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 百。奕代沿流,曾微增损。爰洎隨室,以杖易鞭。今律云「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 盖循汉制也。3 徒刑五: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赎铜三十斤。二年。赎铜四十斤。二年半。赎铜五十斤。 三年。赎铜六十斤 【疏】议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置以圜土 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盖始于周。4 流刑三: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千里。赎铜一百斤。 【疏】议曰: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即其 义也。5 死刑二:绞。斩。赎铜一百二十斤。 【疏】议曰:古先晢王,则天垂法,辅政助化,禁暴防奷,本欲生之,义期止杀。绞、斩之坐 刑之极也。死者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与万化冥然,故郑注礼云:「死者,澌也。消尽 为澌。」春秋元命包云:「黄帝斩蚩尤于涿鹿之野。」礼云:「公族有死罪,罄之于甸人。」故 知斩自轩辕,绞兴周代。二者法阴数也,阴主杀罚,因而则之,即古「大辟」之刑是也。 问曰:笞以上、死以下,皆有赎法。未知赎刑起自何代? 答曰:书云:「金作赎刑。」注云:「误而入罪,出金以赎之。甫侯训夏赎刑云:「墨辟疑赦,其 罚百锾;劓辟疑赦,其罚唯倍;拥辟疑赦,其罚倍差;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干 锾。」注云:「六两曰锾。锾,黄铁也。」晋律:「应八议以上,皆留官收赎,勿髡、钳、笞也。」今古 赎刑,轻重异制,品目区别,备有章程,不假胜条,无烦缕说。6 【疏】议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 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然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x「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 初,盖起诸汉。案梁陈已往,略有其条。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 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八〕数存于十。大业有造,复更刊除,十条之内,唯存其八。 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疏】议曰:案公羊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谓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 左传云: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然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 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 理,故曰「谋反 注:谓谋危社稷。 【疏】议曰:社为五土之神,稷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啬。君为神主,食乃人天,主泰 即神安,神宁实时稔。臣下将图逆节,而有无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将安恃。不敢指斥尊 号,故托云「社稷s周礼云「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 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疏】议曰:此条之人,干纪犯顺,违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 注: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疏】议曰:有人获罪于天,不知纪极,?思释憾,将图不逞,遂起恶心,谋毁宗庙、山陵及 宫阙。宗者,尊也。庙者,貌也。刻木为主,敬象尊容,置之宫室,以时祭享,故曰「宗 庙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黄帝葬桥山即其事也。或云,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 曰「山陵宫者,天有紫微宫,人君则之,所居之处故曰「宫其阙者,尔雅释宫云 「观谓之阙。」郭璞云:「宫门双阙也。」周礼秋官「正月之吉日,〔九〕悬刑象之法于象魏 使人观之」,故谓之「观 第16页
唐律疏议 第 16 页 一百。奕代沿流,曾微增损。爰洎随室,以杖易鞭。今律云「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 盖循汉制也。3 徒刑五: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赎铜三十斤。二年。赎铜四十斤。二年半。赎铜五十斤。 三年。赎铜六十斤。 【疏】议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置以圜土 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盖始于周。4 流刑三: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千里。赎铜一百斤。 【疏】议曰: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即其 义也。5 死刑二:绞。斩。赎铜一百二十斤。 【疏】议曰:古先哲王,则天垂法,辅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义期止杀。绞、斩之坐, 刑之极也。死者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与万化冥然,故郑注礼云:「死者,澌也。