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案例 第一章商法学导论 案例1、陈龙诉张俊杰、李用刚和“育才中学”合伙办学盈余分配纠纷案(商 事关系与民事关系之区别) 张俊杰是某市第22中学的前副校长,于1998年6月退休,但张俊杰的教学 水平和教务管理能力很有名气。李用刚是一个从事文化投资的商人,拥有充裕的 资金,对投资办学比较感兴趣。1998年7月李用刚找到张俊杰,说明愿意和张 俊杰一起创办一所中学,李用刚愿意出资50万元。张俊杰建议两个人创办一家 中学实力还不够,他有一个大学同学陈龙是一位比较资深的教育管理人员,比较 适合作教务主任。李用刚同意张俊杰的建议。于是张俊杰、李用刚和陈龙签订了 一份合作办学协议。协议规定由李用刚出资50万元,张俊杰和陈龙各出资5万 元,李用刚担任校长,张俊杰担任教务主任,陈龙担任后勤主任。鉴于张俊杰和 陈龙都是教育管理和教学管理的专业人员,协议还约定,张俊杰和陈龙分别占 25%的出资比例。协议确定三人所创办的中学名字叫“育才中学”。在1998年和 1999年的办学中“育才中学”有了40多万元的盈余。在1999年年底陈龙在教 学管理中对几位同学比较粗暴,引起了同学及其家长的强烈反对,同学和家长要 求撤陈龙的职。张俊杰和李用刚和陈龙召开会议,张俊杰和李用刚要求陈龙改正 错误,陈龙严词拒绝。陈龙并且要从“育才中学”中退出,要求对“育才中学” 的财务和有关财产进行清算。张俊杰和李用刚对此表示反对,陈龙将张俊杰、李 用刚和“育才中学”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对“育才中学”的财产进行清算, 对“育才中学”的年度盈余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问题:1、是否应当对“育才中学”进行清算? 2、陈龙主张对“育才中学”的年度盈余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是否合法? 3、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2、陈圆诉大江公司侵犯形象支付形象使用费案(人格权之商品化) 陈圆是一家电视台的著名主持人,在社会上很有影响。大江化妆品销售公司 为了推销一种进口化妆品,在没有经陈圆本人允许的情况下,将陈圆作为了本公 司化妆品销售的形象大使,在各种产品广告中使用了陈圆的形象。由于陈圆的社 会知名度,使该化妆品的销售量大增,大江公司从该化妆品的销售中共计获得 500多万元的销售利润。陈圆发现了大江公司的这种活动后,要求大江公司应当 向自己支付形象使用费200万元,遭到了大江公司的拒绝。陈圆于是将大江公司 起诉到法院,要求大江公司支付200万元的形象使用费。 问题:1、陈圆对大江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获得支持?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3、五金公司诉东山医院双倍返还定金案(商事关系之认定) 东山县医院是一家国有的医院。该医院院长李光为了搞好本单位的福利,决 定在医疗服务之外再进行一些商业活动。1999年李光准备从外地购进一批铝合
1 商法学案例 第一章 商法学导论 案例 1、陈龙诉张俊杰、李用刚和“育才中学” 合伙办学盈余分配纠纷案(商 事关系与民事关系之区别) 张俊杰是某市第 22 中学的前副校长,于 1998 年 6 月退休,但张俊杰的教学 水平和教务管理能力很有名气。李用刚是一个从事文化投资的商人,拥有充裕的 资金,对投资办学比较感兴趣。1998 年 7 月李用刚找到张俊杰,说明愿意和张 俊杰一起创办一所中学,李用刚愿意出资 50 万元。张俊杰建议两个人创办一家 中学实力还不够,他有一个大学同学陈龙是一位比较资深的教育管理人员,比较 适合作教务主任。李用刚同意张俊杰的建议。于是张俊杰、李用刚和陈龙签订了 一份合作办学协议。协议规定由李用刚出资 50 万元,张俊杰和陈龙各出资 5 万 元,李用刚担任校长,张俊杰担任教务主任,陈龙担任后勤主任。鉴于张俊杰和 陈龙都是教育管理和教学管理的专业人员,协议还约定,张俊杰和陈龙分别占 25%的出资比例。协议确定三人所创办的中学名字叫“育才中学”。在 1998 年和 1999 年的办学中“育才中学”有了 40 多万元的盈余。在 1999 年年底陈龙在教 学管理中对几位同学比较粗暴,引起了同学及其家长的强烈反对,同学和家长要 求撤陈龙的职。张俊杰和李用刚和陈龙召开会议,张俊杰和李用刚要求陈龙改正 错误,陈龙严词拒绝。陈龙并且要从“育才中学”中退出,要求对“育才中学” 的财务和有关财产进行清算。张俊杰和李用刚对此表示反对,陈龙将张俊杰、李 用刚和“育才中学”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对“育才中学”的财产进行清算, 对“育才中学”的年度盈余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问题:1、是否应当对“育才中学”进行清算? 2、陈龙主张对“育才中学”的年度盈余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是否合法? 3、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 2、陈圆诉大江公司侵犯形象支付形象使用费案(人格权之商品化) 陈圆是一家电视台的著名主持人,在社会上很有影响。大江化妆品销售公司 为了推销一种进口化妆品,在没有经陈圆本人允许的情况下,将陈圆作为了本公 司化妆品销售的形象大使,在各种产品广告中使用了陈圆的形象。由于陈圆的社 会知名度,使该化妆品的销售量大增,大江公司从该化妆品的销售中共计获得 500 多万元的销售利润。陈圆发现了大江公司的这种活动后,要求大江公司应当 向自己支付形象使用费 200 万元,遭到了大江公司的拒绝。陈圆于是将大江公司 起诉到法院,要求大江公司支付 200 万元的形象使用费。 问题:1、陈圆对大江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获得支持?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 3、五金公司诉东山医院双倍返还定金案(商事关系之认定) 东山县医院是一家国有的医院。该医院院长李光为了搞好本单位的福利,决 定在医疗服务之外再进行一些商业活动。1999 年李光准备从外地购进一批铝合
