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卷 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安多宁帝颁给埃里·马其安①的批复,其 内容如下:“主人对于他们奴隶的权力不应受到减损,而且任 何人的权利都不应受到剥夺。但是,奴隶如果有正当理由请 求援助,以反对虐待、饥饿或不可忍受的侮辱,我们不应该 拒绝给予援助,这对所有主人来说也是有利的。因此你应调 查从犹里·萨宾家里逃避到皇帝塑像那边去的那些奴隶的诉 怨,如果发现他们受到了太苛刻的待遇或重大侮辱,应命令 把这些奴隶出卖,使他们不再回到他们主人的权力之下。如 果萨宾耍刁而规避我的宪令,他该知道,我将严厉地处罚他 的违抗行为”。 第九篇家长权 在我们合法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子女,都处于我们的权力 之下 1.婚姻或结婚是男与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彼此不能分 离的生活方式 2.我们对于子女所享有的权力是罗马公民所特有的,任 何其他民族都没有象我们这种对子女的权力 3.因此,你和你妻子所生的子女是处于你权力下的;同 样,你的儿子和他的妻子所生的子女,即你的孙儿女,也处 于你的权力下;你的曾孙以及你的其他卑亲属亦同。但是你 女儿所生的子女,不在你的权力下,而在他们自己父亲的权 ① A elius marcianus,罗马帝国前期法学家:著有《法学阶梯》16卷
与 公 共 利 益 有 关 的 。 安 多 宁 帝 颁 给 埃 里 · 马 其 安 ① 的 批 复 , 其 内 容 如 下 : “ 主 人 对 于 他 们 奴 隶 的 权 力 不 应 受 到 减 损 , 而 且 任 何 人 的 权 利 都 不 应 受 到 剥 夺 。 但 是 , 奴 隶 如 果 有 正 当 理 由 请 求 援 助 , 以 反 对 虐 待 、 饥 饿 或 不 可 忍 受 的 侮 辱 , 我 们 不 应 该 拒 绝 给 予 援 助 , 这 对 所 有 主 人 来 说 也 是 有 利 的 。 因 此 你 应 调 查 从 犹 里 · 萨 宾 家 里 逃 避 到 皇 帝 塑 像 那 边 去 的 那 些 奴 隶 的 诉 怨 , 如 果 发 现 他 们 受 到 了 太 苛 刻 的 待 遇 或 重 大 侮 辱 , 应 命 令 把 这 些 奴 隶 出 卖 , 使 他 们 不 再 回 到 他 们 主 人 的 权 力 之 下 。 如 果 萨 宾 耍 刁 而 规 避 我 的 宪 令 , 他 该 知 道 , 我 将 严 厉 地 处 罚 他 的 违 抗 行 为 ” 。 第 九 篇 家 长 权 在 我 们 合 法 婚 姻 关 系 中 出 生 的 子 女 , 都 处 于 我 们 的 权 力 之 下 。 1 . 婚 姻 或 结 婚 是 男 与 女 的 结 合 , 包 含 有 一 种 彼 此 不 能 分 离 的 生 活 方 式 。 2 . 我 们 对 于 子 女 所 享 有 的 权 力 是 罗 马 公 民 所 特 有 的 , 任 何 其 他 民 族 都 没 有 象 我 们 这 种 对 子 女 的 权 力 。 3 . 因 此 , 你 和 你 妻 子 所 生 的 子 女 是 处 于 你 权 力 下 的 ; 同 样 , 你 的 儿 子 和 他 的 妻 子 所 生 的 子 女 , 即 你 的 孙 儿 女 , 也 处 于 你 的 权 力 下 ; 你 的 曾 孙 以 及 你 的 其 他 卑 亲 属 亦 同 。 但 是 你 女 儿 所 生 的 子 女 , 不 在 你 的 权 力 下 , 而 在 他 们 自 己 父 亲 的 权 2 0 第 一 卷 ① A e l i u s M a r c i a n u s , 罗 马 帝 国 前 期 法 学 家 : 著 有 《 法 学 阶 梯 》 1 6 卷
