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 私铸钱 无故于城内街巷走车马 向城官私宅射 施机枪作坑阱 医合药不如方 丁防官奴婢病不救疗 受寄物辄费用 负债违契不偿 负债强牵财物 以良人为奴婢质债 错认良人为奴婢部曲 博戏赌财物 舍宅车服器物违令 侵巷街阡陌 占山野陂湖利 从征从行身死不送还乡 应给传送剩取 不应入驿而入 凡奸 奸缌麻以上亲及妻 奸从姐母姑等 奸父祖妾等 奴奸良人 和奸无妇女罪名 监主于监守内奸 校斛斗秤度不平 器用绢布行滥短狭而卖 市司评物价不平 私作斛斗秤度 卖买不和较固 买奴婢牛马不立券 卷第二十七杂律凡二十八条 在市人众中惊动扰乱 失时不修堤防 盗决堤防 乘官船违限私载 行船茹船不如法 山陵兆域内失火 库藏仓燃火 非时烧田野 官廨仓库失火 烧官府私家舍宅 见火起不告救 第11页
唐律疏议 第 11 页 私铸钱 无故于城内街巷走车马 向城官私宅射 施机枪作坑阱 医合药不如方 丁防官奴婢病不救疗 受寄物辄费用 负债违契不偿 负债强牵财物 以良人为奴婢质债 错认良人为奴婢部曲 博戏赌财物 舍宅车服器物违令 侵巷街阡陌 占山野陂湖利 犯夜 从征从行身死不送还乡 应给传送剩取 不应入驿而入 凡奸 奸缌麻以上亲及妻 奸从姐母姑等 奸父祖妾等 奴奸良人 和奸无妇女罪名 监主于监守内奸 校斛斗秤度不平 器用绢布行滥短狭而卖 市司评物价不平 私作斛斗秤度 卖买不和较固 买奴婢牛马不立券 卷第二十七杂律 凡二十八条 在市人众中惊动扰乱 失时不修堤防 盗决堤防 乘官船违限私载 行船茹船不如法 山陵兆域内失火 库藏仓燃火 非时烧田野 官廨仓库失火 烧官府私家舍宅 见火起不告救
唐律疏议 水火损败征偿 弃毁亡失神御之物 毁大祀丘坛 弃毁亡失符节印 弃毁亡失制书官文书 私发制书官文书印封 主守官物亡失簿书 食官私田园瓜果 弃毁器物稼穑 毁人碑碣石兽 停留请受军器 弃毁亡失官私器物 亡失符印求访 得宿藏物隐而不送 得阑遗物不送官 违令 不应得为 卷第二十八捕亡凡一十八条 将吏捕罪人逗留不行 罪人持仗拒捕 被殴击奸盗捕法 道路行人不助捕罪人 捕罪人漏露其事 邻里被强盗不救助 从军征讨亡 防人向防及在防亡 流徒囚役限内亡 宿卫人亡 丁夫杂匠亡 浮浪他所 官户奴婢亡 在官无故亡 被囚禁拒捍走 主守不觉失囚 容止他界逃亡浮浪 知情藏匿罪人 卷第二十九断狱凡一十四条 囚应禁不禁 与囚金刃解脱 死罪囚辞穷竟雇倩人杀 主守导令囚翻异 囚应给衣食医药而不给 议请减老小疾不合拷讯 囚妄引人为徒侣 第12页
唐律疏议 第 12 页 水火损败征偿 弃毁亡失神御之物 毁大祀丘坛 弃毁亡失符节印 弃毁亡失制书官文书 私发制书官文书印封 主守官物亡失簿书 食官私田园瓜果 弃毁器物稼穑 毁人碑碣石兽 停留请受军器 弃毁亡失官私器物 亡失符印求访 得宿藏物隐而不送 得阑遗物不送官 违令 不应得为 卷第二十八捕亡 凡一十八条 将吏捕罪人逗留不行 罪人持仗拒捕 被殴击奸盗捕法 道路行人不助捕罪人 捕罪人漏露其事 邻里被强盗不救助 从军征讨亡 防人向防及在防亡 流徒囚役限内亡 宿卫人亡 丁夫杂匠亡 浮浪他所 官户奴婢亡 在官无故亡 被囚禁拒捍走 主守不觉失囚 容止他界逃亡浮浪 知情藏匿罪人 卷第二十九断狱 凡一十四条 囚应禁不禁 与囚金刃解脱 死罪囚辞穷竟雇倩人杀 主守导令囚翻异 囚应给衣食医药而不给 议请减老小疾不合拷讯 囚妄引人为徒侣
唐律疏议 讯囚察辞理 拷囚不得过三度 拷囚限满不首 鞠狱官停囚待对牒至不遣 依告状鞠狱 囚徒伴移送并论 决罚不如法 卷第三十断狱凡二十条 监临自以杖捶人 断罪不具引律令格式 应言上待报而辄自决断 辄引制敕断罪 官司出入人罪 赦前断罪不当 闻知恩赦故犯不得赦原 狱结竟取服辩 缘坐没官不如法 徒流送配稽留 输备赎没入物违限 妇人怀孕犯死罪 拷决孕妇 立春后秋分前不决死刑 死区 囚覆奏报决 断罪应决配而收赎 所罪应斩而绞 领徒囚应役不役 纵死囚后捕得稽留不报 疑罪 附录 进律疏表(长孙无忌) 律音义(孙奭 名例第一 卫禁第二 职制第三 户婚第四 厩库第五 擅兴第六 贼盗第七 斗讼第八 作伪第九 杂律第十 捕亡第十一 断狱第十二 唐律释文(王元亮重编) 第13页
唐律疏议 第 13 页 讯囚察辞理 拷囚不得过三度 拷囚限满不首 鞠狱官停囚待对牒至不遣 依告状鞠狱 囚徒伴移送并论 决罚不如法 卷第三十断狱 凡二十条 监临自以杖捶人 断罪不具引律令格式 应言上待报而辄自决断 辄引制敕断罪 官司出入人罪 赦前断罪不当 闻知恩赦故犯不得赦原 狱结竟取服辩 缘坐没官不如法 徒流送配稽留 输备赎没入物违限 妇人怀孕犯死罪 拷决孕妇 立春后秋分前不决死刑 死囚覆奏报决 断罪应决配而收赎 断罪应斩而绞 领徒囚应役不役 纵死囚后捕得稽留不报 疑罪 附录 进律疏表(长孙无忌) 律音义(孙奭) 名例第一 卫禁第二 职制第三 户婚第四 厩库第五 擅兴第六 贼盗第七 斗讼第八 诈伪第九 杂律第十 捕亡第十一 断狱第十二 唐律释文(王元亮重编)
唐律疏议 序 卷第一名例 卷第二名例 卷第三名例 卷第四名例 卷第五名例 卷第六名例 卷第七卫禁 卷第八卫禁 卷第九职制 卷第十职制 卷第十一职制 卷第十二户婚 卷第十三户婚 卷第十四户婚 卷第十五厩库 卷第十六擅兴 卷第十七贼盗 卷第十八贼盗 卷第十九贼盗 卷第二十贼盗 卷第二十一斗讼 卷第二十二斗讼 卷第二十三斗讼 卷第二十四斗讼 卷第二十五诈伪 卷第二十六杂律 卷第二十七杂律 卷第二十八捕亡 卷第二十九断狱 卷第三十断狱 唐律疏义序(柳赟) 唐律疏义序(励廷仪) 重刻故唐律疏议序(孙星衍) 重刻唐律疏议序(沉家本) 跋(顾广圻) 滂熹斋藏书记 跋(张元济) 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 唐律疏议卷第一名例凡七条 【疏】议曰:〔-)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二〕禀气含灵,人为称首。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 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识沉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 则未之前闻。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刑罚不可弛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时遇浇 第14页
