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 注: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 【疏】议曰:议者,原情议罪者,谓原其本情,议其犯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者,谓奏状 之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绞、斩,故云「不正决之 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流罪以下,犯状既轻,所司减讫,自依常断。其犯十恶者,死罪不得上请,流罪 以下不得减罪,故云「不用此律9 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疏】议曰:此名「请章皇后荫小功以上亲入议,皇太子妃荫大功以上亲入请者,尊卑降杀 也。〔三 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 【疏】议曰:八议之人,荫及期以上亲及孙,入请。期亲者,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 妻、子及兄弟子之类。又例云:「称期亲者,曾、高同。」及孙者,谓嫡孙众孙皆是,曾 玄亦同。其子孙之妇,服虽轻而义重,亦同期亲之例。曾、玄之妇者,非。 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请,谓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别奏请。 【疏】议曰:官爵五品以上者,谓文武职事四品以下、散官三品以下、勋官及爵二品以下,五 品以上。此等之人,犯死罪者,并为上请。 注:请,谓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别奏请。 【疏】议曰:条其所犯者,谓条录请人所犯应死之坐。应请之状者,谓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者,谓录请人所犯,准律合绞 合斩。别奏者,不缘门下,别录奏请,听敕。 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 律。 【疏】议曰:流罪以下,减一等者,减讫各依本法。若犯十恶;反逆缘坐;及杀人者,谓故杀、 斗杀、谋杀等杀讫,不问首从;其于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此等请人,死罪 不合上请,流罪已下不合减罪,故云「不用此律¤其盗不得财及奸、略人未得,并从减法。 10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 下,各从减一等之例。 【疏】议曰:此名「减章「七品以上」,谓六品、七品文武职事、散官、卫官、勋官等身;「官 爵得请者』,谓五品以上官爵,荫及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 各得减一等。若上章请人得减,此章亦得减;请人不得减,此章亦不得减。故云「各从减 等之例1 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 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 【疏】议曰:此名「赎章应议、请、减者,谓议、请、减三章内人,亦有无官而入议、请、 减者,故不云官也;及九品已上官者,谓身有八品、九品之官;「若官品得减者」,谓七品 已上之官,荫及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并听赎 若应以官当者,自从官当法。 【疏】议曰:议、请、减以下人,身有官者,自从官当、除、免,不合留官取荫收赎 其加役流 【疏】议曰:加役流者,旧是死刑,武德年中改为断趾。国家惟刑是恤,恩弘博爱,以刑者不 可复属,死者务欲生之,情轸向隅,〔四〕恩覃祝网,以贞观六年奉制改为加役流。 反逆缘坐流、 【疏】议曰:谓缘坐反、逆得流罪者。其妇人,有官者比徒四年,依官当之法,亦除名;无官 者,依留住法,加杖、配役 子孙犯过失流 第26页
唐律疏议 第 26 页 注: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 【疏】议曰:议者,原情议罪者,谓原其本情,议其犯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者,谓奏状 之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绞、斩,故云「不正决之」。 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流罪以下,犯状既轻,所司减讫,自依常断。其犯十恶者,死罪不得上请,流罪 以下不得减罪,故云「不用此律」。9 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疏】议曰:此名「请章」。