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国际保护体系 【阅读本教学材料的目的与要求】 了解人权的概念、国际法上人权问题的由来和国际人权法发展的新趋势:掌 握联合国体系下的普遍性人权公约、专门性人权公约及其机制、联合国特别人权 机构的基本制度;了解欧洲、美洲、非洲的区域性人权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人权与国际法 一、人权的概念和基本属性 (一)人权的概念 人权(human rights)可以从历史、哲学、道德、法律、政治、社会等角度 予以界定或诠释。因而,自人权理论创始之日至今,对人权概念及其含义的诠释 就见仁见智。例如,有人认为,人权是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某些权利,尊 重它们,是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的要求。1也有人认为,人权是评判政治 合法性的标准:如果政府保护人权,那么它们本身及其活动就是合法的。2还有 人认为,人权就是人凭其是人(具有自然的人性)这样一种资格而向他人、社会 或国家提出的一种对自己有利的要求,这种要求包括积极的和消极的两个方面, 即要求对方通过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而满足自己的要求。3人权是“所有人民 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4是人类的共同理想,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终极 价值目标。 美国伦理学家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这种权 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有X的权利。它包括五个因素:1.权利 的主体A,即有权利的人;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X,即权利指向什么; 4.权利的回答人B,即具有义务的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Y。他认为,在 这五个因素问题上,每一个都存在争论,人权定义因此呈现出千姿百态。例如, 英国的麦克法兰认为,“人权是那些属于每个男女的道德权利,它们之所以为每 个男女所有,仅仅因为他们是人。”日本的宫泽俊义认为,“基于人仅因作为人这 事实而被认为当然具有的是人权。”英国米尔恩认为,《世界人权宣言》所列举 的人权只是一些体现了西方制度和价值的理想标准,由于经济文化条件的差别, 它们对于第三世界是乌托邦:“只有作为最低限度道德标准的人权概念才是经得 起辩驳的”。美国学者亨金认为,人权仅指依照当代共同意见,每个人都要对他 的政府提出的或被认为应当提出的那些道德上的和政治上的要求。现代国际文件 《世界人权宣言》和一些国际公约已列举了这些要求。上述定义虽不能代 表西方人权学者关于人权概念的整体看法,但通过这些定义可以看出,他们对人 1【英】AJ.M米尔恩著,夏勇、张志铭译:《人的权利和人的多样性一一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 版社1995年版,第7页。 2【美】杰克·唐纳里著,王浦劬等译:《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 页。 3赵雪纲:《人权概念反思》,载《理论探索》2004年第4期,第99页。 4《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第10段
1 人权的国际保护体系 【阅读本教学材料的目的与要求】 了解人权的概念、国际法上人权问题的由来和国际人权法发展的新趋势;掌 握联合国体系下的普遍性人权公约、专门性人权公约及其机制、联合国特别人权 机构的基本制度;了解欧洲、美洲、非洲的区域性人权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人权与国际法 一、人权的概念和基本属性 (一)人权的概念 人权(human rights)可以从历史、哲学、道德、法律、政治、社会等角度 予以界定或诠释。因而,自人权理论创始之日至今,对人权概念及其含义的诠释 就见仁见智。例如,有人认为,人权是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某些权利,尊 重它们,是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的要求。1也有人认为,人权是评判政治 合法性的标准:如果政府保护人权,那么它们本身及其活动就是合法的。2还有 人认为,人权就是人凭其是人(具有自然的人性)这样一种资格而向他人、社会 或国家提出的一种对自己有利的要求,这种要求包括积极的和消极的两个方面, 即要求对方通过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而满足自己的要求。3人权是“所有人民 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4是人类的共同理想,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终极 价值目标。 美国伦理学家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这种权 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 由于 Y 而对 B 有 X 的权利。它包括五个因素:1.权利 的主体 A,即有权利的人;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 X,即权利指向什么; 4.权利的回答人 B,即具有义务的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 Y。他认为,在 这五个因素问题上,每一个都存在争论,人权定义因此呈现出千姿百态。例如, 英国的麦克法兰认为,“人权是那些属于每个男女的道德权利,它们之所以为每 个男女所有,仅仅因为他们是人。”日本的宫泽俊义认为,“基于人仅因作为人这 一事实而被认为当然具有的是人权。”