消尽 为澌。」春秋元命包云:「黄帝斩蚩尤于涿鹿之野。」礼云:「公族有死罪,罄之于甸人。」故 知斩自轩辕,绞兴周代。二者法阴数也,阴主杀罚,因而则之,即古「大辟」之刑是也。 问曰:笞以上、死以下,皆有赎法。未知赎刑起自何代? 答曰:书云:「金作赎刑。」注云:「误而入罪,出金以赎之。」甫侯训夏赎刑云:「墨辟疑赦,其 罚百锾;劓辟疑赦,其罚唯倍;剕辟疑赦,其罚倍差;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 锾。」注云:「六两曰锾。锾,黄铁也。」晋律:「应八议以上,皆留官收赎,勿髡、钳、笞也。」今古 赎刑,轻重异制,品目区别,备有章程,不假胜条,无烦缕说。6 十恶: 【疏】议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 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然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 初,盖起诸汉。案梁陈已往,略有其条。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 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八〕数存于十。大业有造,复更刊除,十条之内,唯存其八。 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疏】议曰:案公羊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谓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 左传云:「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然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 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 理,故曰「谋反」。 注:谓谋危社稷。 【疏】议曰:社为五土之神,稷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啬。君为神主,食乃人天,主泰 即神安,神宁实时稔。臣下将图逆节,而有无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将安恃。不敢指斥尊 号,故托云「社稷」。周礼云「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疏】议曰:此条之人,干纪犯顺,违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 注: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疏】议曰:有人获罪于天,不知纪极,? 思释憾,将图不逞,遂起恶心,谋毁宗庙、山陵及 宫阙。宗者,尊也。庙者,貌也。刻木为主,敬象尊容,置之宫室,以时祭享,故曰「宗 庙」。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黄帝葬桥山即其事也。或云,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 曰「山陵」。宫者,天有紫微宫,人君则之,所居之处故曰「宫」。其阙者,尔雅释宫云: 「观谓之阙。」郭璞云:「宫门双阙也。」周礼秋官「正月之吉日,〔九〕悬刑象之法于象魏, 使人观之」,故谓之「观」
唐律疏议 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0〕 【疏】议曰:有人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即如莒牟夷以牟娄来 奔,公山弗扰以费叛之类。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 父母。[--〕 【疏】议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镜其心,〔一二〕爱敬同尽,〔 〕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一四〕 注: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一五〕 【疏】议曰:殴谓殴击,谋谓谋计。自伯叔以下,即据杀讫,若谋而未杀,自当「不睦」之条。 「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不睦」者,会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以此为别,故 立制不同。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案丧服制,为夫曾、高服缌麻;若夫承 重,其妻于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故知称「夫之祖父母」,曾、高亦同也。 问曰:外祖父母及夫,据礼有等数不同,具为分析。 答曰:「外祖父母」,但生母身,有服、无服,并同外祖父母,所以如此者,律云「不以尊压及 出降」故也。若不生母身者,有服同外祖父母,无服同凡人。依礼,嫡子为父后及不为父后者,并 不为出母之党服,即为继母之党服,此两党俱是外祖父母;若亲母死于室,为亲母之党服,不为继 母之党服,此继母之党无服,即同凡人。又,妾子为父后及不为父后者,嫡母存,为其党服;嫡母 亡,不为其党服。礼云:「所从亡,则已。』〔一六〕此既从嫡母而服,故嫡母亡,其党则已。「夫」 者,依礼,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或就婚等三种之夫,并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唯不 得违约改嫁,自余相犯,并同凡人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一七〕造畜蛊毒、厌魅。 【疏】议曰: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 注: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 【疏】议曰:谓一家之中,三人被杀,俱无死罪者。若三人之内,有一人合死及于数家各杀二 人,唯合死刑,不入十恶。