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实行的普选,不是防止苛政的保证,而是为虎添翼。除这些精神上的室 碍以外,技术上的困难也常常是政府形式不可克服的障碍。在古代世界,尽管可 能有,也常常有过伟大的个人自主或地方自主,但不可能有超越单个城市社会界 限的有秩序的平民政府之类的东西。因为除了在可以被召集到同一广场来讨论公 共事务的人们之间,不存在形成和传播舆论的物质条件。 一般认为经过采用了代 议制度这一障碍就不复存在了。但是要完全克服这个障碍,就需要有出版物,甚 至新闻报纸,这是和古雅典及古罗马集会的广场真正同等的东西,虽则不是在 切方面都适合的同等物。有过这样的社会情况:甚至一个具有较大领土的君主国 也不能继续维持其存在,而不可避免地分裂为几个小公国,或是彼此独立,或是 由一种象封建关系那样的松散的纽带维系在一起,因为权力机器尚未完善到足够 把命令从统治者本人传递到很远的地方。甚至其军队的服从统治者也主要依靠自 愿的效忠,同时也不存在向人民征收足够税款的手段以便维持在整个幅员广大的 领土内强迫服从所必要的军队。在这些以及一切类似的场合,不用说障碍是有大 有小的。镜碍可以大到使政府形式运转得很环,还不致达到完全排除其存在或使 之还不如可能有的其他形式的地步。这最后的问题主要视我们尚未谈到的一种考 虑—不同的政府形式促进进步的倾向 一为转移。 我们则大已经者察了政府形式活应于受它统治的人民的三个根本条件。如果 可以称之为自然主义政治学说的支持者们的意思只是要坚持这三个条件的必要 性,如果他们的意思只是说,凡不能满足第一和第二条件,以及在相当程府上满 足第三个条件的政府,不能永久存在,则他们的学说,经这样限定以后,就是无 可争辩的。超出这个范围,在我看来就是站不住脚的。一切关于制度必须有历史 的基础,制度必须和民族惯例和性格和谐一致,以及如此等等的说法,要不就是 指这一点说的,要不就是不得要领的。与这些类似语句相联系的超出它们所包含 的合理涵义的纯粹感情用事是大量存在的。但是,从实际上考虑,这些所谓的政 治制度的必要条件,不过是实现上述三个条件的诸多便利罢了。当一项制度,或 一套制度,具有民族的奥论、爱好和习惯为它铺平的道路时,人民就不仅更易于 接受,而且更容易学会,并从一开始就更倾向于去做需要他们做的事情,以维护 这种制度,和把它付诸实施,俾能产生最好的结果。任何一个立法者在考虑措施 时不利用这种可供利用的现存的习惯和感情,将是一个重大的错误。另一方面, 把这些单纯的帮助和便利上升为必要的条件则是一种夸大。人民更容易被诱导去 做并且更容易做他们已经习惯的事情:但是人民也学会做对他们说来是新的事 情。熟悉是一大帮助:但是一种观点,即使起初是陌生的,如果多想想,也会对 它熟悉起来。全体人民热中于未经试过的新事物的例子是很多的。一国人民做新 事情和适应新情况的能力大小本身是这问题的重要因素。这种特质使不同的民族 在不同的文明阶段彼此有很大差别。不能用一条总括的法则来判定特定民族满足 特定政府形式的条件的能力。特定民族的知识水平,和一般的实际判断力和才 智,无疑可以作为指导。还有不应忽略的另一种考虑。一国人民也许对好的制度 缺乏思想准备,但为他们点燃一种希望就是这种准备的一个必要部分。推荐和拥 护特定的制度或政府形式,并把它的优点突出出来,就是不仅为了使人民接受或
