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 2019 第34期(总第823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34期(总第823期) 2019年12月10日 目录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规〔2019〕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9〕10号)… 部门文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州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 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7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实施办法 的通知(穗环规字〔2019)3号) (31)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应急规字〔2019]4号)… (38) 政策解读 《广州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41)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45) 人事任免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9 年第 34 期 (总第 823 期) 2019 年 12 月 10 日 目 录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规 〔2019〕 7 号) (1)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 〔2019〕 10 号) (7) 部门文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水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 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规字 〔2019〕 7 号) (2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实施办法 的通知 (穗环规字 〔2019〕 3 号) (31)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应急规字 〔2019〕 4 号) (38) 政策解读 «广州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41)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45) 人事任免 (47)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34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规[2019]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 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1日 广州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节约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城市节约用 水管理规定》《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供水并按户安装贸易计量水表(以下简称水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34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规 〔2019〕 7 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ꎬ 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现将 «广州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ꎬ 请认真贯彻执行ꎮ 执行中遇到 的问题ꎬ 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ꎮ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11 月 21 日 广州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水资源ꎬ 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ꎬ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 «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 «城市节约用 水管理规定»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ꎬ 结合本市实际ꎬ 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供水并按户安装贸易计量水表 (以下简称水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34期 表)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军队用水户除外,其用水计划的核 定、调整、执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有效、厉行节约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计划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工 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责监督或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水表用户名称发生变更(以下简称水表更名)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向 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水表更名手续。水表注册户非实际用水户的,可由注册户授权实 际用水户代为履行计划用水义务。未办理水表更名或授权的,由注册户接受用水计 划执行情况核查、办理用水计划调整申请或超计划用水量复核、缴纳超计划用水加 价收费,并负责告知实际用水户。 第六条用水户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部 门和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按要求做好计划用水工作的统计,及时、准确报 送计划用水统计报表。 第七条用水户应当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 用水户,至少每4年开展1次水量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 万立方米的用水户,至少每5年开展1次水量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 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用水户,至少每8年开展1次水量平衡测试。鼓励月均用 水量不足5000立方米的用水户开展水量平衡测试。 第八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下达1次月度用水计划。用水计划根据城市 供水能力、以用水户近3年同期抄表计费水量为基数计算的加权平均值、用水户用 水量增长趋势确定 取月度抄表计费水量加权平均值、最近12个月内月度用水计划峰值两者中的最 大值作为月度用水计划。其中月度抄表计费水量加权平均值=[(1x大前年同月抄表 计费水量+2×前年同月抄表计费水量+3×去年同月抄表计费水量)/6]×(1+增长系 数)。