金材料。由于李光的弟弟在一家铝合金公司任高级业务主管,因此李光购进的铝 合金的价格比市场价格要低一些。而东山县的市场还比较缺乏铝合金材料。东山 县五金公司得知东山县医院从外地购进一批铝合金,五金公司正急需铝合金。于 是五金公司想抢先从从东山县医院购进铝合金材料。尽管东山县医院尚为将铝合 金运到,但五金公司还是和东山医院于1999年8月8日签订了买卖合同,购买 20吨铝合金材料,货值80000元,合同约定五金公司向东山医院支付了15000 元定金。8月9日五金公司向东山医院支付了定金15000元。合同约定的交货日 期为199年9月10日。由于李光的弟弟从其所任职的铝合金公司调走,无法再 获得价格比较低廉的铝合金,李光决定不再做铝合金生意。于是在199年9月 1日通知了五金公司,说明医院将其支付的15000元定金退回,双方合同不再履 行,五金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五金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东 山医院双倍返还定金,东山医院主张由于自己是非经营性单位,不能从事经营性 活动,因而买卖合同无效 问题:1、东山医院是否可以从事经营性活动? 2、本案中东山医院与五金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4、薛成、李军、陈雨和陈良诉平谷县西康村小学拖欠工程款案(商事关系 之认定) 1998年2月平谷县西康村小学要对校舍进行改造,把原来的破旧的土房改 成砖瓦结构的平房,大约投资34000元左右。平谷县西康村小学校长张天理认为 学校资金十分紧张,不能让正式的建筑公司来施工,那样的费用太高。于是张天 理与本村村民李和、薛林与陈风商量,由他们三人承包这个校舍工程,李和、薛 林与陈风都是泥瓦匠,有一定的建筑手艺和建筑工作经验,他们认为这个工程对 于几个农民来说也是非常不错的,比出去打工要好得多。但李和、薛林与陈风认 为三个人人手不够,于是李和找到自己的弟弟李军,薛林找到自己的哥哥薛成、 陈风找到自己的两个侄子陈雨和陈良,决定由他们七个人共同承包该工程。但薛 成、李军、陈雨和陈良认为他们自己也没有和西康村小学之间谈,不便参与合同 的签订。于是由李和、薛林与陈风三人与西康村小学签订了校舍建设承包合同 由于政府的建设资金还没有到位,西康村小学的建设资金只有村里筹集的12000 元。张天理与李和、薛林与陈风协商,在合同约定:“工程完成一半时支付12000 元,工程完成后,待政府财政资金到位后再支付剩余的款项。”合同约定的竣工 日期是1998年9月10日。合同签订以后,李和、薛林与陈风与其他四个人就开 始昼夜施工,工程进展比较顺利。到8月12日时工程基本上完工了,但由于夏 季降雨比较多,有两间校舍出现一些质量问题,但基本上不影响校舍的正常使用 8月15日李和、薛林与陈风三人通知张天理对校舍进行检验。张天理于8月18 日和乡总校负责基本建设的主任彭某共同对校舍工程进行验收,他们对校舍工程 基本上是满意的,并且在乡总校自己设计的工程验收单上都签了字。但由于财政 资金迟迟不能到位,一直到1999年8月份西康村小学还不能支付校舍工程的建 设款项。李和、薛林与陈风三个人认为自己和小学有合同约定在先,只有政府资 金到位才能支付工程款,但薛成、李军、陈雨和陈良认为工程已经完成一年了还 不付款,肯定被村委会或者张天理给占用了,于是向张天理多次索要工程款。但 张天理都以政府财政资金没有到位为理由不予付款。薛成、李军、陈雨和陈良于
2 金材料。由于李光的弟弟在一家铝合金公司任高级业务主管,因此李光购进的铝 合金的价格比市场价格要低一些。而东山县的市场还比较缺乏铝合金材料。东山 县五金公司得知东山县医院从外地购进一批铝合金,五金公司正急需铝合金。于 是五金公司想抢先从从东山县医院购进铝合金材料。尽管东山县医院尚为将铝合 金运到,但五金公司还是和东山医院于 1999 年 8 月 8 日签订了买卖合同,购买 20 吨铝合金材料,货值 80000 元,合同约定五金公司向东山医院支付了 15000 元定金。8 月 9 日五金公司向东山医院支付了定金 15000 元。合同约定的交货日 期为 1999 年 9 月 10 日。由于李光的弟弟从其所任职的铝合金公司调走,无法再 获得价格比较低廉的铝合金,李光决定不再做铝合金生意。于是在 1999 年 9 月 1 日通知了五金公司,说明医院将其支付的 15000 元定金退回,双方合同不再履 行,五金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五金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东 山医院双倍返还定金,东山医院主张由于自己是非经营性单位,不能从事经营性 活动,因而买卖合同无效。 问题:1、东山医院是否可以从事经营性活动? 2、本案中东山医院与五金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 4、薛成、李军、陈雨和陈良诉平谷县西康村小学拖欠工程款案(商事关系 之认定) 1998 年 2 月平谷县西康村小学要对校舍进行改造,把原来的破旧的土房改 成砖瓦结构的平房,大约投资 34000 元左右。