英国米尔恩认为,《世界人权宣言》所列举 的人权只是一些体现了西方制度和价值的理想标准,由于经济文化条件的差别, 它们对于第三世界是乌托邦;“只有作为最低限度道德标准的人权概念才是经得 起辩驳的”。美国学者亨金认为,人权仅指依照当代共同意见,每个人都要对他 的政府提出的或被认为应当提出的那些道德上的和政治上的要求。现代国际文件 ———《世界人权宣言》和一些国际公约已列举了这些要求。上述定义虽不能代 表西方人权学者关于人权概念的整体看法,但通过这些定义可以看出,他们对人 1 【英】A. J. M. 米尔恩著,夏勇、张志铭译:《人的权利和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 版社 1995 年版,第 7 页。 2 【美】杰克·唐纳里著,王浦劬等译:《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0 页。 3 赵雪纲:《人权概念反思》,载《理论探索》2004 年第 4 期,第 99 页。 4 《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第 10 段
权的主体、性质、承担义务者的界定以及理解都存在着一些共同之处,即:以人 本主义为思想基础,享有人权的基础是人性:主张人权是一种道德(或伦理)权 利:只有当它由实在法(国内法或国际法)加以规定时,才同时具有法定权利的 性质。5 我们认为,人权是人作为人依其本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的 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一概念包含着以下基本含义:其一,人权根源于人的 本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谓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性,是人作为一种有伦 理道德追求的高级动物所具有的天性和理性:所谓社会属性是指人生活在各种人 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人的利益与道德、思想与行为等都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 影响和制约。6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了人应当享有为其人性的存在、延 续和发展所必需的权利,否则人将不成为完整意义上的人或者没有被当作人对 待。其二,人权在存在形态上可以分为道德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道德权 利是指人作为人应当享有但法律尚未确认的权利。法定权利是法律所承认的或者 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实有权利是人们实际上能够享有的权利。在三者的关系方 面,道德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历来各国人民求生存、图发展、要进 步的法理依据:法定权利是实有权利的法律保障:实有权利则反映一个社会的人 权保护现状。愈多的道德权利成为法定权利,以及愈多的法定权利能够为人所实 际享有或得到实际保障,是一个社会中人权保护的理想状态。 人权具有普遍性、不可分割性,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换言之,构成人 权具体内容的实体权利,不能孤立地看待或者被单方面侧重。作为人权基本内容 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被称为“第三代人权”的发展权等集 体人权,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应当得到平等地保障和发展。1977年联合国大 会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决定联合国系统内今后处理有关人权问 题的工作办法应考虑到以下的概念:(1)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并且 是相互依存的: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执行、增 进和保护,应当给予同等的注意和迫切的考虑…(3)个人和各国人民的一切 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不可剥夺的…”这些表述深受自然法学说和社会权利学说 这两种理论思想的交互影响,是多种意识形态妥协的产物,使人权和基本自由的 内容得到较全面的阐述,⑧因而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接受。 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 of Action) 明a确提出,“All human rights are universal,inalienable,interdependent and interrelated...democracy,development and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and basic freedom interdependent and supplementary.”20O0年3月,世界卫生组织的“计划 及运作问题咨询委员会“(the Consultative Committee on Programme and Operational Questions)不仅界定了人权的概念,而且指出其相互依赖、相互联系 和普遍性之特点,即:“Human Rights are universal legal guarantees protecting individuals and groups against actions which interfere with fundamental freedoms and human dignity.Som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haracteristics of human rights are that they are: guaranteed by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legally protected; 5参见罗敏:《浅论人权概念》,载《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9期,第11页。 6参见李步云:《论人权的本原》,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第14页。 7董云虎、刘武萍编:《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一版,第991页。 8梁西主编:《国际法》(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1页
