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或者不存在乍看起来明显的困难。 当“进步”被说成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需要时,可以认为它意味着改进。那是 相当不同的概念。但什么是“秩序”呢?它的涵义时宽时窄,但从不曾意味者人 类社会除改进以外的全部需要。 就其最狭的意义说,“秩序”意味着服从。如果一个政府成功地使它自己得 到人民的服从,就说它保有“秩序”。但是有各种不同程度的服从,而且不是每 种程度的服从都是值得赞美的。只有绝对专制的政府要求每个公民无条件服从 当权者的每一道命令。我们至少必须将这种命令的函义限定为一般的、以慎重的 法律形式公布的命令。这样理解的“秩序”无疑表示着政府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属 性。凡是不能使人民遵守他的法今的人,就不能说是在统治若人民。但是这虽然 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却不是政府的目的。政府应得到人民的服从,这是必要的条 件,以便能完成某个其他的目的。我们仍然必须寻求这个其他的目的,即抽象地 从改进的观念出发政府应当完成的目的,也就是在每一个社会,不论是停滞的或 进步的社会,必须完成的目的。 在稍为扩大一些的意义上,“秩序”意味着通过停止私人暴力来保持和平。 一国人民通常不以私人强力解决他们之间的争吵,并且养成了将对他们的争议和 损害赔偿的决定提交给公共当局的习惯,在这种地方,就说是有“秩序”。但是 在这个较广的意义上,和在前面的狭义意义上一样,“秩序”所表示的毋宁是政 府的条件而不是它的目的或政府好坏的标准。因为服从政府并将一切争议事项提 交政府当局的习惯可能已经确立起来,但政府处理争议事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方式,还可能由于区分开最好和最坏政府之间的整个间隔而有不同。 如果我们想把社会要求于它的政府而又不包含在“进步”概念中的一切都包 括在“秩序”概念之内,我们就必须把“秩序”界说为保持己经存在的一切种类 和数量的好处,并把“进步”界说为增进这些好处。这一区别的确把能够要求政 府加以促进的一切东西都包括在这个或那个部分之内。但是,这样理解以后,它 就不给政府的哲学提供任何基础了。我们不能说,在构成一个政体时,某些规定 应当有利于“秩序”,而另外一些规定应当有利于“进步”,因为“秩序”的条 件,在现在表明的意义上,和“进步”的条件,不是对立的而是同一的。倾向于 保持已有的社会优点的力量,就是有助于增进这种优点的同一力量,反之亦然。 唯一的不同点是,为了后一目的较之前一目的需要程度较大的力量。 例如,什么是各个公民最有助于保持住社会已有的全部良好行为、良好的经 营管理、成功和警装的品质呢?大家将会同意,那就是勘勉、正直、公正和道 慎。但是所有这些品质不是最有助于改进吗?社会本身的美德的任何发展不是最 大的改进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凡是政府中增进勤勉、正直、公正和谨慎的特 性,就同样有助于永久性和进步性,只是较之仅仅保持永久将更需要这些特性来
