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概论 二政策限制 与宪法第三条中案件和争讼语句产生的宪法限制作用密 切相关的是各种政策限制,这些政策限制是联邦法院规定的, 它们借助这类限制避免根据是非曲直处理宪法问题。因此,在 阿什旺德诉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案”(1936年)中,最髙法 院表示,它避免审理在友好的非对抗性的诉讼程序中提出的 宪法问题。同样地,根据传统准则,联邦法院除非在绝对必 要时不愿审理宪法问题。实现这种方式的避免审理,常常是 依靠提出替代的进行非宪法审理的依据,如果能找到这种依 据的话;或者是对一项法令作出可以避免出现宪法问题的解 释。还有,联邦法院可以假定立法是合宪的,把证明其违宪 的责任推到质疑方身上。 所有这些原则都反映了联邦司法系统在行使司法审查 中,最高法院十分注意自我约束。最高法院多次得到的告诫 是,对最高法院权力的唯一限制是它自己的自我约束感。为 自我抑制提供正当依据的诸多因素包括:(1)在宪法案件中 司法功能的微妙性:(2)建立在宪法基础之上的判决的相对 终极性;(3)需要适当考虑“享有宪法权力的其他部门”; (4)需要维护宪法规定的权力分配,包括法院的权力分配; ⑤5)“司法程序固有的限制”,见“救援军诉洛杉矶市法院 案”(1947年)。最高法院称,尊重这种对司法权使用的限制, 为私人权利提供了较为牢固的基础。如果最高法院积极参与 政治进程,这种基础会变得较为脆弱。 仔细考虑避免不必要的宪法判决之政治理由就会发现
二 政 策 限 制 与 宪 法 第 三 条 中 案 件 和 争 讼 语 句 产 生 的 宪 法 限 制 作 用 密 切 相 关 的 是 各 种 政 策 限 制 , 这 些 政 策 限 制 是 联 邦 法 院 规 定 的 , 它 们 借 助 这 类 限 制 避 免 根 据 是 非 曲 直 处 理 宪 法 问 题 。 因 此 , 在 “ 阿 什 旺 德 诉 田 纳 西 河 流 域 管 理 局 案 ” ( 1 9 3 6 年 ) 中 , 最 高 法 院 表 示 , 它 避 免 审 理 在 友 好 的 非 对 抗 性 的 诉 讼 程 序 中 提 出 的 宪 法 问 题 。 同 样 地 , 根 据 传 统 准 则 , 联 邦 法 院 除 非 在 绝 对 必 要 时 不 愿 审 理 宪 法 问 题 。 实 现 这 种 方 式 的 避 免 审 理 , 常 常 是 依 靠 提 出 替 代 的 进 行 非 宪 法 审 理 的 依 据 , 如 果 能 找 到 这 种 依 据 的 话 ; 或 者 是 对 一 项 法 令 作 出 可 以 避 免 出 现 宪 法 问 题 的 解 释 。 还 有 , 联 邦 法 院 可 以 假 定 立 法 是 合 宪 的 , 把 证 明 其 违 宪 的 责 任 推 到 质 疑 方 身 上 。 所 有 这 些 原 则 都 反 映 了 联 邦 司 法 系 统 在 行 使 司 法 审 查 中 , 最 高 法 院 十 分 注 意 自 我 约 束 。 最 高 法 院 多 次 得 到 的 告 诫 是 , 对 最 高 法 院 权 力 的 唯 一 限 制 是 它 自 己 的 自 我 约 束 感 。 为 自 我 抑 制 提 供 正 当 依 据 的 诸 多 因 素 包 括 : ( 1 ) 在 宪 法 案 件 中 司 法 功 能 的 微 妙 性 ; ( 2 ) 建 立 在 宪 法 基 础 之 上 的 判 决 的 相 对 终 极 性 ; ( 3 ) 需 要 适 当 考 虑 “ 享 有 宪 法 权 力 的 其 他 部 门 ” ; ( 4 ) 需 要 维 护 宪 法 规 定 的 权 力 分 配 , 包 括 法 院 的 权 力 分 配 ; ( 5 ) “ 司 法 程 序 固 有 的 限 制 ” , 见 “ 救 援 军 诉 洛 杉 矶 市 法 院 案 ” ( 1 9 4 7 年 ) 。 