第十篇婚姻 力下。 第十篇婚姻 罗马公民依法律规定互相结合,缔结合法婚姻时,男方 必须已经成熟,女方已达到适于婚姻的年龄①,无论他们是家 长或家子,如系后者,则必须取得对他享有权力的家长的同 意,因为自然理性和市民法都要求这样做,甚至事先就应该 得到家长的同意。这里发生一个问题:精神病患者的子女是 否可以结婚?由于关于儿子的问题,意见分歧,朕作出决定, 认许精神病患者的儿子比照精神病患者的女儿可以无须取得 父亲的同意为例,根据本皇帝宪令所规定的方式结婚。 1我们不是可以跟任何一个女人结婚的,因为有些女人 是不允许跟她们结婚的。尊卑亲属相互间不得通婚,例如父 女之间、祖父孙女之间、母子之间、或祖母孙子之间,如此 等等。如果这种人互相结合,这种结婚是邪恶的,是乱伦的 婚姻。甚至由于收养而发生尊卑亲属关系的人,相互之间也 不得结婚,纵然收养关系消灭,通婚的禁止依旧存在。因此, 由于收养而曾经是你的养女或养孙女,即使你已解除对她的 家长权,也不得跟她结婚。 ①男子成熟(或女子达到适于结婚的年龄)与成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成 (或适于结婚)最初根据每个人的身体发育状态而定,但是很早的时候,对于 女子适于结婚的年龄已定为12岁:至于男子成熟的年龄,法学家的意见至为分 歧,查士丁尼帝把它固定为14岁。成年为25岁,公元前二世纪初的普莱托里法 有规定
力 下 。 第 十 篇 婚 姻 罗 马 公 民 依 法 律 规 定 互 相 结 合 , 缔 结 合 法 婚 姻 时 , 男 方 必 须 已 经 成 熟 , 女 方 已 达 到 适 于 婚 姻 的 年 龄 ① , 无 论 他 们 是 家 长 或 家 子 , 如 系 后 者 , 则 必 须 取 得 对 他 享 有 权 力 的 家 长 的 同 意 , 因 为 自 然 理 性 和 市 民 法 都 要 求 这 样 做 , 甚 至 事 先 就 应 该 得 到 家 长 的 同 意 。 这 里 发 生 一 个 问 题 :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子 女 是 否 可 以 结 婚 ? 由 于 关 于 儿 子 的 问 题 , 意 见 分 歧 , 朕 作 出 决 定 , 认 许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儿 子 比 照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女 儿 可 以 无 须 取 得 父 亲 的 同 意 为 例 , 根 据 本 皇 帝 宪 令 所 规 定 的 方 式 结 婚 。 1 . 我 们 不 是 可 以 跟 任 何 一 个 女 人 结 婚 的 , 因 为 有 些 女 人 , 是 不 允 许 跟 她 们 结 婚 的 。 尊 卑 亲 属 相 互 间 不 得 通 婚 , 例 如 父 女 之 间 、 祖 父 孙 女 之 间 、 母 子 之 间 、 或 祖 母 孙 子 之 间 , 如 此 等 等 。 如 果 这 种 人 互 相 结 合 , 这 种 结 婚 是 邪 恶 的 , 是 乱 伦 的 婚 姻 。 甚 至 由 于 收 养 而 发 生 尊 卑 亲 属 关 系 的 人 , 相 互 之 间 也 不 得 结 婚 , 纵 然 收 养 关 系 消 灭 , 通 婚 的 禁 止 依 旧 存 在 。 因 此 , 由 于 收 养 而 曾 经 是 你 的 养 女 或 养 孙 女 , 即 使 你 已 解 除 对 她 的 家 长 权 , 也 不 得 跟 她 结 婚 。 第 十 篇 婚 姻 2 1 ① 男 子 成 熟 ( 或 女 子 达 到 适 于 结 婚 的 年 龄 ) 与 成 年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概 念 。 成 熟 ( 或 适 于 结 婚 ) 最 初 根 据 每 个 人 的 身 体 发 育 状 态 而 定 , 但 是 很 早 的 时 候 , 对 于 女 子 适 于 结 婚 的 年 龄 已 定 为 1 2 岁 ; 至 于 男 子 成 熟 的 年 龄 , 法 学 家 的 意 见 至 为 分 歧 , 查 士 丁 尼 帝 把 它 固 定 为 1 4 岁 。 成 年 为 2 5 岁 , 公 元 前 二 世 纪 初 的 普 莱 托 里 法 有 规 定