这样实行的普选,不是防止苛政的保证,而是为虎添翼。除这些精神上的窒 碍以外,技术上的困难也常常是政府形式不可克服的障碍。在古代世界,尽管可 能有,也常常有过伟大的个人自主或地方自主,但不可能有超越单个城市社会界 限的有秩序的平民政府之类的东西。因为除了在可以被召集到同一广场来讨论公 共事务的人们之间,不存在形成和传播舆论的物质条件。一般认为经过采用了代 议制度这一障碍就不复存在了。但是要完全克服这个障碍,就需要有出版物,甚 至新闻报纸,这是和古雅典及古罗马集会的广场真正同等的东西,虽则不是在一 切方面都适合的同等物。有过这样的社会情况:甚至一个具有较大领土的君主国 也不能继续维持其存在,而不可避免地分裂为几个小公国,或是彼此独立,或是 由一种象封建关系那样的松散的纽带维系在一起,因为权力机器尚未完善到足够 把命令从统治者本人传递到很远的地方。甚至其军队的服从统治者也主要依靠自 愿的效忠,同时也不存在向人民征收足够税款的手段以便维持在整个幅员广大的 领土内强迫服从所必要的军队。在这些以及一切类似的场合,不用说障碍是有大 有小的。障碍可以大到使政府形式运转得很坏,还不致达到完全排除其存在或使 之还不如可能有的其他形式的地步。这最后的问题主要视我们尚未谈到的一种考 虑——不同的政府形式促进进步的倾向——为转移。 我们刚才已经考察了政府形式适应于受它统治的人民的三个根本条件。如果 可以称之为自然主义政治学说的支持者们的意思只是要坚持这三个条件的必要 性,如果他们的意思只是说,凡不能满足第一和第二条件,以及在相当程度上满 足第三个条件的政府,不能永久存在,则他们的学说,经这样限定以后,就是无 可争辩的。超出这个范围,在我看来就是站不住脚的。一切关于制度必须有历史 的基础,制度必须和民族惯例和性格和谐一致,以及如此等等的说法,要不就是 指这一点说的,要不就是不得要领的。与这些类似语句相联系的超出它们所包含 的合理涵义的纯粹感情用事是大量存在的。但是,从实际上考虑,这些所谓的政 治制度的必要条件,不过是实现上述三个条件的诸多便利罢了。当一项制度,或 一套制度,具有民族的舆论、爱好和习惯为它铺平的道路时,人民就不仅更易于 接受,而且更容易学会,并从一开始就更倾向于去做需要他们做的事情,以维护 这种制度,和把它付诸实施,俾能产生最好的结果。任何一个立法者在考虑措施 时不利用这种可供利用的现存的习惯和感情,将是一个重大的错误。另一方面, 把这些单纯的帮助和便利上升为必要的条件则是一种夸大。人民更容易被诱导去 做并且更容易做他们已经习惯的事情;但是人民也学会做对他们说来是新的事 情。熟悉是一大帮助;但是一种观点,即使起初是陌生的,如果多想想,也会对 它熟悉起来。全体人民热中于未经试过的新事物的例子是很多的。一国人民做新 事情和适应新情况的能力大小本身是这问题的重要因素。这种特质使不同的民族 在不同的文明阶段彼此有很大差别。不能用一条总括的法则来判定特定民族满足 特定政府形式的条件的能力。特定民族的知识水平,和一般的实际判断力和才 智,无疑可以作为指导。还有不应忽略的另一种考虑。一国人民也许对好的制度 缺乏思想准备,但为他们点燃一种希望就是这种准备的一个必要部分。推荐和拥 护特定的制度或政府形式,并把它的优点突出出来,就是不仅为了使人民接受或
要求这个制度,而且为了实行这个制度而对民族进行思想教育的方法之一,并往 往是能够采取的唯一方法。在上一代和这一代中,意大利的爱国者们为了给意大 利人民作自由统一的准备,除了煽其他们去要求自由统一外还有什么方法呢?然 而,担负这样一种任务的人们,不仅要适当记住这制度或政体的好处,而且要记 住为实行这制度所需要的道德上的、智力上的和积极行动的能力。还须记住要尽 可能避免煽起超出这种能力的过高要求。 以上所论的结果是,在反复提到的三个条件所规定的界限内,制度和政府形 式是个选择问题。