最 高 法 院 称 , 尊 重 这 种 对 司 法 权 使 用 的 限 制 , 为 私 人 权 利 提 供 了 较 为 牢 固 的 基 础 。 如 果 最 高 法 院 积 极 参 与 政 治 进 程 , 这 种 基 础 会 变 得 较 为 脆 弱 。 仔 细 考 虑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宪 法 判 决 之 政 治 理 由 就 会 发 现 , 美 国 宪 法 概 论 2 5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美国宪法概论 它们与宪法第三条中案件和诉讼规定所产生的限制一般是互 相重叠的。这指出了贯穿于后面大部篇幅讨论中的一个关键 问题。在最高法院避免就是非曲直作出判决的案件中,常常 难以确定阻止判决的障碍是来自宪法还是来自最高法院的自 我约束感。然而,这种区分很关键。如果是政策障碍,那么, 在存在着需要作出判决的重要因素时,是可以设法避免的。从 宪法第三条关于“司法权”(即联邦法院管辖权)的规定中派 生出关于司法审査的限制,虽然国会不能推翻这种限制,但 它可以通过颁布立法的形式,使联邦法院受理它可能以政策 或(现在常称之为)“慎重考虑”为由拒绝审判的诉讼。 第四节限制司法审查的具体原则 宪法第三条关于案件和诉讼的规定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 政策考虑表现为若干具体原则,根据这些原则,联邦法院拒 绝受理某些案件而不去辩明其是否合宪。为方便起见,可以 围绕着三个基本问题把这些学说加以归并:第一,什么人可 以对是否合宪问题提出诉讼(即诉讼资格问题)?第二,何时 可以对是否合宪问题提出诉讼(即时机问题,例如成熟性,列 为假设案件和抽象问题⑨?第三,什么样的宪法问题可以向 联邦法院提出诉讼(即标的物问题,例如政治问题原则)? ①原文是“弃权”( abstention),从后面看,应是 abstractness之误
它 们 与 宪 法 第 三 条 中 案 件 和 诉 讼 规 定 所 产 生 的 限 制 一 般 是 互 相 重 叠 的 。 这 指 出 了 贯 穿 于 后 面 大 部 篇 幅 讨 论 中 的 一 个 关 键 问 题 。 在 最 高 法 院 避 免 就 是 非 曲 直 作 出 判 决 的 案 件 中 , 常 常 难 以 确 定 阻 止 判 决 的 障 碍 是 来 自 宪 法 还 是 来 自 最 高 法 院 的 自 我 约 束 感 。 然 而 , 这 种 区 分 很 关 键 。 如 果 是 政 策 障 碍 , 那 么 , 在 存 在 着 需 要 作 出 判 决 的 重 要 因 素 时 , 是 可 以 设 法 避 免 的 。 从 宪 法 第 三 条 关 于 “ 司 法 权 ” ( 即 联 邦 法 院 管 辖 权 ) 的 规 定 中 派 生 出 关 于 司 法 审 查 的 限 制 , 虽 然 国 会 不 能 推 翻 这 种 限 制 , 但 它 可 以 通 过 颁 布 立 法 的 形 式 , 使 联 邦 法 院 受 理 它 可 能 以 政 策 或 ( 现 在 常 称 之 为 ) “ 慎 重 考 虑 ” 为 由 拒 绝 审 判 的 诉 讼 。 第 四 节 限 制 司 法 审 查 的 具 体 原 则 宪 法 第 三 条 关 于 案 件 和 诉 讼 的 规 定 以 及 与 之 密 切 相 关 的 政 策 考 虑 表 现 为 若 干 具 体 原 则 , 根 据 这 些 原 则 , 联 邦 法 院 拒 绝 受 理 某 些 案 件 而 不 去 辩 明 其 是 否 合 宪 。 