难,或者不存在乍看起来明显的困难。 当“进步”被说成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需要时,可以认为它意味着改进。那是 相当不同的概念。但什么是“秩序”呢?它的涵义时宽时窄,但从不曾意味着人 类社会除改进以外的全部需要。 就其最狭的意义说,“秩序”意味着服从。如果一个政府成功地使它自己得 到人民的服从,就说它保有“秩序”。但是有各种不同程度的服从,而且不是每 一种程度的服从都是值得赞美的。只有绝对专制的政府要求每个公民无条件服从 当权者的每一道命令。我们至少必须将这种命令的涵义限定为一般的、以慎重的 法律形式公布的命令。这样理解的“秩序”无疑表示着政府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属 性。凡是不能使人民遵守他的法令的人,就不能说是在统治着人民。但是这虽然 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却不是政府的目的。政府应得到人民的服从,这是必要的条 件,以便能完成某个其他的目的。我们仍然必须寻求这个其他的目的,即抽象地 从改进的观念出发政府应当完成的目的,也就是在每一个社会,不论是停滞的或 进步的社会,必须完成的目的。 在稍为扩大一些的意义上,“秩序”意味着通过停止私人暴力来保持和平。 一国人民通常不以私人强力解决他们之间的争吵,并且养成了将对他们的争议和 损害赔偿的决定提交给公共当局的习惯,在这种地方,就说是有“秩序”。但是 在这个较广的意义上,和在前面的狭义意义上一样,“秩序”所表示的毋宁是政 府的条件而不是它的目的或政府好坏的标准。因为服从政府并将一切争议事项提 交政府当局的习惯可能已经确立起来,但政府处理争议事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方式,还可能由于区分开最好和最坏政府之间的整个间隔而有不同。 如果我们想把社会要求于它的政府而又不包含在“进步”概念中的一切都包 括在“秩序”概念之内,我们就必须把“秩序”界说为保持已经存在的一切种类 和数量的好处,并把“进步”界说为增进这些好处。这一区别的确把能够要求政 府加以促进的一切东西都包括在这个或那个部分之内。但是,这样理解以后,它 就不给政府的哲学提供任何基础了。我们不能说,在构成一个政体时,某些规定 应当有利于“秩序”,而另外一些规定应当有利于“进步”,因为“秩序”的条 件,在现在表明的意义上,和“进步”的条件,不是对立的而是同一的。倾向于 保持已有的社会优点的力量,就是有助于增进这种优点的同一力量,反之亦然。 唯一的不同点是,为了后一目的较之前一目的需要程度较大的力量。 例如,什么是各个公民最有助于保持住社会已有的全部良好行为、良好的经 营管理、成功和繁荣的品质呢?大家将会同意,那就是勤勉、正直、公正和谨 慎。但是所有这些品质不是最有助于改进吗?社会本身的美德的任何发展不是最 大的改进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凡是政府中增进勤勉、正直、公正和谨慎的特 性,就同样有助于永久性和进步性,只是较之仅仅保持永久将更需要这些特性来
使社会变得显然是进步的罢了。 又,什么是和“进步”特别有关而又不直接联系到“秩序”和“保存”观念 的人类的特殊属性呢?它们主要是智力活动、进取心和勇平等特性。但所有这些 特性,对保存我们已有的幸福来说,不是和增进幸福同样十分需要吗?人类事务 中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凡是已经得到的有价值的东西只有继续用取得 它的同样的精力才能加以保持。事物如任其自流就不可避免地会衰退。凡是因成 功而松懈其小心谨慎和思虑周到的习惯和不愿遇见不如意事的人,很少能使他的 好运长期保持在顶峰。似乎专属于“进步”并且是导致“进步”的各种倾向的集 中表现的智力属性是“创造力”或“发明才能”。但是这对永久性是同样必要 的。