平谷县西康村小学校长张天理认为 学校资金十分紧张,不能让正式的建筑公司来施工,那样的费用太高。于是张天 理与本村村民李和、薛林与陈风商量,由他们三人承包这个校舍工程,李和、薛 林与陈风都是泥瓦匠,有一定的建筑手艺和建筑工作经验,他们认为这个工程对 于几个农民来说也是非常不错的,比出去打工要好得多。但李和、薛林与陈风认 为三个人人手不够,于是李和找到自己的弟弟李军,薛林找到自己的哥哥薛成、 陈风找到自己的两个侄子陈雨和陈良,决定由他们七个人共同承包该工程。但薛 成、李军、陈雨和陈良认为他们自己也没有和西康村小学之间谈,不便参与合同 的签订。于是由李和、薛林与陈风三人与西康村小学签订了校舍建设承包合同。 由于政府的建设资金还没有到位,西康村小学的建设资金只有村里筹集的 12000 元。张天理与李和、薛林与陈风协商,在合同约定:“工程完成一半时支付 12000 元,工程完成后,待政府财政资金到位后再支付剩余的款项。”合同约定的竣工 日期是 1998 年 9 月 10 日。合同签订以后,李和、薛林与陈风与其他四个人就开 始昼夜施工,工程进展比较顺利。到 8 月 12 日时工程基本上完工了,但由于夏 季降雨比较多,有两间校舍出现一些质量问题,但基本上不影响校舍的正常使用。 8 月 15 日李和、薛林与陈风三人通知张天理对校舍进行检验。张天理于 8 月 18 日和乡总校负责基本建设的主任彭某共同对校舍工程进行验收,他们对校舍工程 基本上是满意的,并且在乡总校自己设计的工程验收单上都签了字。但由于财政 资金迟迟不能到位,一直到 1999 年 8 月份西康村小学还不能支付校舍工程的建 设款项。李和、薛林与陈风三个人认为自己和小学有合同约定在先,只有政府资 金到位才能支付工程款,但薛成、李军、陈雨和陈良认为工程已经完成一年了还 不付款,肯定被村委会或者张天理给占用了,于是向张天理多次索要工程款。但 张天理都以政府财政资金没有到位为理由不予付款。薛成、李军、陈雨和陈良于
是将西康村小学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制服工程款,并且承担预期付款的损失。张 天理辩称:四原告与西康村小学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没有资格跟自己要款,而且 政府的财政拨款没有到位,谁来要也没有钱,你反正不能把小学给强制执行了; 另外原告这一方也有施工质量问题,我们有权拒绝付款。 问题:1、在本案中薛成、李军、陈雨和陈良是否有原告资格?小学是否可以成 为本案的被告? 2、李和、薛林与陈风是否可以成为该校舍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当事人? 3、张天理称“而且政府的财政拨款没有到位,谁来要也没有钱,你反正 不能把小学给强制执行了。”这种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第二章: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 案例1、北京大学诉大连北大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称权案(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 权利能力之区别与联系 大连北大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汽车销售的公司,其前身是“北大车行”, 在大连市工商局注册,而且“北大”还被公司注册为了商标。北京大学发现大连 北大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北大”字样作为自己公司的字号,并且注册为商标,认 为北大作为大学名称,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北大为北京大学的简称几乎约定俗 成。而北大科技的前身'北大车行本身就容易让人望文生义,认为是北大所办的 汽车产业;改名为北大科技后,由于北大本身从事教育科研,‘北大科技’无疑 更会给人以错误的信息。因此,大连北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大科技既对北大 造成了负面影响,同时由於北大本身的知名度,对部分股民也会产生一定误导。 问题:1、大连北大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北大”作为自己的商号是否构成侵权? 2、北京大学可以对大连北大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哪些诉讼请求?其根据是 什么? 案例2、同安县洪塘镇郭山村村民委员会诉郭本等解除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 (商事主体之认定) 1984年11月初,同安县洪塘镇郭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研究将该村的4 片果树实行招、投标,拟定的承包方案包括:(1)承包的地点及范围;(2)承包 时间自1985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3)承包费为一年6000元 人民币,一次性预交3年,共计18000元。随后,村委会又召开村民小组长以上 干部会议讨论通过了该方案 1984年12月23日上午,村委会在村部正式举行投标,同时邀请了洪塘镇 党委、司法办、派出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到场监督。由村党支部书记宣布招标方 案及承包条件。全体村民自愿分成7个投标组,每组限派两位代表到村部二楼参 加投标。投标又村党支部副书记郭金贞主持唱标。揭标后,村民郭本小组以46060 元的最高标金中标。郭本小组投标前入股者共有27人,其中包括村干部7人、 村民小组长10人,村民10人,郭本小组中标后,又邀请村委会主任郭添寿、村 民郭世川等8人入股 1985年1月1日,村委会作为发包方与郭本、村民郭世川为代表的承包方 签订了《专业场果树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石罗脚、坟林、新桥头