皇后荫小功以上亲入议,皇太子妃荫大功以上亲入请者,尊卑降杀 也。〔三〕 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 【疏】议曰:八议之人,荫及期以上亲及孙,入请。期亲者,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 妻、子及兄弟子之类。又例云:「称期亲者,曾、高同。」及孙者,谓嫡孙众孙皆是,曾、 玄亦同。其子孙之妇,服虽轻而义重,亦同期亲之例。曾、玄之妇者,非。 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请,谓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别奏请。 【疏】议曰:官爵五品以上者,谓文武职事四品以下、散官三品以下、勋官及爵二品以下,五 品以上。此等之人,犯死罪者,并为上请。 注:请,谓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别奏请。 【疏】议曰:条其所犯者,谓条录请人所犯应死之坐。应请之状者,谓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者,谓录请人所犯,准律合绞、 合斩。别奏者,不缘门下,别录奏请,听敕。 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 律。 【疏】议曰:流罪以下,减一等者,减讫各依本法。若犯十恶;反逆缘坐;及杀人者,谓故杀、 斗杀、谋杀等杀讫,不问首从;其于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此等请人,死罪 不合上请,流罪已下不合减罪,故云「不用此律」。其盗不得财及奸、略人未得,并从减法。 10 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 下,各从减一等之例。 【疏】议曰:此名「减章」。「七品以上」,谓六品、七品文武职事、散官、卫官、勋官等身;「官 爵得请者」,谓五品以上官爵,荫及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 各得减一等。若上章请人得减,此章亦得减;请人不得减,此章亦不得减。故云「各从减 一等之例」。11 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 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 【疏】议曰:此名「赎章」。应议、请、减者,谓议、请、减三章内人,亦有无官而入议、请、 减者,故不云官也;及九品已上官者,谓身有八品、九品之官;「若官品得减者」,谓七品 已上之官,荫及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并听赎。 若应以官当者,自从官当法。 【疏】议曰:议、请、减以下人,身有官者,自从官当、除、免,不合留官取荫收赎。 其加役流、 【疏】议曰:加役流者,旧是死刑,武德年中改为断趾。国家惟刑是恤,恩弘博爱,以刑者不 可复属,死者务欲生之,情轸向隅,〔四〕恩覃祝网,以贞观六年奉制改为加役流。 反逆缘坐流、 【疏】议曰:谓缘坐反、逆得流罪者。其妇人,有官者比徒四年,依官当之法,亦除名;无官 者,依留住法,加杖、配役。 子孙犯过失流
唐律疏议 【疏】议曰: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之类,而杀祖父母、父母者。 不孝流 【疏】议曰:不孝流者,谓闻父母丧,匿不举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绞,从者流;祝诅祖 父母、父母者,流;厌魅求爱媚者,流 问曰:居丧嫁娶,合徒三年;或恐喝或强,各合加至流罪。得入不孝流以否? 答曰:恐喝及强,元非不孝,加至流坐,非是正刑。律贵原情,据理不合。 及会赦犹流者, 【疏】议曰:案贼盗律云:「造畜蛊毒,虽会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断狱律云 「杀小功尊属、从父兄姊及谋反、大逆者,身虽会赦,犹流二千里。」此等并是会赦犹流 其造畜蛊毒,妇人有官无官,并依下文,配流如法。有官者,仍除名,至配所免居作。 各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除名者,免居作。即本罪不应流配而特配者,虽无官品,亦免 居作。 【疏】议曰:男夫犯此五流,假有一品已下及取荫者,并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三流俱 役一年,称加役流者役三年。家无兼丁者,依下条加杖、免役,故云「如法助 注:除名者,免居作。即本罪不应流配而特配者,虽无官品,亦免居作。 【疏】议曰:犯五流之人,有官爵者,除名,流配,免居作。「即本罪不应流配而特流配者,虽 无官品,亦免居作」,谓有人本犯徒以下,及有荫之人本法不合流配,而责情特流配者,虽 是无官之人,亦免居作。 其于期以上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过失杀伤,应徒;若故殴人至废疾,应流 男夫犯盗谓徒以上。