因为,在不可免的人事变迁中,新的不便和危险不断产生,必须临之以新的 智谋和办法,以便使事情继续下去,哪怕仅仅象过去那样好也罢。因此,凡是改 府中倾向于鼓励活动力、能力、勇气、创造性的性质,和对“进步”一样,对 “永久性”也是必需的。只是对后一目的来说,较之对前一目的,这些性质的程 度只要稍为低一些一般也就够了。 现在从社会的精神条件转到社会的外部条件和客观条件。要指出任何仅仅有 助于“秩序”、或仅仅有助于“进步”的政治上的设计或社会事务的安排是不可 能的。对两者之一有帮助的都同时促进两者。试举普通的警察制度作为例子来说 吧。“秩序”似以平是和这部分社会组织的效能最直接有关的目的。但是,如果它 对促进“秩序”是有效的,就是说,如果它镇压犯罪,并使每个人能感到人身和 财产的安全,能有任何事态比这更有助于“进步”吗?财产的更大安全是促进更 大生产的主要条件和原因之一,而更大的生产就是“进步”的最平常和通俗的方 面。镇压犯罪搞得较好,就压制犯罪的倾向,而这就是在多少较高意义上的进 步。使个人从不完善的保护状态下的焦虑和不安中解放出来,就解放了他的能力 以便用来为改善自己和他人的状况作出新的努力。另一方面,同一奋斗目标使他 热爱社会存在,不再在自己的同胞中看到当前的或未来的敌人,从而培育其对待 他人的亲切感和友谊,以及对社会普遍福利的关心,所有这些都是社会进步十分 重要的部分。 再举人们所熟悉的好的税收和财政制度的事例来说吧。 人们一般地把它归入属于“秩序”领域的一类。但是什么能比它更有助于 “进步”呢?一个促进前者的财政制度,由于恰恰同样的优点,也就有助于后 者。比方说,经济既保存现有的国家财富也有利于创造更多的财富。负担的公平 分配给每一个公民展示出具体运用于困难的调整工作上的道德和良心的范例,以 及最高当局高度评价这种工作的证明。这样的负担分配,无论就定额来说或就区 别对待来说,都大大地培养了社会的道德感情。这样一种不妨害公民的勤勉也非 不必要地干涉其自由的征税方法,不仅有助于保存国家财富,而且有助于增加国 家财富,并鼓励个人能力更积极地发挥出来
使社会变得显然是进步的罢了。 又,什么是和“进步”特别有关而又不直接联系到“秩序”和“保存”观念 的人类的特殊属性呢?它们主要是智力活动、进取心和勇平等特性。但所有这些 特性,对保存我们已有的幸福来说,不是和增进幸福同样十分需要吗?人类事务 中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凡是已经得到的有价值的东西只有继续用取得 它的同样的精力才能加以保持。事物如任其自流就不可避免地会衰退。凡是因成 功而松懈其小心谨慎和思虑周到的习惯和不愿遇见不如意事的人,很少能使他的 好运长期保持在顶峰。似乎专属于“进步”并且是导致“进步”的各种倾向的集 中表现的智力属性是“创造力”或“发明才能”。但是这对永久性是同样必要 的。因为,在不可免的人事变迁中,新的不便和危险不断产生,必须临之以新的 智谋和办法,以便使事情继续下去,哪怕仅仅象过去那样好也罢。因此,凡是政 府中倾向于鼓励活动力、能力、勇气、创造性的性质,和对“进步”一样,对 “永久性”也是必需的。只是对后一目的来说,较之对前一目的,这些性质的程 度只要稍为低一些一般也就够了。 现在从社会的精神条件转到社会的外部条件和客观条件。要指出任何仅仅有 助于“秩序”、或仅仅有助于“进步”的政治上的设计或社会事务的安排是不可 能的。对两者之一有帮助的都同时促进两者。试举普通的警察制度作为例子来说 吧。“秩序”似乎是和这部分社会组织的效能最直接有关的目的。但是,如果它 对促进“秩序”是有效的,就是说,如果它镇压犯罪,并使每个人能感到人身和 财产的安全,能有任何事态比这更有助于“进步”吗?财产的更大安全是促进更 大生产的主要条件和原因之一,而更大的生产就是“进步”的最平常和通俗的方 面。