卷 2.旁系亲属之间也存在着同样的禁止规定,虽然所牵涉 的范围,并不如此之广。兄弟姐妹间当然是禁止通婚的,无 论他们是同胞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都不能通婚。如果一个 女人因被收养而成为你的姐妹,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你肯 定不能跟她结婚。但若收养关系由于解除家长权而消灭,你 就能跟她结婚:如果你自己被解除了家长权,结婚也不受任 何障碍。因此又规定,收养女婿为子的,必须先解除对他女 儿的家长权,收养儿嫁为女的,必须先解除对他儿子的家长 权。 3.不准娶兄弟姐妹的女儿为妻,也不得娶他们的孙女为 妻,虽然她是四亲等血亲,因为既然不许可和某人的女儿结 婚,自不得和他的孙女结婚。至于你父亲收养的女人所生的 女儿,你可以跟她结婚,并无障碍,因为无论在自然法上或 在市民法上,她跟你没有任何联系 4.但是兄弟或姐妹双方所生的子女,或一方是兄弟他方 是姐妹所生的子女,相互之间可以结婚 5.不准跟姑母——即使是收养关系上的—一结婚,同样 也不得跟姨母结婚,因为她们都是处于尊亲属的地位。出于 同样原因,跟姑祖母或姨祖母结婚也是禁止的。 6.同样,为了尊重姻亲关系,跟某些人结婚是禁止的, 例如,不准跟继女或儿媳妇结婚,因为她们都处于女儿的地 位。这一点应该理解为她一度是你的继女或儿媳妇:因为如 果她现在还是你的儿媳妇,这就是说,她还是你儿子的妻子, 你不能跟她结婚还有另一个原因:因她不能同时成为两个人
2 . 旁 系 亲 属 之 间 也 存 在 着 同 样 的 禁 止 规 定 , 虽 然 所 牵 涉 的 范 围 , 并 不 如 此 之 广 。 兄 弟 姐 妹 间 当 然 是 禁 止 通 婚 的 , 无 论 他 们 是 同 胞 或 同 父 异 母 或 同 母 异 父 都 不 能 通 婚 。 如 果 一 个 女 人 因 被 收 养 而 成 为 你 的 姐 妹 , 在 收 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 你 肯 定 不 能 跟 她 结 婚 。 但 若 收 养 关 系 由 于 解 除 家 长 权 而 消 灭 , 你 就 能 跟 她 结 婚 ; 如 果 你 自 己 被 解 除 了 家 长 权 , 结 婚 也 不 受 任 何 障 碍 。 因 此 又 规 定 , 收 养 女 婿 为 子 的 , 必 须 先 解 除 对 他 女 儿 的 家 长 权 , 收 养 儿 嫁 为 女 的 , 必 须 先 解 除 对 他 儿 子 的 家 长 权 。 3 . 不 准 娶 兄 弟 姐 妹 的 女 儿 为 妻 , 也 不 得 娶 他 们 的 孙 女 为 妻 , 虽 然 她 是 四 亲 等 血 亲 , 因 为 既 然 不 许 可 和 某 人 的 女 儿 结 婚 , 自 不 得 和 他 的 孙 女 结 婚 。 至 于 你 父 亲 收 养 的 女 人 所 生 的 女 儿 , 你 可 以 跟 她 结 婚 , 并 无 障 碍 , 因 为 无 论 在 自 然 法 上 或 在 市 民 法 上 , 她 跟 你 没 有 任 何 联 系 。 4 . 但 是 兄 弟 或 姐 妹 双 方 所 生 的 子 女 , 或 一 方 是 兄 弟 他 方 是 姐 妹 所 生 的 子 女 , 相 互 之 间 可 以 结 婚 。 5 . 不 准 跟 姑 母 — — 即 使 是 收 养 关 系 上 的 — — 结 婚 , 同 样 也 不 得 跟 姨 母 结 婚 , 因 为 她 们 都 是 处 于 尊 亲 属 的 地 位 。 出 于 同 样 原 因 , 跟 姑 祖 母 或 姨 祖 母 结 婚 也 是 禁 止 的 。 6 . 同 样 , 为 了 尊 重 姻 亲 关 系 , 跟 某 些 人 结 婚 是 禁 止 的 , 例 如 , 不 准 跟 继 女 或 儿 媳 妇 结 婚 , 因 为 她 们 都 处 于 女 儿 的 地 位 。 这 一 点 应 该 理 解 为 她 一 度 是 你 的 继 女 或 儿 媳 妇 ; 因 为 如 果 她 现 在 还 是 你 的 儿 媳 妇 , 这 就 是 说 , 她 还 是 你 儿 子 的 妻 子 , 你 不 能 跟 她 结 婚 还 有 另 一 个 原 因 : 因 她 不 能 同 时 成 为 两 个 人 2 2 第 一 卷