及妇人犯奸者:亦不得减赎。有官爵者,各从除、免、当、赎法。 【疏】议曰:过失杀祖父母、父母,已入五流;若伤,即合徒罪。故云「期以上其于期亲尊 长及外祖父母、〔五〕夫、夫之祖父母,犯过失杀及伤,应合徒者;「故殴人至废疾应流」 谓恃荫合赎,故殴人至废疾,准犯应流者;「男夫犯盜徒以上」,谓计盗罪至徒以上,强盗 不得财亦同;及妇人犯奷者:并亦不得减赎。言「亦」者,亦如五流不得减赎之义。 注:有官爵者,各从除、免、当、赎法。 【疏】议曰:谓故殴小功尊属至废疾,及男夫于监守内犯十恶及盗,妇人奸入「内乱」者,并 合除名。若男夫犯盗,断徒以上及妇人犯奸者,并合免官。其于期亲以上尊长犯过失杀伤 应徒,及故殴凡人至废疾应流,并合官当。犯除名者,爵亦除;本犯免官、免所居官及官 当者,留爵收赎。纵有官爵合减,亦不得减。故云「各从除、免、当、赎法 问曰:五流不得减赎。若会降,合减赎以否? 答曰:五流,除名、配流,会降至徒以下,有荫、应赎之色,更无配役之文,即有听赎者,有 不听赎者。止如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不孝流,此三流会降,并听收赎。其子孙犯过失流,虽会降, 亦不得赎。何者?文云:〔六〕「于期以上尊长犯过失杀伤应徒,不得减赎。」此虽会降,犹是过失应 徒,故不合赎。其有官者,自准除、免、当、赎之例。本法既不合例减,降后亦不得减科。其会赦 犹流者,会降灼然不免。12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 免之律,不得荫亲属。 【疏】议曰:妇人有官品者,依令,妃及夫人,郡、县、乡君等是也。邑号者,国、郡、县 乡等名号是也。妇人六品以下无邑号,直有官品,即媵是也。依礼:「凡妇人,从其夫之爵 位。」〔七〕注云:〔八〕「生礼死事,以夫为尊卑。」故犯罪应议、请、减、赎者,各依其夫 品,从议、请、减、赎之法。若犯除、免、官当者,亦准男夫之例。故云「各从议、请 减、赎、当、免之律s妇人品命既因夫、子而授,故不得荫亲属。 若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例 【疏】议曰:别加邑号者,犯罪一与男子封爵同:除名者,爵亦除;免官以下,并从议、请、 减、赎之例,留官收赎。13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恶者,流罪以下,听以赎论。 第27页
唐律疏议 第 27 页 【疏】议曰: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之类,而杀祖父母、父母者。 不孝流、 【疏】议曰:不孝流者,谓闻父母丧,匿不举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绞,从者流;祝诅祖 父母、父母者,流;厌魅求爱媚者,流。 问曰:居丧嫁娶,合徒三年;或恐喝或强,各合加至流罪。得入不孝流以否? 答曰:恐喝及强,元非不孝,加至流坐,非是正刑。律贵原情,据理不合。 及会赦犹流者, 【疏】议曰:案贼盗律云:「造畜蛊毒,虽会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断狱律云: 「杀小功尊属、从父兄姊及谋反、大逆者,身虽会赦,犹流二千里。」此等并是会赦犹流。 其造畜蛊毒,妇人有官无官,并依下文,配流如法。有官者,仍除名,至配所免居作。 各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除名者,免居作。即本罪不应流配而特配者,虽无官品,亦免 居作。 【疏】议曰:男夫犯此五流,假有一品已下及取荫者,并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三流俱 役一年,称加役流者役三年。家无兼丁者,依下条加杖、免役,故云「如法」。 注:除名者,免居作。即本罪不应流配而特配者,虽无官品,亦免居作。 【疏】议曰:犯五流之人,有官爵者,除名,流配,免居作。「即本罪不应流配而特流配者,虽 无官品,亦免居作」,谓有人本犯徒以下,及有荫之人本法不合流配,而责情特流配者,虽 是无官之人,亦免居作。 其于期以上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过失杀伤,应徒;若故殴人至废疾,应流; 男夫犯盗谓徒以上。及妇人犯奸者:亦不得减赎。有官爵者,各从除、免、当、赎法。 【疏】议曰:过失杀祖父母、父母,已入五流;若伤,即合徒罪。故云「期以上」。其于期亲尊 长及外祖父母、〔五〕夫、夫之祖父母,犯过失杀及伤,应合徒者;「故殴人至废疾应流」, 谓恃荫合赎,故殴人至废疾,准犯应流者;「男夫犯盗徒以上」,谓计盗罪至徒以上,强盗 不得财亦同;及妇人犯奸者:并亦不得减赎。言「亦」者,亦如五流不得减赎之义。 注:有官爵者,各从除、免、当、赎法。 【疏】议曰:谓故殴小功尊属至废疾,及男夫于监守内犯十恶及盗,妇人奸入「内乱」者,并 合除名。若男夫犯盗,断徒以上及妇人犯奸者,并合免官。其于期亲以上尊长犯过失杀伤 应徒,及故殴凡人至废疾应流,并合官当。犯除名者,爵亦除;本犯免官、免所居官及官 当者,留爵收赎。纵有官爵合减,亦不得减。故云「各从除、免、当、赎法」。 问曰:五流不得减赎。若会降,合减赎以否? 