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34期 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出 具指标证明文件,回收周转指标并监督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静态停放等工作。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车辆登记,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行业协会负责协助指标管理机构汇集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申请,配合指标管 理机构在二手车市场设置业务终端发放周转指标证明文件与回收周转指标,组织待 交易二手中小客车的停放、出入等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指标申请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 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在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到 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通 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指标管理机构因故需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3日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増量指标类型及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通过摇号或者竟价取得增量指标。 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1个编码每期配置只能对应1种增量指标类型和1 种指标配置方式。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增量指标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增量指标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撤销原申请后重 新提出申请。需要撤销或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申请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 提出。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到指 定的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有周转指标使用需求的二手车企业应当提供企业基本信息、上一年 度二手中小客车交易信息以及相关的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等凭证,向指标管理机构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34 期 受理指标申请ꎬ 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ꎬ 组织指标配置ꎬ 公布指标配置结果ꎬ 出 具指标证明文件ꎬ 回收周转指标并监督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静态停放等工作ꎮ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车辆登记ꎬ 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指标管理机构ꎮ 行业协会负责协助指标管理机构汇集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申请ꎬ 配合指标管 理机构在二手车市场设置业务终端发放周转指标证明文件与回收周转指标ꎬ 组织待 交易二手中小客车的停放、 出入等行业自律管理工作ꎮ 第二章 指标申请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ꎬ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 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ꎮ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在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网站提出申请ꎮ 需要到 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ꎬ 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ꎬ 申请人应当通 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ꎮ 指标管理机构因故需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的ꎬ 应当提前 3 日向社会公布ꎮ 第十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选择增量指标类型及配置方式ꎬ 获取申请编码ꎻ (二) 资格审核通过后ꎬ 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ꎻ (三) 凭有效编码ꎬ 通过摇号或者竞价取得增量指标ꎮ 个人只能获得 1 个申请编码ꎮ 1 个编码每期配置只能对应 1 种增量指标类型和 1 种指标配置方式ꎮ 每月 9 日之后提出的增量指标申请ꎬ 纳入次月指标配置ꎮ 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增量指标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ꎬ 应当撤销原申请后重 新提出申请ꎮ 需要撤销或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申请的ꎬ 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 20 日之前 提出ꎮ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ꎬ 应当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到指 定的服务窗口进行变更ꎮ 第十二条 有周转指标使用需求的二手车企业应当提供企业基本信息、 上一年 度二手中小客车交易信息以及相关的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等凭证ꎬ 向指标管理机构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9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34期 申请周转指标配置额度。 二手车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指标管理机构说明并更新信息。 第十三条二手车企业取得周转指标配置额度后,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凭 本市登记中小客车二手交易凭证向指标管理机构申领不超过可申请额度的周转指标。 失效和已回收的周转指标不计入可申请额度。 第三章增量指标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持有有效的税务登记 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自注 册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款共计1万元以上 (二)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或者有效组织机构代 码证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三)向本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企业,其固 定资产投资统计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000万 元或者在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3亿元,并已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申报; (四)向本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当年新注册 登记企业,在本市新开工5000万元以上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或者新开工3亿元以 上商业投资项目,且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经指标管理机构向市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商务部门核实。 第十五祭单位在1个配置周期内増量指标的申请编码总数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上一年度(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自注册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 向本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款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每增加50万 元可以増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数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 増加1个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増加1000万元可以再増加1个编码。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申请1个编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可以按照第(一)项规定确定可申请编码数量。