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 心养性,故其情发而中节,是为上智。中人以下,不能率性,而踪恣其情,情之所发,皆是人欲 故为下愚。庸者,庸常无能之人也。沈,下沉也。气之轻清者,上浮而为天;重浊者,下沉而为地 人禀气之清者,则见识高明。禀气之浊者,见识沉滞,不加澄汰之功,则其识愈下,所为必陷于罪 戾矣。 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 文选石阙铭,区宇乂安。区宇,天下也。汉宣纪赞,枢机周密,品式俱备。品式,犹言法度 也。此言犯法之人,大则为逆乱,小则违法制也。 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言前此未闻有不立制度,而可止乱息奸也。 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书大禹谟曰,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注云,虽或行刑,以杀止杀,终无犯者 刑罚不可弛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 弛,废也。此譬喻治国之不可废刑罚,犹治家之不可无笞捶。 时遇浇淳,用有众寡。 浇,薄也。淳,厚也。谓遇时俗之淳,则用刑少;遭时俗之薄,则用刑烦也 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 书序,伏牺氏王天下,造书契以代结绳之政。注云,伏牺以前,未有文字,大事结大绳,小事 结小绳。易,坎水流而不盈,行险而不失其信。尔雅,坎,律铨也。此言盈坎疏源者,言律之在天 下,如坎水之流行而可信也 轻刑明威,大礼崇敬。 书汤诰曰,肆台小子,将夭命明威,不敢赦。言国家所以轻刑罚,以明其威也。礼记乐记曰 大礼与天地同节。律疏云:「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 易系辞曰,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易象曰,雷电噬嗑,先 王以明罚敕法。盖震为雷则威,离为电则明。明而威,用刑之象也。春秋符曰,霜者,刑罚之表也 季秋霜始降,鹰隼击,王者顺天行诛,成肃杀之威。 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而存乎博爱 惩,诫也。文选君子行诗曰,君子防未然。徽繹,释见表文。言国家制刑,惩一而诫百,使之 畏于未犯之先,不幸而丽于法,则宽平其徽繹,而心则主于博爱之仁也 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晋刑法志曰,论其本意,盖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其所由来,亦已尚 应劭曰,蚩尤作乱,不用帝命,遂作五虐之刑。 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 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子曰,昔者,太皞氏,即伏牺氏也,以龙纪,故为龙师而龙名;黄帝氏以 云纪,故为云师而云名。又,史记曰,黄帝,少典之子,姓公孙,名轩辕,官名云师。注云,应劭 曰,黄帝受命有云瑞,故以云纪事也。春官为青云,夏官为红云,秋官为白云,冬官为黑云,中官 为黄云。今白龙、白云者,掌刑之官也 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子曰,炎帝氏,即神农也,以火纪,故为火师而火名。共工氏以水纪,故 为水师而水名。西,亦刑官。 鵡鸠筮宾于少皞, 传昭公十七年,郯子曰,我高祖少皞挚之立也,凤鸟适至,故纪于鸟,为鸟师而鸟名。下文 第21页
唐律疏议 第 21 页 心养性,故其情发而中节,是为上智。中人以下,不能率性,而踪恣其情,情之所发,皆是人欲, 故为下愚。庸者,庸常无能之人也。沈,下沉也。气之轻清者,上浮而为天;重浊者,下沉而为地。 人禀气之清者,则见识高明。禀气之浊者,见识沉滞,不加澄汰之功,则其识愈下,所为必陷于罪 戾矣。 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 文选石阙铭,区宇乂安。区宇,天下也。汉宣纪赞,枢机周密,品式俱备。品式,犹言法度 也。此言犯法之人,大则为逆乱,小则违法制也。 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言前此未闻有不立制度,而可止乱息奸也。 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书大禹谟曰,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注云,虽或行刑,以杀止杀,终无犯者。 刑罚不可弛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 弛,废也。此譬喻治国之不可废刑罚,犹治家之不可无笞捶。 时遇浇淳,用有众寡。 浇,薄也。淳,厚也。谓遇时俗之淳,则用刑少;遭时俗之薄,则用刑烦也。 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 书序,伏牺氏王天下,造书契以代结绳之政。注云,伏牺以前,未有文字,大事结大绳,小事 结小绳。易,坎水流而不盈,行险而不失其信。尔雅,坎,律铨也。此言盈坎疏源者,言律之在天 下,如坎水之流行而可信也。 轻刑明威,大礼崇敬。 书汤诰曰,肆台小子,将天命明威,不敢赦。言国家所以轻刑罚,以明其威也。礼记乐记曰, 大礼与天地同节。律疏云:「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 易系辞曰,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易象曰,雷电噬嗑,先 王以明罚敕法。