3 是将西康村小学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制服工程款,并且承担预期付款的损失。张 天理辩称:四原告与西康村小学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没有资格跟自己要款,而且 政府的财政拨款没有到位,谁来要也没有钱,你反正不能把小学给强制执行了; 另外原告这一方也有施工质量问题,我们有权拒绝付款。 问题:1、在本案中薛成、李军、陈雨和陈良是否有原告资格?小学是否可以成 为本案的被告? 2、李和、薛林与陈风是否可以成为该校舍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当事人? 3、张天理称“而且政府的财政拨款没有到位,谁来要也没有钱,你反正 不能把小学给强制执行了。”这种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第二章: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 案例 1、北京大学诉大连北大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称权案(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 权利能力之区别与联系) 大连北大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汽车销售的公司,其前身是“北大车行”, 在大连市工商局注册,而且“北大”还被公司注册为了商标。北京大学发现大连 北大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北大”字样作为自己公司的字号,并且注册为商标,认 为北大作为大学名称,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北大'为北京大学的简称几乎约定俗 成。而'北大科技'的前身'北大车行'本身就容易让人望文生义,认为是北大所办的 汽车产业;改名'为北大科技'后,由于北大本身从事教育科研,‘北大科技’无疑 更会给人以错误的信息。因此,大连北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大科技'既对北大 造成了负面影响,同时由於北大本身的知名度,对部分股民也会产生一定误导。 问题:1、大连北大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北大”作为自己的商号是否构成侵权? 2、北京大学可以对大连北大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哪些诉讼请求?其根据是 什么? 案例 2、同安县洪塘镇郭山村村民委员会诉郭本等解除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 (商事主体之认定) 1984 年 11 月初,同安县洪塘镇郭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研究将该村的 4 片果树实行招、投标,拟定的承包方案包括:(1)承包的地点及范围;(2)承包 时间自 198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0 年 12 月 31 日止;(3)承包费为一年 6000 元 人民币,一次性预交 3 年,共计 18000 元。随后,村委会又召开村民小组长以上 干部会议讨论通过了该方案。 1984 年 12 月 23 日上午,村委会在村部正式举行投标,同时邀请了洪塘镇 党委、司法办、派出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到场监督。由村党支部书记宣布招标方 案及承包条件。全体村民自愿分成 7 个投标组,每组限派两位代表到村部二楼参 加投标。投标又村党支部副书记郭金贞主持唱标。揭标后,村民郭本小组以 46060 元的最高标金中标。郭本小组投标前入股者共有 27 人,其中包括村干部 7 人、 村民小组长 10 人,村民 10 人,郭本小组中标后,又邀请村委会主任郭添寿、村 民郭世川等 8 人入股。 1985 年 1 月 1 日,村委会作为发包方与郭本、村民郭世川为代表的承包方 签订了《专业场果树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石罗脚、坟林、新桥头
