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7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15g蛋白质,应符合规 3.3.8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 4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冻干破伤 风抗毒素 拼音名: Donggan Poshangfeng Kangdusu 英文名: Tetanus antitoxin.Free- dri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41 本品系由破伤风类毒素免疫马所得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纯化制成的冻干 抗毒素球蛋白制剂。用于预防和治疗破伤风梭菌引起的感染。 1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 制造 2.1抗原与佐剂 应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免疫动物及血浆 2.2.1免疫动物 免疫用马匹必须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2免疫、采血与分浆 按“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进行。免疫血清效价不低于 l100U/ml时,即可采血。分离之血浆可加入适宜防腐剂,并应做无菌检查(附录 ⅫA) 2.3原液 2.3.1原料血浆 原料血浆的破伤风抗毒素效价应不低于1000U/ml(附录ⅪF)。血浆在保存期 间,如发现有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用于制备 2.3.2制备 2.3.2.1消化 将免疫血浆稀释后,加入适量胃酶及甲苯,调整适宜pH值后,在适宜温度 下消化一定时间。 2.3.2.2纯化 采用加温、硫酸铵盐析、明矾吸附等步骤进行纯化 2.3.2.3浓缩、澄清及除菌过滤
36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7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 1kg 注射 0.15g 蛋白质,应符合规 定。 3.3.8 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 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冻干 破 伤 风抗毒素 拼音名:Donggan Poshangfeng Kangdusu 英文名:Tetanus Antitoxin.Freeze-dried 书页号:2005 年版三部-141 本品系由破伤风类毒素免疫马所得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纯化制成的冻干 抗毒素球蛋白制剂。用于预防和治疗破伤风梭菌引起的感染。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 求。 2 制造 2.1 抗原与佐剂 应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 免疫动物及血浆 2.2.1 免疫动物 免疫用马匹必须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2 免疫、采血与分浆 按“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进行。免疫血清效价不低于 1100IU/ml 时,即可采血。分离之血浆可加入适宜防腐剂,并应做无菌检查(附录 Ⅻ A)。 2.3 原液 2.3.1 原料血浆 原料血浆的破伤风抗毒素效价应不低于 1000IU/ml(附录Ⅺ F)。血浆在保存期 间,如发现有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用于制备。 2.3.2 制备 2.3.2.1 消化 将免疫血浆稀释后,加入适量胃酶及甲苯,调整适宜 pH 值后,在适宜温度 下消化一定时间。 2.3.2.2 纯化 采用加温、硫酸铵盐析、明矾吸附等步骤进行纯化。 2.3.2.3 浓缩、澄清及除菌过滤
浓缩可采用超滤或硫酸铵沉淀法进行。澄清及除菌过滤后,制品中可加入 适量硫柳汞、间甲酚或三氯甲烷作为防腐剂 纯化后的抗毒素原液应置2~8℃避光保存至少1个月作为稳定期 2.3.3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半成品 2.4.1配制 将检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调整效价、蛋白质 浓度、pH值及氯化钠含量,除菌过滤 2.4.2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成品 2.5.1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在冻干过程中制品温度应不髙于 35℃,真空或充氮封口 2.5.3规格 每瓶含破伤风抗毒素1500U(预防用)或10000U(治疗用)。 4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检定 3.1原液检定 3.1.1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D) 3.1.2抗体效价 依法测定(附录ⅪF)。 3.1.3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1.4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oml。 3.2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以下检定 3. 鉴别试验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以下鉴别试验 3.3.1.1动物中和试验或特异沉淀反应 按附录ⅪF进行,供试品应能中和破伤风毒素:或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附录 ⅧC),供试品应与破伤风类毒素产生特异沉淀线 3.3.1.2免疫双扩散试验 依法测定(附录ⅧC),供试品仅与抗马的血清产生沉淀线。 3.3.2外观
37 浓缩可采用超滤或硫酸铵沉淀法进行。澄清及除菌过滤后,制品中可加入 适量硫柳汞、间甲酚或三氯甲烷作为防腐剂。 纯化后的抗毒素原液应置 2~8℃避光保存至少 1 个月作为稳定期。 2.3.3 原液检定 按 3.1 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将检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调整效价、蛋白质 浓度、pH 值及氯化钠含量,除菌过滤。 2.4.2 半成品检定 按 3.2 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在冻干过程中制品温度应不高于 35℃,真空或充氮封口。 2.5.3 规格 每瓶含破伤风抗毒素 1500IU(预防用)或 10 000IU(治疗用)。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类 A 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 4μg/ml(附录Ⅸ I)。 3.1.2 抗体效价 依法测定(附录Ⅺ F)。 3.1.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1.4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 1kg 注射 3.0ml。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以下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 1 瓶做以下鉴别试验。 3.3.1.1 动物中和试验或特异沉淀反应 按附录Ⅺ F 进行,供试品应能中和破伤风毒素;或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附录 Ⅷ C),供试品应与破伤风类毒素产生特异沉淀线。 3.3.1.2 免疫双扩散试验 依法测定(附录Ⅷ C),供试品仅与抗马的血清产生沉淀线。 3.3.2 外观