第十篇婚姻 的妻子;同样,如果她还是你的继女,这就是说,她的母亲 还是你的妻子,你不能跟她结婚,就因为一个人不许可同时 有两个妻子。 7.跟岳母和继母结婚也同样是禁止的,因为她们都处于 母亲的地位。这也只适用于姻亲关系消灭之后。否则如果她 现在还是你的继母,这就是说,她还是你父亲的妻子,根据 普通法律规则她就不能跟你结婚,因为她不能同时有两个丈 夫。同样,如果她现在还是你的岳母,这就是说,她的女儿 还是你的妻子,你不得跟她结婚,就因为你不能同时有两个 妻子。 8.丈夫的前妻所生的儿子跟妻子的前夫所生的女儿,或 者丈夫的前妻所生的女儿跟妻子的前夫所生的儿子之间都可 以缔结有效的婚姻,哪怕他们在后一次婚姻关系存续中有兄 弟姐妹 9.如果你的妻子在离婚后跟另一男人生下一个女儿,她 不是你的继女;但是犹里安说应该禁止你同她结婚。又儿子 的未婚妻不是父亲的媳妇,父亲的未婚妻也不是儿子的继母 可是禁止相互通婚,显得比较合宜而且合法。 10.毫无疑问,当父亲跟女儿或兄弟跟姐妹获得释放时, 在奴隶状态中形成的血亲关系,仍构成结婚的障碍。 11.还有其他一些人,根据各种不同理由,禁止其通婚 这些理由我们已把从古法中收集的载入《学说汇纂》各卷中 2.如果违反以上条条而互相结合的,就不发生夫妻、婚 姻、结婚关系,也不发生嫁资,在这种结合中所生的子女不
的 妻 子 ; 同 样 , 如 果 她 还 是 你 的 继 女 , 这 就 是 说 , 她 的 母 亲 还 是 你 的 妻 子 , 你 不 能 跟 她 结 婚 , 就 因 为 一 个 人 不 许 可 同 时 有 两 个 妻 子 。 7 . 跟 岳 母 和 继 母 结 婚 也 同 样 是 禁 止 的 , 因 为 她 们 都 处 于 母 亲 的 地 位 。 这 也 只 适 用 于 姻 亲 关 系 消 灭 之 后 。 否 则 如 果 她 现 在 还 是 你 的 继 母 , 这 就 是 说 , 她 还 是 你 父 亲 的 妻 子 , 根 据 普 通 法 律 规 则 她 就 不 能 跟 你 结 婚 , 因 为 她 不 能 同 时 有 两 个 丈 夫 。 同 样 , 如 果 她 现 在 还 是 你 的 岳 母 , 这 就 是 说 , 她 的 女 儿 还 是 你 的 妻 子 , 你 不 得 跟 她 结 婚 , 就 因 为 你 不 能 同 时 有 两 个 妻 子 。 8 . 丈 夫 的 前 妻 所 生 的 儿 子 跟 妻 子 的 前 夫 所 生 的 女 儿 , 或 者 丈 夫 的 前 妻 所 生 的 女 儿 跟 妻 子 的 前 夫 所 生 的 儿 子 之 间 都 可 以 缔 结 有 效 的 婚 姻 , 哪 怕 他 们 在 后 一 次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中 有 兄 弟 姐 妹 。 9 . 如 果 你 的 妻 子 在 离 婚 后 跟 另 一 男 人 生 下 一 个 女 儿 , 她 不 是 你 的 继 女 ; 但 是 犹 里 安 说 应 该 禁 止 你 同 她 结 婚 。 又 儿 子 的 未 婚 妻 不 是 父 亲 的 媳 妇 , 父 亲 的 未 婚 妻 也 不 是 儿 子 的 继 母 , 可 是 禁 止 相 互 通 婚 , 显 得 比 较 合 宜 而 且 合 法 。 1 0 . 毫 无 疑 问 , 当 父 亲 跟 女 儿 或 兄 弟 跟 姐 妹 获 得 释 放 时 , 在 奴 隶 状 态 中 形 成 的 血 亲 关 系 , 仍 构 成 结 婚 的 障 碍 。 1 1 . 还 有 其 他 一 些 人 , 根 据 各 种 不 同 理 由 , 禁 止 其 通 婚 ; 这 些 理 由 我 们 已 把 从 古 法 中 收 集 的 载 入 《 学 说 汇 纂 》 各 卷 中 。 1 2 . 如 果 违 反 以 上 条 条 而 互 相 结 合 的 , 就 不 发 生 夫 妻 、 婚 姻 、 结 婚 关 系 , 也 不 发 生 嫁 资 , 在 这 种 结 合 中 所 生 的 子 女 不 第 十 篇 婚 姻 2 3
