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1期 榧K图拟凶凶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 期 — 25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1期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牌无证等 法摩托车上路行驶的通告 潮府告(2016)13号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切实改 善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 定开展对无牌无证等非法摩托车上路行驶的清理整治行动,现就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违者,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摩托车,可并处200元罚款、记12分, 驾驶摩托车应当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违者,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摩托车号牌及行驶证。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 扣留摩托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记12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摩托车,强制报废,处1000元罚款, 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 期 — 26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牌无证等 非法摩托车上路行驶的通告 潮府告〔2016〕13 号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切实改 善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 定开展对无牌无证等非法摩托车上路行驶的清理整治行动,现就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违者,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摩托车,可并处 200 元罚款、记 12 分。 驾驶摩托车应当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违者,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处 1000 元罚款,可并处 15 日以下行政拘留。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摩托车号牌及行驶证。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 扣留摩托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 5000 元罚款、记 12 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摩托车,强制报废,处 1000 元罚款, 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1期 动车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合法摩托车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 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 六、公安、发改、交通、城管、工商和质检等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拼装摩托车或者改装摩托车 违法行为。 七、在划分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 驶;有划分摩托车专用道的,摩托车应当走专用道。 八、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 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教育,模范带头拒绝驾驶无牌无证、假牌 套牌、拼装和报废摩托车,共同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九、对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3日 27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 期 — 27 — 动车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合法摩托车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 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 六、公安、发改、交通、城管、工商和质检等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拼装摩托车或者改装摩托车 违法行为。 七、在划分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 驶;有划分摩托车专用道的,摩托车应当走专用道。 八、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 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教育,模范带头拒绝驾驶无牌无证、假牌 套牌、拼装和报废摩托车,共同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九、对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10 月 13 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1期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低收人 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6)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 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区低收λ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8日 潮州市城区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 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市城区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 法》、《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 2013)178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2012 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 知》(建办保函(2016)5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区(包括湘桥区、枫溪区行政区域,未含潮安 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适用本 办法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 期 — 28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6〕43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 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10 月 18 日 潮州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市城区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 法》、《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 2013﹞178 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2012 ﹞1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 知》(建办保函﹝2016﹞581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区(包括湘桥区、枫溪区行政区域,未含潮安 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适用本 办法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1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 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含本数,下 同),且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本数,下同)的家庭。 第四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 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或者充 分利用现有住房资源等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市城 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复核和发放工作。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 的申请、初审和审核等工作。各居(村)委会可根据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 的核实、审查等日常服务工作。 发改、住建、财政、公安、国土资源、规划、统计、工商、 社保、银监、人民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 好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相关工作。 第六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原则上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 庭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 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 系 第七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符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 期 — 29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 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70%(含本数,下 同),且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含 本数,下同)的家庭。 第四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 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或者充 分利用现有住房资源等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市城 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复核和发放工作。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 的申请、初审和审核等工作。各居(村)委会可根据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 的核实、审查等日常服务工作。 发改、住建、财政、公安、国土资源、规划、统计、工商、 社保、银监、人民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 好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原则上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 庭确定 1 人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 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 系。 第七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