盖震为雷则威,离为电则明。明而威,用刑之象也。春秋符曰,霜者,刑罚之表也。 季秋霜始降,鹰隼击,王者顺天行诛,成肃杀之威。 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 惩,诫也。文选君子行诗曰,君子防未然。徽纆,释见表文。言国家制刑,惩一而诫百,使之 畏于未犯之先,不幸而丽于法,则宽平其徽纆,而心则主于博爱之仁也。 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晋刑法志曰,论其本意,盖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其所由来,亦已尚 矣。 应劭曰,蚩尤作乱,不用帝命,遂作五虐之刑。 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 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子曰,昔者,太皞氏,即伏牺氏也,以龙纪,故为龙师而龙名;黄帝氏以 云纪,故为云师而云名。又,史记曰,黄帝,少典之子,姓公孙,名轩辕,官名云师。注云,应劭 曰,黄帝受命有云瑞,故以云纪事也。春官为青云,夏官为红云,秋官为白云,冬官为黑云,中官 为黄云。今白龙、白云者,掌刑之官也。 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子曰,炎帝氏,即神农也,以火纪,故为火师而火名。共工氏以水纪,故 为水师而水名。西,亦刑官。 鷞鸠筮宾于少皞, 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子曰,我高祖少皞挚之立也,凤鸟适至,故纪于鸟,为鸟师而鸟名。下文:
唐律疏议 鵡鸠氏,司寇也。注云,鹰也鸷,故为司寇,主盗贼。言筮宾,所以出师,以筮宾旅。 金政策名于颛顼。 家语五帝德篇曰,孔子(曰),颛顼,黄帝之孙也,昌意之子,(曰)高阳。金政者,金属西方 亦司刑之官。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咸者,皆也。天秩者,书皋陶谟曰,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即君之禄也。典者,主也。 司者,管也。宪者,法也。言自白龙至金政之官,皆食君禄而主刑法也。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尚书序,伏牺、神农、黄帝之书,谓之三坟,言大道也。周处风土记曰,击壤者,以木作之 前广后锐,长四尺三寸,其形如履,将戏,先侧一壤于地,遥于三四十步,以手中壤击之,中者为 上部。论衡曰,帝时,百姓无事,有五十之民击壤于涂,观者曰,大哉!(尧)之德也!击壤者曰, 吾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何力于我哉!言大道之时施教化,使民击壤讴歌 尚不违古以去刑法也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 逮,及也。唐,尧。虞,舜。简,要也,少也。易系辞曰,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论语曰,无 为而治者,其舜也欤。荀子解蔽篇曰,昔者,舜之治天下也,不以事诏而万物成。言唐虞之时,教 化通行,其事简少。 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 周礼,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刑法 志曰,五帝画象而民知禁。舜典,象以典刑。吴氏曰,图所用刑之象以示,使智愚皆知。王氏日 若周典垂刑象于象魏是也 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言唐虞之时,其法甚多简略,但年代渐远,不可得而备知之也。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 理官者,齐职仪曰,大理,古官也。唐虞以陶作士,理官也。刘冯事始曰,舜以皋陶作士,乃 理狱之官也。书舜典曰,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奷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 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故其法仅存,而往往见其大概也 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 虞书,皋陶矢厥谟。谟,谋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尔雅释言曰,坎,律铨也。郭璞注云,易坎卦主法,法、律 皆所以铨量轻重也。 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此周易下系之辞也。孔颖达疏曰,言圣人治理其财,用之有节;正定号令之辞,出之以理;禁 约其民为非僻之事,勿使行恶事,谓之义。义,宜也。言以此行之,得其宜也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铨者,平也。书吕刑曰,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注云:「奉天之大法。」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该说律意。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又,广雅云:「疏者 识也。』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左传序曰,春秋者,鲁史记之名。又曰,惩恶而劝善,非圣人孰能修之?经者,夫子之文章 传者,丘明之善志。盖丘明受夫子之经,所谓传师所说。又,子夏为礼经之传。礼记经解曰,疏通 知远而不诬,则深于书者也。疏者,识也。谓疏识于经,显彰其理而易通晓也 第22页
