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概论 那种案件时,一个州怎么会把管辖权授予联邦法院呢?法院 把第十一条修正案看成是在主权豁免学说基础之上授予个人 的豁免权。这种豁免权可以放弃。虽然这种解释使后来的法 院感到满意,但在逻辑上并不那么令人信服。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这样一种原则:当一名官员 的行为违宪时,他的行为就不算是州政府的行为,至少在第 十一条修正案的范畴内是如此。这一规则,即“扬单方面诉 讼案”(1908年)的原则,类似于英国普通法戒律:“国王不 会有错。”根据这一原则,州的行动绝不会违宪,因为第十一 条修正案提供了主权豁免,使之免受合宪性审査。然而,州 的官员以个人资格行事时可能违宪,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受 联邦管辖,第十一条修正案不为他们提供庇护。维护联邦宪 法权利之需要占了上风。因此,当据称州的一些官员的违宪 行动在肯特州立大学造成一些学生的死亡后,不能用第十 条修正案禁止对他们起诉,见“朔伊尔诉罗德斯案”(1974 年)。然而,第十一条修正案被解释为禁止联邦法院发出要求 州官员按照州法律行事的命令,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州是真 正有关当事方,不存在需要维护联邦权利的问题。见“彭赫 斯特州立学院和医院诉哈尔德曼案”(1984年)。 扬单方面诉讼案”所确立的第十一条修正案阻止性规定 之例外对美国宪法法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如果没有 扬单方面诉讼案”原则,让难以驾驭的各州服从单一联邦宪 法法规则就会比较困难。例如,州立法代表名额分配不公平 的问题就难以在违反桀骜不驯的各个州的意愿的情况下,在 联邦法院得到解决。总之,没有“扬单方面诉讼案”,重新分
那 种 案 件 时 , 一 个 州 怎 么 会 把 管 辖 权 授 予 联 邦 法 院 呢 ? 法 院 把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看 成 是 在 主 权 豁 免 学 说 基 础 之 上 授 予 个 人 的 豁 免 权 。 这 种 豁 免 权 可 以 放 弃 。 虽 然 这 种 解 释 使 后 来 的 法 院 感 到 满 意 , 但 在 逻 辑 上 并 不 那 么 令 人 信 服 。 第 三 ,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一 点 是 这 样 一 种 原 则 : 当 一 名 官 员 的 行 为 违 宪 时 , 他 的 行 为 就 不 算 是 州 政 府 的 行 为 , 至 少 在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的 范 畴 内 是 如 此 。 这 一 规 则 , 即 “ 扬 单 方 面 诉 讼 案 ” ( 1 9 0 8 年 ) 的 原 则 , 类 似 于 英 国 普 通 法 戒 律 : “ 国 王 不 会 有 错 。 ” 根 据 这 一 原 则 , 州 的 行 动 绝 不 会 违 宪 , 因 为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提 供 了 主 权 豁 免 , 使 之 免 受 合 宪 性 审 查 。 然 而 , 州 的 官 员 以 个 人 资 格 行 事 时 可 能 违 宪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他 们 受 联 邦 管 辖 ,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不 为 他 们 提 供 庇 护 。 维 护 联 邦 宪 法 权 利 之 需 要 占 了 上 风 。 因 此 , 当 据 称 州 的 一 些 官 员 的 违 宪 行 动 在 肯 特 州 立 大 学 造 成 一 些 学 生 的 死 亡 后 , 不 能 用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禁 止 对 他 们 起 诉 , 见 “ 朔 伊 尔 诉 罗 德 斯 案 ” ( 1 9 7 4 年 ) 。 