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第22卷第2期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22,N6.2 2004年3月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hr.2004 论人权的本原 李步云 (湖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79) 摘要:天赋人权论在西方人权本原学说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它的合理性在于肯定了人 的自然属性,而非科学性的一面是漠视或否定了人的社会属性。法律权利说和社会权利说也 各包含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从根本上看是不正确的。中国学者的“斗争得来说”、“国赋人权 说”、“商赋人权说”、“生赋人权说”,其合理与不合理的因素与成分应作具体分析。人权源于人 的本性。这种本性包含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自然属性即人性,它由人的天性、德性 与理性三要素所构成。这是人权存在的目的和意义,是人权产生的内因。人的社会性对于人 权的意义有两个,一是人权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二是社会制度尤其是经济制度的文明程 度影响与制约着人权的发展,这是人权产生与发展的外因。 关键词:天赋人权:自然属性:社会属性 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0208(2004)02-01009 人权的本原是指人权的根源是什么。它是人作为人自身所应当享有的,还是国家和法律所赋予,抑 或是基于别的什么条件或原因?这关系到人应当享有人权的正当性,是必须认真探究的人权的一个基 本理论问题。 广义的人权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就有了。但以自由、平等、人道为其重要内容与特征的狭义的人 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出现后才有的。近代以来,西方的人权本原理论存在着三种基本观点, 即“天赋人权”论、“法律权利”说与“社会权利”说。其中天赋人权论始终占据着主导的地位,影响极为广 泛与深远,因此我们必须重点加以讨论。 天赋人权论源自西方二千年前即己开始产生与存在的“自然权利”说,有时人们甚至把它们看成是 一回事。最早,自然法学说诞生于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没落时期。随着亚历山大皇帝建立起庞大的帝国, 人们开始不再生活在自给自足的城邦国家里,要求重新认识世界和自己,斯多葛学派由此兴起。这一学 派认为,人人都是上帝的儿子,因而彼此之间都是兄弟。人有共同的人性,它同自然规律是基本一致的。 上帝有理性,因而人也具有理性,理性也就是自然法则。它“教给人们必须做什么和回避什么,…它是 到处适用的公正和正确的标准,它的各项原则是不可改变的,无论统治者还是居民都必须遵守,因而它 收稿日期:2003.12-13 作者简介:李步云(1933→,男,湖南娄底人,湖南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 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教授。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收稿日期 :2003 - 12 - 13 作者简介 :李步云(1933 —) ,男 ,湖南娄底人 ,湖南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法学院名誉院长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教授。 论 人 权 的 本 原 李步云 (湖南大学 ,湖南 长沙 410079) 摘 要 :天赋人权论在西方人权本原学说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它的合理性在于肯定了人 的自然属性 ,而非科学性的一面是漠视或否定了人的社会属性。法律权利说和社会权利说也 各包含有一定的合理因素 ,但从根本上看是不正确的。中国学者的“斗争得来说”、“国赋人权 说”“、商赋人权说”“、生赋人权说”,其合理与不合理的因素与成分应作具体分析。人权源于人 的本性。这种本性包含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自然属性即人性 ,它由人的天性、德性 与理性三要素所构成。这是人权存在的目的和意义 ,是人权产生的内因。人的社会性对于人 权的意义有两个 ,一是人权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 ;二是社会制度尤其是经济制度的文明程 度 ,影响与制约着人权的发展 ,这是人权产生与发展的外因。 关键词 :天赋人权 ;自然属性 ;社会属性 中图分类号 :DF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20208 (2004) 022010209 人权的本原是指人权的根源是什么。它是人作为人自身所应当享有的 ,还是国家和法律所赋予 ,抑 或是基于别的什么条件或原因 ? 这关系到人应当享有人权的正当性 ,是必须认真探究的人权的一个基 本理论问题。 一 广义的人权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就有了。但以自由、平等、人道为其重要内容与特征的狭义的人 权 ,是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出现后才有的。近代以来 ,西方的人权本原理论存在着三种基本观点 , 即“天赋人权”论“、法律权利”说与“社会权利”说。其中天赋人权论始终占据着主导的地位 ,影响极为广 泛与深远 ,因此我们必须重点加以讨论。 天赋人权论源自西方二千年前即已开始产生与存在的“自然权利”说 ,有时人们甚至把它们看成是 一回事。最早 ,自然法学说诞生于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没落时期。随着亚历山大皇帝建立起庞大的帝国 , 人们开始不再生活在自给自足的城邦国家里 ,要求重新认识世界和自己 ,斯多葛学派由此兴起。这一学 派认为 ,人人都是上帝的儿子 ,因而彼此之间都是兄弟。人有共同的人性 ,它同自然规律是基本一致的。 上帝有理性 ,因而人也具有理性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则。它“教给人们必须做什么和回避什么 , ……它是 到处适用的公正和正确的标准 ,它的各项原则是不可改变的 ,无论统治者还是居民都必须遵守 ,因而它 第 22 卷第 2 期 2004 年 3 月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 22 ,No. 2 Mar. 2004