唐律疏议 第 22 页 鷞鸠氏,司寇也。注云,鹰也鸷,故为司寇,主盗贼。言筮宾,所以出师,以筮宾旅。 金政策名于颛顼。 家语五帝德篇曰,孔子(曰),颛顼,黄帝之孙也,昌意之子,(曰)高阳。金政者,金属西方, 亦司刑之官。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咸者,皆也。天秩者,书皋陶谟曰,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即君之禄也。典者,主也。 司者,管也。宪者,法也。言自白龙至金政之官,皆食君禄而主刑法也。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尚书序,伏牺、神农、黄帝之书,谓之三坟,言大道也。周处风土记曰,击壤者,以木作之, 前广后锐,长四尺三寸,其形如履,将戏,先侧一壤于地,遥于三四十步,以手中壤击之,中者为 上部。论衡曰,帝时,百姓无事,有五十之民击壤于涂,观者曰,大哉!(尧)之德也!击壤者曰, 吾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何力于我哉!言大道之时施教化,使民击壤讴歌, 尚不违古以去刑法也。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 逮,及也。唐,尧。虞,舜。简,要也,少也。易系辞曰,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论语曰,无 为而治者,其舜也欤。荀子解蔽篇曰,昔者,舜之治天下也,不以事诏而万物成。言唐虞之时,教 化通行,其事简少。 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 周礼,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刑法 志曰,五帝画象而民知禁。舜典,象以典刑。吴氏曰,图所用刑之象以示,使智愚皆知。王氏曰, 若周典垂刑象于象魏是也。 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言唐虞之时,其法甚多简略,但年代渐远,不可得而备知之也。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 理官者,齐职仪曰,大理,古官也。唐虞以陶作士,理官也。刘冯事始曰,舜以皋陶作士,乃 理狱之官也。书舜典曰,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 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故其法仅存,而往往见其大概也。 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 虞书,皋陶矢厥谟。谟,谋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尔雅释言曰,坎,律铨也。郭璞注云,易坎卦主法,法、律 皆所以铨量轻重也。 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此周易下系之辞也。孔颖达疏曰,言圣人治理其财,用之有节;正定号令之辞,出之以理;禁 约其民为非僻之事,勿使行恶事,谓之义。义,宜也。言以此行之,得其宜也。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铨者,平也。书吕刑曰,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注云:「奉天之大法。」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该说律意。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又,广雅云:「疏者, 识也。」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左传序曰,春秋者,鲁史记之名。又曰,惩恶而劝善,非圣人孰能修之?经者,夫子之文章; 传者,丘明之善志。盖丘明受夫子之经,所谓传师所说。又,子夏为礼经之传。礼记经解曰,疏通 知远而不诬,则深于书者也。疏者,识也。谓疏识于经,显彰其理而易通晓也
唐律疏议 史记云:「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史记杜周传,周为廷尉,其治大仿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 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让周曰,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三尺竹简书法律(按:此句乃 注语窜入),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 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汉书云:「削牍为疏。」故云疏也。 该说疏意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三王,夏禹、殷汤、周文武。肉刑,墨、劓、剝、宫、大辟。