镇压犯罪搞得较好,就压制犯罪的倾向,而这就是在多少较高意义上的进 步。使个人从不完善的保护状态下的焦虑和不安中解放出来,就解放了他的能力 以便用来为改善自己和他人的状况作出新的努力。另一方面,同一奋斗目标使他 热爱社会存在,不再在自己的同胞中看到当前的或未来的敌人,从而培育其对待 他人的亲切感和友谊,以及对社会普遍福利的关心,所有这些都是社会进步十分 重要的部分。 再举人们所熟悉的好的税收和财政制度的事例来说吧。 人们一般地把它归入属于“秩序”领域的一类。但是什么能比它更有助于 “进步”呢?一个促进前者的财政制度,由于恰恰同样的优点,也就有助于后 者。比方说,经济既保存现有的国家财富也有利于创造更多的财富。负担的公平 分配给每一个公民展示出具体运用于困难的调整工作上的道德和良心的范例,以 及最高当局高度评价这种工作的证明。这样的负担分配,无论就定额来说或就区 别对待来说,都大大地培养了社会的道德感情。这样一种不妨害公民的勤勉也非 不必要地干涉其自由的征税方法,不仅有助于保存国家财富,而且有助于增加国 家财富,并鼓励个人能力更积极地发挥出来
反过来说,一切有碍于增进人民财富和道德的财政和税收上的错误,如果达 到足够严重的程度,肯定也可能使人民贫困化和道德败坏。总而言之,普遍有效 的是,当我们在最广的意义上理解“秩序”和“永久性”时,为了巩固现存的利 益,“进步”所要求的不过是“秩序”在较大程度上的要求,“永久性”所要 的不过是“进步”在较小程度上的要求。 在支特那种认为“铁序”本质上不同于“进步”,以及现有美好事物的保有 和另外的美好事物的取得在提供根本分类基础方面有区别的立场时,我们也许应 该记住“进步”可能以“秩序”为牺牲:当我们正在取得或力求取得某种美好事 物时,我们可能在别的方面正在退步。例如,我们可能在财富上有所增长,另 方面在美德上则有所退化。在承认这一点的情况下,它所证明的不是“进步”在 种属上与“永久性”有何不同,而是财富与美德有所不同。“进步”就是“永久 性”再加上点东西:而且,说在一件事情上的“进步”不意味着一切事情上的 “永久性”,并不是对这一点的回答。同样,在一件事情上的“进步”也不意味 着在一切事情上的“进步”。任何一种“进步”包含同一种事情上的“永久 性”;每当“永久性”为某种特定“进步”作牺牲时,其他“进步”为之作更大 的牺牲:而如果它不值得那种牺牲,那就不仅仅是“永久性”的利益被忽视了, 而且普遍的“进步”利益也被弄错了。 如果在给好政府观念以具有科学准确性的最初开端的尝试中竟必须使用这些 不适当地加以对比的概念的话,在好政府的定义中略去“秩序”一语而说好政府 就是最有助于“进步”的政府,从哲学上说就更正确些。因为“进步”包括“秩 序”,但“秩序”不包括“进步”。“进步”是一件事情的较大程度 “秩序” 则是其较小程度。在任何其他意义上,“秩序”仅仅代表好政府的必要条件的 部分,而不代表好政府的概念和本质。“秩序”会在“进步”的条件当中找到更 为适合的位置,因为,如果我们要增加美好事物总和的话,最要紧的莫过于照看 好我们已有的东西。如果我们竭力要获得更多的财富,首先第一条应该是不要无 益地浪费掉我们现有的财富。如此看来,“秩序”不是应和“进步”调和一致的 另外的目的,而是“进步”本身的一部分和手段。如果在一个方面的所得是用同 一方面或其他方面的超过等价的损失换来的,就不存在“进步”。这样理解的 “进步”的增进包括政府的全部优越性。 但是,这一关于好政府标准的定义虽然抽象地是言之有理的,却是不恰切 的,因为尽管它包含着全部真理,但它让人想起的只是一部分。“进步”一语所 暗示的是前进的意思,而它在这里的意思却差不多同样是防止倒退。同样的社会 原因一同样的信仰、感情、制度和实践一和对产生进一步的发展一样,对防 止社会倒退是同样必要的。假使没有什么改进可以指望,生活会同样是为反对倒 退而作无休止的斗争,象甚至现在这样。古代人所想的政治就完全是这样。人们
