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 人破产的条件和根据。 )国有企业法人 《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 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本法 规定宣告破产。”因此,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 因有三项事实构成:其一,企业经营管理不善; 其二,严重亏损:其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 就是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必须是由于 经营不善造成的,而且必须达到严重亏损的程度, 否则不具备破产条件
三、破产原因 ◼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 人破产的条件和根据。 (一)国有企业法人 ◼ 《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 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本法 规定宣告破产。”因此,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 因有三项事实构成:其一,企业经营管理不善; 其二,严重亏损;其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 就是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必须是由于 经营不善造成的,而且必须达到严重亏损的程度, 否则不具备破产条件
)国有企业法人 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企 业破产法意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务清偿期限己经届满 (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破产法意见》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 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国有企业法人 ◼ 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企 业破产法意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务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破产法意见》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 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非国有企业法人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 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还债。”因此,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 由两项事实构成:第一,严重亏损;第二,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也就是说,对于这部分企业在破产实质条 件上的限制,比对国有企业要较为宽松
(二)非国有企业法人 ◼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 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还债。”因此,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 由两项事实构成:第一,严重亏损;第二,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也就是说,对于这部分企业在破产实质条 件上的限制,比对国有企业要较为宽松
三)商业银行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1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破产 原因仅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一项事实构成。对该 项事实的认定,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 释
(三)商业银行 ◼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1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破产 原因仅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一项事实构成。对该 项事实的认定,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 释
四、破产案件的管辖 )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任 何机关、团体和单位均无权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 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 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口法院的级别管辖是根据企业登记机关的级别而确定的, 即: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 业,其破产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 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由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个别案件可由上下级法院协议管辖。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四、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任 何机关、团体和单位均无权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 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 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 法院的级别管辖是根据企业登记机关的级别而确定的, 即: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 业,其破产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 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由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个别案件可由上下级法院协议管辖。 ◼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