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简少少能的少与的少简分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6条的规定,不再 区分未发表作品和已发表作品,而是一律对待均 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再区分营业性演出 和非营业性演出;同时也取消了所谓“按照规定 支付报酬的说法,实际上把报酬问题留给著作权 我人和作品使用人自己协商解决,符合市场经济的 原刺。该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 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 付报酬e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 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6条的规定,不再 区分未发表作品和已发表作品,而是一律对待均 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再区分营业性演出 和非营业性演出;同时也取消了所谓“按照规定” 支付报酬的说法,实际上把报酬问题留给著作权 人和作品使用人自己协商解决,符合市场经济的 原则。该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 (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 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 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分简少少能的少与的少简分 对公开表演演绎作品的,就有较为复杂的著作 权关系须要处理。表演者应当在满足了法律要 求的程序和义务之后,才能进行演出。否则将 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 果表演者所表演的作品是在原作基础上经改编 翻译、注释或整理而成,表演者除了应当取得 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外,还应当取得原作 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属 侵犯著作权行为。这一点,修改后的《著作 权法》第36条第二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 对公开表演演绎作品的,就有较为复杂的著作 权关系须要处理。表演者应当在满足了法律要 求的程序和义务之后,才能进行演出。否则将 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 果表演者所表演的作品是在原作基础上经改编、 翻译、注释或整理而成,表演者除了应当取得 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外,还应当取得原作 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属 于侵犯著作权行为。这一点,修改后的《著作 权法》第36条第二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分简少少能的少与的少简分 二、表演者的主要权利 表演者是运用自己的知识、技能、技 巧和自身的先天条件,通过塑造人物, 表现情节等再创作的方式来传播作品的。 不同表演者对相同作品的表演,体现着 他们的个性,法律对表演者和他们的表 演之间的关系中涉及的人格利益和财产 利益,均予以保护
二、表演者的主要权利 表演者是运用自己的知识、技能、技 巧和自身的先天条件,通过塑造人物, 表现情节等再创作的方式来传播作品的。 不同表演者对相同作品的表演,体现着 他们的个性,法律对表演者和他们的表 演之间的关系中涉及的人格利益和财产 利益,均予以保护
分简少少能的少与的少简分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表演者的财产权 保护,在修改前著作权法规定的基础上, 又增加了“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 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和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 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在 保护表演者权利的基础上,又强化了对 相关作品著作权人的保护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表演者的财产权 保护,在修改前著作权法规定的基础上, 又增加了“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 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和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 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在 保护表演者权利的基础上,又强化了对 相关作品著作权人的保护
分简少少能的少与的少简分 (一)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 的表示姓名的权利,类同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 名权。不同艺术形式表演的署名习惯不同,很难 统一规定,通常有如下几种形式:(1)在演出广 告、宣传栏、节目单或者文艺刊物刊登的剧照上 标明表演团体和演员的名称和姓名;(2)有些节 目在表演之前由主持人介绍表演者的姓名;(3) 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报表演者的姓名;(4通 过字幕在屏幕上显示表演者的姓名等
(一)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 的表示姓名的权利,类同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 名权。不同艺术形式表演的署名习惯不同,很难 统一规定,通常有如下几种形式:(1)在演出广 告、宣传栏、节目单或者文艺刊物刊登的剧照上 标明表演团体和演员的名称和姓名;(2)有些节 目在表演之前由主持人介绍表演者的姓名;(3) 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报表演者的姓名;(4)通 过字幕在屏幕上显示表演者的姓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