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其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34 期 申请周转指标配置额度ꎮ 二手车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ꎬ 应当及时向指标管理机构说明并更新信息ꎮ 第十三条 二手车企业取得周转指标配置额度后ꎬ 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ꎬ 凭 本市登记中小客车二手交易凭证向指标管理机构申领不超过可申请额度的周转指标ꎮ 失效和已回收的周转指标不计入可申请额度ꎮ 第三章 增量指标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ꎬ 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 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ꎬ 或者持有有效的税务登记 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ꎬ 纳税状态正常ꎬ 上一年度 (注册登记不满 1 年的ꎬ 自注 册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 向本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款共计 1 万元以上ꎻ (二) 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 (照) 或者有效组织机构代 码证书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ꎻ (三) 向本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 (一) 项规定的企业ꎬ 其固 定资产投资统计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者在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 3 亿元ꎬ 并已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申报ꎻ (四) 向本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 (一) 项规定的当年新注册 登记企业ꎬ 在本市新开工 5000 万元以上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或者新开工 3 亿元以 上商业投资项目ꎬ 且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 项目手续完备ꎬ 并经指标管理机构向市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商务部门核实ꎮ 第十五条 单位在 1 个配置周期内增量指标的申请编码总数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 上一年度 (注册登记不满 1 年的ꎬ 自注册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 向本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款共计 1 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 1 个编码ꎬ 税款每增加 50 万 元可以增加 1 个编码ꎮ 申请编码数累计达到 8 个后ꎬ 税款总额每增加 200 万元可以再 增加 1 个编码ꎻ 累计达到 12 个后ꎬ 税款总额每增加 1000 万元可以再增加 1 个编码ꎮ (二)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可以申请 1 个编码ꎮ 事业单位、 社会团 体、 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ꎬ 可以按照第 (一) 项规定确定可申请编码数量ꎮ (三)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三) 项规定的企业ꎬ 其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 01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34期 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5000万元的或者上一年度在本市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3亿元 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 5000万元或者在本市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増加3亿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其当年在本市新开工工业 和信息化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商业项目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 个编码。当年在本市新开工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或者商业项目 投资额每增加3亿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单位在1个配置周期内取得增量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 量 单位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的,自指标有效期满次日起,相应核 减3年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六条个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或者名下本市中小客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 合应用平台均登记为“注销”或“被盗抢”状态; (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本市中小客车指标; (五)不具备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六)2年内没有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近3年在本市缴 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满24个月,且上一个月有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记录 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四)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已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且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申报有效居住登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34 期 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 5000 万元的或者上一年度在本市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 3 亿元 的ꎬ 可以申请 1 个编码ꎮ 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 5000 万元或者在本市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 3 亿元ꎬ 可以增加 1 个编码ꎮ (四)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四) 项规定的企业ꎬ 其当年在本市新开工工业 和信息化项目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或者商业项目投资额 3 亿元以上的ꎬ 可以申请 1 个编码ꎮ 当年在本市新开工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投资额每增加 5000 万元或者商业项目 投资额每增加 3 亿元ꎬ 可以增加 1 个编码ꎮ 单位在 1 个配置周期内取得增量指标后ꎬ 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 量ꎮ 单位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的ꎬ 自指标有效期满次日起ꎬ 相应核 减 3 年内的申请编码数量ꎮ 第十六条 个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ꎬ 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 住所地在本市ꎻ (二) 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ꎻ (三) 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ꎬ 或者名下本市中小客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 合应用平台均登记为 “注销” 或 “被盗抢” 状态ꎻ (四) 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本市中小客车指标ꎻ (五) 不具备更新指标申领资格ꎻ (六) 2 年内没有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ꎮ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 (一) 本市户籍人员ꎻ (二) 驻穗部队 (含武装警察部队) 现役军人ꎻ (三) 持有效 «广东省居住证» ꎬ 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ꎬ 近 3 年在本市缴 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满 24 个月ꎬ 且上一个月有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记录 的非本市户籍人员ꎻ (四) 持有效 «广东省居住证» ꎬ 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ꎬ 已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且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员ꎻ (五) 持有效 «广东省居住证» ꎬ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申报有效居住登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1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34期 记,按规定不需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经市高层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 (七)持本市有效人才绿卡的人员; (八)经本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 (九)持有效身份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2年 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港澳台居民、华侨 (十)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办理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近2年内每年在本 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2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外国人。 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时限计算至指标管理 机构公布审核结果的前一个月,外地转入医保时限不纳入累计时限,重复参保期间 不重复计算时限。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 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市公安、医保、市场监管、税务及其他相 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的资 格;市公安户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本市户籍信息以及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有效居 住登记和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 的身份信息、居留许可和在穗居住情况;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 的驾驶证件信息;市医保部门负责审核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市市场监 管部门负责审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税务机关负责审核纳 税信息。 