六月六、双头坑等地的龙眼、荔枝约3000余株,发包给郭本、村民郭世川等人 承包,承包时间自1985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承包费为每年15353 元,同时还约定交纳承包款的时间为及不准许村外人承包,不准许修枝、毁枝和 违约责任等。该合同还办理了公证手续。合同订立后,截止1991年底,承包方 共计缴纳了7年的承包款107472元。 合同签订以后,由于龙眼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加上果树自然增产及承包 方的管理因素,导致承、发包方的收益差距拉大,特别是1991年又遇上果树生 长的“大年”,致使承包、发包方的收益差距更加悬殊。郭山村多数村民认为, 该承包合同是村干部利用职权欺诈村民而签订的。1992年5月3日,郭山村多 数村民强行将承包的果树分配到各村民小组,引起纠纷。1992年8月22日,郭 山村村委会主任郭典水接受上级领导意见退出承包方,并代表村委会向厦门市中 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请求收回发包出去的果 树,退还被告的承包款。 被告称:被告是在民主、公开和严密监督下与其他村民平等参与投标,并以 最高标金中标的,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民主议定 原则,是合法有效的。 问题:1、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2、市场价格的上涨对本合同的履行有什么样的影响? 3、郭本与入股到27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3、上海国际服务贸易公司诉柏宁顿国际贸易(上海)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提 供单据致使使其不能获得出口退税赔偿损失案。(商事行为之认定 1995年7月5日,上海国际服务贸易公司(保税区企业)与柏宁顿国际贸 易(上海)公司(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售货确认书两份,规定由上海国 际服务贸易公司向柏宁顿国际贸易(上海)公司供应1000号PVC塑料粒子550 吨。当日,双方另行签订了关于上述两份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说明:由上 海国际服务贸易公司和柏宁顿国际贸易(上海)公司达成PVC塑料粒子1000号 共550吨出口业务,通过上海外高桥海关出口报关,同时办理进口来料加工出口 报关手续。为便于上海国际服务贸易公司水利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柏宁顿国际 贸易(上海)公司必须协助在双方办妥货款结算后,尽快提供给上海国际服务贸 易公司:1、进口报关单有效复印件。2、进料加工及进口、出口报关及核销证明。 如果任何一方违约,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款赔偿对方相关合理的经济损失。售货合 同履行后,上海国际服务贸易公司因未得到退税,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起诉称:被告(柏宁顿国际贸易(上海)公司)未按补充协议尽快向原告提供进 口报关单有效复印件,进料加工、出口报关及核销证明,之后,因被告未按照补 充协议内容履行,造成其未得到应得的退税。现要求被告赔偿其人民币786495 万元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该损失自1996年7月至10月的银行利息人民币31459 元。被告称其已按照补充协议的要求履行了义务。把该批货物卖给了境内企业(即 进口),并由境内加工企业加工成成品复出口,有关单据证明也交给了原告。但 按照国家规定,原告一直补充协议取得的文件不能获得退税,因此双方之间不存 在赔偿关系。 问题:1、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交付进口报关单有效复印件,进料加工、出口报关
4 六月六、双头坑等地的龙眼、荔枝约 3000 余株,发包给郭本、村民郭世川等人 承包,承包时间自 198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0 年 12 月 31 日,承包费为每年 15353 元,同时还约定交纳承包款的时间为及不准许村外人承包,不准许修枝、毁枝和 违约责任等。该合同还办理了公证手续。合同订立后,截止 1991 年底,承包方 共计缴纳了 7 年的承包款 107472 元。 合同签订以后,由于龙眼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加上果树自然增产及承包 方的管理因素,导致承、发包方的收益差距拉大,特别是 1991 年又遇上果树生 长的“大年”,致使承包、发包方的收益差距更加悬殊。郭山村多数村民认为, 该承包合同是村干部利用职权欺诈村民而签订的。1992 年 5 月 3 日,郭山村多 数村民强行将承包的果树分配到各村民小组,引起纠纷。1992 年 8 月 22 日,郭 山村村委会主任郭典水接受上级领导意见退出承包方,并代表村委会向厦门市中 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请求收回发包出去的果 树,退还被告的承包款。 被告称:被告是在民主、公开和严密监督下与其他村民平等参与投标,并以 最高标金中标的,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民主议定 原则,是合法有效的。 问题:1、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2、市场价格的上涨对本合同的履行有什么样的影响? 3、郭本与入股到 27 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 3、上海国际服务贸易公司诉柏宁顿国际贸易(上海)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提 供单据致使使其不能获得出口退税赔偿损失案。