唐律疏议 第 14 页 序 卷第一名例 卷第二名例 卷第三名例 卷第四名例 卷第五名例 卷第六名例 卷第七卫禁 卷第八卫禁 卷第九职制 卷第十职制 卷第十一职制 卷第十二户婚 卷第十三户婚 卷第十四户婚 卷第十五厩库 卷第十六擅兴 卷第十七贼盗 卷第十八贼盗 卷第十九贼盗 卷第二十贼盗 卷第二十一斗讼 卷第二十二斗讼 卷第二十三斗讼 卷第二十四斗讼 卷第二十五诈伪 卷第二十六杂律 卷第二十七杂律 卷第二十八捕亡 卷第二十九断狱 卷第三十断狱 唐律疏义序(柳赟) 唐律疏义序(励廷仪) 重刻故唐律疏议序(孙星衍) 重刻唐律疏议序(沉家本) 跋(顾广圻) 滂熹斋藏书记 跋(张元济) 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 唐律疏议卷第一名例 凡七条 【疏】议曰:〔一〕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二〕禀气含灵,人为称首。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 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识沉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 则未之前闻。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刑罚不可弛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时遇浇
唐律疏议 淳,用有众寡。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易曰:「天垂象,圣人则 之。」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繹而存乎博爱,盖 圣王不获已而用之。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 扑。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 工之年。鵝鸠筮宾于少皞,金政策名于颛顼。咸有天秩,典司刑宪。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 不可得而详焉。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三 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律者,训铨,训法也。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 非曰义。」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注云:「奉天之大法。」法 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 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疏之为字,本以疏阔 疏远立名。又,广雅云:「疏者,识也。」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史记云:「前主 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J〔四〕汉书云:「削牍为疏。」故云疏也。昔者,三王始用 肉刑。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周礼「司 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 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 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 之律。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命贾充等,増损汉、魏律为二十篇 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 后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为名例。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 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 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 言矣。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 例第一↓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今之典宪,前 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五〕刑部处以流刑 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德礼为 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 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 宽大,裁成简久。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1 笞刑五:〔六〕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 笞五十。赎铜五斤。 【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诚,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笞则用 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 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帝悲其意,遂改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奴令舂,〔七〕当劓 者笞三百。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区分。笞击之刑,刑之薄者也。随时沿革,轻重不同 俱期无刑,义唯必措。孝经援神契云:「圣人制五刑,以法五行。」礼云:「刑者,佣也,成 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孝经钩命决云:「刑者,硎也,质罪示终。」然杀人者 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来尚矣。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 徒、杖之数,亦准此。2 杖刑五:杖六十。赎铜六斤。杖七十。赎铜七斤。杖八十。赎铜八斤。杖九十。赎铜九斤。杖 百。赎铜十斤 【疏】议曰:说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欤?家语云:「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 走。」国语云:「薄刑用鞭扑。」书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者也。又蚩尤作五虐之刑 亦用鞭扑。源其滥觞,所从来远矣。汉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毕,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 第15页