反过来说,一切有碍于增进人民财富和道德的财政和税收上的错误,如果达 到足够严重的程度,肯定也可能使人民贫困化和道德败坏。总而言之,普遍有效 的是,当我们在最广的意义上理解“秩序”和“永久性”时,为了巩固现存的利 益,“进步”所要求的不过是“秩序”在较大程度上的要求,“永久性”所要求 的不过是“进步”在较小程度上的要求。 在支持那种认为“秩序”本质上不同于“进步”,以及现有美好事物的保存 和另外的美好事物的取得在提供根本分类基础方面有区别的立场时,我们也许应 该记住“进步”可能以“秩序”为牺牲;当我们正在取得或力求取得某种美好事 物时,我们可能在别的方面正在退步。例如,我们可能在财富上有所增长,另一 方面在美德上则有所退化。在承认这一点的情况下,它所证明的不是“进步”在 种属上与“永久性”有何不同,而是财富与美德有所不同。“进步”就是“永久 性”再加上点东西;而且,说在一件事情上的“进步”不意味着一切事情上的 “永久性”,并不是对这一点的回答。同样,在一件事情上的“进步”也不意味 着在一切事情上的“进步”。任何一种“进步”包含同一种事情上的“永久 性”;每当“永久性”为某种特定“进步”作牺牲时,其他“进步”为之作更大 的牺牲;而如果它不值得那种牺牲,那就不仅仅是“永久性”的利益被忽视了, 而且普遍的“进步”利益也被弄错了。 如果在给好政府观念以具有科学准确性的最初开端的尝试中竟必须使用这些 不适当地加以对比的概念的话,在好政府的定义中略去“秩序”一语而说好政府 就是最有助于“进步”的政府,从哲学上说就更正确些。因为“进步”包括“秩 序”,但“秩序”不包括“进步”。“进步”是一件事情的较大程度,“秩序” 则是其较小程度。在任何其他意义上,“秩序”仅仅代表好政府的必要条件的一 部分,而不代表好政府的概念和本质。“秩序”会在“进步”的条件当中找到更 为适合的位置,因为,如果我们要增加美好事物总和的话,最要紧的莫过于照看 好我们已有的东西。如果我们竭力要获得更多的财富,首先第一条应该是不要无 益地浪费掉我们现有的财富。如此看来,“秩序”不是应和“进步”调和一致的 另外的目的,而是“进步”本身的一部分和手段。如果在一个方面的所得是用同 一方面或其他方面的超过等价的损失换来的,就不存在“进步”。这样理解的 “进步”的增进包括政府的全部优越性。 但是,这一关于好政府标准的定义虽然抽象地是言之有理的,却是不恰切 的,因为尽管它包含着全部真理,但它让人想起的只是一部分。“进步”一语所 暗示的是前进的意思,而它在这里的意思却差不多同样是防止倒退。同样的社会 原因——同样的信仰、感情、制度和实践——和对产生进一步的发展一样,对防 止社会倒退是同样必要的。假使没有什么改进可以指望,生活会同样是为反对倒 退而作无休止的斗争,象甚至现在这样。古代人所想的政治就完全是这样。人们
长时间内阻止这种倾向。尽管我们已经不再抱有这种意见,尽管现时代的多数人 表白相反的信条,他们相信事物的倾向整个说来是朝向进步的,但是我们不应当 忘记存在着人类事务趋向更加恶化的一股长流不息的潮流,构成这股潮流的是人 类的一切愚蠢、一切邪恶、一切疏忽、懒惰和苟安。这种倾向,仅仅由于某些人 经常地,以及其他的人凭一时高兴地,向着美好而有价值的目标作出的努力,才 被控制住,不致泛滥成灾。队为他们的主要价值在于用他门的毛段实现的实际上 的进步,这种努力一旦停止,其后果将仅仅是使我们保持现状,乃是对为改进和 提高人类本性和人类生活所作努力的重要性的严重估计不足。稍许减少这种努 力,就不仅会停止进步,而且会使事物的总的趋势转向倒退。 