第2期 李步云:论人权的本原 11 就是上帝的法律”。他们认为,自然法具有更大的权威,是条例与习俗的准则。古罗马的西赛罗继承与 发展了斯多葛主义。他提出,自然法先于国家和法律而存在。它有两个来源:上帝的旨意和人类的本性 —理性,它是永恒不变的。依据自然法,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尊严,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人们如果不 尊重彼此的权利,社会就无法长期存在下去。自然法体现正义,任何与其相违背的法律都是不道德的、 不合理的。西赛罗的观念对罗马法起过很大影响。古罗马衰落时代的赛涅卡对自然法思想引入宗教起 过重要作用。他认为,每个人都是两个共和国的成员:在公民的国家里,他是一个居民;同时,他又因其 人性而属于一切有理性的人所组成的更大的国家它不是法律的和政治的,而是以道德与宗教为纽 带。在这个国家里,一切人都是平等的,怜悯、同情、慈善、宽容、仁爱等人道主义精神有着崇高的地位。 这些思想后来成了基督教伦理观念的中心内容。 在近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和人文主义的兴起,自然法学说得到广泛的发展,荷兰的格老秀斯做 出了重要贡献。他也认为自然法的渊源是上帝的意志和人类的理性。但是他开始将自然法引入对市民 社会特性与原则的分析中,包括对个人财产的天赋权利与社会契约关系的论证。例如,他说:“有约必 践,有言必偿,有罪必罚等等,都是自然法。”他认为自然法的一系列原则是不证自明的公理,并由此推演 出国内成文法和国际法的一系列原则。继格老秀斯之后的另一位著名自然法倡导者是英国的霍布斯。 他的突出贡献是开始抛弃笼罩在自然法之上的宗教的神秘面纱,力图将自然法学说建立在科学的推理 和实证的基础上。他提出,人类天性中包含着求利、求安全和进行侵犯这样三种基本的要素。在自然状 态中,人人享有自然权利,但由于人的天性中存在猜疑、争夺等非理性的东西,因此人们又是处于一种战 争状态中,其生存与安全得不到保障。因而自然法的第一条原则是寻求与信守和平:第二条原则是每个 人都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而组成社会,以实现人类自我保护的目的,社会是契约的产物。由这一 观点出发,他又引申出一系列自然法原则,如:遵守信约、宽恕、平等、公道、公平分配、相互尊重等等。他 认为,自然法是理性的诚条,只在内心具有约束力,需要有成文法加以保护。成文法不应是主权者主观 意志的产物,而应当源自理性,以自然法为其基础和准则。 英国的约翰洛克是近代自然法理论的集大成者,对后世影响最大。同霍布斯相反,他是性善论者。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行为受自然法的支配。“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 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 志。》然而,他认为,这种自然状态也有很大缺陷,主要是:没有成文法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利益冲 突的明确而具体的标准:缺少一些有权来执行成文法以处理各种争议与纠纷的裁决者:也没有一种政治 权威与力量来保证执法者所作裁决的执行与遵守。这样,人们就同意通过订立契约来建立政治社会,成 立国家。而国家的目的和宗旨是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自由、平等、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公民的这 些权利不是外界的恩赐,而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和天赋权利。人们在政治国家里所放弃的, 只是权利不能无限制地行使,也不能自己去处理各种违法行为。如果政府制定严重违背自然法精神的 法律,变成侵犯人民权利和压迫人民的工具,人民就有权推翻这个政府。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状 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十分严密的分析与论证,使自然法、自然权利思想的发展达到了高峰,并成为后来 写入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权利宣言和宪法的“天赋人权”观念的直接思想渊源。1774年10月14日第 一次大陆会议通过的《权利宣言》就认为“自古不变的自然法则”是殖民地获得自身权利的主要依据。 1776年通过的美国《独立宣言》指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 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8月通过的 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指出:“所有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人权。这些 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 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 来改变或废除它。”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就是上帝的法律”。他们认为 ,自然法具有更大的权威 ,是条例与习俗的准则。古罗马的西赛罗继承与 发展了斯多葛主义。他提出 ,自然法先于国家和法律而存在。它有两个来源 :上帝的旨意和人类的本性 ———理性 ,它是永恒不变的。依据自然法 ,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尊严 ,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人们如果不 尊重彼此的权利 ,社会就无法长期存在下去。自然法体现正义 ,任何与其相违背的法律都是不道德的、 不合理的。西赛罗的观念对罗马法起过很大影响。