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期 国家和省对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涉及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 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形式),经依 法批准办理出让手续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 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第七条分摊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的房产,转让时经批准 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除1990年5月19 日前已确认权属的华侨房产和城镇个人祖遗房产不需缴交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外,应当按以下规定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属补贴出售、集资统建的房产的,以及1990年5月19 日后确认权属的华侨房产和城镇个人祖遗房产,按批准土地用途 基准地价的1%缴交 (二)属房改出售的房产的,应缴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元) 标定地价(元/平方米)×缴纳比例(1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 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 其中:标定地价(元/平方米)=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区 位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 (三)属经济适用房,自房地产登记发证之日起5年后需上 市交易的,应缴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元)=(经济适用住房的 上市评估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差价)×80%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 期 — 15 — 国家和省对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涉及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 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形式),经依 法批准办理出让手续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 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第七条 分摊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的房产,转让时经批准 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除 1990 年 5 月 19 日前已确认权属的华侨房产和城镇个人祖遗房产不需缴交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外,应当按以下规定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属补贴出售、集资统建的房产的,以及 1990 年 5 月 19 日后确认权属的华侨房产和城镇个人祖遗房产,按批准土地用途 基准地价的 1%缴交; (二)属房改出售的房产的,应缴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元) =标定地价(元/平方米)×缴纳比例(1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 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 其中:标定地价(元/平方米)=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区 位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 (三)属经济适用房,自房地产登记发证之日起 5 年后需上 市交易的,应缴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元)=(经济适用住房的 上市评估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差价)×80%;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1期 (四)属其他类型房产的,按批准土地用途基准地价的3%缴 交 第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办理土地使 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和起始日期按以下规定 确定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已登记使用年限和起始日期的,按土 地使用杈证书确定;未登记的,按土地批准文件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未登记或者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且土地批准文件也未规定的,使用年限按批准土地用途的法定最 高年限确定。属1992年1月1日前划拨的,起始日期自1992年1 月1日起算;属1992年1月1日后(含1992年1月1日)划拨 的,起始日期按土地批准文件的批准日期起算。 (三)无法提供权属依据的,起始日期按房屋竣工日期起算。 第九条无法提供权属依据但按有关规定可以确认使用权的 土地,确权时确定为划拨性质,经批准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按 现行土地征收平均成本(含应当收取的相关税费)的40%缴交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确权时确定为出让性质的,按现行同类土地宗地地 价的40%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条根据本办法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地价的,评估费用由 财政承担。财政部门应当将评估费用列入土地出让业务费的预算 安排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 期 — 16 — (四)属其他类型房产的,按批准土地用途基准地价的 3%缴 交。 第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办理土地使 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和起始日期按以下规定 确定: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已登记使用年限和起始日期的,按土 地使用权证书确定;未登记的,按土地批准文件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未登记或者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且土地批准文件也未规定的,使用年限按批准土地用途的法定最 高年限确定。属 1992 年 1 月 1 日前划拨的,起始日期自 1992 年 1 月 1 日起算;属 1992 年 1 月 1 日后(含 1992 年 1 月 1 日)划拨 的,起始日期按土地批准文件的批准日期起算。 (三)无法提供权属依据的,起始日期按房屋竣工日期起算。 第九条 无法提供权属依据但按有关规定可以确认使用权的 土地,确权时确定为划拨性质,经批准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按 现行土地征收平均成本(含应当收取的相关税费)的 40%缴交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确权时确定为出让性质的,按现行同类土地宗地地 价的 40%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地价的,评估费用由 财政承担。财政部门应当将评估费用列入土地出让业务费的预算 安排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1期 第十一条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市场准入规则和行业规 范,健全定价机制,规范从业机构管理,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 境 第十二条潮安区、饶平县划拨土地使用杈经批准办理出让 手续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 月31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 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6)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 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 潮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 格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 期 — 17 — 第十一条 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市场准入规则和行业规 范,健全定价机制,规范从业机构管理,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 境。 第十二条 潮安区、饶平县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办理出让 手续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 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6〕41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 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9 月 30 日 潮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 格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1期 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旅游景区、景点 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堂)、展览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 风景名胜区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 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有利于提高社 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 的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 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 节价。 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 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门票价格由经营者确 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 格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级及湘桥区、枫溪区辖属的游览参 观点门票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潮安 区、饶平县辖属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分别由区、县价格主管部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 期 — 18 — 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旅游景区、景点、 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堂)、展览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 风景名胜区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 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有利于提高社 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 的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 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 节价。 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 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门票价格由经营者确 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 格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级及湘桥区、枫溪区辖属的游览参 观点门票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潮安 区、饶平县辖属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分别由区、县价格主管部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1期 门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需要调整 门票价格的,由申请调价的单位征求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 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 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 审批。按规定必须进行听证的,政府价格部门应在调价前组织听 证 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需调 整门票价格的,应当在调价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 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 第九条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应实行一票制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内确需单独设置门 票的,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 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 票价格之和。游览参观点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及联票必须 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第十条对旅游团体逐步推行“一票通”联票价格,将我市现 有的各游览参观点划分为若干条旅游线路,每条线路由几个游览 参观点组成,实行“一票通”联票。“一票通”联票价格由各游览 参观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景点的票价拟出,并按属地管理原 则,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由价格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 批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 期 — 19 — 门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需要调整 门票价格的,由申请调价的单位征求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 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 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 审批。按规定必须进行听证的,政府价格部门应在调价前组织听 证。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需调 整门票价格的,应当在调价前 2 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 上调频率不得低于 3 年。 第九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应实行一票制。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内确需单独设置门 票的,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 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 票价格之和。游览参观点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及联票必须 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第十条 对旅游团体逐步推行“一票通”联票价格,将我市现 有的各游览参观点划分为若干条旅游线路,每条线路由几个游览 参观点组成,实行“一票通”联票。“一票通”联票价格由各游览 参观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景点的票价拟出,并按属地管理原 则,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由价格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 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