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务机会首先提供给丽珠集团。如丽珠集团放弃该 业务机会时,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和个人可按 不优越于提供给丽珠集团的条款和条件接受该业 务机会 3、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和个人拟转让、出售 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 受限制业务直接或间接构成及潜在构成竞争关系 的资产和业务时(以下简称“该等出售及转让”), 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和个人将向丽珠集团在同 等条件的情况下提供优先受让权。如丽珠集团放 弃该等优先受让权时,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和 个人向其它第三方作出该等出售及转让时的主要 条款不可以优越于提供给丽珠集团的条款 4、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和个人不会利用与丽珠 集团股东的关系或者以丽珠集团股东的身份,从 事或参与任何可能损害丽珠集团及其他股东权益 的任何事务。 5、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和个人不会直接或间 a)在任何时间诱使或尝试诱使丽珠集团任何成员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顾问终止受雇于丽 珠集团或作为丽珠集团的员工或顾问(以适用者 为准),而不论该人士之有关行动是否有违该人 士的雇佣合约或顾问合约(如适用):或 b)在任何人士终止担任丽珠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顾问后的三年内,雇用该 人士(在本承诺函出具日当天为本公司或/及本公 司除丽珠集团外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顾问之人士除外),而该人士拥有或可能 拥有关于受限制业务的任何机密资料或商贸秘 c)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士透过或作为任何人 士、商号或公司(与丽珠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竞争 者)的经理、咨询人、顾问、雇员或代理人或股 东,向与丽珠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进行业务的任何 人士招揽或游说或接纳订单或进行业务,或对任 何与丽珠集团进行交易或正就受限制业务与丽珠 集团磋商的人士,游说或怂恿其终止与丽珠集团 的交易或缩减其正常与丽珠集团进行的业务额, 或向丽珠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征求更有利的交易条 6、承诺人及承诺人的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承诺: a)承诺人及承诺人除丽珠集团以外的控股子公司 允许及促使有关联系人(丽珠集团除外)允许丽 珠集团的独立董事最少每年审阅一次承诺人及承 诺人除丽珠集团以外的控股子公司遵守本承诺函 的情况 b)承诺人及承诺人除丽珠集团以外的控股子公司 须提供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年度审阅及执行本承诺 31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31 务机会首先提供给丽珠集团。如丽珠集团放弃该 业务机会时,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和个人可按 不优越于提供给丽珠集团的条款和条件接受该业 务机会。 3、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和个人拟转让、出售、 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 受限制业务直接或间接构成及潜在构成竞争关系 的资产和业务时(以下简称“该等出售及转让”), 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和个人将向丽珠集团在同 等条件的情况下提供优先受让权。如丽珠集团放 弃该等优先受让权时,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和 个人向其它第三方作出该等出售及转让时的主要 条款不可以优越于提供给丽珠集团的条款。 4、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和个人不会利用与丽珠 集团股东的关系或者以丽珠集团股东的身份,从 事或参与任何可能损害丽珠集团及其他股东权益 的任何事务。 5、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和个人不会直接或间 接: a)在任何时间诱使或尝试诱使丽珠集团任何成员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顾问终止受雇于丽 珠集团或作为丽珠集团的员工或顾问(以适用者 为准),而不论该人士之有关行动是否有违该人 士的雇佣合约或顾问合约(如适用);或 b)在任何人士终止担任丽珠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顾问后的三年内,雇用该 人士(在本承诺函出具日当天为本公司或/及本公 司除丽珠集团外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顾问之人士除外),而该人士拥有或可能 拥有关于受限制业务的任何机密资料或商贸秘 密;或 c)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士透过或作为任何人 士、商号或公司(与丽珠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竞争 者)的经理、咨询人、顾问、雇员或代理人或股 东,向与丽珠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进行业务的任何 人士招揽或游说或接纳订单或进行业务,或对任 何与丽珠集团进行交易或正就受限制业务与丽珠 集团磋商的人士,游说或怂恿其终止与丽珠集团 的交易或缩减其正常与丽珠集团进行的业务额, 或向丽珠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征求更有利的交易条 款。 6、承诺人及承诺人的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承诺: a)承诺人及承诺人除丽珠集团以外的控股子公司 允许及促使有关联系人(丽珠集团除外)允许丽 珠集团的独立董事最少每年审阅一次承诺人及承 诺人除丽珠集团以外的控股子公司遵守本承诺函 的情况; b)承诺人及承诺人除丽珠集团以外的控股子公司 须提供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年度审阅及执行本承诺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函的一切所需数据 c)允许丽珠集团透过年报或公布披露经丽珠独立 董事审阅有关承诺人及承诺人除丽珠集团以外的 控股子公司遵守及执行本承诺函事项的决定 d)承诺人(并代表承诺人除丽珠集团以外的控股 子公司)须每年向丽珠集团提供有关遵守本承诺 函条款的确认书,以供丽珠集团载入其年报 7、自相关承诺函出具日起,承诺人承诺承担因承 诺人(或承诺人除丽珠集团外的控股子公司或承 诺人的联系人)违反相关承诺函任何条款而导致 的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8、上述承诺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 准) a)承诺人及承诺人任何控股子公司不再成为丽珠 集团的控股股东 b)丽珠集团终止其股份在联交所及其它海外证券 交易所上市(但丽珠集团的股份因任何原因暂时 停止买卖除外) 健康元及 2016长期履行 中 朱保国先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月8 日 朱保国、陶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206长期履行 德胜、杨代 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年3 中 宏、傅道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月8 田、邱庆 丰、钟山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 徐焱军、郭 投资、消费活动。 国庆、王小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 军、郑志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华、谢耘、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 徐国祥、陆 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措施的执行情 文岐、司燕 况相挂钩 霞、杨亮 股权激励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健康元在办理有限售条件股份解 除销售时发表以下承诺 2008长期本报 年12 1、健康元转让所持丽珠集团解除限售流通股时,月17 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日 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真履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健康元 ([2008]15号公告)相关规定 东所作承诺 2、健康元计划未来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 所持丽珠集团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 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健康元将于 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丽珠集团对外披 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是 32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32 函的一切所需数据; c)允许丽珠集团透过年报或公布披露经丽珠独立 董事审阅有关承诺人及承诺人除丽珠集团以外的 控股子公司遵守及执行本承诺函事项的决定; d)承诺人(并代表承诺人除丽珠集团以外的控股 子公司)须每年向丽珠集团提供有关遵守本承诺 函条款的确认书,以供丽珠集团载入其年报。 7、自相关承诺函出具日起,承诺人承诺承担因承 诺人(或承诺人除丽珠集团外的控股子公司或承 诺人的联系人)违反相关承诺函任何条款而导致 的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8、上述承诺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 准): a)承诺人及承诺人任何控股子公司不再成为丽珠 集团的控股股东; b)丽珠集团终止其股份在联交所及其它海外证券 交易所上市(但丽珠集团的股份因任何原因暂时 停止买卖除外)。 健康元及 朱保国先 生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016 年 3 月 8 日 长期 履行 中 朱保国、陶 德胜、杨代 宏、傅道 田、邱庆 丰、钟山、 徐焱军、郭 国庆、王小 军、郑志 华、谢耘、 徐国祥、陆 文岐、司燕 霞、杨亮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 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 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 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2016 年 3 月 8 日 长期 履行 中 股权激励承诺 - - - -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 东所作承诺 健康元 本公司控股股东健康元在办理有限售条件股份解 除销售时发表以下承诺: 1、健康元转让所持丽珠集团解除限售流通股时, 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 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2008]15 号公告)相关规定。 