古罗马衰落时代的赛涅卡对自然法思想引入宗教起 过重要作用。他认为 ,每个人都是两个共和国的成员 :在公民的国家里 ,他是一个居民 ;同时 ,他又因其 人性而属于一切有理性的人所组成的更大的国家 ———它不是法律的和政治的 ,而是以道德与宗教为纽 带。在这个国家里 ,一切人都是平等的 ,怜悯、同情、慈善、宽容、仁爱等人道主义精神有着崇高的地位。 这些思想后来成了基督教伦理观念的中心内容。 在近代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和人文主义的兴起 ,自然法学说得到广泛的发展 ,荷兰的格老秀斯做 出了重要贡献。他也认为自然法的渊源是上帝的意志和人类的理性。但是他开始将自然法引入对市民 社会特性与原则的分析中 ,包括对个人财产的天赋权利与社会契约关系的论证。例如 ,他说“: 有约必 践 ,有言必偿 ,有罪必罚等等 ,都是自然法。”他认为自然法的一系列原则是不证自明的公理 ,并由此推演 出国内成文法和国际法的一系列原则。继格老秀斯之后的另一位著名自然法倡导者是英国的霍布斯。 他的突出贡献是开始抛弃笼罩在自然法之上的宗教的神秘面纱 ,力图将自然法学说建立在科学的推理 和实证的基础上。他提出 ,人类天性中包含着求利、求安全和进行侵犯这样三种基本的要素。在自然状 态中 ,人人享有自然权利 ,但由于人的天性中存在猜疑、争夺等非理性的东西 ,因此人们又是处于一种战 争状态中 ,其生存与安全得不到保障。因而自然法的第一条原则是寻求与信守和平 ;第二条原则是每个 人都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而组成社会 ,以实现人类自我保护的目的 ,社会是契约的产物。由这一 观点出发 ,他又引申出一系列自然法原则 ,如 :遵守信约、宽恕、平等、公道、公平分配、相互尊重等等。他 认为 ,自然法是理性的诫条 ,只在内心具有约束力 ,需要有成文法加以保护。成文法不应是主权者主观 意志的产物 ,而应当源自理性 ,以自然法为其基础和准则。 英国的约翰·洛克是近代自然法理论的集大成者 ,对后世影响最大。同霍布斯相反 ,他是性善论者。 他认为 ,在自然状态下 ,人们的行为受自然法的支配。“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 ,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 法 ,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 ,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 志。”[1 ] (P. 5)然而 ,他认为 ,这种自然状态也有很大缺陷 ,主要是 :没有成文法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利益冲 突的明确而具体的标准 ;缺少一些有权来执行成文法以处理各种争议与纠纷的裁决者 ;也没有一种政治 权威与力量来保证执法者所作裁决的执行与遵守。这样 ,人们就同意通过订立契约来建立政治社会 ,成 立国家。而国家的目的和宗旨是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自由、平等、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公民的这 些权利不是外界的恩赐 ,而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和天赋权利。人们在政治国家里所放弃的 , 只是权利不能无限制地行使 ,也不能自己去处理各种违法行为。如果政府制定严重违背自然法精神的 法律 ,变成侵犯人民权利和压迫人民的工具 ,人民就有权推翻这个政府。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状 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十分严密的分析与论证 ,使自然法、自然权利思想的发展达到了高峰 ,并成为后来 写入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权利宣言和宪法的“天赋人权”观念的直接思想渊源。1774 年 10 月 14 日第 一次大陆会议通过的《权利宣言》就认为“自古不变的自然法则”是殖民地获得自身权利的主要依据。 1776 年通过的美国《独立宣言》指出“: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人生而平等 ,他们都从造物主 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 ,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 年 8 月通过的 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指出“: 所有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人权。这些 权利就是 :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为了保障这些权利 ,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 正当权力 ,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如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 ,那么人民就有权 来改变或废除它。” 第 2 期 李步云 :论人权的本原 11
12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4年 “天赋人权"观是清末民初分别经由英美和日本两个渠道传入中国的。有意思的是,尽管当时中国 的经济政治、文化同西方有很大的区别,中国学者阐释“天赋人权”也并非鹦鹉学舌,但我们可以发现, 关于这一理论的一些论据,他们之间是如此相同。例如,康有为说,“凡人皆天生。不论男女,人人皆有 天与之体,即有自立之权,上隶于天,人尽平等,无形体之异也2]®1,)。康有为所说人的自立(即 自由)与平等是一种“天权”,并非是指人权为上天所赋予,而是指人应当生而平等、生而自由。梁启超 说,“人权者出于天授者也,故人人皆有自主权,人人皆平等2]®1,3,8)。“人也者生而有平等之权,即 生而当享自由之福,此天之所以与我,无贵贱一也1但0;“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无往而不 适用者也”412。“自由者,权利之表征也。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 缺一,时乃非人。