应为白色或淡黄色的疏松体,按标示量加入注射用水,轻摇后应于15分钟内 完全溶解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无异物。 化学检定 3.3.3.1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D) 3.3.2pH值 应为60~70(附录VA) 3.3.3.3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70gL(附录ⅥB第一法) 3.3.3.4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ⅦG)。 3.3.3.5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1.0gL(附录ⅦC)。 3.3.3.6防腐剂含量 如加硫柳汞,含量应不高于0.1g(附录ⅦB):如加间甲酚,含量应不高于 25g/L(附录ⅥN);如加三氯甲烷,含量应不高于0.5%(附录ⅥO) 3.3.4纯度 3.3.4.1白蛋白检查 将供试品稀释至2%的蛋白浓度,进行琼脂糖凝胶电泳分析(附录ⅣB),应不 含或仅含痕量白蛋白迁移率的蛋白质成分 F(ab)2含量 预防用的应不低于50%,治疗用的应不低于60%(附录ⅧF) 3.3.5抗体效价 预防用的效价应不低于2000Um,比活性为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35000IU 疗用的效价应不低于3000Um,比活性为每lg蛋白质应不低于45000U(附录ⅪF) 每瓶破伤风抗毒素装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6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ug/ml(附录ⅨD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8热原检查 依法检査(附录Ⅻ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3.9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10稀释剂 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 4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5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8 应为白色或淡黄色的疏松体,按标示量加入注射用水,轻摇后应于 15 分钟内 完全溶解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无异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 3.0%(附录Ⅶ D)。 3.3.3.2 pH 值 应为 6.0~7.0(附录Ⅴ A)。 3.3.3.3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 170g/L(附录Ⅵ B 第一法)。 3.3.3.4 氯化钠含量 应为 7.5~9.5g/L(附录Ⅶ G)。 3.3.3.5 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 1.0g/L(附录Ⅶ C)。 3.3.3.6 防腐剂含量 如加硫柳汞,含量应不高于 0.1g/L(附录Ⅶ B);如加间甲酚,含量应不高于 2.5g/L(附录Ⅵ N);如加三氯甲烷,含量应不高于 0.5%(附录Ⅵ O)。 3.3.4 纯度 3.3.4.1 白蛋白检查 将供试品稀释至 2%的蛋白浓度,进行琼脂糖凝胶电泳分析(附录Ⅳ B),应不 含或仅含痕量白蛋白迁移率的蛋白质成分。 3.3.4.2 F(ab)2 含量 预防用的应不低于 50%,治疗用的应不低于 60%(附录Ⅷ F)。 3.3.5 抗体效价 预防用的效价应不低于 2000IU/ml,比活性为每 1g 蛋白质应不低于 35 000IU; 治 疗用的效价应不低于 3000IU/ml,比活性为每 1g 蛋白质应不低于 45 000IU(附录Ⅺ F)。 每瓶破伤风抗毒素装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6 类 A 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 4μg/ml(附录Ⅸ I)。 3.3.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8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 1kg 注射 3.0ml。 3.3.9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应符合规定。 3.3.10 稀释剂 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 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 5 年。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冻干破伤风人免疫 球蛋白 拼音名: Donggan Poshangfeng Ren Mianyiqiudanbai 英文名: Human Tetanus Immunoglobulin, Freeze- dri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81 本品系用人用破伤风疫苗免疫供血浆者,采集含高效价破伤风抗体的血 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提取,并经病毒灭活处 理、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可含硫柳汞防腐剂,不含抗生素。 1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 要求 2制造 2.1原料血浆 2.1.1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采用经 批准的人用破伤风疫苗和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免疫后测定破伤风抗体效价,达 到8IU/ml以上者即可采集血浆 2.1.2低温冰冻的血浆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1.3每批应由100名以上免疫的供血浆者血浆混合而成 2.14组分Ⅱ+Ⅲ沉淀或组分I+Ⅱ+Ⅲ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有 效期 2.2原液 2.2.1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原液生产过 程中不得加入抗生素或防腐剂。 2.2.2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免疫球蛋白原液 2.2.3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半成品 2.3.1配制 制品中可加适宜的稳定剂和适量的硫柳汞作为防腐剂。按成品规格以注射 用水稀释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及钠离子浓度 2.3.2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成品 2.4.1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分装后应及时冰冻,冻干过程制 品温度不得超过35℃,真空封口 2.4.3规格 每瓶含破伤风抗体250IU。破伤风抗体效价不低于100U/ml。 2.4.4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2.5病毒去除和灭活