然 而 ,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被 解 释 为 禁 止 联 邦 法 院 发 出 要 求 州 官 员 按 照 州 法 律 行 事 的 命 令 , 因 为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州 是 真 正 有 关 当 事 方 , 不 存 在 需 要 维 护 联 邦 权 利 的 问 题 。 见 “ 彭 赫 斯 特 州 立 学 院 和 医 院 诉 哈 尔 德 曼 案 ” ( 1 9 8 4 年 ) 。 “ 扬 单 方 面 诉 讼 案 ” 所 确 立 的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阻 止 性 规 定 之 例 外 对 美 国 宪 法 法 的 发 展 有 着 极 为 重 要 的 意 义 。 如 果 没 有 “ 扬 单 方 面 诉 讼 案 ” 原 则 , 让 难 以 驾 驭 的 各 州 服 从 单 一 联 邦 宪 法 法 规 则 就 会 比 较 困 难 。 例 如 , 州 立 法 代 表 名 额 分 配 不 公 平 的 问 题 就 难 以 在 违 反 桀 骜 不 驯 的 各 个 州 的 意 愿 的 情 况 下 , 在 联 邦 法 院 得 到 解 决 。 总 之 , 没 有 “ 扬 单 方 面 诉 讼 案 ” , 重 新 分 2 0 美 国 宪 法 概 论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美国宪法概论 配议席的决定就不可能做出,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规定就会因 为第十一条修正案而搁浅。但是援引该原则的确引起逻辑上 的不通。一名州官员的行为怎么可以在为确定是否违反第十 四条修正案之目的时构成“州政府行为”,另一方面又不算是 州政府行为,不能援引第十一条修正案的阻止性规定呢?佩 卡姆大法官先生在对“扬单方面诉讼案”作出判决时,一直 想找出这一问题的答案,但这个答案像鬼影子一样,始终未 能被他抓住。于是他干脆闭口不谈这一问题。后来的联邦法 院也不认真探究这个问题。一些评论家认为,如果要进行解 释,需要说的全部内容是,第十四条修正案只是对第十一条 修正案的限定。 当所要求的救助实际上构成了对州金库的追溯支出而与 判该州损害赔偿无什么区别时,第十一条修正案将阻止这种 诉讼。见“埃德尔曼诉乔丹案”(1974年)。构成“扬单方面 诉讼案”原则之例外的“埃德尔曼案”并不阻止可能出现的 补偿,即使这种为执行法院命令所作的补偿涉及到州的支出 现在我们举例说明这一问题:在“赫托诉芬尼案”(1978年) 中,最高法院裁定,州监狱官员因背信弃义的违宪行为败诉 而被裁决支付律师费用,这是不违反第十一条修正案的,即 使这一裁决的最后结果是由州政府来支付费用。同样地,为 执行取消种族隔离的命令,司法部门强使州政府支付有关费 用,被看成是一个附属问题,并不违反第十一条修正案。见 “米利肯诉布拉德利案”(1977年)(“米利肯案之二”) 第十一条修正案豁免的最后一个例外是,国会有权根据 第十三条修正案第二款、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五款和第十五条
配 议 席 的 决 定 就 不 可 能 做 出 , 第 十 四 条 修 正 案 的 规 定 就 会 因 为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而 搁 浅 。 但 是 援 引 该 原 则 的 确 引 起 逻 辑 上 的 不 通 。 一 名 州 官 员 的 行 为 怎 么 可 以 在 为 确 定 是 否 违 反 第 十 四 条 修 正 案 之 目 的 时 构 成 “ 州 政 府 行 为 ” , 另 一 方 面 又 不 算 是 州 政 府 行 为 , 不 能 援 引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的 阻 止 性 规 定 呢 ? 佩 卡 姆 大 法 官 先 生 在 对 “ 扬 单 方 面 诉 讼 案 ” 作 出 判 决 时 , 一 直 想 找 出 这 一 问 题 的 答 案 , 但 这 个 答 案 像 鬼 影 子 一 样 , 始 终 未 能 被 他 抓 住 。 于 是 他 干 脆 闭 口 不 谈 这 一 问 题 。 后 来 的 联 邦 法 院 也 不 认 真 探 究 这 个 问 题 。 