为 方 便 起 见 , 可 以 围 绕 着 三 个 基 本 问 题 把 这 些 学 说 加 以 归 并 : 第 一 , · 什 · 么 · 人 可 以 对 是 否 合 宪 问 题 提 出 诉 讼 ( 即 诉 讼 资 格 问 题 ) ? 第 二 , · 何 · 时 可 以 对 是 否 合 宪 问 题 提 出 诉 讼 ( 即 时 机 问 题 , 例 如 成 熟 性 , 列 为 假 设 案 件 和 抽 象 问 题 ① ) ? 第 三 , · 什 · 么 · 样 的 宪 法 问 题 可 以 向 联 邦 法 院 提 出 诉 讼 ( 即 标 的 物 问 题 , 例 如 政 治 问 题 原 则 ) ? 2 6 美 国 宪 法 概 论 ① 原 文 是 “ 弃 权 ” ( a b s t e n t i o n ) , 从 后 面 看 , 应 是 a b s t r a c t n e s s 之 误 。 — — 译 注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美国宪法概论 什么人可以提出诉讼—诉讼资格问题 (一)宪法中关于诉讼资格的规定 什么人可以就合宪性问题提出诉讼,这一问题既涉及案 件和诉讼条款的规定,又涉及作为司法部门自我约束基础的 政策考虑。就宪法第三条关于案件和诉讼的规定而言,最高 去院要求,寻求司法救助的各方所提出的争执问题的结果对 之有严重的个人利害关系,从而确保具体的对抗,这种具体 的对抗使问题的陈述尖锐化,最高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依 靠问题陈述之尖锐来阐明困难的宪法问题。见“贝克诉卡尔 案”(1962年)。为了表明这一“个人利害关系”之存在,诉 讼当事人必须提出所控告的违法事件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即 这种损害“可公正地追溯到”政府行为,通过所要求的司法 救助“可以得到补偿”。此外,诉讼当事人还必须表明,他的 身分使他有资格寻求他所要求的司法救助。见“洛杉矶市诉 莱昂斯案”(1983年)(起诉人过去因警察使用了制服疑人所 用的手法而受到损害,并不使他具备强制性司法救助的资 格。 1.实际损害。个人利害关系的规定并不一定意味着是在 法律上受到损害。确切地说,这一规定是要诉讼当事人表明 受到某种事实上的损害。其形式可以是经济损害,美感方面 的或环境方面的损害,甚至可以是无形的损害,如在取消种 族隔离的社区内生活能力方面所受的损害。举例来说,一名 医生有资格提出民事诉讼对州的堕胎法提出质疑,因为他或 许能够证明,受质疑的法律使他蒙受了经济损失。见“辛格
一 什 么 人 可 以 提 出 诉 讼 — — 诉 讼 资 格 问 题 ( 一 ) 宪 法 中 关 于 诉 讼 资 格 的 规 定 什 么 人 可 以 就 合 宪 性 问 题 提 出 诉 讼 , 这 一 问 题 既 涉 及 案 件 和 诉 讼 条 款 的 规 定 , 又 涉 及 作 为 司 法 部 门 自 我 约 束 基 础 的 政 策 考 虑 。 就 宪 法 第 三 条 关 于 案 件 和 诉 讼 的 规 定 而 言 , 最 高 法 院 要 求 , 寻 求 司 法 救 助 的 各 方 所 提 出 的 争 执 问 题 的 结 果 对 之 有 严 重 的 个 人 利 害 关 系 , 从 而 确 保 具 体 的 对 抗 , 这 种 具 体 的 对 抗 使 问 题 的 陈 述 尖 锐 化 , 最 高 法 院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正 是 依 靠 问 题 陈 述 之 尖 锐 来 阐 明 困 难 的 宪 法 问 题 。 见 “ 贝 克 诉 卡 尔 案 ” ( 1 9 6 2 年 ) 。 