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 前汉书载刑法志曰,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嗣,继也。言秦之暴 虐,难继三王之仁德也,去三皇之风化愈更悬远也 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前汉武帝制曰,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恶。言去古浸远,淳士质朴之风离散,人多犯 法为奸恶,故用刑伤肌犯骨以惩治之也。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周礼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辋罪五百,大辟罪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书吕刑日,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 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 前汉,严安上书曰,臣闻周有天下,其治二百余岁,成、康其隆也,刑措四十余年而不用。及 其衰也,亦三百余年。故五百(按:当作伯)更起,五百(按:当作伯)常佐天子兴利除害,诛异 禁邪,匡国内以尊天子。五百〔按:当作伯)既没,圣贤莫续,天子孤弱,号令不行,诸侯恣行, 强凌弱,众暴寡,田常篡齐,六卿分晋,并为战国,此民之始苦也。言周衰之时,刑法严重;战国 用刑,各殊制度也。 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 五、杂法;六、具法 史记,魏文侯名都,师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今贼盗律是也 贼法 今诈伪律是也;三、囚法,今断狱律是也;四、捕法,今捕亡律是也;五、杂法,今杂律是也;六 具法,今名例律是也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史记,商君者,卫之庶孽公子,名鞅,姓公孙氏。鞅少好刑名之学,西入秦,事孝公,为相 封之商于十五邑,号为商君。欲变法令,既具未布,乃立三丈木于市南门,募人有徙置北门者与十 金。人怪莫敢徙。复令曰,能徙者与五十金。一人徙之,辄与五十金,以明不欺。其言改法为律者 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户者,户婚律。兴者,擅兴律。厩者,厩库律。汉相萧何又撰户、兴、厩三篇,与前六篇共为 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 魏志,刘劭字孔才,广平邯郸人也。魏明帝即位,征拜骑都尉,与议郎庾嶷、荀诜等定科令, 作新律十八篇。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晋书,贾充字公闾,晋帝有诏改定律令,令贾充定法律,令与太傅郑冲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汉 第23页
唐律疏议 第 23 页 史记云:「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史记杜周传,周为廷尉,其治大仿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 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让周曰,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三尺竹简书法律(按:此句乃 注语窜入),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 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汉书云:「削牍为疏。」故云疏也。 该说疏意。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三王,夏禹、殷汤、周文武。肉刑,墨、劓、剕、宫、大辟。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 前汉书载刑法志曰,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嗣,继也。言秦之暴 虐,难继三王之仁德也,去三皇之风化愈更悬远也。 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前汉武帝制曰,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恶。言去古浸远,淳士质朴之风离散,人多犯 法为奸恶,故用刑伤肌犯骨以惩治之也。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周礼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剕罪五百,大辟罪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书吕刑曰,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 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 前汉,严安上书曰,臣闻周有天下,其治二百余岁,成、康其隆也,刑措四十余年而不用。及 其衰也,亦三百余年。故五百(按:当作伯)更起,五百(按:当作伯)常佐天子兴利除害,诛异 禁邪,匡国内以尊天子。五百(按:当作伯)既没,圣贤莫续,天子孤弱,号令不行,诸侯恣行, 强凌弱,众暴寡,田常篡齐,六卿分晋,并为战国,此民之始苦也。