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证明论 、证明的概念和分类 (一)证明的概念:指诉讼当事人(包括国家公诉机关) 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 证据,并运用证据论证争议事实和诉讼主张的活动 1、主体:诉讼当事人和国家公诉机关。(公安机关为公 诉机关作准备) 、目的:论证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和诉讼主张。 3、方法: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运用证据。 4、时间:在审判阶段。 5、指向:审判机关(法官)。 (二)证明的分类 1、严格证明(狭义证明):必须使用具有证据能力并经 过合法调查的证据,并且必须使法官达到完全确信(不是绝 对确信)的程度的证明 (用于诉讼案件中实体问题即实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如 是否犯罪、违约;和某些程序事实,如申请再审、申请督促 程序、破产程序) 2、自由证明(释明、任意证明):指使用不具有法定证 据能力或者没有经过合法调查的证据,并且只要使法官达到
第五讲 证明论 一、证明的概念和分类 (一)证明的概念:指诉讼当事人(包括国家公诉机关) 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 证据,并运用证据论证争议事实和诉讼主张的活动。 1、主体:诉讼当事人和国家公诉机关。(公安机关为公 诉机关作准备) 2、目的:论证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和诉讼主张。 3、方法: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运用证据。 4、时间:在审判阶段。 5、指向:审判机关(法官)。 (二)证明的分类 1、严格证明(狭义证明):必须使用具有证据能力并经 过合法调查的证据,并且必须使法官达到完全确信(不是绝 对确信)的程度的证明。 (用于诉讼案件中实体问题即实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如 是否犯罪、违约;和某些程序事实,如申请再审、申请督促 程序、破产程序) 2、自由证明(释明、任意证明):指使用不具有法定证 据能力或者没有经过合法调查的证据,并且只要使法官达到
大致相信(薄弱心证)的程度的证明。(多用于程序事实的 证明。如应否回避、逮捕等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证明对象 (一)含义:亦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指证明主体运 用证据来加以证明的案件争议事实。(广义包括实体事实和 程序事实如释明事实,狭义仅指诉讼实体事实,一般从狭义 理解) 主要是和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关的事实,包括被告 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罪行轻重如何、适 用何种刑罚等问题的事实。(除上述实体要件事实外,也包 括某些程序事实如再审事实) (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七何”要素,英美国家概括为 “七W”要素) (三)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的涉及实体民事权利义务的事实 (很复杂) (四)免证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 1、免证事实的含义: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不必当事 人举证证明的事实。 2、范围:(参见解释第9条)
大致相信(薄弱心证)的程度的证明。(多用于程序事实的 证明。如应否回避、逮捕等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二、证明对象 (一)含义:亦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指证明主体运 用证据来加以证明的案件争议事实。(广义包括实体事实和 程序事实如释明事实,狭义仅指诉讼实体事实,一般从狭义 理解)。 (二) 主要是和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关的事实,包括被告 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罪行轻重如何、适 用何种刑罚等问题的事实。(除上述实体要件事实外,也包 括某些程序事实如再审事实) (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七何”要素,英美国家概括为 “七 W”要素) (三)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的涉及实体民事权利义务的事实。 (很复杂) (四)免证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 1、免证事实的含义: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不必当事 人举证证明的事实。 2、范围:(参见解释第 9 条)
(1)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参见自认)(无争议,诉讼 上、法庭上的自认) (2)众所周知的事实。指在诉讼发生时为一定区域内 大多数人所知道的事实。 A、时间相对性—一诉讼发生时 B、地域的相对性。以审判法院管辖的范围为标准(美 国) C、为一般社会成员所共知(大多数人) D、为审理案件的法官所知。 (法官的素质:学历、年龄、经验、考试) (3)自然规律及定理。 (4)预决事实 A、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例外:依照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一般不具有 预决力,如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死亡判决) B、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5)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公证程序的真实性 保障) 3、当事人的主张权(不是义务) 4、对方当事人的反证权。(如判决被再审撤消一一需重 新证明事实、公证证明被推翻)。(但自认不存在反证情况, 自然规律及定理不允许反证)
(1)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参见自认)(无争议,诉讼 上、法庭上的自认) (2)众所周知的事实。指在诉讼发生时为一定区域内 大多数人所知道的事实。 A、时间相对性——诉讼发生时 B、地域的相对性。以审判法院管辖的范围为标准(美 国) C、为一般社会成员所共知(大多数人) D、为审理案件的法官所知。 (法官的素质:学历、年龄、经验、考试) (3)自然规律及定理。 (4)预决事实。 A、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例外:依照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一般不具有 预决力,如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死亡判决) B、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5)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公证程序的真实性 保障) 3、当事人的主张权(不是义务)。 4、对方当事人的反证权。(如判决被再审撤消——需重 新证明事实、公证证明被推翻)。(但自认不存在反证情况, 自然规律及定理不允许反证)
