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令 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 (二)如实回答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的与应缴数额,责令先行缴纳。用人单位补办申报 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的问题; 手续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 (三)妥善保存有关资料。 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劳动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 保障违法案件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调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瞒报工资 查 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 (一)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数3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的罚款; 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调查取证的; 者职工人数30%以上5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 (三)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 数额2倍的罚款;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 (四)认定主要事实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结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50%以上的,处 果的; 瞒报工资数额3倍的罚款。 (五)因被调查人逃匿不能取得相关证据 前款规定的“30%以下”、“50%以下”不含 的 30%、50% (六)其他需要中止调查的情形。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 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査期限继续计算。责令退还,并对骗取金额3000元以下的,处骗 中止调查、恢复调查案件,应当告知有关取金额1倍的罚款;骗取金额3000元以上1 当事人 万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骗取金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额1万元以上的,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 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 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办法实 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施劳动保障监察 据材料认定事实,参照投诉人所在单位相同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 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工资确定工资数额,责令施行。1995年3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 用人单位支付。 号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与缴纳社会同时废止 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 资料,致使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主题词:司法劳动保障Δ监察办法令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并可按照
6 自 治 区 政 府 令 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二)如实回答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的与 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的问题; (三)妥善保存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劳动 保障违法案件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调 查: (一)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 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调查取证的; (三)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 (四)认定主要事实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结 果的; (五)因被调查人逃匿不能取得相关证据 的; (六)其他需要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 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 中止调查、恢复调查案件,应当告知有关 当事人。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 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 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 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 据材料认定事实,参照投诉人所在单位相同或 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工资确定工资数额,责令 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与缴纳社会 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 资料,致使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并可按照 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 应缴数额,责令先行缴纳。用人单位补办申报 手续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瞒报工资 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 数 3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 1 倍的罚款; 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 者职工人数 30%以上 5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 数额 2 倍的罚款;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 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50%以上的,处 瞒报工资数额 3 倍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30%以下”、“50%以下”不含 30%、50%。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 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退还,并对骗取金额 3000 元以下的,处骗 取金额 1 倍的罚款;骗取金额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 2 倍的罚款;骗取金 额 1 万元以上的,处骗取金额 3 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办法实 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1995 年 3 月 26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 号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监督检查办法》 同时废止。 主题词:司法 劳动保障△ 监察 办法 令
桂政发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 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08]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 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 (一)2008年目标任务 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 2008年底,全区地级市全部建成污水集中 设的决定》(桂发〔2008〕18号)精神,制定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部分处 本工作方案。 理率不达标的地级市、所有县级市、县城人口 一、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达10万人以上的县、地处主要江河和主要饮用 “十一五”后三年(2008年—2010年),水源的县、国家级园区必须开工建设污水垃圾 全区必须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123项,处理设施项目。 日处理污水457万立方米(其中,新开工项目 (二)2009年目标任务 101项,日处理污水346万立方米;续建项目 2009年底,所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生 2项,日处理污水111万立方米);完成垃圾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的市、县和国家级 处理设施建设项目84项,日处理垃圾13330自治区级园区都必须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 吨(其中,新开工项目73项,日处理垃圾9860施项目。县级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成投入使 吨;续建项目1项,日处理垃圾3470吨),并用 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垃圾 (三)2010年目标任务 收运设施。 2010年底,所有市、县和国家级、自治区