唐律疏议 第 15 页 淳,用有众寡。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易曰:「天垂象,圣人则 之。」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 圣王不获已而用之。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 扑。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 工之年。鷞鸠筮宾于少皞,金政策名于颛顼。咸有天秩,典司刑宪。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 不可得而详焉。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三〕 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律者,训铨,训法也。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 非曰义。」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注云:「奉天之大法。」法 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 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疏之为字,本以疏阔、 疏远立名。又,广雅云:「疏者,识也。」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史记云:「前主 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四〕汉书云:「削牍为疏。」故云疏也。昔者,三王始用 肉刑。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周礼「司 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 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 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 之律。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 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 后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为名例。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 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 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 言矣。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 例第一」。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今之典宪,前 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五〕刑部处以流刑; 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德礼为 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 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 宽大,裁成简久。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1 笞刑五:〔六〕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 笞五十。赎铜五斤。 【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笞则用 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 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帝悲其意,遂改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奴令舂,〔七〕当劓 者笞三百。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区分。笞击之刑,刑之薄者也。随时沿革,轻重不同, 俱期无刑,义唯必措。孝经援神契云:「圣人制五刑,以法五行。」礼云:「刑者,侀也,成 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孝经钩命决云:「刑者,侀也,质罪示终。」然杀人者 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来尚矣。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 徒、杖之数,亦准此。2 杖刑五:杖六十。赎铜六斤。杖七十。赎铜七斤。杖八十。赎铜八斤。杖九十。赎铜九斤。杖 一百。赎铜十斤。 【疏】议曰:说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欤?家语云:「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 走。」国语云:「薄刑用鞭扑。」书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者也。又蚩尤作五虐之刑, 亦用鞭扑。源其滥觞,所从来远矣。汉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毕,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