故自由者,亦精神界之生命也。”梁启超所说“天授”当然也不是指人权是上帝或神明所 赐予,而是指自由与平等是生命的一部分,是与生俱来的,这乃是“公理州5]136)。陈独秀认为,人的平 等与自由属于人格的范畴,它应当是每个人所“固有”。他说:“社会之所向往,国家之所祈求拥护个人 之自由权利与幸福而已6158)。“解放云者,脱离夫奴隶之羁绊,以完其自主自由之人格之谓也。我 有手足,自谋温饱;我有口舌,自陈好恶;我有心思,自崇所信:绝不认他人之越,亦不应主我而奴他人:盖 自认为独立自主之人格以上,一切操行,一切权利,一切信仰,惟有听命各自固有之智能,断无盲从隶属 他人之理”。“法律上之平等人权,伦理上之独立人格,学术上之破除迷信,思想自由”,“此三者为欧美文 明进化之根本原因州]但240)。胡适是着重从人的个性和人格来看待这个问题。他说,“社会最大的罪恶 莫过于摧折个人的个性,不使他们自由发展”。“社会国家没有自由独立的人格,如同酒里少了酒曲,面 包里少了酵母,人身上少了脑筋:那种社会国家决没有改良进步的希望8]®1)。李大钊则从人的 价值来阐释这个问题,他说,“自由为人类生存必需之要求,无自由则无生存之价值9]24。罗隆基则 是从满足人的需要和幸福来解释人权的本原。他说,“人权,简单地说,就是一些做人的权,人权是做人 的那些必要的条件1。“说彻底些,人权的意义,完全以功用二字为根据。凡对于下列之点有必要功 用的,都是做人的必要的条件,都是人权:(一)维持生命;(二)发展个性,培养人格;(三)达到人群最大多 数的最大幸福的目的州1o1。 中国一些先进思想家有关人权本原问题的上述论断,我们大致上可以用一句话加以概括,就是:人 权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否认人权就是否认做人的权利,没有人权就失 去了做人的资格。这些同西方“天赋人权”论所内含的各种道理是相通的。 在西方人权思想发展史上,同“天赋人权”论相对立的有“法律权利”说,或曰“法赋人权”论。这一派 的代表人物有边沁、戴西、密尔等人,法学史上属法律规范主义这一流派。它强调人权不是生而有之的, 而是法律赋予的。它否认法律与人权的伦理性,认为伦理属于主观的范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伦理观, 其好坏是非难以做出客观的确切的判断,并批评“天赋人权”论的“自然状态”具有虚构性,其“自然法”具 有神秘性,因而是不科学的。如边沁说,“权利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也就没有权利不存在与法律 相抗衡的权利也不存在先于法律的权利洲)。“权利是法之子,自然权利是无父之子”:“在一个多 少算得上文明的社会里,一个人所以能够拥有一切权利,他之所以能抱有各种期望来享受各种认为属于 他的东西,其惟一的由来是法2®)。从人权的本原这个意义上,这种理论是不正确的,但它也包含 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人权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律权利与实有权利]。人权本来的含义是 一种依照人的本性和他们的人格和尊严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这里顺便指出,笔者之所以不用西方学者 常用的“道德权利”这一称谓,是因为笔者认为“道德”属于主观的领域,而应有权利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 社会关系,是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法律上的权利只是对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一种认可。美 国第一部宪法开始制定与通过之时,并未规定有关人权保障方面的内容,只是后来才有《权利法案》作为 修正案予以补充。我们不能说美国人民在此之前不应当享有他们应当享有的人权。中国1982年宪法 第一次规定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们也不能说,中国公民在此之前不应当享有人格尊严权。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天赋人权”观是清末民初分别经由英美和日本两个渠道传入中国的。有意思的是 ,尽管当时中国 的经济、政治、文化同西方有很大的区别 ,中国学者阐释“天赋人权”也并非鹦鹉学舌 ,但我们可以发现 , 关于这一理论的一些论据 ,他们之间是如此相同。例如 ,康有为说“, 凡人皆天生。不论男女 ,人人皆有 天与之体 ,即有自立之权 ,上隶于天 ,人尽平等 ,无形体之异也”[2 ] (P. 188 ,93 ,183) 。康有为所说人的自立 (即 自由) 与平等是一种“天权”,并非是指人权为上天所赋予 ,而是指人应当生而平等、生而自由。梁启超 说“, 人权者出于天授者也 ,故人人皆有自主权 ,人人皆平等”[2 ] (P. 188 ,93 ,183) 。“人也者生而有平等之权 ,即 生而当享自由之福 ,此天之所以与我 ,无贵贱一也”[3 ] (P. 30) “; 自由者 ,天下之公理 ,人生之要具 ,无往而不 适用者也”[4 ] (P. 271) 。“自由者 ,权利之表征也。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 ,一曰生命 ,二曰权利。二者 缺一 ,时乃非人。故自由者 ,亦精神界之生命也。”梁启超所说“天授”当然也不是指人权是上帝或神明所 赐予 ,而是指自由与平等是生命的一部分 ,是与生俱来的 ,这乃是“公理”[5 ] (P. 136) 。陈独秀认为 ,人的平 等与自由属于人格的范畴 ,它应当是每个人所“固有”。他说“: 社会之所向往 ,国家之所祈求 ,拥护个人 之自由权利与幸福而已”[6 ] (P. 158) 。“解放云者 ,脱离夫奴隶之羁绊 ,以完其自主自由之人格之谓也。我 有手足 ,自谋温饱 ;我有口舌 ,自陈好恶 ;我有心思 ,自崇所信 ;绝不认他人之越 ,亦不应主我而奴他人 ;盖 自认为独立自主之人格以上 ,一切操行 ,一切权利 ,一切信仰 ,惟有听命各自固有之智能 ,断无盲从隶属 他人之理”。“法律上之平等人权 ,伦理上之独立人格 ,学术上之破除迷信 ,思想自由”“, 此三者为欧美文 明进化之根本原因”[7 ] (P. 240) 。胡适是着重从人的个性和人格来看待这个问题。他说“, 社会最大的罪恶 莫过于摧折个人的个性 ,不使他们自由发展”。“社会国家没有自由独立的人格 ,如同酒里少了酒曲 ,面 包里少了酵母 ,人身上少了脑筋 ;那种社会国家决没有改良进步的希望”[8 ] (P. 741 - 744) 。李大钊则从人的 价值来阐释这个问题 ,他说“, 自由为人类生存必需之要求 ,无自由则无生存之价值”[9 ] (P. 244) 。