2 权的主体、性质、承担义务者的界定以及理解都存在着一些共同之处,即:以人 本主义为思想基础,享有人权的基础是人性;主张人权是一种道德 (或伦理 )权 利;只有当它由实在法(国内法或国际法)加以规定时,才同时具有法定权利的 性质。5 我们认为,人权是人作为人依其本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的 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一概念包含着以下基本含义:其一,人权根源于人的 本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谓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性,是人作为一种有伦 理道德追求的高级动物所具有的天性和理性;所谓社会属性是指人生活在各种人 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人的利益与道德、思想与行为等都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 影响和制约。6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了人应当享有为其人性的存在、延 续和发展所必需的权利,否则人将不成为完整意义上的人或者没有被当作人对 待。其二,人权在存在形态上可以分为道德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道德权 利是指人作为人应当享有但法律尚未确认的权利。法定权利是法律所承认的或者 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实有权利是人们实际上能够享有的权利。在三者的关系方 面,道德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历来各国人民求生存、图发展、要进 步的法理依据;法定权利是实有权利的法律保障;实有权利则反映一个社会的人 权保护现状。愈多的道德权利成为法定权利,以及愈多的法定权利能够为人所实 际享有或得到实际保障,是一个社会中人权保护的理想状态。 人权具有普遍性、不可分割性,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换言之,构成人 权具体内容的实体权利,不能孤立地看待或者被单方面侧重。作为人权基本内容 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被称为“第三代人权”的发展权等集 体人权,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应当得到平等地保障和发展。1977 年联合国大 会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决定联合国系统内今后处理有关人权问 题的工作办法应考虑到以下的概念:(1)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并且 是相互依存的;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执行、增 进和保护,应当给予同等的注意和迫切的考虑……(3)个人和各国人民的一切 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不可剥夺的……” 7这些表述深受自然法学说和社会权利学说 这两种理论思想的交互影响,是多种意识形态妥协的产物,使人权和基本自由的 内容得到较全面的阐述, 8因而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接受。 1993 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 of Action) 明 确 提 出 ,“ All human rights are universal, inalienable, interdependent and interrelated … democracy, development and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and basic freedom interdependent and supplementary.”2000 年 3 月,世界卫生组织的“计划 及 运 作 问 题 咨 询 委 员 会 “( the Consultative Committee on Programme and Operational Questions)不仅界定了人权的概念,而且指出其相互依赖、相互联系 和普遍性之特点,即:“Human Rights are universal legal guarantees protecting individuals and groups against actions which interfere with fundamental freedoms and human dignity. Som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haracteristics of human rights are that they are: ● guaranteed by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 legally protected; 5 参见罗敏:《浅论人权概念》,载《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4 年第 9 期,第 11 页。 6 参见李步云:《论人权的本原》,载《政法论坛》2004 年第 2 期,第 14 页。 7 董云虎、刘武萍编:《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0 年第一版,第 991 页。 8 梁西主编:《国际法》(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21 页