言周衰之时,刑法严重;战国 用刑,各殊制度也。 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 五、杂法;六、具法。 史记,魏文侯名都,师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今贼盗律是也;二、贼法, 今诈伪律是也;三、囚法,今断狱律是也;四、捕法,今捕亡律是也;五、杂法,今杂律是也;六、 具法,今名例律是也。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史记,商君者,卫之庶孽公子,名鞅,姓公孙氏。鞅少好刑名之学,西入秦,事孝公,为相, 封之商于十五邑,号为商君。欲变法令,既具未布,乃立三丈木于市南门,募人有徙置北门者与十 金。人怪莫敢徙。复令曰,能徙者与五十金。一人徙之,辄与五十金,以明不欺。其言改法为律者, 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户者,户婚律。兴者,擅兴律。厩者,厩库律。汉相萧何又撰户、兴、厩三篇,与前六篇共为 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魏志,刘劭字孔才,广平邯郸人也。魏明帝即位,征拜骑都尉,与议郎庾嶷、荀诜等定科令, 作新律十八篇。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晋书,贾充字公闾,晋帝有诏改定律令,令贾充定法律,令与太傅郑冲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汉
唐律疏议 九章增十二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按:当作具)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 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殴亡,因事类为宫卫、违制律,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八篇 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 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后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 为名例。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宋高祖刘裕,字德兴(按:当作舆)齐太祖萧道成,字绍伯。梁高祖萧衍,字叔达。陈高祖陈 霸先,字兴国。后魏圣武帝,讳诘汾。北齐高欢,字贺六浑,渤海囗人也。后周太祖文皇帝宇文泰 字黑闼,代郡武川人。隋高祖文皇帝杨坚,弘农华阴人也。唐高祖神圣(按:当作尧)皇帝李渊 其先陇西狄道人也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 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第者,训居,训次,则 次第之义,可得言矣。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 云名例第 律音义曰,主物之谓名,统凡之为例。法例之名既众,要须例以表之,故曰名例。汉作九章 散而未统。魏朝始集罪例,号为刑名。晋贾充增律二十篇,以刑名、法例揭为篇冠。至北齐赵郡王 睿等奏上齐律十二篇,并曰名例,后循而不改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 皇帝,高宗也。凝,固也。图,基业也。文选笞临淄侯笺曰,流千载之英声。嗣,继也。武 踪也。言高宗皇帝以上圣之资固其基业,以英雄之声誉继踪先祖。 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春云,以喻圣泽也。文选褚渊碑文曰,春云等润。品物,万物也。易干卦曰,云行雨施,品物 流形。缓,宽也。周易中孚卦曰,君子以议狱缓死。秋官,掌刑之官也。周礼秋官大司寇曰,乃立 秋官,而掌邦禁。黎庶,百姓也。文选西都赋曰,膏泽洽于黎庶。言沾圣泽于万物,宽刑官于百姓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 文选奏弹曰,肃明典宪。汉书曰,规模宏远。汉高祖命张苍定章程。诗传曰,大曰鸿,小曰雁。 鸿训为大。纤者,细微也。谓律内大小之刑,无不备举 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 解释,触涂睽误。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 唐官有省、部、寺、监,刑部、大理寺俱掌刑。县统于州。流罪:自五百里(按:当作自二千 里)至三千里;徒罪:自一年、一年半至三年;杖:自一百至六十。徒罪断于州,杖罪断于县。谓 律虽有定,而掌法之者各有所司,故所行或异。若律文不以疏解释明白,则所触之涂则有乖睽差误 也。彝,常。宪,法也。隍,城之沟也。文选,人若不得其所,若己纳之于隍。兴,念也。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论语,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德礼犹晓与阳,刑罚犹昏与秋,言德礼与刑罚犹昏晓相须而成· 昼夜,春阳与秋阴相须而成一岁也 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旄彦 礼记缁衣篇曰,王言如丝,其出如纶;王言如纶,其岀如馞。以谕君之诏也。春秋汉合孳曰 三公在天,法三台也。易鼎卦曰,鼎,黄耳金铉。郑玄云,金铉,谕明道能举君之官职也,以谕台 相。文选石阙铭曰,折简而禽庐九。张铣注曰,折简,谓策书。诗曰,髦士攸宜。尔雅曰,美土为 彦。言天子降诏词于台相,挥折简在于髦彦之士也。 爰造律疏,大明典式。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 诗我将篇曰,仪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萧、贾遗文,谓汉萧何,晋贾充等所制篇章也。 沿波讨源,自枝穷叶 文选陆士衡文赋曰,或以枝而振叶,或沿波而讨源。言律疏无不尽义 第24页