这种倒退一旦开始,就会加速度地进行下去,变得越来越难以阻止,一直达 到历史上可以常常看到的那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甚至今天还有很大部分的人类 匐于其中。这时,除了超人的力量就很难扭转这种趋势,和重新开始向上的运 动。 这些理由使得“进步”这个词和“秩序”及“永久性”等词一样不适于当作 对政府形式必要条件的分类的基础。这些词所表达的根本对立,并不象存在于符 合这些同的人的性格类刑中那样存干事物木身之中。我们知首,有些人以革相 小心为主,而另一些人则勇敢大胆占优势。有些人,避免危及既得利益的愿望比 改进已有的并取得新的利益的愿望更为强烈。另一方面也有其他一些人则倾向相 反,比留意当前利益更热中于未来利益。走向这两种人的目的的道路是一样的, 但他们容易在相反的方向上离开这条道路。这种考虑对组织任何政治团体的班子 是具有重要性的:两种典型的人都型当被包括进去,以便在每一种人的倾向趋于 极端时可以由适当比例的其他倾向的人加以调节。不需要有明文规定来保证这 目的,只要注意不要有不符合该目的之处就行。一般地,老年人和青年人,已经 有了地位和声望的人和尚无地位和声望的人自然地和自发地混合在一起,就足可 达到这个目的,只要这自然的平衡不被人为的规定所干扰。 既然最通常地用来作社会事务分类的区别并不具有所需要的性质,我们就必 须寻求更适于该项目的的某个其他的主要区别。这样一种区别将由我现在要进行 的考虑加以表明。 如果我们试行自问,好政府在其所有的意义一从最低微的到最高尚的意 义 上究竞依靠什么原因和条件,我们就发现其中主要的、超越其他一切的是 组成作为统治对象的社会的那些人的品质。 我们可以举司法作为第一个例子来说。这样做是更恰当的,因为没有哪一部 分公共事务其单纯的机构、规则和工作细节的设计是具有如此重大后果的。但甚 至这些,较之所雇用人员的品质,在重要性上也大有逊色。如果人民的道德情况 坏到证人普遍说谎、法官和其下屈受贿的地步,程序规则在保证审判目的上又有
长时间内阻止这种倾向。尽管我们已经不再抱有这种意见,尽管现时代的多数人 表白相反的信条,他们相信事物的倾向整个说来是朝向进步的,但是我们不应当 忘记存在着人类事务趋向更加恶化的一股长流不息的潮流,构成这股潮流的是人 类的一切愚蠢、一切邪恶、一切疏忽、懒惰和苟安。这种倾向,仅仅由于某些人 经常地,以及其他的人凭一时高兴地,向着美好而有价值的目标作出的努力,才 被控制住,不致泛滥成灾。认为他们的主要价值在于用他们的手段实现的实际上 的进步,这种努力一旦停止,其后果将仅仅是使我们保持现状,乃是对为改进和 提高人类本性和人类生活所作努力的重要性的严重估计不足。稍许减少这种努 力,就不仅会停止进步,而且会使事物的总的趋势转向倒退。 这种倒退一旦开始,就会加速度地进行下去,变得越来越难以阻止,一直达 到历史上可以常常看到的那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甚至今天还有很大部分的人类 匍匐于其中。这时,除了超人的力量就很难扭转这种趋势,和重新开始向上的运 动。 这些理由使得“进步”这个词和“秩序”及“永久性”等词一样不适于当作 对政府形式必要条件的分类的基础。这些词所表达的根本对立,并不象存在于符 合这些词的人的性格类型中那样存在于事物本身之中。我们知道,有些人以谨慎 小心为主,而另一些人则勇敢大胆占优势。有些人,避免危及既得利益的愿望比 改进已有的并取得新的利益的愿望更为强烈。另一方面也有其他一些人则倾向相 反,比留意当前利益更热中于未来利益。走向这两种人的目的的道路是一样的, 但他们容易在相反的方向上离开这条道路。这种考虑对组织任何政治团体的班子 是具有重要性的:两种典型的人都应当被包括进去,以便在每一种人的倾向趋于 极端时可以由适当比例的其他倾向的人加以调节。