答曰:五流,除名、配流,会降至徒以下,有荫、应赎之色,更无配役之文,即有听赎者,有 不听赎者。止如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不孝流,此三流会降,并听收赎。其子孙犯过失流,虽会降, 亦不得赎。何者?文云:〔六〕「于期以上尊长犯过失杀伤应徒,不得减赎。」此虽会降,犹是过失应 徒,故不合赎。其有官者,自准除、免、当、赎之例。本法既不合例减,降后亦不得减科。其会赦 犹流者,会降灼然不免。12 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 免之律,不得荫亲属。 【疏】议曰:妇人有官品者,依令,妃及夫人,郡、县、乡君等是也。邑号者,国、郡、县、 乡等名号是也。妇人六品以下无邑号,直有官品,即媵是也。依礼:「凡妇人,从其夫之爵 位。」〔七〕注云:〔八〕「生礼死事,以夫为尊卑。」故犯罪应议、请、减、赎者,各依其夫 品,从议、请、减、赎之法。若犯除、免、官当者,亦准男夫之例。故云「各从议、请、 减、赎、当、免之律」。妇人品命既因夫、子而授,故不得荫亲属。 若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例。 【疏】议曰:别加邑号者,犯罪一与男子封爵同:除名者,爵亦除;免官以下,并从议、请、 减、赎之例,留官收赎。13 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恶者,流罪以下,听以赎论
唐律疏议 【疏】议曰:五品以上之官,是为「通贵妾之犯罪,不可配决。若犯非十恶,流罪以下,听 用赎论;其赎条内不合赎者,亦不在赎限。若妾自有子孙及取余亲荫者,假非十恶,听依 赎例。14诸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者,唯得以一高者减之,不得累减 【疏】议曰:假有一人,身是皇后小功亲,合议减;又父有三品之官,合请减;又身有七品官 合例减。此虽三处俱合减罪,唯得以一议亲高者减之,不得累减 若从坐减、自首减、故失减、公坐相承减,又以议、请、减之类,得累减。 【疏】议曰:从坐减者,谓共犯罪,造意者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自首减者,谓犯法,知人欲 告而自首者,听减二等。故失减者,谓判官故出人罪,放而还获,减一等;通判之官不知 情,以失论,失出减判官之罪五等。又,断狱律云:「断罪,应决配之而听收赎,应收赎而 决配之,各减故、失一等。」谓故减故一等,失减失一等,是名「故失减公坐相承减者 谓同职犯公坐,假由判官断罪失出,法减五等,放而还获,又减一等;通判之官减七等, 长官减八等,主典减九等。若有议、请、减之类,各又更减一等,是名「得累减15诸 以理去官,与见任同。解虽非理,告身应留者,亦同。 【疏】议曰:谓不因犯罪而解者,若致仕、得替、省员、废州县之类,应入议、请、减、赎及 荫亲属者,并与见任同。 注:解虽非理,告身应留者,亦同。 【疏】议曰:解虽非理者,谓责情及下考解官者;或虽经当、免,降所不至者,亦是告身应留 者:并同见任官法。 赠官及视品官,与正官同。视六品以下,不在荫亲之例。 【疏】议曰:赠官者,死而加赠也。令云:「养素丘园,征聘不赴,子孙得以征官为荫。」并同 正官。「视品官」,依官品令:「萨宝府萨宝、祆正等,皆视流内品。」若以视品官当罪、减、 赎,皆与正官同 注:视六品以下,不在荫亲之例 【疏】议曰:视品稍异正官,故不许荫其亲属。其萨宝既视五品,听荫亲属。 用荫者,存亡同 【疏】议曰:应取议、请、减荫亲属者,亲虽死亡,皆同存日,故日「存亡同 若藉尊长荫而犯所荫尊长, 【疏】议曰:「尊长」,谓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是也。 及藉所亲荫而犯所亲祖父母、父母者,并不得为荫 【疏】议曰:「所亲」,谓旁亲,非祖父母、父母及子孙,但旁荫己身者,尊长、卑幼皆是。假 如藉伯叔母荫而犯伯叔母之祖父母、父母,藉侄荫而犯侄之父母之类,并不得以荫论。文 称「犯夫及义绝者,得以子荫」,妇犯夫既得用子荫,明夫犯妇亦取子荫可知。其子孙例别 生文,不入「所亲」之限。即取子孙荫者,违犯父、祖教令及供养有阙,亦得以荫赎论。 若取父荫而犯祖者,不得为荫。若犯父者,得以祖荫。 即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者,亦不得以荫论。 【疏】议曰:「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睦」条中已具释讫。若其殴告,亦不得荫赎。 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以子荫。虽出,亦同。 【疏】议曰:妇人犯夫,及与夫家义绝,并夫在被出,并得以子荫者,为「母子无绝道」故也 其假版官犯流罪以下,听以赎论。 【疏】议曰:假版授官,不着令、式,事关恩泽,不要耆年,听以赎论,不以假版官当罪。其 准律不合赎者,处徒以上,版亦除削。16诸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 谓从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內者,不以官当、除、免。犯十恶及五流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皆依赎法。谓从流外及庶人而仼流內者,其除 名及当、免,在身见无流内告身者,亦同无官例。其于「赎章」内合除、免、官当者,亦 第28页