39 冻干破伤风人免疫 球蛋白 拼音名:Donggan Poshangfeng Ren Mianyiqiudanbai 英文名:Human Tetanus Immunoglobulin,Freeze-dried 书页号:2005 年版三部-181 本品系用人用破伤风疫苗免疫供血浆者,采集含高效价破伤风抗体的血 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提取,并经病毒灭活处 理、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可含硫柳汞防腐剂,不含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 要求。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采用经 批准的人用破伤风疫苗和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免疫后测定破伤风抗体效价,达 到 8IU/ml 以上者即可采集血浆。 2.1.2 低温冰冻的血浆保存期应不超过 2 年。 2.1.3 每批应由 100 名以上免疫的供血浆者血浆混合而成。 2.1.4 组分Ⅱ+Ⅲ沉淀或组分Ⅰ+Ⅱ+Ⅲ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有 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原液生产过 程中不得加入抗生素或防腐剂。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免疫球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 3.1 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制品中可加适宜的稳定剂和适量的硫柳汞作为防腐剂。按成品规格以注射 用水稀释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 pH 值及钠离子浓度。 2.3.2 半成品检定 按 3.2 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分装后应及时冰冻,冻干过程制 品温度不得超过 35℃,真空封口。 2.4.3 规格 每瓶含破伤风抗体 250IU。破伤风抗体效价不低于 100IU/ml。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 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检定 3.1原液检定 3.1.1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附录ⅥB第三法)测定,应不高于180g/L 3.1.2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1.3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 录VA)。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附录ⅥD),应不高于0.025%。 3.1.5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15g蛋白质,应符合规 3.1.6破伤风抗体效价 应大于成品规格(附录ⅪF)。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中进行。 3.2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成品检定 除真空度、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 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鉴别试验 3.3.1.1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C),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 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D),与正常人血清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Ig 3.3.2物理检查 3.3.2.1外观 应为白色或灰白色疏松体,无融化迹象。复溶后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清液 体,可带乳光,不应出现浑浊 3.3.2.2复溶时间 按标示量加入20~25℃灭菌注射用水,轻轻摇动,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 3.3.2.3可见异物 依法检査(附录ⅤB),除有可摇散的沉淀外,其余应符合规定。 3.3.2.4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检查,应符合规定 3.3.3化学检定 3.3.3.1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ⅧD)
40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 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附录ⅥB 第三法)测定,应不高于 180g/L。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 90.0%(附录ⅣA)。 3.1.3 pH 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 10g/L,pH 值应为 6.4~7.4(附 录Ⅴ A)。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附录ⅥD),应不高于 0.025%。 3.1.5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 1kg 注射 0.15g 蛋白质,应符合规 定。 3.1.6 破伤风抗体效价 应大于成品规格(附录ⅪF)。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中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真空度、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 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C),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 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D),与正常人血清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 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灰白色疏松体,无融化迹象。复溶后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清液 体,可带乳光,不应出现浑浊。 3.3.2.2 复溶时间 按标示量加入 20~25℃灭菌注射用水,轻轻摇动,应于 15 分钟内完全溶解。 3.3.2.3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除有可摇散的沉淀外,其余应符合规定。 3.3.2.4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 A 中装量差异项进行检查,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 3.0%(附录Ⅶ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