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学家耶林(R.Von Jhering)在其著作《罗马法的精神》中指出:“外国法律制度的接 受问题并不是一个‘国格’问题,而是一个单纯的适合使用和需要的问题……只有傻子才会因 为金鸡纳树皮并不是在他自己的菜园里生长出来的为其理由而拒绝接受。”*1 在法学研究 中,对他国法律制度的接受应当以对该制度的详细了解和深入研究为基础,而该基础之得以 构筑,应当源于对该制度介绍、分析及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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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美国与德国的宪政经验论证,宪法和行政法同属于公法领域,因 而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如果被告是政府官员,宪法具备直接效力;但如果被告是 私人公民,宪法则只有间接效力——或者通过议会根据宪法的授权与精神而制订直 接适用的法律,或者通过影响现有立法的解释。总的来说,私人公民之间的关系是 通过普通法律而获得直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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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有关财产的基本法律,需要以宪法为基本依据,并以具体化的 形式实现宪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从宪法角度分析了《物权法》的根据、合宪与违宪界限、 平等保护的宪法价值等问题,并提出“宪政关怀下的物权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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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子: 作为一个民法的职业学者,我从 1984 年开始研究民法,至近已 17 年,在这 17 年中,有四个问题一直困惑着我: 1、民法的命名方法为什么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其他部门法都是以其所调整 的人类的行为类型来命名,如刑法,劳动法,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社会保 障法等等,他们命名的特征是一目了然,看了名称就知道是干什么的。而民法却 没有告诉我们它所调整哪种人类行为类型,或者告诉我们一个可以实施这种人类 行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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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与宪法学是基于双方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形成的相对独立 的法学学科。双方展开对话一是因民法学与宪法学作为对话主体对自身不自足性 认识而产生的内在需求,二是“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理论研究现状不能满足法学 发展整体性要求的客观必然性,三是民事立法的现实需要。无论对话是否达成较 多共识,对话本身都有助于推进双方的理性发展。在对话中,法学不同学科之间 的交流与融通是渐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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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精神是私法的基本精神,但什么是人文精神,人文主义和所谓的物文主 义是什么关系,传统民法典是如何体现人文精神的,我国的民法典又将如何体现 人文精神?在三位学者的对话中我们将能找到一些答案,受到一些启发,敬请关 注本期高峰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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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讲\德国民法的百年发展\,我想分五个部分和大家一起研讨。第一部分是导 言,总体地概括德国民法典的编篡、体例、特点,进行简要介绍;第二部分是时 代变迁对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其中将列举德国重要的历史事件,及此事件对民法 典基本制度的挑战;第三部分是德国民法典各编的变动。主要是总则、物权、债 权、亲属、继承编的内容变化;第四部分是德国民法典如何适应变动的社会环境, 尤其着重介绍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学者的影响,司法机关主要是指联邦最高法 院;第五部分是对德国民法典的历史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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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个月以来,《物权法(草案)》引发了激烈的社会争议,有人甚至公 开指责其中的某些规定“违宪”(以下简称“违宪论”),草案的修改与审议过程也 因此而一度中断。作为宪法学者,我对这种现象感到一种本能的兴奋,因为不论 我个人在此特定问题上的立场如何,我赞成言论自由,赞成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须 经受过实质性的辩论和质疑,这么一部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自然 更不必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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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中写入“依据宪法制定本法”不仅从立法技术角度是必要 的,从维持法律形式统一和端正人们的宪法与民法关系观念的角度看也有意义。 地方政府处理重要国有资产应该事先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和获得批准。国有、 集体和私人物权刑法保护的条文应该朝修改刑法、创设新罪名和规定单位犯罪的 方向做明白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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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11 月 24 日,中心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彗星教授作题为“中 国物权法草案六审稿评析”的讲座。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主持。 梁彗星教授认为,《物权法(草案)》已经经过了六次审议,这说明它是一部 非常重要和极为特殊的法律。但是如果一部即将通过的法律存在错误,那么等将 来出台后就很难予以纠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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