2、健康元计划未来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 所持丽珠集团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 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 5%以上的,健康元将于 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丽珠集团对外披 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2008 年 12 月 17 日 长期 本报 告期, 承诺 人认 真履 行了 承诺。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是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如承诺超期未履行 完毕的,应当详细 说明未完成履行的不适用 具体原因及下一步 的工作计划 2、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达到原盈利预测及 其原因做出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五、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如有)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 明 口适用√不适用 六、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适用口不适用 2015年6月5日,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公司对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当综合相关因素判断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下跌是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时,表明该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其中“严重下跌”是指公允价值下跌幅度累计超过20%;“非暂时性下跌”是指公允价值 连续下跌时间超过12个月。”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当综合相关因素判断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下跌是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时,表明该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在确定何谓“严重”或“非暂时性”时,公司谨慎根据公允价值低于成本的程度或期间长 短,并全面结合其他多种因素进行判断。” 变更日期: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对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 七、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迫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八、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适用口不适用 本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在香港设立丽安香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港币。本年公司合并范围增加丽安香港有 限公司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33 如承诺超期未履行 完毕的,应当详细 说明未完成履行的 具体原因及下一步 的工作计划 不适用 2、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达到原盈利预测及 其原因做出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五、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如有)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 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六、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5 年 6 月 5 日,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公司对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当综合相关因素判断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下跌是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时,表明该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其中“严重下跌”是指公允价值下跌幅度累计超过 20%;“非暂时性下跌”是指公允价值 连续下跌时间超过 12 个月。”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当综合相关因素判断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下跌是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时,表明该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在确定何谓“严重”或“非暂时性”时,公司谨慎根据公允价值低于成本的程度或期间长 短,并全面结合其他多种因素进行判断。” 变更日期: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对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 七、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八、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本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在香港设立丽安香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 万港币。本年公司合并范围增加丽安香港有 限公司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九、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现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报酬(万元) 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酬138万元及内部控制审计报酬36万元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 4年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姓名 王淑燕、李恩成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如有) 不适用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报酬(万元)(如有) 不适用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如有)不适用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姓名(如有)不适用 当期是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口是√否 是否在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口是√否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履行审批程序 口是√ 聘请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或保荐人情况 √适用口不适用 报告期,公司因内部控制审计需要,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十、年度报告披露后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十一、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口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口适用√不适用 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4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34 九、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现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报酬(万元) 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酬138万元及内部控制审计报酬36万元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 4年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姓名 王淑燕、李恩成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如有) 不适用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报酬(万元)(如有) 不适用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如有) 不适用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姓名(如有) 不适用 当期是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是 √ 否 是否在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是 √ 否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履行审批程序 □ 是 √ 否 聘请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或保荐人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公司因内部控制审计需要,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十、年度报告披露后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十一、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十三、处罚及整改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处罚及整改情况 十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 √适用口不适用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情况。 