(商事行为之认定) 1995 年 7 月 5 日,上海国际服务贸易公司(保税区企业)与柏宁顿国际贸 易(上海)公司(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售货确认书两份,规定由上海国 际服务贸易公司向柏宁顿国际贸易(上海)公司供应 1000 号 PVC 塑料粒子 550 吨。当日,双方另行签订了关于上述两份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说明:由上 海国际服务贸易公司和柏宁顿国际贸易(上海)公司达成 PVC 塑料粒子 1000 号 共 550 吨出口业务,通过上海外高桥海关出口报关,同时办理进口来料加工出口 报关手续。为便于上海国际服务贸易公司水利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柏宁顿国际 贸易(上海)公司必须协助在双方办妥货款结算后,尽快提供给上海国际服务贸 易公司:1、进口报关单有效复印件。2、进料加工及进口、出口报关及核销证明。 如果任何一方违约,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款赔偿对方相关合理的经济损失。售货合 同履行后,上海国际服务贸易公司因未得到退税,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起诉称:被告(柏宁顿国际贸易(上海)公司)未按补充协议尽快向原告提供进 口报关单有效复印件,进料加工、出口报关及核销证明,之后,因被告未按照补 充协议内容履行,造成其未得到应得的退税。现要求被告赔偿其人民币 786495 万元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该损失自 1996 年 7 月至 10 月的银行利息人民币 31459 元。被告称其已按照补充协议的要求履行了义务。把该批货物卖给了境内企业(即 进口),并由境内加工企业加工成成品复出口,有关单据证明也交给了原告。但 按照国家规定,原告一直补充协议取得的文件不能获得退税,因此双方之间不存 在赔偿关系。 问题:1、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交付进口报关单有效复印件,进料加工、出口报关
及核销证明等增值税退税平正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获得支持? 第三章:商事登记与商业帐簿 案例1、红生有限公司股东诉杨山华赔偿损失案(商业帐簿及其法律责任 红生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农机经营的企业,于1999年年初成立。该公司有6 位股东,均为自然人,其中杨山华一人出资22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 红生公司成立后,全体股东选举杨山华为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杨山华主持公司 工作认为本公司经济业务不是十分复杂,没有必要单独设立会计机构和会计人 员,这样可以节省一大笔费用。于是杨山华决定聘请一位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李某代位记帐。李某每半个月来公司进行一次帐务处理,帐务处理所依据的会 计凭证都是杨山华提供的。1999年年底李某根据帐务处理的结果编制了本年度 的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财务会计报告交给了每位股东。其他五位股东看到该财务 会计报告后,认为该财务会计报告有严重问题,并且怀疑杨山华有侵占公司财产 行为。于是五位股东联合聘请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对红生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审计的结果是有三笔应收帐款列为坏帐是错误的,公司的公积金提取 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而且还有一些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是不合法的。五位股东向 法院起诉杨山华,要求杨山华赔偿损失。 问题:1、杨山华聘请李某代为记帐是否合法? 2、五位股东是否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红生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 3、五位股东向法院起诉是否有根据? 4、杨山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案例2、陆飞、秦成雨和王达诉万盛电器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案(商事帐 簿及其法律责任 万盛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电器制造的企业,设立于1998年。该公司 共有6位股东,其中法人股股东有两位:华天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华天公司) 和东河县无线电设备厂,其余四位股东是自然人,即何天、陆飞、秦成雨和王达。 