focus on the dignity of the human being; oblige states and state actors; cannot be waived or taken away; interdependent and interrelated;and universal."9 2006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人权理事会决议》重申,“All human rights are universal,indivisible,interrelated,interdependent and mutually reinforcing, and that all human rights must be treated in a fair and equal manner,on the same footing and with the same emphasis.”该决议同时强调,“while the significance of national and regional particularities and various historical,cultural and religious backgrounds must be borne in mind,all States,regardless of their political,economic and cultural systems,have the duty to promote and protect all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1o可见,人权的概念的阐释同人权的基本属性密不可分, 而对人权基本属性的不同理解,必然导致对人权的确认和保护存在差异。 (二)人权的基本属性 广义的人权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就存在了,1但以自由、平等、人道为重 要内容和特征的人权,是在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出现才有的。特别是始于 17世纪、到18世纪末期达到顶峰的人权思潮,掀起了对人权基本属性的大讨论。 那一时期的理论所要解决的是人权的本原和基础问题,产生了两大学说:自 然权利学说和社会权利学说。以英国的哲学家洛克和霍布斯为代表人物的自然权 利学说认为,人权是人在自然状态下自然具有的,其依据是自然法而非社会法规, 社会法规只是为了维护人的自然权利而制定的。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是一种“完 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自然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三大自然权利。人们依据 自然法来决定自己的行动,但自然状态下缺少成文法、执法官和固定的奖惩办法, 使得自然法的公平实施常常受到影响。为保障人的自然权利,人们放弃自助的权 利,把它交给按契约建立的政府。自然权利便不再仅仅依靠道德和自愿来维持, 而是依赖契约和法律,并有强制执行的保障。但是,人们并没有放弃生命、自由 和财产三大不可放弃和转让的自然权利。社会和政府机构作为个人自然权利的保 护者和执行者,是否尊重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是其自身合法性的首要条件。如果 统治者试图取得对人民的绝对权力或者变成独裁者,人民便有权反叛。霍布斯则 认为,在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下,个人具有无限的权利,其 中最主要的是生存的权利。由于人在这种状态下的生活艰难、残忍和简陋,使得 在人与人的争斗中个人的生存难以得到保障。为了避免死亡,人们理性地意识到 了和平的必要以及维持和平的必要条件一一自然法。社会契约是人们根据自然法 所订立的协议,是权利的相互转移,即:人们必须保证彼此的生命权利,不能仅 为了自己的生存去伤害他人:个人保有自己绝对的生命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有 权以暴力反抗暴力,特别是当根据社会契约所建立的政府腐败堕落、滥用权力时, 人民便有权推翻它,重新建立契约。2 自然权利学说为反对封建特权制度发挥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在君权神授 观念根深蒂固的时代,自然权利学说,有助于攻破神权、王权和封建特权的坚固 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 and Human Rights:Guidelines and Information for the Resident Coordinator System, approved on behalf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n Coordination(ACC)by the Consultative Committee on Programme and Operational Questions (CCPOQ)at its 16th Session,Geneva,March 2000. 10ARES/60/251. 山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第一章原始人的习俗权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一25 页。 2参见常健:《人权的理想·悖论·现实》,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0-11页