十五、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实施情况 √适用口不适用 2014年12月15日,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股限制性A股股票 (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900万股,预留100万股。 2015年1月14日,本公司公告中国证监会已对本公司报送的激励计划草案及修订内容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2015年3月13日,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经公司二零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二零一五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及 零一五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股东批准。 2015年3月27日,本公司董事会批准按每股人民币25.2元的授予价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首 次授予”),确定2015年3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及对首次授予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人数由484名变更为458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00万股变更为866.04万股 2015年4月9日,有关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所有相关程序(包括认购资金的验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完成。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日期为2015年4月14日 2015年5月22日,本公司在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公司注册资本由人 民币295,721,852元变更为304,382,252元 2015年8月14日,本公司完成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根据限制性A 股激励计划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的股票授予数量和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数量、回购价格作出 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58,520股(不含预留部分);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9.308 元/股 2015年11月12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对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下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预留授予”)。调整后,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00万股调整为130万股,以每股人民币24.61 元之授予价向184名激励对象授予13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并确定2015年1月12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015年12月10日,本公司对已辞职的7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所持己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93,080股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并于2015年12月14日办理完回购注销手续。回购完成后,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58名 调整为451名 2015年12月22日,鉴于预留授予下的原184名激励对象中,有7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预留限制性股票。因此, 预留授予下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84名变更为177名,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0万股减少至128.57万股 2015年12月29日,有关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所有相关程序(包括认购资金的验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完成。预留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日期为2015年12月31 限制性股票协议 为有效激励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本公司与激励对象(限制性A 股激励计划下确定的可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员工)就授予限制性股票一事签订了《限制性股票协议书》。根据《限制性股 票协议书》,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本公司增发的限制性A股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35 十三、处罚及整改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处罚及整改情况。 十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情况。 十五、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实施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014 年 12 月 15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00 万股限制性 A 股股票 (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 900 万股,预留 100 万股。 2015 年 1 月 14 日,本公司公告中国证监会已对本公司报送的激励计划草案及修订内容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2015 年 3 月 13 日,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经公司二零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二零一五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及 二零一五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股东批准。 2015 年 3 月 27 日,本公司董事会批准按每股人民币 25.2 元的授予价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首 次授予”),确定 2015 年 3 月 27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及对首次授予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人数由 484 名变更为 458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900 万股变更为 866.04 万股。 2015 年 4 月 9 日,有关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所有相关程序(包括认购资金的验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完成。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日期为 2015 年 4 月 14 日。 2015 年 5 月 22 日,本公司在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公司注册资本由人 民币 295,721,852 元变更为 304,382,252 元。 2015 年 8 月 14 日,本公司完成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根据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的股票授予数量和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数量、回购价格作出 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258,520 股(不含预留部分);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9.308 元/股。 2015 年 11 月 12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对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下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预留授予”)。调整后,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 100 万股调整为 130 万股,以每股人民币 24.61 元之授予价向 1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并确定 2015 年 11 月 12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015 年 12 月 10 日,本公司对已辞职的 7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93,080 股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并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办理完回购注销手续。回购完成后,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58 名 调整为 451 名。 2015 年 12 月 22 日,鉴于预留授予下的原 184 名激励对象中,有 7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预留限制性股票。因此, 预留授予下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84 名变更为 177 名,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30 万股减少至 128.57 万股。 2015 年 12 月 29 日,有关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所有相关程序(包括认购资金的验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完成。预留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限制性股票协议 为有效激励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本公司与激励对象(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下确定的可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员工)就授予限制性股票一事签订了《限制性股票协议书》。根据《限制性股 票协议书》,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本公司增发的限制性 A 股股票: (一)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