一 些 评 论 家 认 为 , 如 果 要 进 行 解 释 , 需 要 说 的 全 部 内 容 是 , 第 十 四 条 修 正 案 只 是 对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的 限 定 。 当 所 要 求 的 救 助 实 际 上 构 成 了 对 州 金 库 的 追 溯 支 出 而 与 判 该 州 损 害 赔 偿 无 什 么 区 别 时 ,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将 阻 止 这 种 诉 讼 。 见 “ 埃 德 尔 曼 诉 乔 丹 案 ” ( 1 9 7 4 年 ) 。 构 成 “ 扬 单 方 面 诉 讼 案 ” 原 则 之 例 外 的 “ 埃 德 尔 曼 案 ” 并 不 阻 止 可 能 出 现 的 补 偿 , 即 使 这 种 为 执 行 法 院 命 令 所 作 的 补 偿 涉 及 到 州 的 支 出 。 现 在 我 们 举 例 说 明 这 一 问 题 : 在 “ 赫 托 诉 芬 尼 案 ” ( 1 9 7 8 年 ) 中 , 最 高 法 院 裁 定 , 州 监 狱 官 员 因 背 信 弃 义 的 违 宪 行 为 败 诉 而 被 裁 决 支 付 律 师 费 用 , 这 是 不 违 反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的 , 即 使 这 一 裁 决 的 最 后 结 果 是 由 州 政 府 来 支 付 费 用 。 同 样 地 , 为 执 行 取 消 种 族 隔 离 的 命 令 , 司 法 部 门 强 使 州 政 府 支 付 有 关 费 用 , 被 看 成 是 一 个 附 属 问 题 , 并 不 违 反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 见 “ 米 利 肯 诉 布 拉 德 利 案 ” ( 1 9 7 7 年 ) ( “ 米 利 肯 案 之 二 ” ) 。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豁 免 的 最 后 一 个 例 外 是 , 国 会 有 权 根 据 第 十 三 条 修 正 案 第 二 款 、 第 十 四 条 修 正 案 第 五 款 和 第 十 五 条 美 国 宪 法 概 论 2 1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美国宪法概论 修正案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法律。这几条南北战争时期的修正 案是继第十一条修正案之后通过的,对州政府行为施加了具 体限制。这几个条款都规定,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这些 保证。根据这种授权,国会可以通过立法制定补偿措施,即 使这些措施是针对州政府的。见“菲茨帕特里克诉比泽尔 案”(1976年)。同样,国会有权根据贸易条款立法,废除各 州的第十一条修正案豁免权,使一个州作出金钱损害赔偿。见 宾夕法尼亚州诉联合煤气公司案”(1989年)。国会废除州第 十一条修正案豁免权的意图必须“在法规的语言中有清楚的 表述,不要造成误解。”见“阿塔斯卡德罗市州立医院诉斯坎 伦案”(1985年)。还应当注意,州本身可以自愿放弃第十 条修正案规定的豁免权。但这种放弃应清楚地表达:“因此, 为了使一项州的法规或宪法条款构成放弃第十一条修正案规 定的豁免权,它必须具体说明该州同意在联邦法院接受诉讼 的意愿。”一个州根据1973年联邦《复兴法》接收联邦资金, 仅此本身并没有放弃它的第十一条修正案豁免权。见“阿塔 斯卡德罗市州立医院诉斯坎伦案”(1989年)。但是纽约和新 泽西州港口管理局在同意以下两个条件时放弃了第十一条修 正案的豁免权: 同意为建立港口管理局而签订的两州法 定契约中的诉讼条款;二、同意两州契约中的地点条款,该 条款提到由美国建立的司法区。见“港口管理局跨赫德森公 司诉菲尼案”(1990年)。 在“阿塔斯卡德罗市案”中,布伦南大法官为限制第十 条修正案的范围做出了重大努力,但没有成功。他慷慨激 昂地发表了不同意多数大法官意见的长篇讲话,指出,无论
