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1期 对企业生产发 展所做贡献) 名 年月日 工作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此申请表及所附相关材料,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可向公 备注 众公开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 期 — 10 — 对企业生产发 展所做贡献) 签名: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此申请表及所附相关材料,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可向公 众公开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1期 潮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潮府告(2016)11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 字(2016)277号文件批准我市(市区)2015年度第三批次城镇 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省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 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潮州市(市区)2015年度第三批次 城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湘桥区意溪镇东郊、永安、东洋塭经济 联合社。 征收土地面积:38.394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面积(公 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顷) 万元/小计(万 万元/公顷小计(万元) 公顷元) 耕地 10.1133114.20251154.9641 林地 6.2764 114.2025 716.7806 园地 16.2421 114.2025 1854.8884 养殖水面4.0308114.2025460.3274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 期 — 11 — 潮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潮府告〔2016〕11 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 字〔2016〕277 号文件批准我市(市区)2015 年度第三批次城镇 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省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 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潮州市(市区)2015 年度第三批次 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湘桥区意溪镇东郊、永安、东洋塭经济 联合社。 三、征收土地面积:38.3942 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 顷) 万元/公顷 小计(万元) 万元/ 公顷 小计(万 元) 耕地 10.1133 114.2025 1154.9641 林地 6.2764 114.2025 716.7806 园地 16.2421 114.2025 1854.8884 养殖水面 4.0308 114.2025 460.3274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1期 其他农用 0.4962114.2025 56.6673 地 建设用地 0983 114.2025 125.4286 未利用地0.1371114.2025 15.6572 合计 38.3942 4384.7136 671.3262 征地费用 131.6876 征地总费用 5056.0398 综合标准 注: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该项目用地征地后有501人属于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450.9万元已经 存入“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在征地时给予一次性补助,由涉及 村集体自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 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潮 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湘桥区意 溪镇东2016年9月20日至潮州市2016年10月9日至2016年10 郊、永安、2016年10月8日国土资源局月20日 东洋塭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 期 — 12 — 其他农用 地 0.4962 114.2025 56.6673 建设用地 1.0983 114.2025 125.4286 未利用地 0.1371 114.2025 15.6572 合计 38.3942 4384.7136 671.3262 征地费用 综合标准 131.6876 征地总费用 5056.0398 注: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 15%安排。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该项目用地征地后有 501 人属于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450.9 万元已经 存入“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在征地时给予一次性补助,由涉及 村集体自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 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潮 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湘桥区意 溪镇东 郊、永安、 东洋塭。 2016 年 9 月 20 日至 2016 年 10 月 8 日 潮州市 国土资源局 2016 年 10 月 9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0 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1期 凡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 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 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0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划拨 士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缴交出让金 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 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区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岀让手续缴交岀让金 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2日 潮州市城区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 缴交出让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 期 — 13 — 凡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 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 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9 月 20 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划拨 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缴交出让金 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6〕40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 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区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缴交出让金 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9 月 22 日 潮州市城区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 缴交出让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1期 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划拨土地使用杈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已 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和 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湘桥区、枫溪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 办理出让手续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湘桥区 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和市财政、发改、规划、住建、房管等行政 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准地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与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 时调整。 宗地地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 机构评估后综合确定,或者根据基准地价及修正体系计算后确定。 宗地地价的确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 第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革、土地 使用权转让或者土地用途改变等原因,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应严格依照土 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经依法批准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 期 — 14 — 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已 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和 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湘桥区、枫溪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 办理出让手续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湘桥区 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和市财政、发改、规划、住建、房管等行政 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准地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与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 时调整。 宗地地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 机构评估后综合确定,或者根据基准地价及修正体系计算后确定。 宗地地价的确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 第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革、土地 使用权转让或者土地用途改变等原因,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应严格依照土 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经依法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