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适用范围: 1、金钱之债均可主张实际履行(109) 2、以下非金钱之债不得主张实际履行(110 (1)法律上(一物二卖)或者事实上(特定物灭 失)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信任类、劳务 类)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经济合理性;大海捞针)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应以3-6月 为宜(保护债务人的信赖利益)。 (4)双方约定排除了强制实际履行
(三)适用范围: 1、金钱之债均可主张实际履行(109) 2、以下非金钱之债不得主张实际履行(110 (1)法律上(一物二卖)或者事实上(特定物灭 失)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信任类、劳务 类)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经济合理性;大海捞针);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应以3-6月 为宜(保护债务人的信赖利益)。 (4)双方约定排除了强制实际履行
(四)采取补救措施:即补救的强制履行,包括修 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 ●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 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 少价款或者报酬(解除、变更合同)等违约责任
(四)采取补救措施:即补救的强制履行,包括修 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 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 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 少价款或者报酬(解除、变更合同)等违约责任
T44: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 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应当按 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 绝赔偿损失或主张出卖人应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 施的,属于提出抗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 约金、赔偿损失或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起反诉
T44: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 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应当按 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 绝赔偿损失或主张出卖人应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 施的,属于提出抗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 约金、赔偿损失或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起反诉
●问题:抗辩还是反诉? 1.看被告提出的主张相对于原告的请求是属于 防御性的还是进攻性的,是否超越原告诉讼请 求范围,如超越,就只能以反诉方式提出;如 不超越,则一律可以抗辩方式提出(阻止对方 权利发生的;主张对方权利消灭的;主张实体 法上抗辩权的)
问题:抗辩还是反诉? 1.看被告提出的主张相对于原告的请求是属于 防御性的还是进攻性的,是否超越原告诉讼请 求范围,如超越,就只能以反诉方式提出;如 不超越,则一律可以抗辩方式提出(阻止对方 权利发生的;主张对方权利消灭的;主张实体 法上抗辩权的)
2.看法律关系:抗辩通常与本诉同属于一个狭义法 律关系(付款关系;交货关系),而反诉通常只与 本诉同属于一个广义的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关系) 3.看被告提出的主张和请求的种类:若为给付性请 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应当提起反诉;若 为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同时履行、不安抗辩),则 为抗辩;部分确认性请求(合同无效、股东资格) 和变更性请求(减价),可直接抗辩;但有些变更 性请求(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和确认性请求(否 认登记的股东资格)则应当提起反诉
2.看法律关系:抗辩通常与本诉同属于一个狭义法 律关系(付款关系;交货关系),而反诉通常只与 本诉同属于一个广义的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关系)。 3.看被告提出的主张和请求的种类:若为给付性请 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应当提起反诉;若 为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同时履行、不安抗辩),则 为抗辩;部分确认性请求(合同无效、股东资格) 和变更性请求(减价),可直接抗辩;但有些变更 性请求(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和确认性请求(否 认登记的股东资格)则应当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