为 了 表 明 这 一 “ 个 人 利 害 关 系 ” 之 存 在 , 诉 讼 当 事 人 必 须 提 出 所 控 告 的 违 法 事 件 所 造 成 的 · 实 · 际 · 损 · 害 , 即 这 种 损 害 “ 可 公 正 地 追 溯 到 ” 政 府 行 为 , 通 过 所 要 求 的 司 法 救 助 “ 可 以 得 到 补 偿 ” 。 此 外 , 诉 讼 当 事 人 还 必 须 表 明 , 他 的 身 分 使 他 有 资 格 寻 求 他 所 要 求 的 司 法 救 助 。 见 “ 洛 杉 矶 市 诉 莱 昂 斯 案 ” ( 1 9 8 3 年 ) 〔 起 诉 人 过 去 因 警 察 使 用 了 制 服 疑 人 所 用 的 手 法 而 受 到 损 害 , 并 不 使 他 具 备 强 制 性 司 法 救 助 的 资 格 。 〕 1 . 实 际 损 害 。 个 人 利 害 关 系 的 规 定 并 不 一 定 意 味 着 是 在 法 律 上 受 到 损 害 。 确 切 地 说 , 这 一 规 定 是 要 诉 讼 当 事 人 表 明 受 到 某 种 事 实 上 的 损 害 。 其 形 式 可 以 是 经 济 损 害 , 美 感 方 面 的 或 环 境 方 面 的 损 害 , 甚 至 可 以 是 无 形 的 损 害 , 如 在 取 消 种 族 隔 离 的 社 区 内 生 活 能 力 方 面 所 受 的 损 害 。 举 例 来 说 , 一 名 医 生 有 资 格 提 出 民 事 诉 讼 对 州 的 堕 胎 法 提 出 质 疑 , 因 为 他 或 许 能 够 证 明 , 受 质 疑 的 法 律 使 他 蒙 受 了 经 济 损 失 。 见 “ 辛 格 美 国 宪 法 概 论 2 7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美国宪法概论 尔顿诉伍尔夫案”(1976年)。住在准备建核电厂社区的居民 或许能够证明,对环境的实际损害严重到足以对使建设核电 厂成为可能的联邦法规的合宪性提出质疑。见“杜克动力公 司诉卡罗来纳环境研究小组案”(1978年)。如果房地产经纪 人的经营活动损害了一条街道的居民或一个村庄的村民建立 和维持稳定的无种族隔离社区之能力,这些居民和村民根据 宪法第三条有足够的资格对房地产经纪人的活动提出诉讼 见“格拉德斯通房地产经纪人诉贝尔伍德村案”(1979年) 应当注意,国会可以通过法规确立一种权益,如果剥夺 这种权益就可以说成是构成了实际损害。见“沃思诉塞尔丁 案”(1975年)。授予联邦管理机构权力的法律中的“受害 人”条款准许联邦行政行为的受害者在联邦法院提出诉讼,这 些条款是上述法规的典型。 名州参议员想展览某些外国影片,而根据联邦的1938 年《外国代理人登记法》的规定,他必须在这些影片上加上 “政治宣传”的标签。在这种情况下,他就有资格对该登记法 提出质疑。这名州参议员提出质疑的根据不只是“主观的不 寒而栗”。他展览这些贴了标签的影片势必使他个人的名誉、 使他的政治和专业声誉招致受损失的风险,同时损害他重新 当选的能力。宣布该登记法违宪的判决使这名参议员获得自 由,不必在展览这些影片和使自己的名誉受损这两者之间作 出抉择,从而为他可能受到的损害提供了补救。见“米斯诉 基恩案”(1987年)。 项租金控制法令规定,在决定是否增加租金时,可以 考虑“给承租人带来的困难”这一因素,一个房东协会的成