或杀一家三人,本条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恶。支解人者,谓杀 人而支解,亦据本罪合死者。 注:造畜蛊毒、厌魅。 【疏】议曰:谓造合成蛊;虽非造合,乃传畜,〔一八〕堪以害人者:皆是。即未成者,不入十 恶。厌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谓邪俗阴行不轨,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 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疏】议曰: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 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注: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 【疏】议曰:大祀者,〔一九〕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衹、神州、宗庙等为大祀。 职制律又云:「凡言祀者,祭、享同。若大祭、大享,并同大祀。』神御之物者,谓神衹所 御之物。本条注云:「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造成未供而盗,亦是。酒醴馔具及笾、 豆、簋、簋之属,在神前而盗者,亦入「大不敬」;不在神所盗者,非也。乘舆服御物者 谓主上服御之物。人主以天下为家,乘舆巡幸,不敢指斥尊号,故托「乘舆」以言之。本 条注云:「服通衾、茵之属,真、副等。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乃为御物。」 注:盗及伪造御宝 【疏】议曰:说文云:「玺者,印也。」古者尊卑共之,左传云:「襄公自楚还,及方城,季武子 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予之。」是其义也。秦汉以来,天子曰「玺」,诸侯日「印 第17页
唐律疏议 第 17 页 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一0〕 【疏】议曰:有人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即如莒牟夷以牟娄来 奔,公山弗扰以费叛之类。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 父母。〔一一〕 【疏】议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镜其心,〔一二〕爱敬同尽,〔一 三〕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一四〕 注: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一五〕 【疏】议曰:殴谓殴击,谋谓谋计。自伯叔以下,即据杀讫,若谋而未杀,自当「不睦」之条。 「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不睦」者,会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以此为别,故 立制不同。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案丧服制,为夫曾、高服缌麻;若夫承 重,其妻于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故知称「夫之祖父母」,曾、高亦同也。 问曰:外祖父母及夫,据礼有等数不同,具为分析。 答曰:「外祖父母」,但生母身,有服、无服,并同外祖父母,所以如此者,律云「不以尊压及 出降」故也。若不生母身者,有服同外祖父母,无服同凡人。依礼,嫡子为父后及不为父后者,并 不为出母之党服,即为继母之党服,此两党俱是外祖父母;若亲母死于室,为亲母之党服,不为继 母之党服,此继母之党无服,即同凡人。又,妾子为父后及不为父后者,嫡母存,为其党服;嫡母 亡,不为其党服。礼云:「所从亡,则已。」〔一六〕此既从嫡母而服,故嫡母亡,其党则已。「夫」 者,依礼,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或就婚等三种之夫,并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唯不 得违约改嫁,自余相犯,并同凡人。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一七〕造畜蛊毒、厌魅。 【疏】议曰: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 注: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 【疏】议曰:谓一家之中,三人被杀,俱无死罪者。若三人之内,有一人合死及于数家各杀二 人,唯合死刑,不入十恶。或杀一家三人,本条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恶。支解人者,谓杀 人而支解,亦据本罪合死者。 注:造畜蛊毒、厌魅。 【疏】议曰:谓造合成蛊;虽非造合,乃传畜,〔一八〕堪以害人者:皆是。即未成者,不入十 恶。厌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谓邪俗阴行不轨,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 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疏】议曰: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 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注: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 【疏】议曰:大祀者,〔一九〕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祇、神州、宗庙等为大祀。」 职制律又云:「凡言祀者,祭、享同。若大祭、大享,并同大祀。」神御之物者,谓神祇所 御之物。本条注云:「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造成未供而盗,亦是。酒醴馔具及笾、 豆、簠、簋之属,在神前而盗者,亦入「大不敬」;不在神所盗者,非也。乘舆服御物者, 谓主上服御之物。人主以天下为家,乘舆巡幸,不敢指斥尊号,故托「乘舆」以言之。本 条注云:「服通衾、茵之属,真、副等。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乃为御物。」 注:盗及伪造御宝; 【疏】议曰:说文云:「玺者,印也。」古者尊卑共之,左传云:「襄公自楚还,及方城,季武子 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予之。」是其义也。秦汉以来,天子曰「玺」,诸侯曰「印」