罗隆基则 是从满足人的需要和幸福来解释人权的本原。他说“, 人权 ,简单地说 ,就是一些做人的权 ,人权是做人 的那些必要的条件”[10 ] 。“说彻底些 ,人权的意义 ,完全以功用二字为根据。凡对于下列之点有必要功 用的 ,都是做人的必要的条件 ,都是人权 : (一) 维持生命 ; (二) 发展个性 ,培养人格 ; (三) 达到人群最大多 数的最大幸福的目的”[10 ] 。 中国一些先进思想家有关人权本原问题的上述论断 ,我们大致上可以用一句话加以概括 ,就是 :人 权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 ;否认人权就是否认做人的权利 ,没有人权就失 去了做人的资格。这些同西方“天赋人权”论所内含的各种道理是相通的。 在西方人权思想发展史上 ,同“天赋人权”论相对立的有“法律权利”说 ,或曰“法赋人权”论。这一派 的代表人物有边沁、戴西、密尔等人 ,法学史上属法律规范主义这一流派。它强调人权不是生而有之的 , 而是法律赋予的。它否认法律与人权的伦理性 ,认为伦理属于主观的范畴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伦理观 , 其好坏是非难以做出客观的确切的判断 ,并批评“天赋人权”论的“自然状态”具有虚构性 ,其“自然法”具 有神秘性 ,因而是不科学的。如边沁说“, 权利是法律的产物 ;没有法律也就没有权利 ———不存在与法律 相抗衡的权利 ———也不存在先于法律的权利”[11 ] 。“权利是法之子 ,自然权利是无父之子”“; 在一个多 少算得上文明的社会里 ,一个人所以能够拥有一切权利 ,他之所以能抱有各种期望来享受各种认为属于 他的东西 ,其惟一的由来是法”[12 ] (P. 357) 。从人权的本原这个意义上 ,这种理论是不正确的 ,但它也包含 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人权有三种存在形态 ,即应有权利、法律权利与实有权利[13 ] 。人权本来的含义是 一种依照人的本性和他们的人格和尊严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这里顺便指出 ,笔者之所以不用西方学者 常用的“道德权利”这一称谓 ,是因为笔者认为“道德”属于主观的领域 ,而应有权利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 社会关系 ,是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法律上的权利只是对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一种认可。美 国第一部宪法开始制定与通过之时 ,并未规定有关人权保障方面的内容 ,只是后来才有《权利法案》作为 修正案予以补充。我们不能说美国人民在此之前不应当享有他们应当享有的人权。中国 1982 年宪法 第一次规定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我们也不能说 ,中国公民在此之前不应当享有人格尊严权。 12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4 年
第2期 李步云:论人权的本原 13 宪法和法律是人制定的。立法者可以也可以不在法律中对公民权利保障做出规定,他们甚至还可以运 用宪法与法律的形式与手段,来剥夺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前南非种族主义政权就曾经这样做过。 而且,法律对人权保障做出明确规定,公民也不一定能够享受得到:相反,法律对权利保障不作规定,公 民也不一定一点权利都享受不到,因为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和某些方面能够得到其他 社会组织的章程、乡规民约与习俗、宗教与文化传统观念的认可、支持与保护。这就是我们所说“实有权 利”这个概念。同时,各种伦理道德观念和各种价值准则,尽管具有相对性,具有理性的人类是完全可以 认识与把握的。况且,伦理与其他价值标准在不同的人群那里,既有特殊性,也有共同性,人们对它们也 是可以达成共识的。人类的文明发展史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主张在法学研究中将价值与道德 性的东西排除出去,认为人性、正义理性这些东西人们无法把握与求得共识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这些 是人权本原问题上“法律权利”论的根本错误所在。然而,在现代社会里,用法律的形式与手段将人应当 享有的权利明确规定下来,是人权形态中的一种具体的、明确的,并最能得到实现的人权。在这个意义 上,“法律权利”说包含有某种合理的与积极的因素与成分在内。 另一种同“天赋人权”论相对立的观点是“社会权利”说。这派观点认为,人是一种“政治动物”、“社 会动物”、人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人们是生活在各种社会关系之中,他们彼此之间存在着一种连带 关系。因而每个人的利益都有可能受到他人或社会组织的侵犯,每个人也可能去侵犯他人或各种社会 组织的整体利益,这就需要法律予以调整,这就产生了人权问题。应当说这些看法是正确的。但是,这 派观点由此进而否定“天赋人权论”的合理内核,不承认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不承认人权来源于 “人的本性”、来源于“人的人格与尊严”,则是根本错误的。其实,人权有其历史性、时空性,又有其超历 史性,超时空性。有些人权如生命、安全、自由、平等是人生而有之的;有些人权如选举权、罢工权是在一 定历史条件下才产生的。还是卢梭说得对:“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前者指的是人权的应 然性,后者指的是人权的实然性。我们必须善于将应然与实然区别开来,又必须善于将两者统一起来。 在笔者看来,西方流行的三种人权本原理论,都有其合理的方面,但也各有其局限性。相比而言, “天赋人权”论包括有更多的科学成分在内,因为它相当深刻地阐明了人权产生的内在根据,十分明确地 指出人权存在的根本价值。因而它始终处于主流的地位,并被写进各种各样的国际人权文书,并为越来 越多的人民和政府所认可与接受。例如,《联合国宪章》(1945年)指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 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它肯定了人的尊严与平等是人 类所“固有”的,并非外界恩赐。