尔 顿 诉 伍 尔 夫 案 ” ( 1 9 7 6 年 ) 。 住 在 准 备 建 核 电 厂 社 区 的 居 民 或 许 能 够 证 明 , 对 环 境 的 实 际 损 害 严 重 到 足 以 对 使 建 设 核 电 厂 成 为 可 能 的 联 邦 法 规 的 合 宪 性 提 出 质 疑 。 见 “ 杜 克 动 力 公 司 诉 卡 罗 来 纳 环 境 研 究 小 组 案 ” ( 1 9 7 8 年 ) 。 如 果 房 地 产 经 纪 人 的 经 营 活 动 损 害 了 一 条 街 道 的 居 民 或 一 个 村 庄 的 村 民 建 立 和 维 持 稳 定 的 无 种 族 隔 离 社 区 之 能 力 , 这 些 居 民 和 村 民 根 据 宪 法 第 三 条 有 足 够 的 资 格 对 房 地 产 经 纪 人 的 活 动 提 出 诉 讼 。 见 “ 格 拉 德 斯 通 房 地 产 经 纪 人 诉 贝 尔 伍 德 村 案 ” ( 1 9 7 9 年 ) 。 应 当 注 意 , 国 会 可 以 通 过 法 规 确 立 一 种 权 益 , 如 果 剥 夺 这 种 权 益 就 可 以 说 成 是 构 成 了 实 际 损 害 。 见 “ 沃 思 诉 塞 尔 丁 案 ” ( 1 9 7 5 年 ) 。 授 予 联 邦 管 理 机 构 权 力 的 法 律 中 的 “ 受 害 人 ” 条 款 准 许 联 邦 行 政 行 为 的 受 害 者 在 联 邦 法 院 提 出 诉 讼 , 这 些 条 款 是 上 述 法 规 的 典 型 。 一 名 州 参 议 员 想 展 览 某 些 外 国 影 片 , 而 根 据 联 邦 的 1 9 3 8 年 《 外 国 代 理 人 登 记 法 》 的 规 定 , 他 必 须 在 这 些 影 片 上 加 上 “ 政 治 宣 传 ” 的 标 签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他 就 有 资 格 对 该 登 记 法 提 出 质 疑 。 这 名 州 参 议 员 提 出 质 疑 的 根 据 不 只 是 “ 主 观 的 不 寒 而 栗 ” 。 他 展 览 这 些 贴 了 标 签 的 影 片 势 必 使 他 个 人 的 名 誉 、 使 他 的 政 治 和 专 业 声 誉 招 致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同 时 损 害 他 重 新 当 选 的 能 力 。 宣 布 该 登 记 法 违 宪 的 判 决 使 这 名 参 议 员 获 得 自 由 , 不 必 在 展 览 这 些 影 片 和 使 自 己 的 名 誉 受 损 这 两 者 之 间 作 出 抉 择 , 从 而 为 他 可 能 受 到 的 损 害 提 供 了 补 救 。 见 “ 米 斯 诉 基 恩 案 ” ( 1 9 8 7 年 ) 。 一 项 租 金 控 制 法 令 规 定 , 在 决 定 是 否 增 加 租 金 时 , 可 以 考 虑 “ 给 承 租 人 带 来 的 困 难 ” 这 一 因 素 , 一 个 房 东 协 会 的 成 2 8 美 国 宪 法 概 论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美国宪法概论 员获裁定有资格对该法令提出质疑。房东的租金收入与无这 法令时相比可能会减少,同时这一法令又有可能实施,这 对房东来说足以构成宪法第三条所要求的实际损害。见“彭 内尔诉圣何塞市案”(1988年)。请注意,在这些案件中,资 格不是取决于所诉讼的法律问题。相反地,资格只反映存在 着实际损害。 在思想意识上反对政府的政策不足以满足实际损害要 求。所受到的损害必须超出仅仅是对所质疑的法律的“一般 性的不满”。少数种族的成员或低收入与中等收入者不能仅仅 因为他们的种族或收入水平而具有对一项排他性的城市规划 条例提出质疑的资格。他们必须表明,遭到他们反对的法律 给他们本人带来某些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害。在“沃思诉塞尔 丁案”(1975年)中,诉讼当事人未能表明有哪一家房地产投 资开发公司愿意建造适于他们需要的住房,而城市规划法使 该公司不能这样做。