唐律疏议 第 28 页 【疏】议曰:五品以上之官,是为「通贵」。妾之犯罪,不可配决。若犯非十恶,流罪以下,听 用赎论;其赎条内不合赎者,亦不在赎限。若妾自有子孙及取余亲荫者,假非十恶,听依 赎例。14 诸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者,唯得以一高者减之,不得累减。 【疏】议曰:假有一人,身是皇后小功亲,合议减;又父有三品之官,合请减;又身有七品官, 合例减。此虽三处俱合减罪,唯得以一议亲高者减之,不得累减。 若从坐减、自首减、故失减、公坐相承减,又以议、请、减之类,得累减。 【疏】议曰:从坐减者,谓共犯罪,造意者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自首减者,谓犯法,知人欲 告而自首者,听减二等。故失减者,谓判官故出人罪,放而还获,减一等;通判之官不知 情,以失论,失出减判官之罪五等。又,断狱律云:「断罪,应决配之而听收赎,应收赎而 决配之,各减故、失一等。」谓故减故一等,失减失一等,是名「故失减」。公坐相承减者, 谓同职犯公坐,假由判官断罪失出,法减五等,放而还获,又减一等;通判之官减七等, 长官减八等,主典减九等。若有议、请、减之类,各又更减一等,是名「得累减」。15 诸 以理去官,与见任同。解虽非理,告身应留者,亦同。 【疏】议曰:谓不因犯罪而解者,若致仕、得替、省员、废州县之类,应入议、请、减、赎及 荫亲属者,并与见任同。 注:解虽非理,告身应留者,亦同。 【疏】议曰:解虽非理者,谓责情及下考解官者;或虽经当、免,降所不至者,亦是告身应留 者:并同见任官法。 赠官及视品官,与正官同。视六品以下,不在荫亲之例。 【疏】议曰:赠官者,死而加赠也。令云:「养素丘园,征聘不赴,子孙得以征官为荫。」并同 正官。「视品官」,依官品令:「萨宝府萨宝、祅正等,皆视流内品。」若以视品官当罪、减、 赎,皆与正官同。 注:视六品以下,不在荫亲之例。 【疏】议曰:视品稍异正官,故不许荫其亲属。其萨宝既视五品,听荫亲属。 用荫者,存亡同。 【疏】议曰:应取议、请、减荫亲属者,亲虽死亡,皆同存日,故曰「存亡同」。 若藉尊长荫而犯所荫尊长, 【疏】议曰:「尊长」,谓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是也。 及藉所亲荫而犯所亲祖父母、父母者,并不得为荫。 【疏】议曰:「所亲」,谓旁亲,非祖父母、父母及子孙,但旁荫己身者,尊长、卑幼皆是。假 如藉伯叔母荫而犯伯叔母之祖父母、父母,藉侄荫而犯侄之父母之类,并不得以荫论。文 称「犯夫及义绝者,得以子荫」,妇犯夫既得用子荫,明夫犯妇亦取子荫可知。其子孙例别 生文,不入「所亲」之限。即取子孙荫者,违犯父、祖教令及供养有阙,亦得以荫赎论。 若取父荫而犯祖者,不得为荫。若犯父者,得以祖荫。 即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者,亦不得以荫论。 【疏】议曰:「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睦」条中已具释讫。若其殴告,亦不得荫赎。 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以子荫。虽出,亦同。 【疏】议曰:妇人犯夫,及与夫家义绝,并夫在被出,并得以子荫者,为「母子无绝道」故也。 其假版官犯流罪以下,听以赎论。 【疏】议曰:假版授官,不着令、式,事关恩泽,不要耆年,听以赎论,不以假版官当罪。其 准律不合赎者,处徒以上,版亦除削。16 诸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 谓从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内者,不以官当、除、免。犯十恶及五流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皆依赎法。谓从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内者,其除 名及当、免,在身见无流内告身者,亦同无官例。其于「赎章」内合除、免、官当者,亦
唐律疏议 听收赎。故云「不以官当、除、免』若犯十恶、五流,各依本犯除名及配流,不用此条赎 去,故云「不用此律 问曰:「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虽称以赎,如有七品以上官,合减以否? 答曰:既称「流罪以下以赎论」,据赎条内不得减者,此条亦不合减。自余杂犯应减者,并从减 例。据下文「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故知得依减之例 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余罪论如律。 【疏】议曰:卑官犯罪,迁官事发者,谓任九品时犯罪,得八品以上事发之类。在官犯罪,去 官事发者,谓在任时犯罪,去任后事发。或事发去官者,谓事发勾问未断,便即去职。