《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 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一条)它肯定了人人在“尊严”与“权 利”上一律平等以及“理性与良心”在人权本原问题上的意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 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8年)也明确指出,人的“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第二次世界 人权会议于1993年6月25日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又重申,“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全人类与生 俱来的权利”,“一切人权都源于人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同时,各种地区性人权公约也对“天赋人 权”理论持赞同态度。例如,《美洲人权公约附加议定书》(1988年)指出:“人的基本权利并非源于某人 是某国的国民,而是源于人类本性。”(序言)《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1981年)也持完全相同的态度, 它说:“基本人权源于人类本性,此乃国际保护的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中国不少学者对“天赋人权”论采取了完全否定的态度,或者否定了那些不该否定的具有 合理的科学的内容与成分。例如,有学者认为:“资产阶级人权理论把上帝、人性、理性作为权利的本源, 并把权利看成是抽象的、永恒不变的、普遍适用的,抹杀了人权的历史性和阶级性,因而是唯心主义的和 形而上学的。所谓天赋人权理论只是一种抽象的假说,只是在观念上和理论上进行论证,而没有科学的 根据41但20P22“这种所谓的天赋人权论的实质是什么呢?它是否符合人的本质呢?马克思指 出,人的本质在于他是一种社会存在物。”笔者认为,人权源于人的本性。这种本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人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宪法和法律是人制定的。立法者可以也可以不在法律中对公民权利保障做出规定 ,他们甚至还可以运 用宪法与法律的形式与手段 ,来剥夺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前南非种族主义政权就曾经这样做过。 而且 ,法律对人权保障做出明确规定 ,公民也不一定能够享受得到 ;相反 ,法律对权利保障不作规定 ,公 民也不一定一点权利都享受不到 ,因为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 ,在某种程度上和某些方面能够得到其他 社会组织的章程、乡规民约与习俗、宗教与文化传统观念的认可、支持与保护。这就是我们所说“实有权 利”这个概念。同时 ,各种伦理道德观念和各种价值准则 ,尽管具有相对性 ,具有理性的人类是完全可以 认识与把握的。况且 ,伦理与其他价值标准在不同的人群那里 ,既有特殊性 ,也有共同性 ,人们对它们也 是可以达成共识的。人类的文明发展史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 ,主张在法学研究中将价值与道德 性的东西排除出去 ,认为人性、正义、理性这些东西人们无法把握与求得共识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这些 是人权本原问题上“法律权利”论的根本错误所在。然而 ,在现代社会里 ,用法律的形式与手段将人应当 享有的权利明确规定下来 ,是人权形态中的一种具体的、明确的 ,并最能得到实现的人权。在这个意义 上“, 法律权利”说包含有某种合理的与积极的因素与成分在内。 另一种同“天赋人权”论相对立的观点是“社会权利”说。这派观点认为 ,人是一种“政治动物”、“社 会动物”、人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 ,人们是生活在各种社会关系之中 ,他们彼此之间存在着一种连带 关系。因而每个人的利益都有可能受到他人或社会组织的侵犯 ,每个人也可能去侵犯他人或各种社会 组织的整体利益 ,这就需要法律予以调整 ,这就产生了人权问题。应当说这些看法是正确的。但是 ,这 派观点由此进而否定“天赋人权论”的合理内核 ,不承认人“生而平等”“, 生而自由”;不承认人权来源于 “人的本性”、来源于“人的人格与尊严”,则是根本错误的。其实 ,人权有其历史性、时空性 ,又有其超历 史性 ,超时空性。有些人权如生命、安全、自由、平等是人生而有之的 ;有些人权如选举权、罢工权是在一 定历史条件下才产生的。还是卢梭说得对“: 人生而自由 ,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前者指的是人权的应 然性 ,后者指的是人权的实然性。我们必须善于将应然与实然区别开来 ,又必须善于将两者统一起来。 在笔者看来 ,西方流行的三种人权本原理论 ,都有其合理的方面 ,但也各有其局限性。相比而言 , “天赋人权”论包括有更多的科学成分在内 ,因为它相当深刻地阐明了人权产生的内在根据 ,十分明确地 指出人权存在的根本价值。因而它始终处于主流的地位 ,并被写进各种各样的国际人权文书 ,并为越来 越多的人民和政府所认可与接受。例如《, 联合国宪章》(1945 年) 指出“: 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 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 ,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它肯定了人的尊严与平等是人 类所“固有”的 ,并非外界恩赐。《世界人权宣言》(1948 年) 指出“: 人人生而自由 ,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 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心 ,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一条) 它肯定了人人在“尊严”与“权 利”上一律平等以及“理性与良心”在人权本原问题上的意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 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8 年) 也明确指出 ,人的“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第二次世界 人权会议于 1993 年 6 月 25 日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又重申“, 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全人类与生 俱来的权利”“, 一切人权都源于人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同时 ,各种地区性人权公约也对“天赋人 权”理论持赞同态度。