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CAT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Distr. GENERAL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CAT/C/CHN/4 27June2007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应于2004年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增 编*** 中 国 [原文:中文] [2006年2月14日] *中国的初次报告,参见CAT/C/7/Add.5;该报告的审议情况,参见CAT/C/SR.50和51 以及《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五届会议,补编第44号》(A/45/44),第471至502段 第二次定期报告,参见CAT/C/20/Add.5;该报告的审议情况,参见CAT/C/SR251、252和 254以及《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44号》(A51/44),第138至150段 第三次定期报告,参见CAT/C/391Add.2;该报告的审议情况,参见CAT/C/SR.414、417和 421以及《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44号》(A55/44),第106至145段。 *根据向缔约国发送的有关报告处理问题的通知,本报告在提交翻译之前未经正式编 辑。 GE.07-42655(C) 050707020807
GE. 07-42655 (C) 050707 020807 联合国 CAT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CAT/C/CHN/4 27 June 200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 19 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应于 2004 年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增 编* ** 中 国 [原文:中文] [2006 年 2 月 14 日] * 中国的初次报告,参见 CAT/C/7/Add.5;该报告的审议情况,参见 CAT/C/SR.50 和 51 以及《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五届会议,补编第 44 号》(A/45/44),第 471 至 502 段。 第二次定期报告,参见 CAT/C/20/Add.5;该报告的审议情况,参见 CAT/C/SR.251、252 和 254 以及《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 44 号》(A/51/44),第 138 至 150 段。 第三次定期报告,参见 CAT/C/39/Add.2;该报告的审议情况,参见 CAT/C/SR.414、417 和 421 以及《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 44 号》(A/55/44),第 106 至 145 段。 ** 根据向缔约国发送的有关报告处理问题的通知,本报告在提交翻译之前未经正式编 辑
CAT/C/CHN/4 page 2 目录 页次 序言 3 第一部分: 4 一、执行公约的有关新举措和新进展 4 第2条 4 第3条 … 12 第4条 16 第5条… 17 第6条 18 第7条 18 第8条 18 第9条.… 19 第10条 21 第11条 21 第12条 24 第13条. 26 第14条. 28 第15条 29 第16条… 30 二、委员会要求提供的补充情况 31 附录… ,。。。。。。, 35
CAT/C/CHN/4 page 2 目 录 页 次 序言........................ ........................................................................................ 3 第一部分:............ ......................................................................................... 4 一、执行公约的有关新举措和新进展 ............................................................ 4 第 2 条............. ........................................................................................ 4 第 3 条.............. ....................................................................................... 12 第 4 条................ ..................................................................................... 16 第 5 条............. ........................................................................................ 17 第 6 条............ ......................................................................................... 18 第 7 条.............. ....................................................................................... 18 第 8 条.................... ................................................................................. 18 第 9 条.................. ................................................................................... 19 第 10 条.................. ................................................................................. 21 第 11 条.................. ................................................................................. 21 第 12 条................. .................................................................................. 24 第 13 条.................... ............................................................................... 26 第 14 条................. .................................................................................. 28 第 15 条................. .................................................................................. 29 第 16 条............ ....................................................................................... 30 二、委员会要求提供的补充情况 ................................................................... 31 附录......................................................................................................... 35
CAT/C/CHN/4 page 3 序言 1.本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 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9条的规定提交的第四、五次合 并报告。 2.中国于1989年12月提交了关于该公约执行情况的首次报告 (CAT/C/7/Add.5),后于1992年10月提交了补充报告(CAT/C/7/Add.14)(以下简称 “补充报告”)。第三次报告(CAT/C/3/9/Add2)于1999年提交,于2000年接受联 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议。 3.中国的首次报告及其补充报告、第二次、第三次报告详细说明了中国的政 治制度、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的组织情况,法律的构成,以及在禁止酷刑方面 的具体法律规定和实践。本报告提供了自1999年提交第三次报告以后中国为执行 公约第一部分所采取的新举措和取得的新进展,并结合委员会前次审议过程中以 及“结论和建议”中关注的问题,详细介绍了中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4.本报告第二部分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的有关情况,第三部分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的有关情况,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 政区撰写
CAT/C/CHN/4 page 3 序 言 1. 本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 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 19 条的规定提交的第四、五次合 并报告。 2. 中国于 1989 年 12 月提交了关于该公约执行情况的首次报告 (CAT/C/7/Add.5),后于 1992 年 10 月提交了补充报告(CAT/C/7/Add.14)(以下简称 “补充报告”)。第三次报告(CAT/C/3/9/Add.2)于 1999 年提交,于 2000 年接受联 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议。 3. 中国的首次报告及其补充报告、第二次、第三次报告详细说明了中国的政 治制度、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的组织情况,法律的构成,以及在禁止酷刑方面 的具体法律规定和实践。本报告提供了自 1999 年提交第三次报告以后中国为执行 公约第一部分所采取的新举措和取得的新进展,并结合委员会前次审议过程中以 及“结论和建议”中关注的问题,详细介绍了中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4. 本报告第二部分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的有关情况,第三部分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的有关情况,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 政区撰写
