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Second Sino-Japanese War (Phase l:1937-1941)
The Second Sino-Japanese War (Phase I: 1937-1941)
一二八事变
一二八事变
·1932年1月18日·日本日莲宗僧侣在马玉山路三友实业社毛巾厂门前化缘·敲鼓念经,厂内义勇军数十人上前拦截盘查·结果僧侣水上秀雄 被人打死,天崎等2人重伤;日本总领事提出抗议,要求解散反日组织· ·1月20日,青年同志会成员前往三友实业社放火。下午,日侨又开会,在北四川路一带示威,捣毁商店。1,200名日本侨民,要求日本海军陆 战队出面干涉·途中走到靠近虬江路时,开始骚乱·袭击华人商店。 ·1月21日,日本总领事村井苍松,声明将组拿纵火之日本浪人,同时提出4项要求: ·(一)市长须对总领事表示道款之意; ·(二)加害者之搜查·逮捕·处罚,应迅即切实实行: ·(三)对于被害者5名须予以医药费及抚慰金; ·(四)失于排侮日之非法之越轨行动,一慨予以取缔,尔其应将上海各界抗日救国会以及各种抗日团体及时解散之。 ·1月28日·若中国对日本之要求无满意答复·日军捋于次日晨有所行动·为委曲求全·吴铁城覆文表示全盘接受其四项要求· ·下午7时,日本海军又发出布告:「日本海军鉴于闸北情形,颇感优虑,该处日侨众多,已决定派兵至该地,维持法律秩序,因此希笔中国 当局,从速捋驻在闻北的军队撤退·并解除一切敌意的防卫」 ·晚上11时30分,日本海军陆战队在铁甲车掩护下向警卫上海十九路军开始攻击,一二八战争遂揭开序幕。 ·日本海军省下令航空母舰「加贺号」、「凤翔号」开赴上海
• 1932年1月18日,日本日莲宗僧侣在马玉山路三友实业社毛巾厂门前化缘,敲鼓念经,厂内义勇军数十人上前拦截盘查,结果僧侣水上秀雄 被人打死,天崎等2人重伤;日本总领事提出抗议,要求解散反日组织。 • 1月20日,青年同志会成员前往三友实业社放火。下午,日侨又开会,在北四川路一带示威,捣毁商店。1,200名日本侨民,要求日本海军陆 战队出面干涉。途中走到靠近虬江路时,开始骚乱,袭击华人商店。 • 1月21日,日本总领事村井苍松,声明将缉拿纵火之日本浪人,同时提出4项要求: • (一)市长须对总领事表示道歉之意; • (二)加害者之搜查、逮捕、处罚,应迅即切实实行; • (三)对于被害者5名须予以医药费及抚慰金; • (四)关于排侮日之非法之越轨行动,一慨予以取缔,尔其应将上海各界抗日救国会以及各种抗日团体及时解散之。 • 1月28日,若中国对日本之要求无满意答复,日军将于次日晨有所行动。为委曲求全,吴铁城覆文表示全盘接受其四项要求。 • 下午7时,日本海军又发出布告:「日本海军鉴于闸北情形,颇感忧虑,该处日侨众多,已决定派兵至该地,维持法律秩序,因此希望中国 当局,从速将驻在闸北的军队撤退,并解除一切敌意的防卫」 • 晚上11时30分,日本海军陆战队在铁甲车掩护下向警卫上海十九路军开始攻击,一二八战争遂揭开序幕。 • 日本海军省下令航空母舰「加贺号」、「凤翔号」开赴上海
松泸停战协议 ·第一条:中国及日本当局既经下令停战,兹双方协定,自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确定停战。双方军队尽其力之所 及,在上海周围停止一切及各种敌对行为。矣于停战情形,遇有疑问发生时,由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条:中国军队在本协定所涉及区域内之常态恢复,未经决定办法以前,留驻其现在地位。此项地位,在本协定附件第 一号内列明之。 ·第三条:日本军队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筑路,一如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变之前。但鉴于须待容 纳之日本军队人数,有若干部那队可暂驻扎于上述区域之毗连地方。此项地方,在本协定附件第二号内列明之。 ·第四条:为证明双方撤退起见·设立共同委员会,列入与会友邦代表为委员。该委员会协助布置撤退之日本军队与接管之 中国警察间移交事宜,以便日本军队撤退时,中国警察立即接管。该委员会之组织·及其办事程序,在本协定附件第三号 内列明之
淞沪停战协议 • 第一条:中国及日本当局既经下令停战,兹双方协定,自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确定停战。双方军队尽其力之所 及,在上海周围停止一切及各种敌对行为。关于停战情形,遇有疑问发生时,由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 • 第二条:中国军队在本协定所涉及区域内之常态恢复,未经决定办法以前,留驻其现在地位。此项地位,在本协定附件第 一号内列明之。 • 第三条:日本军队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筑路,一如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变之前。但鉴于须待容 纳之日本军队人数,有若干部队可暂驻扎于上述区域之毗连地方。此项地方,在本协定附件第二号内列明之。 • 第四条:为证明双方撤退起见,设立共同委员会,列入与会友邦代表为委员。该委员会协助布置撤退之日本军队与接管之 中国警察间移交事宜,以便日本军队撤退时,中国警察立即接管。该委员会之组织,及其办事程序,在本协定附件第三号 内列明之
李顿调查团和国际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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