修 正 案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制 定 法 律 。 这 几 条 南 北 战 争 时 期 的 修 正 案 是 继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之 后 通 过 的 , 对 州 政 府 行 为 施 加 了 具 体 限 制 。 这 几 个 条 款 都 规 定 , 国 会 有 权 以 适 当 立 法 实 施 这 些 保 证 。 根 据 这 种 授 权 , 国 会 可 以 通 过 立 法 制 定 补 偿 措 施 , 即 使 这 些 措 施 是 针 对 州 政 府 的 。 见 “ 菲 茨 帕 特 里 克 诉 比 泽 尔 案 ” ( 1 9 7 6 年 ) 。 同 样 , 国 会 有 权 根 据 贸 易 条 款 立 法 , 废 除 各 州 的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豁 免 权 , 使 一 个 州 作 出 金 钱 损 害 赔 偿 。 见 “ 宾 夕 法 尼 亚 州 诉 联 合 煤 气 公 司 案 ” ( 1 9 8 9 年 ) 。 国 会 废 除 州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豁 免 权 的 意 图 必 须 “ 在 法 规 的 语 言 中 有 清 楚 的 表 述 , 不 要 造 成 误 解 。 ” 见 “ 阿 塔 斯 卡 德 罗 市 州 立 医 院 诉 斯 坎 伦 案 ” ( 1 9 8 5 年 ) 。 还 应 当 注 意 , 州 本 身 可 以 自 愿 放 弃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规 定 的 豁 免 权 。 但 这 种 放 弃 应 清 楚 地 表 达 : “ 因 此 , 为 了 使 一 项 州 的 法 规 或 宪 法 条 款 构 成 放 弃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规 定 的 豁 免 权 , 它 必 须 具 体 说 明 该 州 同 意 在 联 邦 法 院 接 受 诉 讼 的 意 愿 。 ” 一 个 州 根 据 1 9 7 3 年 联 邦 《 复 兴 法 》 接 收 联 邦 资 金 , 仅 此 本 身 并 没 有 放 弃 它 的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豁 免 权 。 见 “ 阿 塔 斯 卡 德 罗 市 州 立 医 院 诉 斯 坎 伦 案 ” ( 1 9 8 9 年 ) 。 但 是 纽 约 和 新 泽 西 州 港 口 管 理 局 在 同 意 以 下 两 个 条 件 时 放 弃 了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的 豁 免 权 : 一 、 同 意 为 建 立 港 口 管 理 局 而 签 订 的 两 州 法 定 契 约 中 的 诉 讼 条 款 ; 二 、 同 意 两 州 契 约 中 的 地 点 条 款 , 该 条 款 提 到 由 美 国 建 立 的 司 法 区 。 见 “ 港 口 管 理 局 跨 赫 德 森 公 司 诉 菲 尼 案 ” ( 1 9 9 0 年 ) 。 在 “ 阿 塔 斯 卡 德 罗 市 案 ” 中 , 布 伦 南 大 法 官 为 限 制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的 范 围 做 出 了 重 大 努 力 , 但 没 有 成 功 。 他 慷 慨 激 昂 地 发 表 了 不 同 意 多 数 大 法 官 意 见 的 长 篇 讲 话 , 指 出 , 无 论 2 2 美 国 宪 法 概 论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美国宪法概论 从字面意思还是从历史上看,第十一条修正案的意图都只是 为了阻止在联邦法院中对州政府提出跨州诉讼,即乙州的公 民对甲州提出诉讼。马歇尔、布莱克门和史蒂文斯三位大法 官赞成他的意见。1890年,“汉斯诉路易斯安那州案”为第十 条修正案作了一条注释,把甲州公民在联邦法院对甲州提 出诉讼也作为禁止之列。布伦南认为,“汉斯案”强加给第十 条修正案的注释是错误的,应当翻案。鲍威尔大法官代表 最高法院驳斥了对“汉斯案”的这种攻击。他说,第十一条 修正案是州主权豁免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植根于对州主权 的正当关切 最后,如果提交州法院的诉讼提出有关联邦的争议问题, 第十一条修正案不禁止最高法院进行审査,即使第十一条修 正案禁止该诉讼首先在联邦法院提出。