唐律疏议 开元岁中,改玺曰「宝本条云「伪造皇帝八宝」,此言「御宝」者,为摄三后宝并入十 恶故也 注: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 【疏】议曰:合和御药,虽凭正方,中间错谬,误违本法。封题误者,谓依方合讫,封题有误 若以丸为散,应冷言热之类 注:若造御膳,误犯食禁; 【疏】议曰:周礼:「食医掌王之八珍。」所司特宜敬慎,营造御膳,须凭食经,误不依经,即 是「不敬 注:御幸舟船,误不牢固 【疏】议曰:帝王所之,莫不庆幸,舟船既拟供御,故曰「御幸舟船s工匠造船,备尽心力, 误不牢固,即入此条。但「御幸舟船」以上三事,皆为因误得罪,设未进御,亦同十恶; 如其故为,即从「谋反」科罪。其监当官司,准法减科,不入「不敬 注:指斥乘舆,情理切害 【疏】议曰:此谓情有觖望,发言谤毁,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若使无心怨天,唯欲诬构人 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恶之条。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 其本情,广恩慎罚故也 注: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疏】议曰:奉制出使,宣布四方,有人对捍,不敬制命,而无人臣之礼者。制使者,谓奉敕 定名及令所司差遣者是也 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 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疏】议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 注: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 【疏】议曰:本条直云「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兼云「告言」者,文虽不同,其义一也。诅犹祝 也,詈犹骂也。依本条「诅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谋杀论」,自当「恶逆』。唯诅求爱媚 始入此条。 问曰:依贼盗律:「子孙于祖父母父母求爱媚而厌、祝者,流二千里。」然厌魅、祝诅,罪无轻 重。今诅为「不孝」,未知厌入何条? 答曰:厌、祝虽复同文,理乃诅轻厌重。但厌魅凡人,则入「不道」;若祝诅者,不入十恶。名 例云:「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然祝诅是轻,尚入「不孝;明知厌魅是重,理入此条。 注: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而有异财、别籍,情 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于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二事既不相须,违者 并当十恶。 注:若供养有阙; 【疏】议曰:礼云:「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忠养之。」〔二0]其有堪 供而阙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注: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 【疏】议曰:「居父母丧,身自嫁娶」,皆谓首从得罪者。若其独坐主婚,男女即非「不孝所 以称「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恶故也。其男夫居丧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丧 为妾,得减妻罪三等:并不入「不孝若作乐者,自作、遣人等。乐,谓击钟、鼓,奏丝、 竹、匏、磬、埙、箎,〔二一〕歌舞,散乐之类。「释服从吉」,谓丧制未终,而在二十七月 之内,释去衰裳而着吉服者 注: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及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第18页
唐律疏议 第 18 页 开元岁中,改玺曰「宝」。本条云「伪造皇帝八宝」,此言「御宝」者,为摄三后宝并入十 恶故也。 注: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 【疏】议曰:合和御药,虽凭正方,中间错谬,误违本法。封题误者,谓依方合讫,封题有误, 若以丸为散,应冷言热之类。 注:若造御膳,误犯食禁; 【疏】议曰:周礼:「食医掌王之八珍。」所司特宜敬慎,营造御膳,须凭食经,误不依经,即 是「不敬」。 注:御幸舟船,误不牢固; 【疏】议曰:帝王所之,莫不庆幸,舟船既拟供御,故曰「御幸舟船」。工匠造船,备尽心力, 误不牢固,即入此条。但「御幸舟船」以上三事,皆为因误得罪,设未进御,亦同十恶; 如其故为,即从「谋反」科罪。其监当官司,准法减科,不入「不敬」。 注:指斥乘舆,情理切害 【疏】议曰:此谓情有觖望,发言谤毁,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若使无心怨天,唯欲诬构人 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恶之条。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 其本情,广恩慎罚故也。 注: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疏】议曰:奉制出使,宣布四方,有人对捍,不敬制命,而无人臣之礼者。制使者,谓奉敕 定名及令所司差遣者是也。 