唐律疏议 第 24 页 九章增十二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按:当作具)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 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殴亡,因事类为宫卫、违制律,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八篇, 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 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后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 为名例。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宋高祖刘裕,字德兴(按:当作舆)。齐太祖萧道成,字绍伯。梁高祖萧衍,字叔达。陈高祖陈 霸先,字兴国。后魏圣武帝,讳诘汾。北齐高欢,字贺六浑,渤海�人也。后周太祖文皇帝宇文泰, 字黑闼,代郡武川人。隋高祖文皇帝杨坚,弘农华阴人也。唐高祖神圣(按:当作尧)皇帝李渊, 其先陇西狄道人也。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 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第者,训居,训次,则 次第之义,可得言矣。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 云名例第一。 律音义曰,主物之谓名,统凡之为例。法例之名既众,要须例以表之,故曰名例。汉作九章, 散而未统。魏朝始集罪例,号为刑名。晋贾充增律二十篇,以刑名、法例揭为篇冠。至北齐赵郡王 睿等奏上齐律十二篇,并曰名例,后循而不改。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 皇帝,高宗也。凝,固也。图,基业也。文选答临淄侯笺曰,流千载之英声。嗣,继也。武, 踪也。言高宗皇帝以上圣之资固其基业,以英雄之声誉继踪先祖。 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春云,以喻圣泽也。文选褚渊碑文曰,春云等润。品物,万物也。易干卦曰,云行雨施,品物 流形。缓,宽也。周易中孚卦曰,君子以议狱缓死。秋官,掌刑之官也。周礼秋官大司寇曰,乃立 秋官,而掌邦禁。黎庶,百姓也。文选西都赋曰,膏泽洽于黎庶。言沾圣泽于万物,宽刑官于百姓。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 文选奏弹曰,肃明典宪。汉书曰,规模宏远。汉高祖命张苍定章程。诗传曰,大曰鸿,小曰雁。 鸿训为大。纤者,细微也。谓律内大小之刑,无不备举。 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 解释,触涂睽误。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 唐官有省、部、寺、监,刑部、大理寺俱掌刑。县统于州。流罪:自五百里(按:当作自二千 里)至三千里;徒罪:自一年、一年半至三年;杖:自一百至六十。徒罪断于州,杖罪断于县。谓 律虽有定,而掌法之者各有所司,故所行或异。若律文不以疏解释明白,则所触之涂则有乖睽差误 也。彝,常。宪,法也。隍,城之沟也。文选,人若不得其所,若己纳之于隍。兴,念也。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论语,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德礼犹晓与阳,刑罚犹昏与秋,言德礼与刑罚犹昏晓相须而成一 昼夜,春阳与秋阴相须而成一岁也。 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旄彦, 礼记缁衣篇曰,王言如丝,其出如纶;王言如纶,其出如綍。以谕君之诏也。春秋汉合孳曰, 三公在天,法三台也。易鼎卦曰,鼎,黄耳金铉。郑玄云,金铉,谕明道能举君之官职也,以谕台 相。文选石阙铭曰,折简而禽庐九。张铣注曰,折简,谓策书。诗曰,髦士攸宜。尔雅曰,美士为 彦。言天子降诏词于台相,挥折简在于髦彦之士也。 爰造律疏,大明典式。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 诗我将篇曰,仪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萧、贾遗文,谓汉萧何,晋贾充等所制篇章也。 沿波讨源,自枝穷叶, 文选陆士衡文赋曰,或以枝而振叶,或沿波而讨源。言律疏无不尽义