7 桂 政 发 文 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 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08〕26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 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 设的决定》(桂发〔2008〕18 号)精神,制定 本工作方案。 一、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 “十一五”后三年(2008 年-2010 年), 全区必须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123 项, 日处理污水 457 万立方米(其中,新开工项目 101 项,日处理污水 346 万立方米;续建项目 22 项,日处理污水 111 万立方米);完成垃圾 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84 项,日处理垃圾 13330 吨(其中,新开工项目 73 项,日处理垃圾 9860 吨;续建项目 11 项,日处理垃圾 3470 吨),并 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垃圾 收运设施。 (一)2008 年目标任务 2008 年底,全区地级市全部建成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部分处 理率不达标的地级市、所有县级市、县城人口 达 10 万人以上的县、地处主要江河和主要饮用 水源的县、国家级园区必须开工建设污水垃圾 处理设施项目。 (二)2009 年目标任务 2009 年底,所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生 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的市、县和国家级、 自治区级园区都必须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 施项目。县级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成投入使 用。 (三)2010 年目标任务 2010 年底,所有市、县和国家级、自治区
桂政发文件 级园区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厂11.74亿元 (场)全区城镇平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 3.项目建成投产方案。 害化处理率超过60%,力争达到70%。其中, (1)2008年,建成投产柳州市龙泉山污 设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南宁、柳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梧州市第一污水处理厂 州、桂林等3个城市达到85%以上,其它城市防城港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等污水处理设施 达到60%以上),县城达到50%以上;设市城项目共14项,增加污水处理能力81.2万立方 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县城达到米/日。 50%以上。 (2)2009年,建成投产桂林市上窑污水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处理厂改造工程、桂林市雁山区污水处理工程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 北海市红坎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一期工程等污 “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共建设城镇污水水处理设施项目11项,增加污水处理能力32.3 处理设施项目123项,日处理污水457万立方万立方米/日。 米,总投资12703亿元。其中,新开工项目101 (3)2010年,建成投产南宁市江南污水 项,日处理污水346万立方米,总投资9567处理厂二期工程、柳州市阳和污水处理工程、 亿元;续建项目22项,日处理污水111万立方梧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和所有县级市、县、国 米,总投资3136亿元。 家和自治区级各类开发区污水处理设施88项, 1.新开工项目实施方案。 增加污水处理能力2724万立方米/。全区污 (1)2008年开工建设部分处理率不达标水处理能力达43775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 的地级市、县级市、县城人口10万人以上的县、达71%其中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能力273.95万 地处主要江河和主要饮用水源县、国家级园区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81%(其中南宁、柳州 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共39项,日处理污水1843桂林3个城市污水处理率85%);县城污水处 万立方米。 理能力1638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达50% (2)2009年开工建设其它处理率不达标 (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案 的地级市、其它县城及自治区级园区污水垃圾 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共建设城镇垃圾 处理工程共59项,日处理污水1416万立方米。处理设施项目84项,日处理垃圾13329吨,总 (3)2010年开工建设南宁市五象污水处投资43.35亿元。其中,新开工项目73项,日 理厂一期工程、桂林市东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处理垃圾9860吨,总投资32.42亿元;续建项 程、北海市大冠沙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目11项,日处理垃圾3469吨,总投资10.93 共3项,日处理污水20万立方米。 亿元 2.续建项目实施方案。 1.新开工项目实施方案。 “十一五”后三年,我区共有柳州市龙泉 (1)2008年开工建设北海市白水塘生活 山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梧州市第一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玉林市生活垃圾处理 防城港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等污水处理二期工程、来宾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等垃 设施续建项目22项,日处理污水11l万立方米,圾处理设施项目28项,日处理垃圾4295吨 总投资31.36亿元,至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总投资13.92亿元
8 桂 政 发 文 件 级园区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厂 (场)。全区城镇平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 害化处理率超过 60%,力争达到 70%。其中, 设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 80%(南宁、柳 州、桂林等 3 个城市达到 85%以上,其它城市 达到 60%以上),县城达到 50%以上;设市城 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80%以上,县城达到 50%以上。 二、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 “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共建设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项目 123 项,日处理污水 457 万立方 米,总投资 127.03 亿元。其中,新开工项目 101 项,日处理污水 346 万立方米,总投资 95.67 亿元;续建项目 22 项,日处理污水 111 万立方 米,总投资 31.36 亿元。 1.新开工项目实施方案。 (1)2008 年开工建设部分处理率不达标 的地级市、县级市、县城人口 10 万人以上的县、 地处主要江河和主要饮用水源县、国家级园区 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共 39 项,日处理污水 184.3 万立方米。 (2)2009 年开工建设其它处理率不达标 的地级市、其它县城及自治区级园区污水垃圾 处理工程共 59 项,日处理污水 141.6 万立方米。 (3)2010 年开工建设南宁市五象污水处 理厂一期工程、桂林市东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 程、北海市大冠沙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 共 3 项,日处理污水 20 万立方米。 2.续建项目实施方案。 “十一五”后三年,我区共有柳州市龙泉 山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梧州市第一污水处理 厂、防城港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等污水处理 设施续建项目22项,日处理污水111万立方米, 总投资 31.36 亿元,至 2007 年底累计完成投资 11.74 亿元。 3.项目建成投产方案。 (1)2008 年,建成投产柳州市龙泉山污 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梧州市第一污水处理厂、 防城港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等污水处理设施 项目共 14 项,增加污水处理能力 81.2 万立方 米/日。 (2)2009 年,建成投产桂林市上窑污水 处理厂改造工程、桂林市雁山区污水处理工程、 北海市红坎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一期工程等污 水处理设施项目 11 项,增加污水处理能力 32.3 万立方米/日。 (3)2010 年,建成投产南宁市江南污水 处理厂二期工程、柳州市阳和污水处理工程、 梧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和所有县级市、县、国 家和自治区级各类开发区污水处理设施 88 项, 增加污水处理能力 272.4 万立方米/日。全区污 水处理能力达 437.75 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 达 71%。其中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能力 273.95 万 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 81%(其中南宁、柳州、 桂林 3 个城市污水处理率 85%);县城污水处 理能力 163.8 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达 50%。 (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案 “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共建设城镇垃圾 处理设施项目 84 项,日处理垃圾 13329 吨,总 投资 43.35 亿元。其中,新开工项目 73 项,日 处理垃圾 9860 吨,总投资 32.42 亿元;续建项 目 11 项,日处理垃圾 3469 吨,总投资 10.93 亿元。 1.新开工项目实施方案。 (1) 2008 年开工建设北海市白水塘生活 垃圾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玉林市生活垃圾处理 二期工程、来宾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等垃 圾处理设施项目 28 项,日处理垃圾 4295 吨, 总投资 13.92 亿元