抽象地(如人们所说的)研究最好的政府形式,不是空想,而 是对科学智能的高度的实际运用:而把最好的制度引进一个国家,是实际努力所 能专心致志的最合理的目标之一,只要在这个国家的现有状况下这种制度能够在 相当程度上满足这些条件。凡可以作为形低人的意志和目的在政府问题上的效能 说的话,也可能在其应用的其他方面这样说。在一切事情上人的力量是有很严格 的限界的。它只有靠掌握某个或更多的自然力量才能起作用。所以,可以应用于 所希望的用途的力量无疑是存在的:这种力量将仅仅按照它本身的法则起作用。 我们不能使河水倒流:但我们并不因此就说水车“不是做成的而是长成的”。 在政治学上,和在机械学上一样,发动引擎的力量必须于机器以外求之:如 果找不到,或是不足以克服可以合理地预期的障碍,则发明就告失败。这不是政 治艺术的什么特殊之处:这只等于说政治艺术服从和其他一切技艺同样的限制和 条件。 在这里我们碰到另一种异议,或者在不同形式上的同一种异议。他们争论 说,大的政治现象所依赖的力量并不听从政治家或哲学家的指挥。他们断言, 国的政府,在一切实质性方面,是由这个国家关于社会力量成份的分布状况预先 确定和决定的。社会中最强大的力量将取得统治的权力:并且,除非先有或伴随 有在社会本身中的权力分配上的变化,政治结构中的变动是不能持久的。因此, 个国家不能选择它的政府形式。它可以选择的只不过是细节和实际的组织:但 整体的实质,最高权力的中心,是由社会情况为它决定的。 这个学说中有部分的真理,这点我可以马上承认:但要使它变为有用,就必 须使它成为一种明确的说法并给以适当的限度。当它说社会中的最强大力量将变 成政府中的最强大力量时,力量指什么而言呢?不是指体力:否则纯粹的民主政 治就会是唯一能够存在的政体形式了。在单纯的膂力以外加上两个其他因素即财 产和智慧,我们就更接近真理,但还远未达到真理。不仅多数常常受到少数的压 制,而且多数也许在财产上占优势,在个人的智慧方面也占优势,但仍然可以被 在这两方面都不如它的少数用强迫的或其他的方法加以压服。要伸这些不同的力 量因素在政治上有影响,就必须把它们组织起来:而掌握政府的那些人必然在组 织方面居于有利地位。当政府的权力被抛入天平盘时,在其他一切力量因素方面 弱得多的一方可能大大占优势:并可能仅仅由于这一点而长期保持优势,尽管政
要求这个制度,而且为了实行这个制度而对民族进行思想教育的方法之一,并往 往是能够采取的唯一方法。在上一代和这一代中,意大利的爱国者们为了给意大 利人民作自由统一的准备,除了煽其他们去要求自由统一外还有什么方法呢?然 而,担负这样一种任务的人们,不仅要适当记住这制度或政体的好处,而且要记 住为实行这制度所需要的道德上的、智力上的和积极行动的能力。还须记住要尽 可能避免煽起超出这种能力的过高要求。 以上所论的结果是,在反复提到的三个条件所规定的界限内,制度和政府形 式是个选择问题。抽象地(如人们所说的)研究最好的政府形式,不是空想,而 是对科学智能的高度的实际运用;而把最好的制度引进一个国家,是实际努力所 能专心致志的最合理的目标之一,只要在这个国家的现有状况下这种制度能够在 相当程度上满足这些条件。凡可以作为贬低人的意志和目的在政府问题上的效能 说的话,也可能在其应用的其他方面这样说。在一切事情上人的力量是有很严格 的限界的。它只有靠掌握某个或更多的自然力量才能起作用。所以,可以应用于 所希望的用途的力量无疑是存在的;这种力量将仅仅按照它本身的法则起作用。 我们不能使河水倒流;但我们并不因此就说水车“不是做成的而是长成的”。 在政治学上,和在机械学上一样,发动引擎的力量必须于机器以外求之;如 果找不到,或是不足以克服可以合理地预期的障碍,则发明就告失败。