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34期 为1个核查周期,将用水户核查周期内的抄表计费水量与用水计划相比较,得出本 期核查结果。 供水企业因用水户锁门、物阻等无法抄表而实行暂收水费的,供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根据供水企业在下一抄表周期正常抄录的读数,对暂收水费时段与恢复正常 抄表计费时段进行总体用水情况合并核查。 第十四条用水户对超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发出的《超计划用水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量复核。供水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用水户因军事、消防、保密等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用水计划调整而 发生超计划用水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复核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水量 (一)供水企业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有误的,按照供水企业勘误说明的读数复核 超计划用水水量; (二)供水企业延迟抄表时间的,按供水企业抄表计费时间说明复核 三)当注册水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或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损坏无法检测 的,当期用水计划执行情况不作核查; (四)因军事、消防、保密、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原 因超计划用水的,按实际复核。 第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注册水表,按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供水行 政主管部门在供水企业收水费后,将用水户核查周期内的抄表计费水量与用水计划 对比,超计划部分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如下标准另行加价收费 超计划不足20%的,按标准水价1倍加价收费;超计划20%以上不足40%的, 按标准水价2倍加价收费;超计划40%以上的,按标准水价3倍加价收费。 用水户具有多个注册水表的,用水户可以根据管理需要申请按照注册水表分户 接受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核查;未分户的,按全部水表抄表计费总水量核查,发生超 计划用水的,加价收费按照分类用水加权平均价格、加价倍数和超计划水量的乘积 计算。 第十八条用水户应当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按时足额缴 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逾期未缴纳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拒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34 期 为 1 个核查周期ꎬ 将用水户核查周期内的抄表计费水量与用水计划相比较ꎬ 得出本 期核查结果ꎮ 供水企业因用水户锁门、 物阻等无法抄表而实行暂收水费的ꎬ 供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根据供水企业在下一抄表周期正常抄录的读数ꎬ 对暂收水费时段与恢复正常 抄表计费时段进行总体用水情况合并核查ꎮ 第十四条 用水户对超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ꎬ 可以自收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发出的 «超计划用水通知» 之日起 30 日内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量复核ꎮ 供水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ꎮ 第十五条 用水户因军事、 消防、 保密等原因ꎬ 无法及时办理用水计划调整而 发生超计划用水的ꎬ 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ꎮ 第十六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复核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水量: (一) 供水企业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有误的ꎬ 按照供水企业勘误说明的读数复核 超计划用水水量ꎻ (二) 供水企业延迟抄表时间的ꎬ 按供水企业抄表计费时间说明复核ꎻ (三) 当注册水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ꎬ 或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损坏无法检测 的ꎬ 当期用水计划执行情况不作核查ꎻ (四) 因军事、 消防、 保密、 重大公共突发事件、 公共安全事故、 自然灾害等原 因超计划用水的ꎬ 按实际复核ꎮ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注册水表ꎬ 按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ꎮ 供水行 政主管部门在供水企业收水费后ꎬ 将用水户核查周期内的抄表计费水量与用水计划 对比ꎬ 超计划部分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如下标准另行加价收费: 超计划不足 20% 的ꎬ 按标准水价 1 倍加价收费ꎻ 超计划 20% 以上不足 40% 的ꎬ 按标准水价 2 倍加价收费ꎻ 超计划 40% 以上的ꎬ 按标准水价 3 倍加价收费ꎮ 用水户具有多个注册水表的ꎬ 用水户可以根据管理需要申请按照注册水表分户 接受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核查ꎻ 未分户的ꎬ 按全部水表抄表计费总水量核查ꎬ 发生超 计划用水的ꎬ 加价收费按照分类用水加权平均价格、 加价倍数和超计划水量的乘积 计算ꎮ 第十八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 «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要求ꎬ 按时足额缴 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ꎮ 逾期未缴纳的ꎬ 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ꎻ 对拒 4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34期 绝缴纳或逾期90日仍未缴纳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供水企业停止向其供水。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7日向用水户通报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用水户 缴清费用后,凭缴费票据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恢复供水。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在核实缴费情况后通知供水企业恢复供水,供水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恢复。 第十九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纳入本级财政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每年的收支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用于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设施建设、节水型 企业(单位)及社区创建、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水平衡测试补贴、计划用水 管理等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十条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月定期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二)对列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按每月或每2个月定期抄录注册水表,并 逐步推行远程智能抄表。抄表时间间隔需变更为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经供水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三)建立超计划用水量复核证明材料报送机制。因无法抄表而实行暂收水费 的、注册水表抄录读数有误的、延迟抄录注册水表的、注册水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的、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损坏无法检测的,按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要求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用水户提供虚假资料进行用水计划调整或超计划用水量复核的, 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撤销该用水计 划调整许可或者超计划用水量复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计划用水管理具体事务组织和供水企业 应当建立和健全用水户资料保密制度,对用水户编号、月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性质 用水单耗、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用水户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买 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任何用途。 第二十三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 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节水型企业(单位),是指通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和《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进行评审和验收的企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5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34 期 绝缴纳或逾期 90 日仍未缴纳的ꎬ 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供水企业停止向其供水ꎮ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 7 日向用水户通报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ꎮ 用水户 缴清费用后ꎬ 凭缴费票据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恢复供水ꎮ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在核实缴费情况后通知供水企业恢复供水ꎬ 供水企业应当在 24 小时内予以恢复ꎮ 第十九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纳入本级财政非税收入ꎬ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ꎬ 每年的收支纳入部门预算ꎬ 专项用于节水宣传、 节水奖励、 节水设施建设、 节水型 企业 (单位) 及社区创建、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 水平衡测试补贴、 计划用水 管理等节约用水工作ꎮ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ꎬ 履行下列职责: (一) 每月定期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ꎮ (二) 对列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ꎬ 按每月或每 2 