第二十条市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 核结果和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及时反馈指标管理机构。需要提请非市属单位配合审核 的,非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述审核期限。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各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对通过全部审核的,确认 其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对未通过审核的,应注明原因。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34 期 记ꎬ 按规定不需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ꎻ (六)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经市高层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 才ꎻ (七) 持本市有效人才绿卡的人员ꎻ (八) 经本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ꎻ (九) 持有效身份证明ꎬ 近 2 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 9 个月以上ꎬ 并有近 2 年 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港澳台居民、 华侨ꎻ (十) 持有效身份证明ꎬ 在本市办理居留许可连续满 2 年ꎬ 且近 2 年内每年在本 市累计居住 9 个月以上ꎬ 并有近 2 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外国人ꎮ 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时ꎬ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时限计算至指标管理 机构公布审核结果的前一个月ꎬ 外地转入医保时限不纳入累计时限ꎬ 重复参保期间 不重复计算时限ꎮ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ꎬ 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ꎮ 第十八条 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ꎬ 并于每月 8 日 24 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 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市公安、 医保、 市场监管、 税务及其他相 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ꎮ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的资 格ꎻ 市公安户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本市户籍信息以及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有效居 住登记和居住证信息ꎻ 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 华侨、 外国人 的身份信息、 居留许可和在穗居住情况ꎻ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 的驾驶证件信息ꎻ 市医保部门负责审核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信息ꎻ 市市场监 管部门负责审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ꎻ 市税务机关负责审核纳 税信息ꎮ 第二十条 市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 8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ꎬ 并将审 核结果和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及时反馈指标管理机构ꎮ 需要提请非市属单位配合审核 的ꎬ 非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述审核期限ꎮ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各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ꎬ 对通过全部审核的ꎬ 确认 其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ꎻ 对未通过审核的ꎬ 应注明原因ꎮ 21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34期 第二十一条指标管理机构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 果。申请人对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 序向指标管理机枃提岀复核申请。逾期不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确 认通过资格审核、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枃应当将其有效编码纳入下 期配置。 第二十二条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其有效编码保留至当年12 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 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其有效编码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 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陆指定网 站或者在指定的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 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上述编码自动失效。 第四章增量指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节能车増量指标以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以摇号和竞价 方式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増量指标分别摇号。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東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并向取得指 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 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摇号由 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单位和个人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确需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3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六条指标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 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七条竞价机构应当在每月15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当 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报价和缴款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等内容。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34 期 第二十一条 指标管理机构于每月 23 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 果ꎮ 申请人对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ꎬ 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 序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ꎮ 逾期不提出复核申请的ꎬ 视为无异议ꎮ 经复核确 认通过资格审核、 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的ꎬ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有效编码纳入下 一期配置ꎮ 第二十二条 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ꎬ 其有效编码保留至当年 12 月 31 日ꎬ 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ꎬ 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ꎮ 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ꎬ 其有效编码保留 3 个月ꎬ 在保留期内自 动转入次月配置ꎮ 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ꎬ 应当在保留期满前ꎬ 登陆指定网 站或者在指定的服务窗口申请延期ꎬ 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 3 个 月ꎮ 未及时申请延期的ꎬ 上述编码自动失效ꎮ 第四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节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配置ꎬ 普通车增量指标以摇号和竞价 方式配置ꎮ 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ꎮ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ꎬ 并向取得指 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ꎮ 第二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 9 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 数量ꎬ 并于每月 26 日组织摇号ꎬ 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ꎮ 摇号由 公证机构依法公证ꎮ 单位和个人指标分别摇号ꎮ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确需发生变化的ꎬ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 3 日向社会公布ꎮ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果ꎮ 第二十六条 指标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 具体实施工作ꎮ 第二十七条 竞价机构应当在每月 15 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ꎮ 公告应当 包括投放指标数量、 竞价时间、 竞价规则、 报价和缴款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等内容ꎮ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