3 ● focus on the dignity of the human being; ● oblige states and state actors; ● cannot be waived or taken away; ● interdependent and interrelated; and universal.”9 2006 年 3 月 15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人权理事会决议》重申,“All human rights are universal, indivisible, interrelated, interdependent and mutually reinforcing, and that all human rights must be treated in a fair and equal manner, on the same footing and with the same emphasis…”该决议同时强调,“while the significance of national and regional particularities and various historical, cultural and religious backgrounds must be borne in mind, all States, regardless of their politic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systems, have the duty to promote and protect all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10可见,人权的概念的阐释同人权的基本属性密不可分, 而对人权基本属性的不同理解,必然导致对人权的确认和保护存在差异。 (二)人权的基本属性 广义的人权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就存在了,11但以自由、平等、人道为重 要内容和特征的人权,是在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出现才有的。特别是始于 17 世纪、到 18 世纪末期达到顶峰的人权思潮,掀起了对人权基本属性的大讨论。 那一时期的理论所要解决的是人权的本原和基础问题,产生了两大学说:自 然权利学说和社会权利学说。以英国的哲学家洛克和霍布斯为代表人物的自然权 利学说认为,人权是人在自然状态下自然具有的,其依据是自然法而非社会法规, 社会法规只是为了维护人的自然权利而制定的。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是一种“完 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自然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三大自然权利。人们依据 自然法来决定自己的行动,但自然状态下缺少成文法、执法官和固定的奖惩办法, 使得自然法的公平实施常常受到影响。为保障人的自然权利,人们放弃自助的权 利,把它交给按契约建立的政府。自然权利便不再仅仅依靠道德和自愿来维持, 而是依赖契约和法律,并有强制执行的保障。但是,人们并没有放弃生命、自由 和财产三大不可放弃和转让的自然权利。社会和政府机构作为个人自然权利的保 护者和执行者,是否尊重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是其自身合法性的首要条件。如果 统治者试图取得对人民的绝对权力或者变成独裁者,人民便有权反叛。霍布斯则 认为,在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下,个人具有无限的权利,其 中最主要的是生存的权利。由于人在这种状态下的生活艰难、残忍和简陋,使得 在人与人的争斗中个人的生存难以得到保障。为了避免死亡,人们理性地意识到 了和平的必要以及维持和平的必要条件——自然法。社会契约是人们根据自然法 所订立的协议,是权利的相互转移,即:人们必须保证彼此的生命权利,不能仅 为了自己的生存去伤害他人;个人保有自己绝对的生命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有 权以暴力反抗暴力,特别是当根据社会契约所建立的政府腐败堕落、滥用权力时, 人民便有权推翻它,重新建立契约。 12 自然权利学说为反对封建特权制度发挥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在君权神授 观念根深蒂固的时代,自然权利学说,有助于攻破神权、王权和封建特权的坚固 9 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 and Human Rights: Guidelines and Information for the Resident Coordinator System, approved on behalf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n Coordination (ACC) by the Consultative Committee on Programme and Operational Questions (CCPOQ) at its 16th Session, Geneva, March 2000. 10 A/RES/60/251. 11 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第一章 原始人的习俗权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3-25 页。 12 参见常健:《人权的理想·悖论·现实》,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0-11 页