在以上股东中持股情况分别是:华天公司持股52%,东河县无线电厂持股24% 何天持股9%,其余三位股东分别持股5%,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万盛公司 董事长由华天公司总经理李思担任,总经理由何天担任。该公司在1998年、1999 年两年是创业期间,因此公司没有对盈余进行分配,而是对公司资产进行了积累, 到1999年年底公司已有公积金达180万元。到2000年该公司的销售情况十分良 好,规模不断扩大。第一大股东华天公司的董事长认为万盛公司如果资本再继续 扩大,可以成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并且为以后进行上市做准备。于是根据华天 公司董事长的指示,万盛公司董事长李思找到公司的会计主管许名山,要求其对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会计帐簿进行调整。根据李思的要求,许名山把公司 存货的计价方法由过去的先进先出法改成后进先出法(因为该公司经营的电器市 场价格比过去一年上涨),把属于华天公司的资产列入万盛公司的资产,计入到 公司的资产帐户上。这样使万盛公司的资产总额扩大了。华天公司曾经在1999
5 及核销证明等增值税退税平正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获得支持? 第三章:商事登记与商业帐簿 案例 1、红生有限公司股东诉杨山华赔偿损失案(商业帐簿及其法律责任) 红生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农机经营的企业,于 1999 年年初成立。该公司有 6 位股东,均为自然人,其中杨山华一人出资 22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30%。 红生公司成立后,全体股东选举杨山华为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杨山华主持公司 工作认为本公司经济业务不是十分复杂,没有必要单独设立会计机构和会计人 员,这样可以节省一大笔费用。于是杨山华决定聘请一位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李某代位记帐。李某每半个月来公司进行一次帐务处理,帐务处理所依据的会 计凭证都是杨山华提供的。1999 年年底李某根据帐务处理的结果编制了本年度 的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财务会计报告交给了每位股东。其他五位股东看到该财务 会计报告后,认为该财务会计报告有严重问题,并且怀疑杨山华有侵占公司财产 行为。于是五位股东联合聘请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对红生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审计的结果是有三笔应收帐款列为坏帐是错误的,公司的公积金提取 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而且还有一些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是不合法的。五位股东向 法院起诉杨山华,要求杨山华赔偿损失。 问题:1、杨山华聘请李某代为记帐是否合法? 2、五位股东是否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红生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 3、五位股东向法院起诉是否有根据? 4、杨山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案例 2、陆飞、秦成雨和王达诉万盛电器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案(商事帐 簿及其法律责任) 万盛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电器制造的企业,设立于 1998 年。该公司 一共有 6 位股东,其中法人股股东有两位:华天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华天公司) 和东河县无线电设备厂,其余四位股东是自然人,即何天、陆飞、秦成雨和王达。 在以上股东中持股情况分别是:华天公司持股 52%,东河县无线电厂持股 24%, 何天持股 9%,其余三位股东分别持股 5%,公司注册资本 300 万元。万盛公司 董事长由华天公司总经理李思担任,总经理由何天担任。该公司在 1998 年、1999 年两年是创业期间,因此公司没有对盈余进行分配,而是对公司资产进行了积累, 到 1999 年年底公司已有公积金达 180 万元。到 2000 年该公司的销售情况十分良 好,规模不断扩大。第一大股东华天公司的董事长认为万盛公司如果资本再继续 扩大,可以成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并且为以后进行上市做准备。于是根据华天 公司董事长的指示,万盛公司董事长李思找到公司的会计主管许名山,要求其对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会计帐簿进行调整。根据李思的要求,许名山把公司 存货的计价方法由过去的先进先出法改成后进先出法(因为该公司经营的电器市 场价格比过去一年上涨),把属于华天公司的资产列入万盛公司的资产,计入到 公司的资产帐户上。这样使万盛公司的资产总额扩大了。华天公司曾经在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