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1期 实行“一票通”联票的游览参观点涉及市级游览参观点或不 同县区游览参观点的,联票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人 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带有保护性开放的重点文物古迹及宗教活动场所, 以及公益性城市公园内纯商业投资建设并由游览者自愿选择游览 的人造景观、娱乐科普场所、专题表演、大型展览等游览项目可 以申请单独设置门票。 第十二条游览参观点内举办临时展览原则上免费开放;对确 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确需收取临时展览门票的,实行政府定价 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属价格主管部 门申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向所属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归口文化、文物行 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公益性城市公园实行免费开放的,由市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 实行低票价,并规定每天免费开放的具体时段 我市符合上款条件的游览参观点,由市、县(区)价格主管 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优惠门票 (一)设置月(季、年)度门票、一票通门票。 (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对残疾人、 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 期 — 20 — 实行“一票通”联票的游览参观点涉及市级游览参观点或不 同县区游览参观点的,联票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人 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带有保护性开放的重点文物古迹及宗教活动场所, 以及公益性城市公园内纯商业投资建设并由游览者自愿选择游览 的人造景观、娱乐科普场所、专题表演、大型展览等游览项目可 以申请单独设置门票。 第十二条 游览参观点内举办临时展览原则上免费开放;对确 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确需收取临时展览门票的,实行政府定价 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属价格主管部 门申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向所属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归口文化、文物行 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公益性城市公园实行免费开放的,由市、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 实行低票价,并规定每天免费开放的具体时段。 我市符合上款条件的游览参观点,由市、县(区)价格主管 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优惠门票: (一)设置月(季、年)度门票、一票通门票。 (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对残疾人、 6 周岁(含 6 周岁)以下或身高 1.2 米(含 1.2 米)以下的儿童实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1期 行免费优惠;对其他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全 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优惠。革命传统教育活动 参观点对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费优惠。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参照上述规定,对残疾人、 未成年人和学生等人群给予票价优惠。 (三)实行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应对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现役军人、宗教人士以及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领取国家定期抚恤 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登记实行免费优惠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可参照上述规定 对老年人、现役军人、宗教人士、优抚对象等特殊人群给予票价 优惠。 (四)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应对旅游团 队实行优惠票价;除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门票价格减免优惠 政策外,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价格优惠率最高 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优惠办法和优惠率应公开公布。 (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在“五一” “十—”、春节节假日期间(含国家规定的放假调休日),对单次 购买全票的游客实行门票价格(包括园中园门票)不低于20%的优 惠,团队门票优惠标准由旅行社等企业与游览参观点双方协商确 定 (六)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淡季门票价格可下浮优惠 第十五条游览参观点应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门票价格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 期 — 21 — 行免费优惠;对其他 18 周岁(含 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全 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优惠。革命传统教育活动 参观点对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费优惠。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参照上述规定,对残疾人、 未成年人和学生等人群给予票价优惠。 (三)实行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应对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现役军人、宗教人士以及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领取国家定期抚恤 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登记实行免费优惠。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可参照上述规定 对老年人、现役军人、宗教人士、优抚对象等特殊人群给予票价 优惠。 (四)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应对旅游团 队实行优惠票价;除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门票价格减免优惠 政策外,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价格优惠率最高 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 20%,优惠办法和优惠率应公开公布。 (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在“五一”、 “十一”、春节节假日期间(含国家规定的放假调休日),对单次 购买全票的游客实行门票价格(包括园中园门票)不低于 20%的优 惠,团队门票优惠标准由旅行社等企业与游览参观点双方协商确 定。 (六)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淡季门票价格可下浮优惠。 第十五条 游览参观点应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门票价格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1期 优惠范围和幅度。 第十六条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 不同门票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 何费用。 第十七条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 价格应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信息应在游览参观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游览参观点出售的商品以及与游览景点相配套的 旅游服务项目和收费,应当明码标价 各游览参观点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应报价格 主管部门审批。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 各游览参观点收取任何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十九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 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的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第二十条游览参观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有 关门票价格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 关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 正,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 期 — 22 — 优惠范围和幅度。 第十六条 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 不同门票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 何费用。 第十七条 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 价格应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信息应在游览参观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游览参观点出售的商品以及与游览景点相配套的 旅游服务项目和收费,应当明码标价。 各游览参观点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应报价格 主管部门审批。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 各游览参观点收取任何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十九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 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的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第二十条 游览参观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有 关门票价格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 关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 正,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1期 月31日。原《潮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潮府(2010 4号)同时废止。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潮府告(2016)12号 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 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广东省锅炉污染整 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 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扩大我市禁止销售 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洗选煤、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 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 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0.5%、灰份含量>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 量>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市城区禁燃区的范围(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一)我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 (二)枫溪区全区范围。 (三)意东三路一北桥路一凤东路一韩江东岸所环绕包围的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 期 — 23 — 月 31 日。原《潮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潮府〔2010〕 4 号)同时废止。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潮府告〔2016〕12 号 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 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 年)的通知》、《广东省锅炉污染整 治实施方案(2016-2018 年)》、《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 2016 年度实 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扩大我市禁止销售、 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洗选煤、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 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 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0.5%、灰份含量>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 量>30 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20 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二、市城区禁燃区的范围(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一)我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 (二)枫溪区全区范围。 (三)意东三路—北桥路—凤东路—韩江东岸所环绕包围的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1期 区域。 (四)红山森林公园全部范围。 潮安区、饶平县的禁燃区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发展需要, 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城区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 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四、市城区禁燃区内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 在2016年12月31日前停用、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2017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 污染燃料。 五、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 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鼓励 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相 关工作。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 依法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 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潮府告〔2013)2号)同时废止 附图:潮州市市城区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9日 24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 期 — 24 — 区域。 (四)红山森林公园全部范围。 潮安区、饶平县的禁燃区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发展需要, 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城区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 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四、市城区禁燃区内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 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停用、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2017 年 1 月 1 日起,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 污染燃料。 五、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 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鼓励、 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相 关工作。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 依法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 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潮府告〔2013〕2 号)同时废止。 附图:潮州市市城区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