堡垒,有助于战胜被认为绝对不可动摇的王权和特权制度。然而,自然权利学说 存在理论缺陷,即:自然状态只是哲学家的一种假设,认为人权是依据自然法则, 是自然人具有的天然权利,这与权利本身的社会性难以相容,也无法与人本身的 社会性协调一致。因此,自然权利学说遭到了后来的理论家的批判,于是出现了 另一种权利学说一一社会权利学说。 以18世纪法国哲学家卢梭为代表人物的社会权利学说认为,人权并非天赋 的自然权利。社会的出现才使“公正代替了本能,并赋予人们的行为以以往所没 有的道德”。3虽然人们根据社会契约放弃了本能的权利,成为社会的公民,但同 时从社会中获得了真正的人权,即公民权利。人权并非根据自然法,而是基于社 会的公意。个人权利来源于并服从于基于公意的人民整体主权,人民整体主权是 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取代的,人民整体主权保障着所有个体公民权利的平 等实现。在这个意义上,人权是社会法律的产物,是社会法律所体现的公意的产 物。卢梭的社会权利学说将人权建立在人的社会性和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上,这在 一定意义上克服了自然权利学说的局限,为对人权的历史的、相对的和集体主义 的解释打开了大门。4 19世纪人权理论主要是沿着卢梭开辟的方向发展的。例如,英国哲学家边 沁的功利主义学说对人权的相对性的极度发挥:德国哲学家费希特和黑格尔在人 权的集体性方面,进一步强调个人权利必须服从民族和国家的整体利益:马克思 从人权的历史性方面深刻地批判抽象的人权观。 可以说,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乃至现在,自然权利学说与社会权利学说的 论战一直没有停止,而这种理论探讨的中心议题就在于:人权源自人的自然属性 还是社会属性;人权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人权是普遍的还是特殊的;人权是个 体本位的还是集体本位的:人权是基于道德理想还是基于现实的利益关系:人权 是一种道德权利还是一种法权;人权是一种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等等。因此, 社会权利学说的提出和发展,并不是人权理论探讨的结束而是深入发展。可见, 自然权利说与社会权利说这两大不同的人权理论学说,对现代人权理念的形成和 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自然权利学说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 础,而社会权利学说则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些理 论学说不仅在当时及之后不同历史阶段的国际和国内政治和法律进程中都有所 反映,5而且至今仍然为人们对人权的不同解释提供着不同的理论支撑。 因此,从严格政治、哲学意义上看,作为一个普遍的政治理论概念,人权最 初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提出来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人权 概念的演变史证明,作为一个发展的概念,人权既是人类文明进步不断积淀的结 晶,又是人类不断认识并超越自我的结果。我们只有把人权概念放在动态的历史 过程中来辨析,才能正确把握其外延的“扩张史”,也只有把人权概念置于开放 的认知世界的系统中,才能欣然接受其未来的膨胀变迁。16 二、国际法上人权问题的由来 13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9页。 “参见常健:《人权的理想·悖论·现实》,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3页。 5例如,天赋人权思想在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弗吉尼亚权利法案》中被赋予突出地位。同样,1789 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受到卢梭思想的一定影响。在整个19世纪,有相当数量的基督教文明国家在 其宪法中列入了人权内容。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叶,人权立法开始由少数国家发展到多数国家,由国 内立法发展到国际立法。 16李林:《人权概念的外延》,载《学习与探索》1999年第5期,第78页。 4
4 堡垒,有助于战胜被认为绝对不可动摇的王权和特权制度。然而,自然权利学说 存在理论缺陷,即:自然状态只是哲学家的一种假设,认为人权是依据自然法则, 是自然人具有的天然权利,这与权利本身的社会性难以相容,也无法与人本身的 社会性协调一致。因此,自然权利学说遭到了后来的理论家的批判,于是出现了 另一种权利学说——社会权利学说。 以 18 世纪法国哲学家卢梭为代表人物的社会权利学说认为,人权并非天赋 的自然权利。社会的出现才使“公正代替了本能,并赋予人们的行为以以往所没 有的道德”。 13虽然人们根据社会契约放弃了本能的权利,成为社会的公民,但同 时从社会中获得了真正的人权,即公民权利。人权并非根据自然法,而是基于社 会的公意。个人权利来源于并服从于基于公意的人民整体主权,人民整体主权是 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取代的,人民整体主权保障着所有个体公民权利的平 等实现。在这个意义上,人权是社会法律的产物,是社会法律所体现的公意的产 物。卢梭的社会权利学说将人权建立在人的社会性和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上,这在 一定意义上克服了自然权利学说的局限,为对人权的历史的、相对的和集体主义 的解释打开了大门。 14 19 世纪人权理论主要是沿着卢梭开辟的方向发展的。例如,英国哲学家边 沁的功利主义学说对人权的相对性的极度发挥;德国哲学家费希特和黑格尔在人 权的集体性方面,进一步强调个人权利必须服从民族和国家的整体利益;马克思 从人权的历史性方面深刻地批判抽象的人权观。 可以说,从 19 世纪末到 20 世纪乃至现在,自然权利学说与社会权利学说的 论战一直没有停止,而这种理论探讨的中心议题就在于:人权源自人的自然属性 还是社会属性;人权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人权是普遍的还是特殊的;人权是个 体本位的还是集体本位的;人权是基于道德理想还是基于现实的利益关系;人权 是一种道德权利还是一种法权;人权是一种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等等。