这不是政 治艺术的什么特殊之处;这只等于说政治艺术服从和其他一切技艺同样的限制和 条件。 在这里我们碰到另一种异议,或者在不同形式上的同一种异议。他们争论 说,大的政治现象所依赖的力量并不听从政治家或哲学家的指挥。他们断言,一 国的政府,在一切实质性方面,是由这个国家关于社会力量成份的分布状况预先 确定和决定的。社会中最强大的力量将取得统治的权力;并且,除非先有或伴随 有在社会本身中的权力分配上的变化,政治结构中的变动是不能持久的。因此, 一个国家不能选择它的政府形式。它可以选择的只不过是细节和实际的组织;但 整体的实质,最高权力的中心,是由社会情况为它决定的。 这个学说中有部分的真理,这点我可以马上承认;但要使它变为有用,就必 须使它成为一种明确的说法并给以适当的限度。当它说社会中的最强大力量将变 成政府中的最强大力量时,力量指什么而言呢?不是指体力;否则纯粹的民主政 治就会是唯一能够存在的政体形式了。在单纯的膂力以外加上两个其他因素即财 产和智慧,我们就更接近真理,但还远未达到真理。不仅多数常常受到少数的压 制,而且多数也许在财产上占优势,在个人的智慧方面也占优势,但仍然可以被 在这两方面都不如它的少数用强迫的或其他的方法加以压服。要使这些不同的力 量因素在政治上有影响,就必须把它们组织起来;而掌握政府的那些人必然在组 织方面居于有利地位。当政府的权力被抛入天平盘时,在其他一切力量因素方面 弱得多的一方可能大大占优势;并可能仅仅由于这一点而长期保持优势,尽管政
府无疑是处在机械学上叫做不稳定的平衡状态中,象用较小的一头倒立着的东西 那样,一旦被干扰,就失去平衡,越来越离开以前的状态,而不是恢复到以前的 状态。 但是对于通常所说的这一政府学说还存在更强烈的异议。倾向于转变成政治 力量的社会力量,不是静止的力量,不是纯粹消极的力量,而是积极的力量:换 言之,是实际上发挥出来的力量;也就是说,所有现存力量的一个很小的部分。 从政治上说,所有力量的一大部分在于意志。因此,如果我们在估计中忽略 掉任何按照意志行动的东西,我们又怎样可能估计政治力量的因素呢?认为由于 在社会中掌握权力的人到头来也掌握政府的权力,因此企图靠影响社会舆论来影 响政府的构成方式是徒然的这种看法,就是忘记了舆论本身就是一种最大的积极 社会力量。一个有信仰的人和九十九个仅仅有利益的人是同等的社会力量。凡能 成功地形成这样一种普遍信念即认为某种政府形式,或任何一种社会事实,值得 选择的人,就朝着纠集社会力量到它一边迈出了可能采取的几乎是最重要的 步。当第一个殉教者在耶路撒冷被人用石头打死,而后来成为基督的使徒的那个 人却站在“同意他的死” 一方的那一天,有谁会认为被打死的那个人的一派彼时 彼地是社会中最强大的力量呢?后来的事件不是已经证明他们是那样回?因为他 们的信仰是当时存在的最强有力的信仰。同样的因素使威顿伯格(Wittenberg) 的一名僧人在沃尔姆斯会议(the Diet of Worms)的议席上变成比查理五世皇 帝(Emperor Charles the Eieth),以及在那里集会的所有君主更为强大的社 会力量。但这些,也许可以说,是涉及宗教的事例,而宗教信仰在其力量方面是 有些特殊的。那末让我们举一个纯粹政治的例子,在这例子中,就宗教说它主要 处于不利的一方。