用。 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规则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实行网状责任制。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与公约一样,责任期间为:从接收货物时至交 付货物时止的整个运输期间
(三)贸发会议与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鉴于联合国公约未生效,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 会议与国际商会于1991年共同制定了该规则。 该规则取代1975年国际商会规则。 1、责任基础 与公约一样,采完全过失责任,但同时对于海上 运输的海上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航 海过失和火灾免责。 2、责任形式 介于网状责任与统一责任之间:按规则规定确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限额。但是发生损害的 运输区段强制适用的公约规定了更高的责任限 额,则适用该限额 3、责任限额:包含海运或内河运输,与《海 牙—维斯比规则》相同,不包含海运和内河运 输的,每公斤83SDR
(三)贸发会议与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鉴于联合国公约未生效,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 会议与国际商会于1991年共同制定了该规则。 该规则取代1975年国际商会规则。 1、责任基础 与公约一样,采完全过失责任,但同时对于海上 运输的海上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航 海过失和火灾免责。 2、责任形式 介于网状责任与统一责任之间:按规则规定确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限额。但是发生损害的 运输区段强制适用的公约规定了更高的责任限 额,则适用该限额。 3、责任限额:包含海运或内河运输,与《海 牙—维斯比规则》相同,不包含海运和内河运 输的,每公斤8·3SD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