不需要有明文规定来保证这一 目的,只要注意不要有不符合该目的之处就行。一般地,老年人和青年人,已经 有了地位和声望的人和尚无地位和声望的人自然地和自发地混合在一起,就足可 达到这个目的,只要这自然的平衡不被人为的规定所干扰。 既然最通常地用来作社会事务分类的区别并不具有所需要的性质,我们就必 须寻求更适于该项目的的某个其他的主要区别。这样一种区别将由我现在要进行 的考虑加以表明。 如果我们试行自问,好政府在其所有的意义——从最低微的到最高尚的意 义——上究竟依靠什么原因和条件,我们就发现其中主要的、超越其他一切的是 组成作为统治对象的社会的那些人的品质。 我们可以举司法作为第一个例子来说。这样做是更恰当的,因为没有哪一部 分公共事务其单纯的机构、规则和工作细节的设计是具有如此重大后果的。但甚 至这些,较之所雇用人员的品质,在重要性上也大有逊色。如果人民的道德情况 坏到证人普遍说谎、法官和其下属受贿的地步,程序规则在保证审判目的上又有
什么效用呢?又,如果人民对市行政漠不关心,不能诱使忠实而有才能的人出来 管理,把职务交给那些为谋取私利的人去担任,制度又怎能提供一个好的市行政 呢?如果选民不关心选择最好的议会成员,而是选择为了当选而愿花最多的钱的 人,最广泛普及的代议制度又有什么用处呢?如果一个议会的成员可以被收买, 或者如果他们性情暴躁,得不到公共纪律的矫正或个人的自我克制,使他们不能 作冷静的考虑,并且在下院议席上动手打人或互相开枪射击,这样的代议制议会 又怎能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呢?还有,如果人民是那样爱嫉妒,只要有个人可能 获得成功,那些本应当和他合作的人却形成默契,联合起来使他归于失败,这样 的人民怎样能以相当健康的方式进行政府管理或任何共同的事业呢?每当人民普 遍倾向于只注意个人的私利而不考虑或关心他在总的利益中的一份时,在这样的 事态下好的政府是不可能的。知识的缺乏对好政府所有要素方面的不利影响是不 需要作任何说明的。政府管理是由人们的行为组成的,如果行为者,或选择行为 者的人们,或行为者须对之负责的人们,或其意见应当影响和制约所有这些人的 旁观者们,都只是无知的、愚蠢的和具有可悲的偏见的群众,则任何政府管理都 将搞不好。反过来,按照人们高出于这个水平的比例,政府的性质也将有所改 一直达到卓越的程度(这是可能达到的但没有一个地方已经达到),那里的 政府官员,其本身就是具有卓越的美德和智慧的人,而甫绕着他们的是有道德的 和开明的公众舆论的气氛。 好政府的第一要素既然是组成社会的人们的美德和智慧,所以任何政府形式 所能具有的最重要的优点就是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对任何政治制度来 说,首要问题就是在任何程度上它们有助于培养社会成员的各种可想望的品质- 一道德的和智力的,或者可以说(按照边沁(Bentham)更完善的分类),道德 的、智力的和积极的品质。在这方面做得最好的政府,就很可能在其他一切方面 是最好的,因为政府的实际工作中一切可能的优点正是有赖于这些品质(就它们 存在于人民中来说)。 因此,我们可以把政府在增加被统治者(集体地和各个地)的好品质的总和 方面所能达到的程度,看作区别政府好坏的一个标准。因为,除了被统治者的福 利是政府的唯一目的以外,被统治者的好品质为开动政府机器提供动力。这样 政府机器本身的性质就成了政府优点的另一构成要素了。政府机器本身的性质就 是它适于利用每个时候存在的全部好性质来帮助实现正当目的的程度。让我们再 举司法这个题目作为例子来说明吧。司法制度一日确定,执法上的优点就和组成 法庭的人员的价值以及影响或控制他们的舆论的价值成比例。但是好的司法制度 和坏的司法制度之间的全部差别,在于为了使存在于社会中的全部道德的和智力 的价值对执法施加影响,并使它对执法的结果充分歧作用而采用的各种办法。 为使法官的桃选能得到最高水平的美德和智慧而作的安非,有益的拆讼程子 的程式,允许对任何差错进行公开的评论和批评,通过报刊进行讨论和指责的自 由,按照是否适于引出真相的采证方式,接近法庭的便利(不管有多少),侦查