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 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疏】议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 注: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 【疏】议曰:本条直云「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兼云「告言」者,文虽不同,其义一也。诅犹祝 也,詈犹骂也。依本条「诅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谋杀论」,自当「恶逆」。唯诅求爱媚, 始入此条。 问曰:依贼盗律:「子孙于祖父母父母求爱媚而厌、祝者,流二千里。」然厌魅、祝诅,罪无轻 重。今诅为「不孝」,未知厌入何条? 答曰:厌、祝虽复同文,理乃诅轻厌重。但厌魅凡人,则入「不道」;若祝诅者,不入十恶。名 例云:「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然祝诅是轻,尚入「不孝」;明知厌魅是重,理入此条。 注: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而有异财、别籍,情 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于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二事既不相须,违者 并当十恶。 注:若供养有阙; 【疏】议曰:礼云:「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忠养之。」〔二0〕其有堪 供而阙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注: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 【疏】议曰:「居父母丧,身自嫁娶」,皆谓首从得罪者。若其独坐主婚,男女即非「不孝」。所 以称「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恶故也。其男夫居丧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丧 为妾,得减妻罪三等:并不入「不孝」。若作乐者,自作、遣人等。乐,谓击钟、鼓,奏丝、 竹、匏、磬、埙、箎,〔二一〕歌舞,散乐之类。「释服从吉」,谓丧制未终,而在二十七月 之内,释去衰裳而着吉服者。 注: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及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唐律疏议 【疏】议曰:依礼:「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而问故。」父母之丧,创巨尤切,闻即崩殒, 擗踊号天。今乃匿不举哀,或拣择时日者,并是。其「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谓祖父母、父 母见在而诈称死者。若先死而诈称始死者,非。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疏】议曰: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 犯,为九族不相协睦,故曰「不睦 注: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 【疏】议曰:但有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无问尊卑长幼,总入此条。若谋杀期亲尊长等,杀讫 即入「恶逆今直言谋杀,不言故、斗,若故、斗杀讫,亦入「不睦举谋杀未伤是轻 明故、斗已杀是重,轻重相明,理同十恶。卖缌麻以上亲者,无问强、和,俱入「不睦功 卖未售者,非。 注: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疏】议曰:依礼:「夫者,妇之天。」又云:「妻者,齐也。」恐不同尊长,故别言夫号。大功 尊长者,依礼,男子无大功尊,唯妇人于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是大功尊。大功长者, 谓从父兄姊是也。「以上」者,伯叔父母、姑、兄姊之类。小功尊属者,谓从祖父母、姑, 从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之类。 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 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疏】议曰:礼之所尊,尊其义也。此条元非血属,本止以义相从,背义乖仁,故曰「不义功 注: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 【疏】议曰:府主者,依令「职事官五品以上,带勋官三品以上,得亲事、帐内」,[二二〕于 所事之主,名为「府主国官、邑官于其所属之主,亦与府主同。其都督、刺史,皆据制 书出日;六品以下,皆据画讫始是。「见受业师」,谓伏膺儒业,而非私学者。若杀讫,入 不义」;谋而未杀,自从杂犯 注: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 【疏】议曰:「吏」,谓流外官以下。「卒」,谓庶士、卫士之类。此等色人,类例不少,有杀本 部五品以上官长,并入「不义官长者,依令:「诸司尚书,同长官之例。」 注: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疏】议曰: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为夫斩衰,恩义既崇,闻丧即须号恸。而有匿 哀不举,居丧作乐,释服从吉,改嫁忘忧,皆是背礼违义,故俱为十恶。其改嫁为妾者,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疏】议日:左传云:「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易此则乱。」若有禽兽其行,朋淫于家,紊 乱礼经,故曰「内乱 注:谓奸小功以上亲 【疏】议曰:奸小功以上亲者,谓据礼,男子为妇人着小功服而奸者。若妇人为男夫虽有小功 之服,男子为报服缌麻者,非。谓外孙女于外祖父及外甥于舅之类 注:父祖妾及与和者。 【疏】议曰:父祖妾者,有子、无子并同,媵亦是;「及与和者」,〔二三〕谓妇人共男子和奸者 并入「内乱若被强奸,后遂和可者,亦是。7 八议 【疏】议曰:周礼云:「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礼云:「刑不上大夫 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其应议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扆,或多才多艺 或立事立功,简在帝心,勋书王府。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 第19页