唐律疏议 甄表宽大,裁成简久 甄,明也。表,显也。裁,制也。书大禹谟曰,临下以简,御众以宽。言明显宽大之恩,制成 简久之法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 荀子礼论篇曰,礼之于正国也,犹权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故权 衡诚悬,则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则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则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 不可欺以诈伪 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史记,高祖入关,与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前汉,萧何为相,死,曹参代 之,百姓歌曰,萧何为法,讲若画一;曹参代之,守而勿失。载其清净,人以宁一。〔 而往往 概见下「往』原脱,据文化本及文苑英华七三五补。〔四〕史记云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 令「前主所是着为律」与「后主所是疏为令」原误倒,据文化本乙正,与史记酷吏列传合。〔五〕 大理当其死坐「大」原讹「夫」,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及文苑英华七三五改。[六〕笞刑五 按:至正本、岱本、律附音义「笞刑五」前有「五刑」二字。〔七〕髡钳为城奴令舂按:汉书刑 法志云「髡钳为城旦舂」,城旦舂为汉律刑名,此作「奴」者,盖唐人避睿宗讳改。又,岱本、宋刑 统作「髡钳为城旦令舂」,是又后人回改耳。〔八〕酌于旧章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名例律疏残卷 以下简称伯三五九三)作「酌于旧典〔九〕秋官正月之吉日按:自此七字至「案丧服制为 夫曾」原为一页,张元济跋(以下简称张跋)称「是叶虽属补配」,则此页为别本可知也。〔-0〕 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原「叛」下脱小注,而于另行作大字「注谓谋背国从伪」,与全书体例不合, 据敦煌写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 五五名例律残卷(以下简称·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 三一五五)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义移正。〔--〕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 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原「逆」下脱小注,据敦煌写本·Ⅹ一九一六、 三一五五,并参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补。〔一二〕枭镜其心「镜」原避宋讳改作「鸱」,据敦煌写 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岱本回改。〔一三〕爱敬同尽「敬」原避宋讳改作「慕」,据敦煌写本伯 三五九三、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回改。〔一四〕故日恶逆「逆」下原有「注」字,「注」下有双 行小字「枭鸱犯翼祖庙讳改为鸱」,皆宋刻所增,今删除。〔一五〕夫之祖父母父母「母」下原衍 「者」字,据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并参敦煌写本·Ⅹ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删。〔一六〕 所从亡则已「亡J下原有「者」字。按:礼记丧服小记云「所从亡则已」,「者」字衍,据敦煌写 本伯三五九三、文化本删。〔一七〕支解人「支」上原衍「及」字,据敦煌写本·Ⅹ一九一六、三 六、三一五五,并参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删。下同。〔一八〕乃传畜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作「乃 传畜之υ〔一九〕大祀者「祀」原脱,据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 补。〔二0〕以其饮食而忠养之「忠」原作「敬」,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按:礼记内则即作 「忠〔二一〕奏丝竹匏磬埙箎「丝竹」原误作小字并列,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正。〔二二〕依令职事官五品以上带勋官三品以上得亲事帐内按:此引令文恐误。通典三五引令作 「凡王公以下及文武职事三品以上带勋官者,则给之J,唐六典兵部郎中员外郎条、新唐书食货志所 载令文亦同。〔二三〕及与和者「者原脱,据文化本补。按:本条律注即作「及与和者〔二四〕 谓有大才艺「艺」原作「业」,据唐六典刑部郎中员外郎条、通典一六五引改。按:本卷「八议」 疏文云「或多才多艺」,可证作「艺」是也。 唐律疏议卷第二名例凡一十一条 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 律而不正决之。 【疏】议曰:此名「议章八议人犯死罪者,〔-〕皆条录所犯应死之坐及录亲、故、贤、能、 功、勤、宾、贵等应议之状,先奏请议。依令,都堂集议,〔二〕议定奏裁。 第25页