(五)司法认知(不属于证明对象) 1、含义:也称审判上的认知,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 法规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初步认定其 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2、与免证事实的比较: (1)无本质区别,都能产生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 力。(范围大,包括适用法律) (2)两者的认识角度不同。免证事实以当事人为视角, 司法认知以法院为视角,强调法官的认证行为及其主动性 (意义:提高诉讼效率) 3、认知程序。法官对准备认知的事实,一般应告知当 事人,以便给予反驳、辩论的机会。(秘密认知)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一)概念:指证明主体(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的提 出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以避免法院作出对己不 利的裁判结果的责任。(使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 1、内容: (1)主张责任。提出诉讼主张的责任。(主张是证明的 前提,无主张即无诉讼) (2)提供证据责任(狭义的举证责任)。(并非所有提 供证据的行为都是这种责任,如辩护权,法院职权取证)
(五)司法认知(不属于证明对象) 1、含义:也称审判上的认知,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 法规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初步认定其 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2、与免证事实的比较: (1)无本质区别,都能产生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 力。(范围大,包括适用法律) (2)两者的认识角度不同。免证事实以当事人为视角, 司法认知以法院为视角,强调法官的认证行为及其主动性。 (意义:提高诉讼效率) 3、认知程序。法官对准备认知的事实,一般应告知当 事人,以便给予反驳、辩论的机会。(秘密认知) 三、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一)概念:指证明主体(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的提 出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以避免法院作出对己不 利的裁判结果的责任。(使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 1、内容: (1)主张责任。提出诉讼主张的责任。(主张是证明的 前提,无主张即无诉讼) (2)提供证据责任(狭义的举证责任)。(并非所有提 供证据的行为都是这种责任,如辩护权,法院职权取证)
(3)说服责任。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 (我国强调提供证据责任,对说服责任不够重视,因强调法 官查明真相的职权) (4)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一种潜在的风险责任,并 非必然发生的责任,只有不履行上述三种证明责任内容,或 履行后案件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实际发生—一职权 主义诉讼模式中,还必须在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调查清楚的 情况下) (不利后果一般表现为败诉,但民事案件中的败诉是实 体上的不利后果,丧失实体权利或承担实体义务,而刑事原 告、行政被告的败诉是诉讼意义上的不利后果) 2、对内容的分类(民事): (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1—3项内容)。一种动 态的,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反复、互相转移的举证责任(主要 是民事诉讼) (2)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第4项内容)。存在的理 由 A、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司法判断权 的设置目的,及时、务必裁判) B、法官在案件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真伪不明不等于 “伪”,责任方败诉) (3)划分的实践意义:
(3)说服责任。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 (我国强调提供证据责任,对说服责任不够重视,因强调法 官查明真相的职权) (4)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一种潜在的风险责任,并 非必然发生的责任,只有不履行上述三种证明责任内容,或 履行后案件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实际发生——职权 主义诉讼模式中,还必须在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调查清楚的 情况下) (不利后果一般表现为败诉,但民事案件中的败诉是实 体上的不利后果,丧失实体权利或承担实体义务,而刑事原 告、行政被告的败诉是诉讼意义上的不利后果) 2、对内容的分类(民事): (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1——3 项内容)。一种动 态的,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反复、互相转移的举证责任(主要 是民事诉讼) (2)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第 4 项内容)。存在的理 由: A、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司法判断权 的设置目的,及时、务必裁判) B、法官在案件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真伪不明不等于 “伪”,责任方败诉) (3)划分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