唐律疏议 第 19 页 【疏】议曰:依礼:「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而问故。」父母之丧,创巨尤切,闻即崩殒, 擗踊号天。今乃匿不举哀,或拣择时日者,并是。其「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谓祖父母、父 母见在而诈称死者。若先死而诈称始死者,非。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疏】议曰: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 犯,为九族不相协睦,故曰「不睦」。 注: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 【疏】议曰:但有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无问尊卑长幼,总入此条。若谋杀期亲尊长等,杀讫 即入「恶逆」。今直言谋杀,不言故、斗,若故、斗杀讫,亦入「不睦」。举谋杀未伤是轻, 明故、斗已杀是重,轻重相明,理同十恶。卖缌麻以上亲者,无问强、和,俱入「不睦」。 卖未售者,非。 注: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疏】议曰:依礼:「夫者,妇之天。」又云:「妻者,齐也。」恐不同尊长,故别言夫号。大功 尊长者,依礼,男子无大功尊,唯妇人于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是大功尊。大功长者, 谓从父兄姊是也。「以上」者,伯叔父母、姑、兄姊之类。小功尊属者,谓从祖父母、姑, 从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之类。 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 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疏】议曰:礼之所尊,尊其义也。此条元非血属,本止以义相从,背义乖仁,故曰「不义」。 注: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 【疏】议曰:府主者,依令「职事官五品以上,带勋官三品以上,得亲事、帐内」,〔二二〕于 所事之主,名为「府主」。国官、邑官于其所属之主,亦与府主同。其都督、刺史,皆据制 书出日;六品以下,皆据画讫始是。「见受业师」,谓伏膺儒业,而非私学者。若杀讫,入 「不义」;谋而未杀,自从杂犯。 注: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 【疏】议曰:「吏」,谓流外官以下。「卒」,谓庶士、卫士之类。此等色人,类例不少,有杀本 部五品以上官长,并入「不义」。官长者,依令:「诸司尚书,同长官之例。」 注: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疏】议曰: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为夫斩衰,恩义既崇,闻丧即须号恸。而有匿 哀不举,居丧作乐,释服从吉,改嫁忘忧,皆是背礼违义,故俱为十恶。其改嫁为妾者, 非。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疏】议曰:左传云:「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易此则乱。」若有禽兽其行,朋淫于家,紊 乱礼经,故曰「内乱」。 注:谓奸小功以上亲, 【疏】议曰:奸小功以上亲者,谓据礼,男子为妇人着小功服而奸者。若妇人为男夫虽有小功 之服,男子为报服缌麻者,非。谓外孙女于外祖父及外甥于舅之类。 注:父祖妾及与和者。 【疏】议曰:父祖妾者,有子、无子并同,媵亦是;「及与和者」,〔二三〕谓妇人共男子和奸者: 并入「内乱」。若被强奸,后遂和可者,亦是。7 八议: 【疏】议曰:周礼云:「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礼云:「刑不上大夫。」 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其应议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扆,或多才多艺, 或立事立功,简在帝心,勋书王府。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
唐律疏议 此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 故日「八议 曰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疏】议曰:义取内睦九族,外协万邦,布雨露之恩,笃亲亲之理,故曰「议亲b袒免者,据 礼有五:高祖兄弟、曾祖从父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之四从兄弟是也。 注: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 【疏】议曰:太皇太后者,皇帝祖母也。皇太后者,皇帝母也。加「太」者,太之言大也,易 称「太极」,盖取尊大之义。称「皇」者,因子以明母也。其二后荫及缌麻以上亲,缌麻之 亲有四:曾祖兄弟、祖从父兄弟、父再从兄弟、身之三从兄弟是也 注:皇后小功以上亲 【疏】议曰:皇后荫小功以上亲者,降姑之义。小功之亲有三:祖之兄弟、父之从父兄弟、身 之再从兄弟是也。此数之外,据礼内外诸亲有服同者,并准此 议故。谓故旧。 【疏】议曰:谓宿得侍见,特蒙接遇历久者。 曰议贤。