同样,诉讼当事人没有能够提出或指名 家有具体建房计划的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而城市区划法 使它的造房计划无法实施。另一方面,在“阿灵顿海茨村诉 大都会住房开发公司案”(1977年)中,一名黑人诉讼当事人 希望在靠近工作地点处有住房,而他又有能力购买一个房地 产投资开发商希望建造的住房,他获裁定有资格控告排他性 的官方行为是种族歧视性的。一个非营利性的房地产投资开 发商同案中的原告,他已经签约购买土地用以建造种族混居 的住房,他也获裁定有诉讼资格,因为他为规划中的建房计 划支出了资金,因而蒙受了经济损害。此外,最高法院指出, G房地产投资开发商)希望在适用的低档住房缺乏的地区建
员 获 裁 定 有 资 格 对 该 法 令 提 出 质 疑 。 房 东 的 租 金 收 入 与 无 这 一 法 令 时 相 比 可 能 会 减 少 , 同 时 这 一 法 令 又 有 可 能 实 施 , 这 对 房 东 来 说 足 以 构 成 宪 法 第 三 条 所 要 求 的 实 际 损 害 。 见 “ 彭 内 尔 诉 圣 何 塞 市 案 ” ( 1 9 8 8 年 ) 。 请 注 意 , 在 这 些 案 件 中 , 资 格 不 是 取 决 于 所 诉 讼 的 法 律 问 题 。 相 反 地 , 资 格 只 反 映 存 在 着 实 际 损 害 。 在 思 想 意 识 上 反 对 政 府 的 政 策 不 足 以 满 足 实 际 损 害 要 求 。 所 受 到 的 损 害 必 须 超 出 仅 仅 是 对 所 质 疑 的 法 律 的 “ 一 般 性 的 不 满 ” 。 少 数 种 族 的 成 员 或 低 收 入 与 中 等 收 入 者 不 能 仅 仅 因 为 他 们 的 种 族 或 收 入 水 平 而 具 有 对 一 项 排 他 性 的 城 市 规 划 条 例 提 出 质 疑 的 资 格 。 他 们 必 须 表 明 , 遭 到 他 们 反 对 的 法 律 给 他 们 本 人 带 来 某 些 直 接 的 或 间 接 的 损 害 。 在 “ 沃 思 诉 塞 尔 丁 案 ” ( 1 9 7 5 年 ) 中 , 诉 讼 当 事 人 未 能 表 明 有 哪 一 家 房 地 产 投 资 开 发 公 司 愿 意 建 造 适 于 他 们 需 要 的 住 房 , 而 城 市 规 划 法 使 该 公 司 不 能 这 样 做 。 同 样 , 诉 讼 当 事 人 没 有 能 够 提 出 或 指 名 一 家 有 具 体 建 房 计 划 的 房 地 产 投 资 开 发 公 司 , 而 城 市 区 划 法 使 它 的 造 房 计 划 无 法 实 施 。 另 一 方 面 , 在 “ 阿 灵 顿 海 茨 村 诉 大 都 会 住 房 开 发 公 司 案 ” ( 1 9 7 7 年 ) 中 , 一 名 黑 人 诉 讼 当 事 人 希 望 在 靠 近 工 作 地 点 处 有 住 房 , 而 他 又 有 能 力 购 买 一 个 房 地 产 投 资 开 发 商 希 望 建 造 的 住 房 , 他 获 裁 定 有 资 格 控 告 排 他 性 的 官 方 行 为 是 种 族 歧 视 性 的 。 一 个 非 营 利 性 的 房 地 产 投 资 开 发 商 同 案 中 的 原 告 , 他 已 经 签 约 购 买 土 地 用 以 建 造 种 族 混 居 的 住 房 , 他 也 获 裁 定 有 诉 讼 资 格 , 因 为 他 为 规 划 中 的 建 房 计 划 支 出 了 资 金 , 因 而 蒙 受 了 经 济 损 害 。 此 外 , 最 高 法 院 指 出 , “ 〔 房 地 产 投 资 开 发 商 〕 希 望 在 适 用 的 低 档 住 房 缺 乏 的 地 区 建 美 国 宪 法 概 论 2 9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