唐律疏议 第 25 页 甄表宽大,裁成简久。 甄,明也。表,显也。裁,制也。书大禹谟曰,临下以简,御众以宽。言明显宽大之恩,制成 简久之法。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 荀子礼论篇曰,礼之于正国也,犹权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故权 衡诚悬,则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则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则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 不可欺以诈伪。 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史记,高祖入关,与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前汉,萧何为相,死,曹参代 之,百姓歌曰,萧何为法,讲若画一;曹参代之,守而勿失。载其清净,人以宁一。〔三〕 而往往 概见 下「往」原脱,据文化本及文苑英华七三五补。〔四〕 史记云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 令 「前主所是着为律」与「后主所是疏为令」原误倒,据文化本乙正,与史记酷吏列传合。〔五〕 大理当其死坐 「大」原讹「夫」,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及文苑英华七三五改。〔六〕 笞刑五 按:至正本、岱本、律附音义「笞刑五」前有「五刑」二字。〔七〕 髡钳为城奴令舂 按:汉书刑 法志云「髡钳为城旦舂」,城旦舂为汉律刑名,此作「奴」者,盖唐人避睿宗讳改。又,岱本、宋刑 统作「髡钳为城旦令舂」,是又后人回改耳。〔八〕 酌于旧章 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名例律疏残卷 (以下简称伯三五九三)作「酌于旧典」。〔九〕 秋官正月之吉日 按:自此七字至「案丧服制为 夫曾」原为一页,张元济跋(以下简称张跋)称「是叶虽属补配」,则此页为别本可知也。〔一0〕 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 原「叛」下脱小注,而于另行作大字「注谓谋背国从伪」,与全书体例不合, 据敦煌写本● 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名例律残卷(以下简称● 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 三一五五)、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义移正。〔一一〕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 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原「逆」下脱小注,据敦煌写本● 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 三一五五,并参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补。〔一二〕枭镜其心 「镜」原避宋讳改作「鸱」,据敦煌写 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岱本回改。〔一三〕爱敬同尽 「敬」原避宋讳改作「慕」,据敦煌写本伯 三五九三、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回改。〔一四〕故曰恶逆 「逆」下原有「注」字,「注」下有双 行小字「枭鸱犯翼祖庙讳改为鸱」,皆宋刻所增,今删除。〔一五〕夫之祖父母父母 「母」下原衍 「者」字,据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并参敦煌写本● 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删。〔一六〕 所从亡则已 「亡」下原有「者」字。按:礼记丧服小记云「所从亡则已」,「者」字衍,据敦煌写 本伯三五九三、文化本删。〔一七〕支解人 「支」上原衍「及」字,据敦煌写本● X一九一六、三 一一六、三一五五,并参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删。下同。〔一八〕乃传畜 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作「乃 传畜之」。〔一九〕大祀者 「祀」原脱,据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 补。〔二0〕以其饮食而忠养之 「忠」原作「敬」,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按:礼记内则即作 「忠」。〔二一〕奏丝竹匏磬埙箎 「丝竹」原误作小字并列,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正。〔二二〕依令职事官五品以上带勋官三品以上得亲事帐内 按:此引令文恐误。通典三五引令作 「凡王公以下及文武职事三品以上带勋官者,则给之」,唐六典兵部郎中员外郎条、新唐书食货志所 载令文亦同。〔二三〕及与和者 「者」原脱,据文化本补。按:本条律注即作「及与和者」。〔二四〕 谓有大才艺 「艺」原作「业」,据唐六典刑部郎中员外郎条、通典一六五引改。按:本卷「八议」 疏文云「或多才多艺」,可证作「艺」是也。 唐律疏议卷第二名例 凡一十一条 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 律而不正决之。 【疏】议曰:此名「议章」。八议人犯死罪者,〔一〕皆条录所犯应死之坐及录亲、故、贤、能、 功、勤、宾、贵等应议之状,先奏请议。依令,都堂集议,〔二〕议定奏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