这一结果建立在联邦 需要有统一法律之基础上。见“麦克森公司诉含酒精饮料管 理处案”(1990年)。 (二)“案件或诉讼”规定 在界定联邦法院按标的物确定的管辖权中,宪法第三条 是以“案件”和“诉讼”作为标准的。最髙法院说,这种语 言要求诉讼以对抗的形式,在对抗的背景下提交联邦法院,能 够以司法判决的形式解决,而且它的解决不违反对司法审查 起限制作用的分权原则。见“韦拉斯特诉科恩案”(1968年) 因此,最高法院不就联邦宪法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一一它只对 “实际存在的”诉讼进行判决。根据宪法第三条设立的联邦法 院甚至连极为重要的宪法问题也不能着手解决,即使国会和 总统要求它们这样做。因此,国会不能使合众国成为联邦法
从 字 面 意 思 还 是 从 历 史 上 看 ,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的 意 图 都 只 是 为 了 阻 止 在 联 邦 法 院 中 对 州 政 府 提 出 跨 州 诉 讼 , 即 乙 州 的 公 民 对 甲 州 提 出 诉 讼 。 马 歇 尔 、 布 莱 克 门 和 史 蒂 文 斯 三 位 大 法 官 赞 成 他 的 意 见 。 1 8 9 0 年 , “ 汉 斯 诉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案 ” 为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作 了 一 条 注 释 , 把 甲 州 公 民 在 联 邦 法 院 对 甲 州 提 出 诉 讼 也 作 为 禁 止 之 列 。 布 伦 南 认 为 , “ 汉 斯 案 ” 强 加 给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的 注 释 是 错 误 的 , 应 当 翻 案 。 鲍 威 尔 大 法 官 代 表 最 高 法 院 驳 斥 了 对 “ 汉 斯 案 ” 的 这 种 攻 击 。 他 说 ,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是 州 主 权 豁 免 原 则 的 体 现 , 这 一 原 则 植 根 于 对 州 主 权 的 正 当 关 切 。 最 后 , 如 果 提 交 州 法 院 的 诉 讼 提 出 有 关 联 邦 的 争 议 问 题 ,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不 禁 止 最 高 法 院 进 行 审 查 , 即 使 第 十 一 条 修 正 案 禁 止 该 诉 讼 首 先 在 联 邦 法 院 提 出 。 这 一 结 果 建 立 在 联 邦 需 要 有 统 一 法 律 之 基 础 上 。 见 “ 麦 克 森 公 司 诉 含 酒 精 饮 料 管 理 处 案 ” ( 1 9 9 0 年 ) 。 ( 二 ) “ 案 件 或 诉 讼 ” 规 定 在 界 定 联 邦 法 院 按 标 的 物 确 定 的 管 辖 权 中 , 宪 法 第 三 条 是 以 “ 案 件 ” 和 “ 诉 讼 ” 作 为 标 准 的 。 最 高 法 院 说 , 这 种 语 言 要 求 诉 讼 以 对 抗 的 形 式 , 在 对 抗 的 背 景 下 提 交 联 邦 法 院 , 能 够 以 司 法 判 决 的 形 式 解 决 , 而 且 它 的 解 决 不 违 反 对 司 法 审 查 起 限 制 作 用 的 分 权 原 则 。 见 “ 韦 拉 斯 特 诉 科 恩 案 ” ( 1 9 6 8 年 ) 。 因 此 , 最 高 法 院 不 就 联 邦 宪 法 问 题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 — 它 只 对 “ 实 际 存 在 的 ” 诉 讼 进 行 判 决 。 根 据 宪 法 第 三 条 设 立 的 联 邦 法 院 甚 至 连 极 为 重 要 的 宪 法 问 题 也 不 能 着 手 解 决 , 即 使 国 会 和 总 统 要 求 它 们 这 样 做 。 因 此 , 国 会 不 能 使 合 众 国 成 为 联 邦 法 美 国 宪 法 概 论 2 3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24 美国宪法概论 院中的被告,除非合众国真正地与原告有利害冲突。见冯马 斯科拉特诉合众国案”(1911年)。