CAT/C/CHN/4 page 4 第一部分 执行公约的有关新举措和新进展 第2条 5.中国补充报告的第64-71段、第二次报告的第6-7段、第85段,第三次 报告的第6-10段仍然有效。自1999年提交第三次报告以来,中国进一步采取有效 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防止酷刑行为。 6.2004年3月14日,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 人权”(第三十三条)。《宪法》确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确立了保障人权在中 国法律体系和国家发展战略中的突出地位,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更 广阔的前景,有利于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从禁止酷刑的角度看,人权入 宪,将进一步推动保护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合法权益的观念、制度和 工作的发展,从而有利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公约的各项要求。 7.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2005年8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该法在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所必须的权力的同 时,也对警察权的行使作了更加严格的规范,并设专章规定了执法监督,强化了 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 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规定和禁止实施的行为,并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以防止因权力的不当使用甚至被滥用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 害。例如,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 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b)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c)七十周岁以上的: (d)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CAT/C/CHN/4 page 4 第一部分 执行公约的有关新举措和新进展 第 2 条 5. 中国补充报告的第 64-71 段、第二次报告的第 6-7 段、第 85 段,第三次 报告的第 6-10 段仍然有效。自 1999 年提交第三次报告以来,中国进一步采取有效 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防止酷刑行为。 6. 2004 年 3 月 14 日,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 人权”(第三十三条)。《宪法》确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确立了保障人权在中 国法律体系和国家发展战略中的突出地位,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更 广阔的前景,有利于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从禁止酷刑的角度看,人权入 宪,将进一步推动保护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合法权益的观念、制度和 工作的发展,从而有利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公约的各项要求。 7.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2005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该法在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所必须的权力的同 时,也对警察权的行使作了更加严格的规范,并设专章规定了执法监督,强化了 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 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规定和禁止实施的行为,并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以防止因权力的不当使用甚至被滥用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 害。例如,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 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a)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b)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c) 七十周岁以上的; (d)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CAT/C/CHN/4 page 5 8.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 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 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9.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 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10.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11.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 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 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 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12.2000年12月28日,中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下简称“《引渡法》”)。根据《引渡法》 第八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如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 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 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 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应当拒绝引渡。上述规定实质上是将公约第三条 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上的要求,对于防止被请求引渡人在相关国家遭受酷刑具有 重要意义。 13.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该法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 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 预防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14.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追究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刑事 责任,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 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 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
CAT/C/CHN/4 page 5 8. 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 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 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9.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 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10.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11.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 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 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 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12. 2000 年 12 月 28 日,中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下简称“《引渡法》”)。根据《引渡法》 第八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如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 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 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 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应当拒绝引渡。上述规定实质上是将公约第三条 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上的要求,对于防止被请求引渡人在相关国家遭受酷刑具有 重要意义。 13. 1999 年 6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 防 未 成年人犯罪法》 (以下简称“《 预 防 未 成年人犯罪 法》”)。该法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 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 预防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14.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追究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刑事 责任,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 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 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