因此, 社会权利学说的提出和发展,并不是人权理论探讨的结束而是深入发展。可见, 自然权利说与社会权利说这两大不同的人权理论学说,对现代人权理念的形成和 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自然权利学说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 础,而社会权利学说则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些理 论学说不仅在当时及之后不同历史阶段的国际和国内政治和法律进程中都有所 反映, 15而且至今仍然为人们对人权的不同解释提供着不同的理论支撑。 因此,从严格政治、哲学意义上看,作为一个普遍的政治理论概念,人权最 初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提出来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人权 概念的演变史证明,作为一个发展的概念,人权既是人类文明进步不断积淀的结 晶,又是人类不断认识并超越自我的结果。我们只有把人权概念放在动态的历史 过程中来辨析,才能正确把握其外延的“扩张史”,也只有把人权概念置于开放 的认知世界的系统中,才能欣然接受其未来的膨胀变迁。16 二、国际法上人权问题的由来 13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 1982 年版,第 29 页。 14 参见常健:《人权的理想·悖论·现实》,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3 页。 15 例如,天赋人权思想在 1776 年美国《独立宣言》和《弗吉尼亚权利法案》中被赋予突出地位。同样,1789 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受到卢梭思想的一定影响。在整个 19 世纪,有相当数量的基督教文明国家在 其宪法中列入了人权内容。从 19 世纪末到 20 世纪中叶,人权立法开始由少数国家发展到多数国家,由国 内立法发展到国际立法。 16 李林:《人权概念的外延》,载《学习与探索》1999 年第 5 期,第 78 页
人权问题原本是国内管辖的问题和事项。在十九世纪,国家主权和国内管辖 观念据绝对地位,国家在本国公民的待遇方面很少承担国际法义务,一国政府如 何对待其国民完全是其内政,不容他国干涉。例外情形为数不多,主要涉及国际 法上的海盗(piracy jure gentium)、奴隶制度、人道主义待遇和外国人待遇等有 限领域。例如,这一期间制定了一系列禁止奴隶制度和奴隶贩卖的条约,如1890 年旨在建立国际机制以禁止大西洋上存在的各种形式的奴隶贸易和奴隶制度的 《布鲁塞尔会议总协定》(General Act of the Brussels Conference):I864年《改善 战地陆军伤病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the Wounded and Sick in Armed Forces in the Field)等。人道主义 干涉理论在十九世纪被滥用。17出于争夺势力范围和瓜分弱小国家等自身利益的 动机,帝国主义列强以人道主义借口对他国发生的事情进行政治、外交甚至武装 干涉。此外,在二十世纪之交出现了一般福利性质的协议,如《禁止企业雇用妇 女从事夜间劳动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specting the Prohibition of Night Work for Women in Industrial Employment)和《禁止在火柴生产中使用白磷》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Prohibiting of the Use of White Phosphorus in the Manufacture of Matches)等。 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出现和存在一系列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情 形,人权问题从此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战后成立的《国际联盟盟约》(The Covenant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建立了委任托管制度,受托管国承担确保受托 管领土上的居民的良心和宗教自由以及公正待遇。《凡尔赛和约》中有了关于保 护特殊人群基本人权的条款,同东欧和巴尔干国家的战后和约中专门规定了保护 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基本自由的条款。此外,《凡尔赛和约》还成立了旨在促进和 改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的国际劳工组织。国际联盟和国际劳工组织主持制定了 一些涉及某些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如1926年国际联盟《禁止奴隶贩卖和奴隶 制公约》(Convention to Suppress the Slave Trade and Slavery)和I930年国际劳工 组织《禁止强迫劳动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Forced or Compulsory Labour)。 至此,国家承担保护其国民的义务开始增多,尽管此国际义务的范围还十分有限。 以联合国成立为转折点,这种国际义务才迅速普及许多领域,尤其是国际人 权法领域。由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意、日法西斯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 肆意、残酷剥夺人的生命权和生存权,激起了国际社会要求保护基本人权与自由 的强烈愿望。