此 等三事,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迁官者,但改官者即是,非独进品始名迁官。余罪论如 律者,并谓私罪及公坐死罪,皆据律科,虽复迁官去任,并不免罪。 问曰:依令:「內外官敕令摄他司事者,皆为检校。若比司,即为摄判。」未审此等犯公坐,去 官免罪以否? 答曰:律云「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但检校、摄判之处 即是监临,若有愆违,罪无减降。其有敕符差遣及比司摄判,摄时既同正职,停摄理是去官,公坐 流罪亦从免法。若事关宿卫,情状重者,录奏听敕。其寺丞、县尉之类,本非别司而权判者,不同 去官之例。诸司依令当直之官,既非摄判之色,不在去官之限 其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荫犯罪,无荫事发;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 【疏】议曰:「有官犯罪,无官事发」,谓若有九品官犯流罪,合除名,其事未发,又犯徒一年 亦合除名,断一年徒,以九品官当,并除名讫,其流罪后发,以官当流,比徒四年,前已 当徒一年,犹有三年徒在,听从官荫之律,征铜六十斤放免。其官高应得议、请、减,亦 准此。「有荫犯罪,无荫事发」,谓父祖有七品官时,子孙犯罪,父祖除名之后事发,亦得 依七品子听赎。其父祖或五品以上,当时准荫得议、请、减,父祖除免之后事发,亦依议、 请、减法。「无荫犯罪,有荫事发」,谓父祖无官时子孙犯罪,父祖得七品官事发,听赎 若得五品官,子孙听减;得职事三品官,听请;荫更高,听议。此等四事,各得从宽,故 云「并从官荫之法〔九〕17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 实、受请枉法之类 【疏】议曰:「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对制诈不以 实者,对制虽缘公事,方便不吐实情,〔一0〕心挟隐欺,故同私罪。受请枉法之类者,谓 受人嘱请,屈法申情,纵不得财,亦为枉法。此例既多,故云「之类」也 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疏】议曰: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当徒一年。五品以上官贵,故一官当徒二年。 若犯公罪者,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各加一年当。 【疏】议曰:私、曲相须。公事与夺,情无私、曲,虽违法式,是为「公坐各加一年当者, 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 问曰:敕、制施行而违者,有公坐以否? 答曰:譬如制、敕施行,不晓敕意而违者,为失旨;虽违敕意,情不涉私,亦皆为公坐 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 【疏】议曰:品官犯流,不合真配,既须当、赎,所以比徒四年。假有八品、九品官,犯私罪 流,皆以四官当之;无四官者,准徒年当、赎。故云「三流同比徒四年 其有二官,谓职事官、散官、卫官同为一官,勋官为一官。 【疏】议曰:谓职事、散官、卫官计阶等者,既相因而得,故同为一官。其勋官,从勋加授 故别为一官。是为「二官若用官当徒者,职事每阶各为一官,勋官即正、从各为一官 先以高者当,若去官未叙,亦准此 【疏】议曰:「先以高者当」,谓职事等三官内,取最高者当之。若去官未叙者,谓以理去任及 第29页
唐律疏议 第 29 页 听收赎。故云「不以官当、除、免」。若犯十恶、五流,各依本犯除名及配流,不用此条赎 法,故云「不用此律」。 问曰:「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虽称以赎,如有七品以上官,合减以否? 答曰:既称「流罪以下以赎论」,据赎条内不得减者,此条亦不合减。自余杂犯应减者,并从减 例。据下文「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故知得依减之例。 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余罪论如律。 【疏】议曰:卑官犯罪,迁官事发者,谓任九品时犯罪,得八品以上事发之类。在官犯罪,去 官事发者,谓在任时犯罪,去任后事发。或事发去官者,谓事发勾问未断,便即去职。此 等三事,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迁官者,但改官者即是,非独进品始名迁官。余罪论如 律者,并谓私罪及公坐死罪,皆据律科,虽复迁官去任,并不免罪。 问曰:依令:「内外官敕令摄他司事者,皆为检校。若比司,即为摄判。」未审此等犯公坐,去 官免罪以否? 答曰:律云「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但检校、摄判之处, 即是监临,若有愆违,罪无减降。其有敕符差遣及比司摄判,摄时既同正职,停摄理是去官,公坐 流罪亦从免法。若事关宿卫,情状重者,录奏听敕。其寺丞、县尉之类,本非别司而权判者,不同 去官之例。