如果还有人不相信纯理论的思想是社会力量的主要因素之一的 话,让他回想一下那个时代吧,那时欧洲几乎高踞宝座上的不是自由主义的和主 张改革的国王,就是自由主义的和主张改革的皇帝,更奇怪的是,还有自由主义 的和主张改革的教皇;弗雷德里克大帝(Frederic the Great)年代,凯瑟琳 世(Cathe-rine the Second)年代,约瑟夫二世(Joseph the Second)年 代,彼得·利奥波德(Peter Leopold)年代,本尼迪克特十四世(BenedictXⅪ V)年代,甘加内里(Ganganelli)、庞巴尔(Pombal)、阿兰达(Aranda)年 代:当时那不勒斯的波旁(Bourbons of Naples)王室本身是自由派和改革者, 而法国贵族中的所有积极活动的人士都充满着后来不久就要使他们付出极高昂代 价的观点。这的确是关于单纯体力和经济力量远远不是社会力量的全部的一个带 结论性的例子。黑人奴隶制在英帝国和其他地方的宜告结束,靠的不是物质利益 分配上的任何变化,而是道德信念的传播。俄国农奴的获得解放,如果不是有赖 于一种责任感,至少也得感谢逐渐形成的有关国家真正利益的更为开明的奥论。 这就是人们认为决定他们怎样行动的东西。尽管普通人的信仰和信念在很大程度 上决定于他们的个人地位而不是决定于理性,但具有不同的个人地位的人们的信 仰和信念,以及受有教有的人们联合起来的权威,对普通人施加的影响是不小 的。所以,当受有教育的人们能一般地被导致承认一种社会安排,或者一种政治
府无疑是处在机械学上叫做不稳定的平衡状态中,象用较小的一头倒立着的东西 那样,一旦被干扰,就失去平衡,越来越离开以前的状态,而不是恢复到以前的 状态。 但是对于通常所说的这一政府学说还存在更强烈的异议。倾向于转变成政治 力量的社会力量,不是静止的力量,不是纯粹消极的力量,而是积极的力量;换 言之,是实际上发挥出来的力量;也就是说,所有现存力量的一个很小的部分。 从政治上说,所有力量的一大部分在于意志。因此,如果我们在估计中忽略 掉任何按照意志行动的东西,我们又怎样可能估计政治力量的因素呢?认为由于 在社会中掌握权力的人到头来也掌握政府的权力,因此企图靠影响社会舆论来影 响政府的构成方式是徒然的这种看法,就是忘记了舆论本身就是一种最大的积极 社会力量。一个有信仰的人和九十九个仅仅有利益的人是同等的社会力量。凡能 成功地形成这样一种普遍信念即认为某种政府形式,或任何一种社会事实,值得 选择的人,就朝着纠集社会力量到它一边迈出了可能采取的几乎是最重要的一 步。当第一个殉教者在耶路撒冷被人用石头打死,而后来成为基督的使徒的那个 人却站在“同意他的死”一方的那一天,有谁会认为被打死的那个人的一派彼时 彼地是社会中最强大的力量呢?后来的事件不是已经证明他们是那样吗?因为他 们的信仰是当时存在的最强有力的信仰。同样的因素使威顿伯格(Wittenberg) 的一名僧人在沃尔姆斯会议(the Diet of Worms)的议席上变成比查理五世皇 帝(Emperor Charles the Eieth),以及在那里集会的所有君主更为强大的社 会力量。但这些,也许可以说,是涉及宗教的事例,而宗教信仰在其力量方面是 有些特殊的。那末让我们举一个纯粹政治的例子,在这例子中,就宗教说它主要 处于不利的一方。如果还有人不相信纯理论的思想是社会力量的主要因素之一的 话,让他回想一下那个时代吧,那时欧洲几乎高踞宝座上的不是自由主义的和主 张改革的国王,就是自由主义的和主张改革的皇帝,更奇怪的是,还有自由主义 的和主张改革的教皇;弗雷德里克大帝(Frederic the Great)年代,凯瑟琳二 世(Cathe-rine the Second)年代,约瑟夫二世(Joseph the Second)年 代,彼得·利奥波德(Peter Leopold)年代,本尼迪克特十四世(BenedictⅪ Ⅴ)年代,甘加内里(Ganganelli)、庞巴尔(Pombal)、阿兰达(Aranda)年 代;当时那不勒斯的波旁(Bourbons of Naples)王室本身是自由派和改革者, 而法国贵族中的所有积极活动的人士都充满着后来不久就要使他们付出极高昂代 价的观点。