例如《, 美洲人权公约附加议定书》(1988 年) 指出“: 人的基本权利并非源于某人 是某国的国民 ,而是源于人类本性。”(序言)《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1981 年) 也持完全相同的态度 , 它说“: 基本人权源于人类本性 ,此乃国际保护的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 ,中国不少学者对“天赋人权”论采取了完全否定的态度 ,或者否定了那些不该否定的具有 合理的科学的内容与成分。例如 ,有学者认为“: 资产阶级人权理论把上帝、人性、理性作为权利的本源 , 并把权利看成是抽象的、永恒不变的、普遍适用的 ,抹杀了人权的历史性和阶级性 ,因而是唯心主义的和 形而上学的。所谓天赋人权理论只是一种抽象的假说 ,只是在观念上和理论上进行论证 ,而没有科学的 根据 ……。”[14 ] (P. 220、P. 229“) 这种所谓的天赋人权论的实质是什么呢 ? 它是否符合人的本质呢 ? 马克思指 出 ,人的本质在于他是一种社会存在物。”笔者认为 ,人权源于人的本性。这种本性包括两个方面 ,即人 第 2 期 李步云 :论人权的本原 13
14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4年 的社会属性和人的自然属性。所谓社会属性是指,人是生活在各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人的利 益与道德,他们的思想与行为都不可能不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特点的影响和制约。这就是亚里 斯多德所说,人是一种“社会动物”、“政治动物”。马克思主义也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 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5]7人权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关 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道德关系,是社会生活中受以正义为核心的一套伦理观念所支持与认可 的一种人的利益分配追求与享有。从人权的本原问题上看,人的社会属性对人权的意义有两点:一是 社会关系是人权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是一个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即人不是生活在人与人之间的 社会关系中,就不会存在人权与人权问题。二是人权、人权制度和人权思想都受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 济、政治、文化制度的影响与制约,人权的内容及其实际能够享有的程度,是伴随着人类的物质文明、制 度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日益发展而不断进步和提高的。所谓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性。它包括三个基本的 要素。首先,人性是指人的天性。人的生命不受肆意剥夺,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人的人身自由不受 侵犯,人的思想自由不受禁锢,人的最低生活得到保障,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等,都是人的天性和本 能。①其次,人性是指人的德性。人是一种有伦理道德追求的高级动物,这是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一个 根本点。人生性就有“同情心”、“怜悯心”和“侧隐心”,②并在人与人之间相互依存、帮助的交往中逐渐 养成以正义感为核心的一套伦理道德观念。当我们说人权的本来含义是一种“应有权利"”时,它就已经 包含有道德的意蕴。当我们依人道主义原则救助弱势群体、依现代民主理念既要服从多数又要保护少 数时,人权的伦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再次,人性是指人的理性。理性是个多义词,不同学者往往赋予它 以不同的含义。但有两点是人们比较普遍认同的,即理性认识能力和理智克制能力。人通过理性,可以 认识世界上万事万物的规律,并据以改造世界。同时,人还可以通过理智,克制自己不去做那些不合情 不合理的事情,不去谋取那些不正当不合法的利益。 人权的存在、发展及其实现,有其自身的规律。自由不仅是人的天性,自由自觉的活动又是人们认 识与改造世界的力量源泉。只有加快社会的经济与文化发展,人们才有可能享受更多的人权;但发展经 济与文化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人类幸福的手段。制度的好坏对人权的实际享有起着重要的影响与 制约,但这并非人们创造世界的终极目标,而只是人类实现自身利益与社会正义的工具。你想享有人 权,就不要去侵犯他人的人权,你想受人尊重,就必须善于尊重别人,如此等等。这些都是人们的理性所 能把握的。《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文书中提到的人的人格、尊严与价值,同人权源于人的本性是完 全相通的。如果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安全、财产等最基本的人权都得不到承认和保障,那么他(或她)就 失去了做人的资格,就将不成其为“人”。在世界上的万事万物中,人应当是最受尊敬和尊重的。人不应 该被当做手段而是目的:人世间的一切美好的东西,都应当为人而存在。地球村的一切创造性活动,都 应当“以人为本”。如果一个人的基本人权都得不到承认和保障,人将失去自己应有的尊严。人是宇宙 中一切有意识的创造性活动的中心主体。人是一切社会文明的创造者,也应当是一切社会文明成果的 享有者。这是人的价值。