增长系数根据下列情况设定 (一)初始值为0.1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增长系数取最高值予以调整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34 期 表) 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 (以下简称用水户) ꎬ 军队用水户除外ꎬ 其用水计划的核 定、 调整、 执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ꎬ 适用本办法ꎮ 第三条 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 合理有效、 厉行节约和提高效益的原则ꎮ 第四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计划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工 作ꎬ 组织实施本办法ꎮ 各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管理工作ꎮ 发展改革、 财政、 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责监督或协同实施本办法ꎮ 第五条 水表用户名称发生变更 (以下简称水表更名) 的ꎬ 用水户应当及时向 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水表更名手续ꎮ 水表注册户非实际用水户的ꎬ 可由注册户授权实 际用水户代为履行计划用水义务ꎮ 未办理水表更名或授权的ꎬ 由注册户接受用水计 划执行情况核查、 办理用水计划调整申请或超计划用水量复核、 缴纳超计划用水加 价收费ꎬ 并负责告知实际用水户ꎮ 第六条 用水户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ꎬ 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ꎬ 落实部 门和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ꎬ 按要求做好计划用水工作的统计ꎬ 及时、 准确报 送计划用水统计报表ꎮ 第七条 用水户应当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ꎮ 月均用水量在 10 万立方米以上的 用水户ꎬ 至少每 4 年开展 1 次水量平衡测试ꎻ 月均用水量在 5 万立方米以上不足 10 万立方米的用水户ꎬ 至少每 5 年开展 1 次水量平衡测试ꎻ 月均用水量在 5000 立方米 以上ꎬ 不足 5 万立方米的用水户ꎬ 至少每 8 年开展 1 次水量平衡测试ꎮ 鼓励月均用 水量不足 5000 立方米的用水户开展水量平衡测试ꎮ 第八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下达 1 次月度用水计划ꎮ 用水计划根据城市 供水能力、 以用水户近 3 年同期抄表计费水量为基数计算的加权平均值、 用水户用 水量增长趋势确定ꎮ 取月度抄表计费水量加权平均值、 最近 12 个月内月度用水计划峰值两者中的最 大值作为月度用水计划ꎮ 其中月度抄表计费水量加权平均值= [ (1×大前年同月抄表 计费水量+2×前年同月抄表计费水量+3×去年同月抄表计费水量) / 6] × (1+增长系 数) ꎮ 增长系数根据下列情况设定: (一) 初始值为 0 1ꎮ (二) 符合下列条件的ꎬ 增长系数取最高值予以调整: 2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34期 1.获得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增长系数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加 2.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增长 系数增加0.2; 3.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完成水平衡测试,增长系数增加0.1; 4.去年同一计划周期内没有发生超计划用水的,本年度增长系数增加0.1。 (三)欠缴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经催缴仍未缴纳的,增长系数调减为0。 用水户用水未满3年的,参考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 计划。 第九条用水户要求调整月度用水计划,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于当月15日前 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已设立专门用水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 (二)已制定节水计划,有用水记录、用水统计分析、节水目标和节水措施 (三)用水户户内用水设施完好,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设备、工艺 (四)前一年内月平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已完成水平衡测试。 第十条用水户要求调整月度用水计划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整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前一年内月平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应当提交有效的《水 量平衡测试报告》或《水量平衡测试审查意见表》; 三)要求増加用水计划的,应当根据调整理由提供用水合理性说明。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场所公示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调整 所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调整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 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用水户依照本办法第十条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用水户为节水型 企业(单位)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增申请需求调整用水计划;其他用水 户根据产品、服务增加量,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产品、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 衡测试确定的用水单耗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核查以供水企业抄表计费水量为依据,以2个月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34 期 1 获得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 (单位) 称号的ꎬ 增长系数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加 0 4ꎻ 2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完成水平衡测试ꎬ 并按照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ꎬ 增长 系数增加 0 2ꎻ 3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完成水平衡测试ꎬ 增长系数增加 0 1ꎻ 4 去年同一计划周期内没有发生超计划用水的ꎬ 本年度增长系数增加 0 1ꎮ (三) 欠缴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经催缴仍未缴纳的ꎬ 增长系数调减为 0ꎮ 用水户用水未满 3 年的ꎬ 参考设计用水规模、 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 计划ꎮ 第九条 用水户要求调整月度用水计划ꎬ 具备以下条件的ꎬ 应当于当月 15 日前 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 已设立专门用水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ꎻ (二) 已制定节水计划ꎬ 有用水记录、 用水统计分析、 节水目标和节水措施ꎻ (三) 用水户户内用水设施完好ꎬ 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 设备、 工艺ꎻ (四) 前一年内月平均用水量在 5000 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已完成水平衡测试ꎮ 第十条 用水户要求调整月度用水计划的ꎬ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调整用水计划申请表ꎻ (二) 前一年内月平均用水量在 5000 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应当提交有效的 «水 量平衡测试报告» 或 «水量平衡测试审查意见表» ꎻ (三) 要求增加用水计划的ꎬ 应当根据调整理由提供用水合理性说明ꎮ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场所公示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调整 所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ꎮ 第十一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调整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 决定ꎻ 不予同意的ꎬ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ꎮ 第十二条 用水户依照本办法第十条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ꎬ 用水户为节水型 企业 (单位) 的ꎬ 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增申请需求调整用水计划ꎻ 其他用水 户根据产品、 服务增加量ꎬ 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产品、 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 衡测试确定的用水单耗予以调整ꎮ 第十三条 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核查以供水企业抄表计费水量为依据ꎬ 以 2 个月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