这的确是关于单纯体力和经济力量远远不是社会力量的全部的一个带 结论性的例子。黑人奴隶制在英帝国和其他地方的宣告结束,靠的不是物质利益 分配上的任何变化,而是道德信念的传播。俄国农奴的获得解放,如果不是有赖 于一种责任感,至少也得感谢逐渐形成的有关国家真正利益的更为开明的舆论。 这就是人们认为决定他们怎样行动的东西。尽管普通人的信仰和信念在很大程度 上决定于他们的个人地位而不是决定于理性,但具有不同的个人地位的人们的信 仰和信念,以及受有教育的人们联合起来的权威,对普通人施加的影响是不小 的。所以,当受有教育的人们能一般地被导致承认一种社会安排,或者一种政治
制度或其他的制度是好的,而另一种是坏的,前者是值得想望的,后者则是应受 谴责的时候,那就已经朝着把足以使之存在下去的社会力量的优势给予前者,或 者不给予后者方面作了不少工作了。一国政府决定于现存社会力量的这个原理只 有在下述意义上是正确的:它有利于而不是不利于试图对现存社会条件下一切可 行的政府形式进行合理的选择
制度或其他的制度是好的,而另一种是坏的,前者是值得想望的,后者则是应受 谴责的时候,那就已经朝着把足以使之存在下去的社会力量的优势给予前者,或 者不给予后者方面作了不少工作了。一国政府决定于现存社会力量的这个原理只 有在下述意义上是正确的:它有利于而不是不利于试图对现存社会条件下一切可 行的政府形式进行合理的选择
第二章好的政府形式的标准 既然适于特定国家的政府形式是(在一定条件下)服从选择的,现在需要考 虑的是根据什么标准来指导这种选择:什么是最适于促进特定社会利益的政府形 式的突出特点。 在开始研究这个问题以前,似乎有必要确定什么是政府的固有职能。因为政 府整个说来只是一个手段,手段的适当性必须依赖于它的合目的性。但是对问题 的这种说法对研究问题的帮助不如可能设想的那么大,甚至看不到问题的全部。 因为,首先,政府的固有职能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在不同的社会状态而有 所不同,在落后的社会状态比在先进的社会状态要广泛得多。其次,当我们把注 意力限定在政府职能的合法范围的时候,我们就不能对一个政府或一套政治制度 的性质作出充分的估计。因为尽管一个政府的好处必然局限在那个范围以内,但 它的坏处却不幸地并不是。人类能受到的任何种类和任何程度的害恶都可能被他 们的政府加在他们身上;而社会存在所能有的好处,则不能超出政府的构成与这 种好处的获得相一致或留有余地的范围而得到进一步的实现。间接的影响不用 说,公共当局的直接干预除人类的生存以外无任何必然的限界:而政府对社会福 利的影响简直可以按照整个人类利益来考虑或估价。 既然我们因此不得不把社会利益的总和这样一个复杂的对象作为检验政府好 环的标准,我们就乐于试图对这些利益作某种的分类。这种分类既使我们想其它 们的类别,就可能表明政府形式适于分别促进各种利益的性质。如果我们能说社 会的利益是由如此这般的因素组成,那将会是很方便的:这些因素之一要求这样 的条件,另一因素要求另外的条件,那末,在最大程度上把所有这些条件结合在 一起的政府就必定是最好的政府了。这样就会从构成一个好的社会状态的各种因 素的各别原理上建立起政府的学说。 