第 卷 处于父亲的权力之下。在家长权力问题上,他们与娼妓卖淫 所怀胎者一样,被认为没有父亲的,因为他们的父亲是不确 定的。正因为如此,人们称他们为 spurn,从希腊文“偶然” 字而来,或指无父之子。由此得出,在这种结合消灭后,不 发生请求取回嫁资的问题。此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而结婚 的人,还将受皇帝宪令所规定的其他处罚。 13.有时可以发生这种情况,即子女出生时不处于家长 权之下,事后始被置于家长权之下,例如非婚生子女被奉献 于库里亚的,即成为处于家长权之下。又如一个自由女人生 有子女,虽然法律不禁止她跟子女的父亲结婚,但她同他只 是发生同居关系;事后如依朕的宪令的规定作成嫁资书契 时②,所生子女就成为处于家长权之下。朕的这一宪令产生与 在同一婚姻关系存续中嗣后出生的其他子女同样的结果。 第十一篇收养 处于我们权力之下的,不仅是亲生子女,正如上述,而 且还有我们所收养的人。 1.收养有两种方式,或通过皇帝批复,或通过长官的权 ①作为库里亚 curia的成员是光荣的,但是负担很重,人们多方设法摆脱, 以规避责任。为了充实愈来愈多的空额,西奥多西二世(408450)决定生父得 使其私生子成为库里亚的成员,从而使他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但生父必须给予 他相当的财产,以保证他对国家所负的责任。 ②借以确定合法婚姻成立日期
处 于 父 亲 的 权 力 之 下 。 在 家 长 权 力 问 题 上 , 他 们 与 娼 妓 卖 淫 所 怀 胎 者 一 样 , 被 认 为 没 有 父 亲 的 , 因 为 他 们 的 父 亲 是 不 确 定 的 。 正 因 为 如 此 , 人 们 称 他 们 为 s p u r i , 从 希 腊 文 “ 偶 然 ” 一 字 而 来 , 或 指 无 父 之 子 。 由 此 得 出 , 在 这 种 结 合 消 灭 后 , 不 发 生 请 求 取 回 嫁 资 的 问 题 。 此 外 , 违 反 法 律 禁 止 规 定 而 结 婚 的 人 , 还 将 受 皇 帝 宪 令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处 罚 。 1 3 . 有 时 可 以 发 生 这 种 情 况 , 即 子 女 出 生 时 不 处 于 家 长 权 之 下 , 事 后 始 被 置 于 家 长 权 之 下 , 例 如 非 婚 生 子 女 被 奉 献 于 库 里 亚 的 ① , 即 成 为 处 于 家 长 权 之 下 。 又 如 一 个 自 由 女 人 生 有 子 女 , 虽 然 法 律 不 禁 止 她 跟 子 女 的 父 亲 结 婚 , 但 她 同 他 只 是 发 生 同 居 关 系 ; 事 后 如 依 朕 的 宪 令 的 规 定 作 成 嫁 资 书 契 时 ② , 所 生 子 女 就 成 为 处 于 家 长 权 之 下 。 朕 的 这 一 宪 令 产 生 与 在 同 一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中 嗣 后 出 生 的 其 他 子 女 同 样 的 结 果 。 第 十 一 篇 收 养 处 于 我 们 权 力 之 下 的 , 不 仅 是 亲 生 子 女 , 正 如 上 述 , 而 且 还 有 我 们 所 收 养 的 人 。 1 . 收 养 有 两 种 方 式 , 或 通 过 皇 帝 批 复 , 或 通 过 长 官 的 权 2 4 第 一 卷 ① ② 借 以 确 定 合 法 婚 姻 成 立 日 期 。 作 为 库 里 亚 c u r i a 的 成 员 是 光 荣 的 , 但 是 负 担 很 重 , 人 们 多 方 设 法 摆 脱 , 以 规 避 责 任 。 为 了 充 实 愈 来 愈 多 的 空 额 , 西 奥 多 西 二 世 ( 4 0 8 — 4 5 0 ) 决 定 生 父 得 使 其 私 生 子 成 为 库 里 亚 的 成 员 , 从 而 使 他 取 得 婚 生 子 女 的 地 位 ; 但 生 父 必 须 给 予 他 相 当 的 财 产 , 以 保 证 他 对 国 家 所 负 的 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