什么效用呢?又,如果人民对市行政漠不关心,不能诱使忠实而有才能的人出来 管理,把职务交给那些为谋取私利的人去担任,制度又怎能提供一个好的市行政 呢?如果选民不关心选择最好的议会成员,而是选择为了当选而愿花最多的钱的 人,最广泛普及的代议制度又有什么用处呢?如果一个议会的成员可以被收买, 或者如果他们性情暴躁,得不到公共纪律的矫正或个人的自我克制,使他们不能 作冷静的考虑,并且在下院议席上动手打人或互相开枪射击,这样的代议制议会 又怎能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呢?还有,如果人民是那样爱嫉妒,只要有个人可能 获得成功,那些本应当和他合作的人却形成默契,联合起来使他归于失败,这样 的人民怎样能以相当健康的方式进行政府管理或任何共同的事业呢?每当人民普 遍倾向于只注意个人的私利而不考虑或关心他在总的利益中的一份时,在这样的 事态下好的政府是不可能的。知识的缺乏对好政府所有要素方面的不利影响是不 需要作任何说明的。政府管理是由人们的行为组成的,如果行为者,或选择行为 者的人们,或行为者须对之负责的人们,或其意见应当影响和制约所有这些人的 旁观者们,都只是无知的、愚蠢的和具有可悲的偏见的群众,则任何政府管理都 将搞不好。反过来,按照人们高出于这个水平的比例,政府的性质也将有所改 进——直达到卓越的程度(这是可能达到的但没有一个地方已经达到),那里的 政府官员,其本身就是具有卓越的美德和智慧的人,而围绕着他们的是有道德的 和开明的公众舆论的气氛。 好政府的第一要素既然是组成社会的人们的美德和智慧,所以任何政府形式 所能具有的最重要的优点就是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对任何政治制度来 说,首要问题就是在任何程度上它们有助于培养社会成员的各种可想望的品质— —道德的和智力的,或者可以说(按照边沁(Bentham)更完善的分类),道德 的、智力的和积极的品质。在这方面做得最好的政府,就很可能在其他一切方面 是最好的,因为政府的实际工作中一切可能的优点正是有赖于这些品质(就它们 存在于人民中来说)。 因此,我们可以把政府在增加被统治者(集体地和各个地)的好品质的总和 方面所能达到的程度,看作区别政府好坏的一个标准。因为,除了被统治者的福 利是政府的唯一目的以外,被统治者的好品质为开动政府机器提供动力。这样, 政府机器本身的性质就成了政府优点的另一构成要素了。政府机器本身的性质就 是它适于利用每个时候存在的全部好性质来帮助实现正当目的的程度。让我们再 举司法这个题目作为例子来说明吧。司法制度一旦确定,执法上的优点就和组成 法庭的人员的价值以及影响或控制他们的舆论的价值成比例。但是好的司法制度 和坏的司法制度之间的全部差别,在于为了使存在于社会中的全部道德的和智力 的价值对执法施加影响,并使它对执法的结果充分歧作用而采用的各种办法。 为使法官的挑选能得到最高水平的美德和智慧而作的安排,有益的诉讼程序 的程式,允许对任何差错进行公开的评论和批评,通过报刊进行讨论和指责的自 由,按照是否适于引出真相的采证方式,接近法庭的便利(不管有多少),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