顺应这一要求,战后旋即成立的联合国和其他区域组织把促进和 保护人权放在重要位置,不仅将尊重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作为其宗旨之一, 而且建立了以提倡人权为目的的各种委员会,制定了《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两个普遍性人权 公约。这三个国际人权文件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在人权的国际保护中居于 根本重要的地位。人权问题从此开始广泛进入国际法领域。之后,联合国包括各 专门性人权决议、宣言和条约的一系列人权文件得以问世。这类人权文件分别涉 ”人道主义干涉指当一个国家犯有对本国人民实施残暴或迫害的罪行达到野蛮和广泛的严重程度,从而否 定了其基本人权、震撼了人类良知,其他国际因此进行人道干涉而使用武力为合法。参见【英】赫希·劳 特派特修订,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35页。 18梁西主编:《国际法》(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5页
5 人权问题原本是国内管辖的问题和事项。在十九世纪,国家主权和国内管辖 观念据绝对地位,国家在本国公民的待遇方面很少承担国际法义务,一国政府如 何对待其国民完全是其内政,不容他国干涉。例外情形为数不多,主要涉及国际 法上的海盗(piracy jure gentium)、奴隶制度、人道主义待遇和外国人待遇等有 限领域。例如,这一期间制定了一系列禁止奴隶制度和奴隶贩卖的条约,如 1890 年旨在建立国际机制以禁止大西洋上存在的各种形式的奴隶贸易和奴隶制度的 《布鲁塞尔会议总协定》(General Act of the Brussels Conference);1864 年《改善 战地陆军伤病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the Wounded and Sick in Armed Forces in the Field)等。人道主义 干涉理论在十九世纪被滥用。17出于争夺势力范围和瓜分弱小国家等自身利益的 动机,帝国主义列强以人道主义借口对他国发生的事情进行政治、外交甚至武装 干涉。此外,在二十世纪之交出现了一般福利性质的协议,如《禁止企业雇用妇 女从事夜间劳动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specting the Prohibition of Night Work for Women in Industrial Employment)和《禁止在火柴生产中使用白磷》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Prohibiting of the Use of White Phosphorus in the Manufacture of Matches)等。 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出现和存在一系列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情 形,人权问题从此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战后成立的《国际联盟盟约》(The Covenant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建立了委任托管制度,受托管国承担确保受托 管领土上的居民的良心和宗教自由以及公正待遇。《凡尔赛和约》中有了关于保 护特殊人群基本人权的条款,同东欧和巴尔干国家的战后和约中专门规定了保护 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基本自由的条款。此外,《凡尔赛和约》还成立了旨在促进和 改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的国际劳工组织。国际联盟和国际劳工组织主持制定了 一些涉及某些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如 1926 年国际联盟《禁止奴隶贩卖和奴隶 制公约》(Convention to Suppress the Slave Trade and Slavery)和 1930 年国际劳工 组织《禁止强迫劳动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Forced or Compulsory Labour)。 至此,国家承担保护其国民的义务开始增多,尽管此国际义务的范围还十分有限。 以联合国成立为转折点,这种国际义务才迅速普及许多领域,尤其是国际人 权法领域。由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意、日法西斯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 肆意、残酷剥夺人的生命权和生存权,激起了国际社会要求保护基本人权与自由 的强烈愿望。 18顺应这一要求,战后旋即成立的联合国和其他区域组织把促进和 保护人权放在重要位置,不仅将尊重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作为其宗旨之一, 而且建立了以提倡人权为目的的各种委员会,制定了《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两个普遍性人权 公约。这三个国际人权文件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在人权的国际保护中居于 根本重要的地位。人权问题从此开始广泛进入国际法领域。之后,联合国包括各 专门性人权决议、宣言和条约的一系列人权文件得以问世。这类人权文件分别涉 17 人道主义干涉指当一个国家犯有对本国人民实施残暴或迫害的罪行达到野蛮和广泛的严重程度,从而否 定了其基本人权、震撼了人类良知,其他国际因此进行人道干涉而使用武力为合法。参见【英】赫希·劳 特派特修订,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商务印书馆 1981 年版,第 235 页。 18 梁西主编:《国际法》(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