个月定期抄录注册水表ꎬ 并 逐步推行远程智能抄表ꎮ 抄表时间间隔需变更为 3 个月以上的ꎬ 应当报经供水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ꎮ (三) 建立超计划用水量复核证明材料报送机制ꎮ 因无法抄表而实行暂收水费 的、 注册水表抄录读数有误的、 延迟抄录注册水表的、 注册水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的、 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损坏无法检测的ꎬ 按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要求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ꎮ 第二十一条 用水户提供虚假资料进行用水计划调整或超计划用水量复核的ꎬ 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有关规定撤销该用水计 划调整许可或者超计划用水量复核结果ꎮ 第二十二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承担计划用水管理具体事务组织和供水企业 应当建立和健全用水户资料保密制度ꎬ 对用水户编号、 月度计划用水量、 用水性质、 用水单耗、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用水户资料予以保密ꎬ 不得擅自披露ꎬ 不得买 卖ꎬ 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任何用途ꎮ 第二十三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 弊的ꎬ 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ꎬ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ꎻ 构成犯罪的ꎬ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水型企业 (单位) ꎬ 是指通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节水型企业 (单位) 目标导则» 和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 进行评审和验收的企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5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34期 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水量平衡测试,是指以企业为主要对象,通过对用水系统(包括其 子系统)实际测试确定其各用水参数的水量值,根据其平衡关系,分析用水合理程 度 本办法所称注册水表不合格,是指水表经检定示值误差超过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规定的允许误差。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广州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15)3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6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34 期 业 (单位) ꎮ 本办法所称水量平衡测试ꎬ 是指以企业为主要对象ꎬ 通过对用水系统 (包括其 子系统) 实际测试确定其各用水参数的水量值ꎬ 根据其平衡关系ꎬ 分析用水合理程 度ꎮ 本办法所称注册水表不合格ꎬ 是指水表经检定示值误差超过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规定的允许误差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ꎬ 有效期 5 年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广州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 〔2015〕 33 号) 同时废止ꎮ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6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34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规〔2019]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 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1日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缓解交通拥堵,实现中小客车保 有量合理、有序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 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施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34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规 〔2019〕 10 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 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ꎬ 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ꎬ 现印发给你们ꎬ 请 认真贯彻执行ꎮ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ꎬ 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 年 11 月 21 日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ꎬ 防治大气污染ꎬ 缓解交通拥堵ꎬ 实现中小客车保 有量合理、 有序增长ꎬ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 法规和有 关政策文件精神ꎬ 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ꎬ 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施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ꎮ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7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34期 第三条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周转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更新后,按照本办法规 定用于更新后车辆办理登记的指标。 周转指标是指二手车企业在二手中小客车交易中,收购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 办理转移登记时使用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1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2万个,按月 度平均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以摇号 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6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8万 个,即三者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0%,个人增量 指标占配置额度的90%。 第五条周转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如下: (一)周转指标配置周期为1年,不得跨周期配置和发放; (二)每个配置周期内,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额度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交易本 市登记中小客车数量的10%进行配置,具体以上一年度开具的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 信息为准,按四舍五入法计算; 三)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二手车企业周转指标额度,可按其注册资金和经营场 地规模,参考同一行政区内现有类似规模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额度进行配置。 第六条中小客车指标的配置额度、方式以及申领使用要求等需要调整的,由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国 家、省有关政策,以及我市中小客车保有量状况、道路交通和环境承载能力、节能 车和新能源车的应用情况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 本办法。 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标配置, 8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34 期 第三条 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 周转指标和其他指标ꎮ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ꎮ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更新后ꎬ 按照本办法规 定用于更新后车辆办理登记的指标ꎮ 周转指标是指二手车企业在二手中小客车交易中ꎬ 收购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ꎬ 办理转移登记时使用的指标ꎮ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ꎮ 第四条 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 额度及方式如下: (一) 增量指标以 12 个月为 1 个配置周期ꎮ 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 12 万个ꎬ 按月 度平均分配ꎬ 并不得跨周期配置ꎮ (二) 每个配置周期内ꎬ 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 1 2 万个ꎬ 以摇号 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 6 万个ꎬ 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 4 8 万 个ꎬ 即三者按照 1 ∶ 5 ∶ 4 的比例配置ꎮ 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 10% ꎬ 个人增量 指标占配置额度的 90% ꎮ 第五条 周转指标的配置周期、 额度如下: (一) 周转指标配置周期为 1 年ꎬ 不得跨周期配置和发放ꎻ (二) 每个配置周期内ꎬ 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额度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交易本 市登记中小客车数量的 10% 进行配置ꎬ 具体以上一年度开具的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 信息为准ꎬ 按四舍五入法计算ꎻ (三) 注册登记不满 1 年的二手车企业周转指标额度ꎬ 可按其注册资金和经营场 地规模ꎬ 参考同一行政区内现有类似规模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额度进行配置ꎮ 第六条 中小客车指标的配置额度、 方式以及申领使用要求等需要调整的ꎬ 由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 生态环境、 商务、 公安交警等部门ꎬ 根据国 家、 省有关政策ꎬ 以及我市中小客车保有量状况、 道路交通和环境承载能力、 节能 车和新能源车的应用情况等提出调整意见ꎬ 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ꎮ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 协调ꎬ 组织实施 本办法ꎮ 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指标配置ꎬ 8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