此外,希望由联邦法院解 决宪法争议问题的各方不能仅仅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愿授予法 院管辖权。如果双方仅仅是对某一争议问题感到好奇,他们 之间并没有真正的对抗,则宪法的阻止性规定——一关于案件 和诉讼规定—会要求不受理这种诉讼。 禁止提供咨询意见之规定所体现的“实际存在的”争讼 原则表明了美国立宪制度中的重大矛盾之一。最高法院承担 的任务是制定超越直接诉讼各方的一般原则,但却又坚持,这 些原则必须产生于争讼各方之间的实际争执之母体中。这反 映了法院实行的是对抗制。这也证明了法院依靠实际经验主 义作为裁决宪法问题的最佳手段,即使所涉及的是一些最根 本的问题。这样做的意图似乎是,坚持实际诉讼原则将限制 和约束法院无可争议的产生新宪法学说的权力。如果对案件 或诉讼规定进行这种分析,则很明显,它也符合分权原则之 目的。为确保争讼和有节制地使用司法权所付出的代价是,法 院常常推迟,实际上有时放弃行使它的特有权力。此外, 项违宪法律的实施必然造成危害,即使以后会作出违宪的判 决,但在我们等待案件和诉讼从胚胎到发育成熟期间,这项 法律造成的危害可能是以后的判决永远不能消除的。因此,当 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拒绝就条约问题向国务卿杰佛逊提供 般性法律咨询时,所涉及的问题不只是法院方面不愿意为 行政部门进行法律研究,而是还有其他问题
院 中 的 被 告 , 除 非 合 众 国 真 正 地 与 原 告 有 利 害 冲 突 。 见 “ 马 斯 科 拉 特 诉 合 众 国 案 ” ( 1 9 1 1 年 ) 。 此 外 , 希 望 由 联 邦 法 院 解 决 宪 法 争 议 问 题 的 各 方 不 能 仅 仅 根 据 他 们 自 己 的 意 愿 授 予 法 院 管 辖 权 。 如 果 双 方 仅 仅 是 对 某 一 争 议 问 题 感 到 好 奇 , 他 们 之 间 并 没 有 真 正 的 对 抗 , 则 宪 法 的 阻 止 性 规 定 — — 关 于 案 件 和 诉 讼 规 定 — — 会 要 求 不 受 理 这 种 诉 讼 。 禁 止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之 规 定 所 体 现 的 “ 实 际 存 在 的 ” 争 讼 原 则 表 明 了 美 国 立 宪 制 度 中 的 重 大 矛 盾 之 一 。 最 高 法 院 承 担 的 任 务 是 制 定 超 越 直 接 诉 讼 各 方 的 一 般 原 则 , 但 却 又 坚 持 , 这 些 原 则 必 须 产 生 于 争 讼 各 方 之 间 的 实 际 争 执 之 母 体 中 。 这 反 映 了 法 院 实 行 的 是 对 抗 制 。 这 也 证 明 了 法 院 依 靠 实 际 经 验 主 义 作 为 裁 决 宪 法 问 题 的 最 佳 手 段 , 即 使 所 涉 及 的 是 一 些 最 根 本 的 问 题 。 这 样 做 的 意 图 似 乎 是 , 坚 持 实 际 诉 讼 原 则 将 限 制 和 约 束 法 院 无 可 争 议 的 产 生 新 宪 法 学 说 的 权 力 。 如 果 对 案 件 或 诉 讼 规 定 进 行 这 种 分 析 , 则 很 明 显 , 它 也 符 合 分 权 原 则 之 目 的 。 为 确 保 争 讼 和 有 节 制 地 使 用 司 法 权 所 付 出 的 代 价 是 , 法 院 常 常 推 迟 , 实 际 上 有 时 放 弃 行 使 它 的 特 有 权 力 。 此 外 , 一 项 违 宪 法 律 的 实 施 必 然 造 成 危 害 , 即 使 以 后 会 作 出 违 宪 的 判 决 , 但 在 我 们 等 待 案 件 和 诉 讼 从 胚 胎 到 发 育 成 熟 期 间 , 这 项 法 律 造 成 的 危 害 可 能 是 以 后 的 判 决 永 远 不 能 消 除 的 。 因 此 , 当 首 席 大 法 官 约 翰 · 杰 伊 拒 绝 就 条 约 问 题 向 国 务 卿 杰 佛 逊 提 供 一 般 性 法 律 咨 询 时 , 所 涉 及 的 问 题 不 只 是 法 院 方 面 不 愿 意 为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法 律 研 究 , 而 是 还 有 其 他 问 题 。 2 4 美 国 宪 法 概 论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