谓有大德行 【疏】议曰:谓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 四曰议能。谓有大才艺。〔二四 【疏】议曰:谓能整军旅,邪政事,盐梅帝道,师范人伦者。 五日议功。谓有大功勋 【疏】议曰:谓能斩将搴旗,摧锋万里,或率众归化,宁济一时,匡救艰难,铭功太常者。 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疏】议曰:依令:「有执掌者为职事官,无执掌者为散官。」爵,谓国公以上 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 【疏】议曰:谓大将吏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远使绝域,经涉险难者。 八日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疏】议曰:书云:「虞宾在位,群后德让。」诗曰:「有客有客,亦白其马。」礼云:「天子存二 代之后,犹尊贤也。」昔武王克商,封夏后氏之后于杞,封殷氏之后于宋,若今周后介公 隋后酃公,并为国宾者。校勘记〔一〕议曰原脱,据全书体例及文苑英华七三五补 以下凡脱「议曰」径补不具校。〔二〕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按:原自此句至「迈彼三章 同符画一者矣」,每句或段后附有释文。据顾广圻跋(以下简称顾跋),其文即此山贳冶子 所着释文之一部分;又据沈家本唐律释文考,此山贳冶子释文「本为刑统而作,非为唐律 注释今并删除,附后 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 三才,解见前。肇,始也。万象,万物也。左传,物生而后有象,有象而后有滋,有滋然后有 数。 禀气含灵,人为称首。 天以二气、五行化生万物,气以成形,惟人也得其秀而最灵。书太誓曰,惟天地万物父母,惟 人万物之灵。谓禀受天地之气而含虚灵者,万物之中,惟人为先。 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黎元,释见前。树,立也。周礼六官,冢宰掌邦治,司徒掌邦教,宗伯掌邦礼,司马掌邦政 司寇掌邦刑,司空掌邦土,而冢宰兼总六官。司宰,谓冢宰也。前汉志曰,刘向上疏曰:教化所恃 以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故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其有情恣庸愚,识沉愆戾 仁、义、礼、智,根于道心,性也;喜、怒、哀、乐、爱、 欲,发于人心,情也。圣贤存 第20页
唐律疏议 第 20 页 此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 故曰「八议」。 一曰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疏】议曰:义取内睦九族,外协万邦,布雨露之恩,笃亲亲之理,故曰「议亲」。袒免者,据 礼有五:高祖兄弟、曾祖从父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之四从兄弟是也。 注: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 【疏】议曰:太皇太后者,皇帝祖母也。皇太后者,皇帝母也。加「太」者,太之言大也,易 称「太极」,盖取尊大之义。称「皇」者,因子以明母也。其二后荫及缌麻以上亲,缌麻之 亲有四:曾祖兄弟、祖从父兄弟、父再从兄弟、身之三从兄弟是也。 注:皇后小功以上亲。 【疏】议曰:皇后荫小功以上亲者,降姑之义。小功之亲有三:祖之兄弟、父之从父兄弟、身 之再从兄弟是也。此数之外,据礼内外诸亲有服同者,并准此。 二曰议故。谓故旧。 【疏】议曰:谓宿得侍见,特蒙接遇历久者。 三曰议贤。谓有大德行。 【疏】议曰:谓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 四曰议能。谓有大才艺。〔二四〕 【疏】议曰:谓能整军旅,邪政事,盐梅帝道,师范人伦者。 五曰议功。谓有大功勋。 【疏】议曰:谓能斩将搴旗,摧锋万里,或率众归化,宁济一时,匡救艰难,铭功太常者。 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疏】议曰:依令:「有执掌者为职事官,无执掌者为散官。」爵,谓国公以上。 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 【疏】议曰:谓大将吏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远使绝域,经涉险难者。 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疏】议曰:书云:「虞宾在位,群后德让。」诗曰:「有客有客,亦白其马。」礼云:「天子存二 代之后,犹尊贤也。」昔武王克商,封夏后氏之后于杞,封殷氏之后于宋,若今周后介公、 隋后酅公,并为国宾者。校勘记〔一〕 议曰 原脱,据全书体例及文苑英华七三五补。 以下凡脱「议曰」径补不具校。〔二〕 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 按:原自此句至「迈彼三章, 同符画一者矣」,每句或段后附有释文。据顾广圻跋(以下简称顾跋),其文即此山贳冶子 所着释文之一部分;又据沈家本唐律释文考,此山贳冶子释文「本为刑统而作,非为唐律 注释」。今并删除,附后: 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 三才,解见前。肇,始也。万象,万物也。左传,物生而后有象,有象而后有滋,有滋然后有 数。 禀气含灵,人为称首。 天以二气、五行化生万物,气以成形,惟人也得其秀而最灵。书太誓曰,惟天地万物父母,惟 人万物之灵。谓禀受天地之气而含虚灵者,万物之中,惟人为先。 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黎元,释见前。树,立也。周礼六官,冢宰掌邦治,司徒掌邦教,宗伯掌邦礼,司马掌邦政, 司寇掌邦刑,司空掌邦土,而冢宰兼总六官。司宰,谓冢宰也。前汉志曰,刘向上疏曰:教化所恃 以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故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其有情恣庸愚,识沉愆戾, 仁、义、礼、智,根于道心,性也;喜、怒、哀、乐、爱、恶、欲,发于人心,情也。圣贤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