不幸的是,将社会福利的组成部分加以列举和分类,以便形成这种原理,却 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在上一世代或本世代中比较全面地从事研究政治哲学的人, 大多都感到这样一种分类的重要性,但是朝着这方面的尝试,据我所知,还只是 走出了仅有的一步。分类从开始到终了只是将社会的急需按“秩序”和“进步” (用法国思想家的说法)两个项目加以区分,用科尔里奇的话来说就是永久性和 进步性。从两个项目之间的显然明确的对立来说,以及从两者所投合的感情的显 著不同来说,这个划分好象是有道理的和吸引人的。但是根据我的理解(不管在 普通谈话中怎样可以允许),用“秩序”或永久性和进步性之间的区别来说明政 府必须具备的性质是不科学的和不正确的。 因为,首先,什么是“秩序”和“进步”呢?就“进步”来说不存在什么困
第二章 好的政府形式的标准 既然适于特定国家的政府形式是(在一定条件下)服从选择的,现在需要考 虑的是根据什么标准来指导这种选择;什么是最适于促进特定社会利益的政府形 式的突出特点。 在开始研究这个问题以前,似乎有必要确定什么是政府的固有职能。因为政 府整个说来只是一个手段,手段的适当性必须依赖于它的合目的性。但是对问题 的这种说法对研究问题的帮助不如可能设想的那么大,甚至看不到问题的全部。 因为,首先,政府的固有职能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在不同的社会状态而有 所不同,在落后的社会状态比在先进的社会状态要广泛得多。其次,当我们把注 意力限定在政府职能的合法范围的时候,我们就不能对一个政府或一套政治制度 的性质作出充分的估计。因为尽管一个政府的好处必然局限在那个范围以内,但 它的坏处却不幸地并不是。人类能受到的任何种类和任何程度的害恶都可能被他 们的政府加在他们身上;而社会存在所能有的好处,则不能超出政府的构成与这 种好处的获得相一致或留有余地的范围而得到进一步的实现。间接的影响不用 说,公共当局的直接干预除人类的生存以外无任何必然的限界;而政府对社会福 利的影响简直可以按照整个人类利益来考虑或估价。 既然我们因此不得不把社会利益的总和这样一个复杂的对象作为检验政府好 坏的标准,我们就乐于试图对这些利益作某种的分类。这种分类既使我们想其它 们的类别,就可能表明政府形式适于分别促进各种利益的性质。如果我们能说社 会的利益是由如此这般的因素组成,那将会是很方便的;这些因素之一要求这样 的条件,另一因素要求另外的条件,那末,在最大程度上把所有这些条件结合在 一起的政府就必定是最好的政府了。这样就会从构成一个好的社会状态的各种因 素的各别原理上建立起政府的学说。 不幸的是,将社会福利的组成部分加以列举和分类,以便形成这种原理,却 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在上一世代或本世代中比较全面地从事研究政治哲学的人, 大多都感到这样一种分类的重要性,但是朝着这方面的尝试,据我所知,还只是 走出了仅有的一步。分类从开始到终了只是将社会的急需按“秩序”和“进步” (用法国思想家的说法)两个项目加以区分,用科尔里奇的话来说就是永久性和 进步性。从两个项目之间的显然明确的对立来说,以及从两者所投合的感情的显 著不同来说,这个划分好象是有道理的和吸引人的。但是根据我的理解(不管在 普通谈话中怎样可以允许),用“秩序”或永久性和进步性之间的区别来说明政 府必须具备的性质是不科学的和不正确的。 因为,首先,什么是“秩序”和“进步”呢?就“进步”来说不存在什么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