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34期 第二十八条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 告规定的时间、竞价规则参与竞价。 竞买人在提出指标申请后,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以每 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 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 第二十九条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竞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可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 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第三十条竞价釆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 原则。当次增量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 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竞买人报价金额 和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 成交结果,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 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需要对竞买人出价规则进行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公 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 竞价机构应当按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金 和活期利息;但买受人未按规定缴清竟价成交款项的,其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公布竞价配置结 果,并向按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 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交通事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 第三十五条当月未能成功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和个人节能车增量指标,指 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将其纳入次月配置。 14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34 期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竞买人) ꎬ 应当按照竞价公 告规定的时间、 竞价规则参与竞价ꎮ 竞买人在提出指标申请后ꎬ 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 方式和要求ꎬ 以每 个申请编码 2000 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ꎮ 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 1 万元ꎮ 第二十九条 竞价机构每月 25 日组织增量指标竞价ꎬ 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可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ꎮ 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ꎮ 第三十条 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ꎬ 遵循 “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 的成交 原则ꎮ 当次增量指标投放数量内ꎬ 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 交ꎻ 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ꎬ 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ꎮ 竞买人报价金额 和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记录为准ꎮ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ꎬ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 成交结果ꎬ 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ꎮ 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ꎮ 需要对竞买人出价规则进行调整的ꎬ 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公 布实施ꎮ 第三十一条 竞价成交后ꎬ 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 项ꎮ 竞价机构应当按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金 和活期利息ꎻ 但买受人未按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ꎬ 其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ꎮ 第三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竞价成交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公布竞价配置结 果ꎬ 并向按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ꎮ 第三十三条 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 本级财政ꎬ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ꎬ 专项用于公共交通事业发展ꎮ 第三十四条 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ꎮ 第三十五条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和个人节能车增量指标ꎬ 指 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将其纳入次月配置ꎮ 41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34期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的单位节能车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调整为个人 节能车增量指标,纳入次月配置。 第五章更新指标管理 第三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 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或者办理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后,需要更新中 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前述车辆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 平台中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二手车企业名下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变 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国家或省、市明确要求淘汰的高污染车辆,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淘汰的,不 产生更新指标。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八条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更新 指标申请前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 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三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公安 交警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或者共同 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信息,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 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第六章周转指标管理 第四十条二手车企业整体合并后,原企业持有的周转指标额度可以变更至新 成立企业名下。 二手车企业分立后,参照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二手车企业确定周转指标额度。 第四十一条每个配置周期期满后,未失效的周转指标可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当期未失效和未回收的周转指标计入下个配置周期的可申请额度中,直至周转 指标失效或回收。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15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34 期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的单位节能车增量指标ꎬ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调整为个人 节能车增量指标ꎬ 纳入次月配置ꎮ 第五章 更新指标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 注销登 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ꎬ 或者办理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后ꎬ 需要更新中 小客车的ꎬ 应当自完成前述车辆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出申请ꎬ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ꎮ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ꎬ 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更新指标申领资格ꎮ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ꎬ 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 平台中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的ꎬ 不产生更新指标ꎮ 二手车企业名下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迁出本市的变 更登记后ꎬ 不产生更新指标ꎮ 国家或省、 市明确要求淘汰的高污染车辆ꎬ 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淘汰的ꎬ 不 产生更新指标ꎮ 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订ꎬ 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ꎮ 第三十八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ꎬ 在提出更新 指标申请前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手续后ꎬ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 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ꎮ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ꎬ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公安 交警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ꎬ 或者共同 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信息ꎬ 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ꎬ 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ꎮ 第六章 周转指标管理 第四十条 二手车企业整体合并后ꎬ 原企业持有的周转指标额度可以变更至新 成立企业名下ꎮ 二手车企业分立后ꎬ 参照注册登记不满 1 年的二手车企业确定周转指标额度ꎮ 第四十一条 每个配置周期期满后ꎬ 未失效的周转指标可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ꎮ 当期未失效和未回收的周转指标计入下个配置周期的可申请额度中ꎬ 直至周转 指标失效或回收ꎮ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