如果一个人的基本权利都得不到承认和保障,人将失去其自身的价值。总之, 在笔者看来,“天赋人权”论对有关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性及其基本要素一人的天性、德性、理性的揭示 是深刻的,科学的。但这一理论的主要缺陷是它否认或忽视人的社会属性,因而有它一定的局限性。 二 近20年来,人权的本原是不少中国学者苦苦思索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曾提出过各种不同的见解。 ①最近,我观察过我刚满一岁的外孙女怎样学走路。当她意识到她有可能摔倒时,她就立即蹲下,以免人身受到伤害;当她意识到 自己大致可以独立行走时,她就不再愿意让我搀扶一下,而希望自己自由自在地行走。 ②当盲人走近水池、小孩走近水并而面临危险时,即使彼此不相识,人们都会前去救助。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的社会属性和人的自然属性。所谓社会属性是指 ,人是生活在各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人的利 益与道德 ,他们的思想与行为都不可能不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特点的影响和制约。这就是亚里 斯多德所说 ,人是一种“社会动物”“、政治动物”。马克思主义也认为“, 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 ,不 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 ,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15 ] (P. 87) 人权是一种社会关系 ,是社会关 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道德关系 ,是社会生活中受以正义为核心的一套伦理观念所支持与认可 的一种人的利益分配、追求与享有。从人权的本原问题上看 ,人的社会属性对人权的意义有两点 :一是 社会关系是人权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 ,如果是一个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 ,即人不是生活在人与人之间的 社会关系中 ,就不会存在人权与人权问题。二是人权、人权制度和人权思想都受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 济、政治、文化制度的影响与制约 ,人权的内容及其实际能够享有的程度 ,是伴随着人类的物质文明、制 度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日益发展而不断进步和提高的。所谓人的自然属性 ,即人性。它包括三个基本的 要素。首先 ,人性是指人的天性。人的生命不受肆意剥夺 ,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 ,人的人身自由不受 侵犯 ,人的思想自由不受禁锢 ,人的最低生活得到保障 ,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等 ,都是人的天性和本 能。① 其次 ,人性是指人的德性。人是一种有伦理道德追求的高级动物 ,这是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一个 根本点。人生性就有“同情心”“、怜悯心”和“恻隐心”, ② 并在人与人之间相互依存、帮助的交往中逐渐 养成以正义感为核心的一套伦理道德观念。当我们说人权的本来含义是一种“应有权利”时 ,它就已经 包含有道德的意蕴。当我们依人道主义原则救助弱势群体、依现代民主理念既要服从多数又要保护少 数时 ,人权的伦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再次 ,人性是指人的理性。理性是个多义词 ,不同学者往往赋予它 以不同的含义。但有两点是人们比较普遍认同的 ,即理性认识能力和理智克制能力。人通过理性 ,可以 认识世界上万事万物的规律 ,并据以改造世界。同时 ,人还可以通过理智 ,克制自己不去做那些不合情 不合理的事情 ,不去谋取那些不正当不合法的利益。 人权的存在、发展及其实现 ,有其自身的规律。自由不仅是人的天性 ,自由自觉的活动又是人们认 识与改造世界的力量源泉。只有加快社会的经济与文化发展 ,人们才有可能享受更多的人权 ;但发展经 济与文化本身不是目的 ,而是实现人类幸福的手段。制度的好坏对人权的实际享有起着重要的影响与 制约 ,但这并非人们创造世界的终极目标 ,而只是人类实现自身利益与社会正义的工具。你想享有人 权 ,就不要去侵犯他人的人权 ,你想受人尊重 ,就必须善于尊重别人 ,如此等等。这些都是人们的理性所 能把握的。《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文书中提到的人的人格、尊严与价值 ,同人权源于人的本性是完 全相通的。如果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安全、财产等最基本的人权都得不到承认和保障 ,那么他(或她) 就 失去了做人的资格 ,就将不成其为“人”。在世界上的万事万物中 ,人应当是最受尊敬和尊重的。人不应 该被当做手段而是目的 ;人世间的一切美好的东西 ,都应当为人而存在。地球村的一切创造性活动 ,都 应当“以人为本”。如果一个人的基本人权都得不到承认和保障 ,人将失去自己应有的尊严。人是宇宙 中一切有意识的创造性活动的中心主体。人是一切社会文明的创造者 ,也应当是一切社会文明成果的 享有者。这是人的价值。如果一个人的基本权利都得不到承认和保障 ,人将失去其自身的价值。总之 , 在笔者看来“, 天赋人权”论对有关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性及其基本要素 ———人的天性、德性、理性的揭示 是深刻的 ,科学的。但这一理论的主要缺陷是它否认或忽视人的社会属性 ,因而有它一定的局限性。 二 近 20 年来 ,人权的本原是不少中国学者苦苦思索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曾提出过各种不同的见解。 14 ① ② 当盲人走近水池、小孩走近水井而面临危险时 ,即使彼此不相识 ,人们都会前去救助。 最近 ,我观察过我刚满一岁的外孙女怎样学走路。当她意识到她有可能摔倒时 ,她就立即蹲下 ,以免人身受到伤害 ;当她意识到 自己大致可以独立行走时 ,她就不再愿意让我搀扶一下 ,而希望自己自由自在地行走。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