诸司依令当直之官,既非摄判之色,不在去官之限。 其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荫犯罪,无荫事发;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 【疏】议曰:「有官犯罪,无官事发」,谓若有九品官犯流罪,合除名,其事未发,又犯徒一年, 亦合除名,断一年徒,以九品官当,并除名讫,其流罪后发,以官当流,比徒四年,前已 当徒一年,犹有三年徒在,听从官荫之律,征铜六十斤放免。其官高应得议、请、减,亦 准此。「有荫犯罪,无荫事发」,谓父祖有七品官时,子孙犯罪,父祖除名之后事发,亦得 依七品子听赎。其父祖或五品以上,当时准荫得议、请、减,父祖除免之后事发,亦依议、 请、减法。「无荫犯罪,有荫事发」,谓父祖无官时子孙犯罪,父祖得七品官事发,听赎; 若得五品官,子孙听减;得职事三品官,听请;荫更高,听议。此等四事,各得从宽,故 云「并从官荫之法」。〔九〕17 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 实、受请枉法之类。 【疏】议曰:「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对制诈不以 实者,对制虽缘公事,方便不吐实情,〔一0〕心挟隐欺,故同私罪。受请枉法之类者,谓 受人嘱请,屈法申情,纵不得财,亦为枉法。此例既多,故云「之类」也。 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疏】议曰: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当徒一年。五品以上官贵,故一官当徒二年。 若犯公罪者,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各加一年当。 【疏】议曰:私、曲相须。公事与夺,情无私、曲,虽违法式,是为「公坐」。各加一年当者, 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 问曰:敕、制施行而违者,有公坐以否? 答曰:譬如制、敕施行,不晓敕意而违者,为失旨;虽违敕意,情不涉私,亦皆为公坐。 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 【疏】议曰:品官犯流,不合真配,既须当、赎,所以比徒四年。假有八品、九品官,犯私罪 流,皆以四官当之;无四官者,准徒年当、赎。故云「三流同比徒四年」。 其有二官,谓职事官、散官、卫官同为一官,勋官为一官。 【疏】议曰:谓职事、散官、卫官计阶等者,既相因而得,故同为一官。其勋官,从勋加授, 故别为一官。是为「二官」。若用官当徒者,职事每阶各为一官,勋官即正、从各为一官。 先以高者当,若去官未叙,亦准此。 【疏】议曰:「先以高者当」,谓职事等三官内,取最高者当之。若去官未叙者,谓以理去任及
唐律疏议 虽不以理去任,告身不追者,亦同。并准上例,先以高者当。 问曰:律云:「若去官未叙,亦准此。」或有去官未叙之人而有事发,或罪应官当以上,或不至 官当,别敕令解,其官当叙法若为处分? 答曰:若本罪官当以上,别条云「以理去官与见任同」,即依以官当徒之法:〔--〕用官不尽, 年听叙,降先品一等;若用官尽者,三载听叙,降先品二等。〔一二〕若犯罪未至官当,〔一三〕 不追告身,叙法依考解例,期年听叙,不降其品。从见任解者,叙法在狱官令。先已去任,本罪不 至解官,奉敕解者,依刑部式,叙限同考解例。本犯应合官当者,追毁告身。 次以勋官当。 【疏】议曰:假有六品职事官,兼带勋官柱国以上,犯私罪流,例减一等,合徒三年。以六品 职事当徒一年,次以柱国当徒二年之类 问曰:假有人任三品、四品职事,又带六品以下勋官,犯罪应官当者,用三品职事当讫,次以 何官当?〔一四〕 答曰:律云「先以高者当」,即是职事、散官、卫官中,取最高品当讫。「次以勋官当」,即须用 六品勋官当罪,不得复用四品职事当之。〔一五〕 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见任 【疏】议曰:假有从五品,下行正六品,犯徒二年半私罪,例减一等,犹徒二年,以本阶从五 品官当徒二年,〔一六〕仍解六品见任。其有六品散官,守五品职事,亦犯私罪徒二年半者 亦用本品官当徒一年,〔一七〕余徒收赎,解五品职事之类。 问曰:先有正六品上散官,上守职事五品;或有从五品官,下行正六品上,犯徒当罪,若为追 毁告身 答曰:律云:「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见任。」其正六品上散官守五品者,五品所守, 别无告身,〔一八〕既用六品官当,即与守官俱夺。若五品行六品者,以五品当罪,直解六品职事, 其应当罪告身同阶者,悉合追毁 若有余罪及更犯者,听以历任之官当。历任,谓降所不至者。 【疏】议曰:若有余罪者,谓二官当罪之外,仍有余徒;或当罪虽尽而更犯法,未经科断者 听以历任降所不至告身,以次当之。 其流內官而任流外职,犯罪以流内官当及赎徒年者,〔一九〕各解流外任。 【疏】议曰:假有勋官任流外职者,犯徒以上罪,以勋官当之;或犯徒用官不尽,〔二0〕而赎 一年徒以上者:各解流外任。〔二一〕18诸犯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本应缘坐,老 疾免者,亦同。〔二二 【疏】议曰:「十恶」,谓「谋反」以下、「内乱」以上者。「故杀人」,谓不因斗竟而故杀者;谋 杀人已杀讫,亦同。余条称「以谋杀、故杀论」,及云「从谋杀、故杀」等,杀讫者皆准此。 其部曲、奴婢者非,案贼盗律「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注云:「奴婢、部曲非。」〔二三〕其 故杀妾,及旧部曲、奴婢经放为良,本条虽罪不至死,亦同故杀之例。反逆缘坐者,谓缘 谋反及大逆人得流罪以上者。〔二四〕 注:本应缘坐,老、疾免者亦同。 【疏】议曰:谓缘坐之中,有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虽免缘坐之罪,身有官 品者,亦各除名 问曰:带官应合缘坐,其身先亡,子孙后犯反、逆,〔二五〕亦合除名以否? 答曰:缘坐之法,惟据生存。岀养入道,尚不缘坐,无宜先死,到遣除名。理务弘通,〔二六〕 告身不合追毁。告身虽不合追毁,亦不得以为荫。〔二七 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狱成,谓赃状露验及尚书省断讫未奏者。 【疏】议曰:犯十恶等罪,狱成之后,虽会大赦,犹合除名。狱若未成,即从赦免。注云赃状 露验者,赃谓所犯之赃,见获本物;状谓杀人之类,得状为验。虽在州县,并名狱成。「及 第30页
唐律疏议 第 30 页 虽不以理去任,告身不追者,亦同。并准上例,先以高者当。 问曰:律云:「若去官未叙,亦准此。」或有去官未叙之人而有事发,或罪应官当以上,或不至 官当,别敕令解,其官当叙法若为处分? 答曰:若本罪官当以上,别条云「以理去官与见任同」,即依以官当徒之法:〔一一〕用官不尽, 一年听叙,降先品一等;若用官尽者,三载听叙,降先品二等。〔一二〕若犯罪未至官当,〔一三〕 不追告身,叙法依考解例,期年听叙,不降其品。从见任解者,叙法在狱官令。先已去任,本罪不 至解官,奉敕解者,依刑部式,叙限同考解例。本犯应合官当者,追毁告身。 次以勋官当。 【疏】议曰:假有六品职事官,兼带勋官柱国以上,犯私罪流,例减一等,合徒三年。以六品 职事当徒一年,次以柱国当徒二年之类。 问曰:假有人任三品、四品职事,又带六品以下勋官,犯罪应官当者,用三品职事当讫,次以 何官当?〔一四〕 答曰:律云「先以高者当」,即是职事、散官、卫官中,取最高品当讫。「次以勋官当」,即须用 六品勋官当罪,不得复用四品职事当之。〔一五〕 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见任。 【疏】议曰:假有从五品,下行正六品,犯徒二年半私罪,例减一等,犹徒二年,以本阶从五 品官当徒二年,〔一六〕仍解六品见任。其有六品散官,守五品职事,亦犯私罪徒二年半者, 亦用本品官当徒一年,〔一七〕余徒收赎,解五品职事之类。 问曰:先有正六品上散官,上守职事五品;或有从五品官,下行正六品上,犯徒当罪,若为追 毁告身? 答曰:律云:「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见任。」其正六品上散官守五品者,五品所守, 别无告身,〔一八〕既用六品官当,即与守官俱夺。若五品行六品者,以五品当罪,直解六品职事, 其应当罪告身同阶者,悉合追毁。 若有余罪及更犯者,听以历任之官当。历任,谓降所不至者。 【疏】议曰:若有余罪者,谓二官当罪之外,仍有余徒;或当罪虽尽而更犯法,未经科断者: 听以历任降所不至告身,以次当之。 其流内官而任流外职,犯罪以流内官当及赎徒年者,〔一九〕各解流外任。 【疏】议曰:假有勋官任流外职者,犯徒以上罪,以勋官当之;或犯徒用官不尽,〔二0〕而赎 一年徒以上者:各解流外任。〔二一〕18 诸犯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本应缘坐,老、 疾免者,亦同。〔二二〕 【疏】议曰:「十恶」,谓「谋反」以下、「内乱」以上者。「故杀人」,谓不因斗竞而故杀者;谋 杀人已杀讫,亦同。余条称「以谋杀、故杀论」,及云「从谋杀、故杀」等,杀讫者皆准此。 其部曲、奴婢者非,案贼盗律「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注云:「奴婢、部曲非。」〔二三〕其 故杀妾,及旧部曲、奴婢经放为良,本条虽罪不至死,亦同故杀之例。反逆缘坐者,谓缘 谋反及大逆人得流罪以上者。〔二四〕 注:本应缘坐,老、疾免者亦同。 【疏】议曰:谓缘坐之中,有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虽免缘坐之罪,身有官 品者,亦各除名。 问曰:带官应合缘坐,其身先亡,子孙后犯反、逆,〔二五〕亦合除名以否? 答曰:缘坐之法,惟据生存。出养入道,尚不缘坐,无宜先死,到遣除名。理务弘通,〔二六〕 告身不合追毁。告身虽不合追毁,亦不得以为荫。〔二七〕 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狱成,谓赃状露验及尚书省断讫未奏者。 【疏】议曰:犯十恶等罪,狱成之后,虽会大赦,犹合除名。狱若未成,即从赦免。注云赃状 露验者,赃谓所犯之赃,见获本物;状谓杀人之类,得状为验。虽在州县,并名狱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