桂政发文件 (2)2009年开工建设柳州市立冲沟生活到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1861亿元,其中 垃圾卫生填埋场扩建工程、桂林市新建生活垃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123项,总投资127.03 圾卫生填埋场、百色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亿元,到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1218亿元; 二期工程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45项,日处理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84项,总投资 圾5565吨,总投资185亿 43.35亿元,到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643亿 2.续建项目实施方案 十一五”后三年,我区共有柳州市立冲 “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建设城镇污水垃圾 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桂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还需投资151.77亿元,初步筹资 处理系统工程、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方案如下 工程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11项,日处理垃圾 (一)争取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12亿 3470吨,总投资1093亿元,至2007年底累计元; 完成投资636亿元 (二)争取中央财政中西部污水处理设施 3.项目建成投产方案。 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9亿元; (1)2008年,建成投产柳州市立冲沟生 (三)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桂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8亿元; 系统工程、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 (四)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整合预算内基 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9项,增加垃圾日处理能建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污水垃圾处理专 力3444吨。 项资金、水资源费、环保专项资金、城镇建设 (2)2009年,建成投产龙胜县拉麻生活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筹集7亿元 垃圾卫生填埋场、阳朔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 (五)通过征收污水、垃圾处理费筹集建 程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共10项,增加垃圾处理设资金8亿元; 能力773吨 (六)通过调整城市设施配套费增收解决 (3)2010年,建成投产柳州市立冲沟生5亿元; 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扩建工程、北海市白水塘生 (七)其余约10277亿元资金通过市县财 活垃圾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玉林市生活垃圾处政投入、银行贷款、招商引资和业主自筹解决。 理二期工程以及所有县级市、县城生活垃圾处 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措施 理设施项目共64项,增加垃圾处理能力8112 (一)落实目标责任 吨。全区垃圾处理能力达15231吨,垃圾无害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项目开工、竣 化处理率达70%。其中设市城市垃圾处理能力工目标要求,将项目建设的各个工作环节按月 8674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1%;县城垃圾处分解工作任务,将任务具体落实到各有关部门 理能力6557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0% 和项目业主,落实到人。做到任务到位、责任 三、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筹措到位、措施到位,确保项目开工、竣工目标实 方案 现。 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建设城镇污水垃 (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圾处理设施项目207项,总投资170.38亿元, 2008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2008
9 桂 政 发 文 件 (2)2009 年开工建设柳州市立冲沟生活 垃圾卫生填埋场扩建工程、桂林市新建生活垃 圾卫生填埋场、百色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 二期工程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 45 项,日处理垃 圾 5565 吨,总投资 18.5 亿元。 2.续建项目实施方案。 “十一五”后三年,我区共有柳州市立冲 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桂林市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系统工程、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 工程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 11 项,日处理垃圾 3470 吨,总投资 10.93 亿元,至 2007 年底累计 完成投资 6.36 亿元。 3.项目建成投产方案。 (1)2008 年,建成投产柳州市立冲沟生 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桂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系统工程、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 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 9 项,增加垃圾日处理能 力 3444 吨。 (2)2009 年,建成投产龙胜县拉麻生活 垃圾卫生填埋场、阳朔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 程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共 10 项,增加垃圾处理 能力 773 吨。 (3)2010 年,建成投产柳州市立冲沟生 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扩建工程、北海市白水塘生 活垃圾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玉林市生活垃圾处 理二期工程以及所有县级市、县城生活垃圾处 理设施项目共 64 项,增加垃圾处理能力 8112 吨。全区垃圾处理能力达 15231 吨,垃圾无害 化处理率达 70%。其中设市城市垃圾处理能力 8674 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81%;县城垃圾处 理能力 6557 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50%。 三、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筹措 方案 “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建设城镇污水垃 圾处理设施项目 207 项,总投资 170.38 亿元, 到 2007 年底累计完成投资 18.61 亿元,其中: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123 项,总投资 127.03 亿元,到 2007 年底累计完成投资 12.18 亿元;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84 项,总投资 43.35 亿元,到 2007 年底累计完成投资 6.43 亿 元。 “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建设城镇污水垃圾 处理设施项目还需投资 151.77 亿元,初步筹资 方案如下: (一)争取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 12 亿 元; (二)争取中央财政中西部污水处理设施 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9 亿元; (三)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8 亿元; (四)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整合预算内基 建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污水垃圾处理专 项资金、水资源费、环保专项资金、城镇建设 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筹集 7 亿元; (五)通过征收污水、垃圾处理费筹集建 设资金 8 亿元; (六)通过调整城市设施配套费增收解决 5 亿元; (七)其余约 102.77 亿元资金通过市县财 政投入、银行贷款、招商引资和业主自筹解决。 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项目开工、竣 工目标要求,将项目建设的各个工作环节按月 分解工作任务,将任务具体落实到各有关部门 和项目业主,落实到人。做到任务到位、责任 到位、措施到位,确保项目开工、竣工目标实 现。 (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2008 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 2008
桂政发文件 年10月底前完成设计、招投标等工作;2009 (五)明确工作职责 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计划开工月份 1.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自治区全面推进 前4个月完成初步设计,计划开工月份前1个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 月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招投标工作;2010年计划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 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设工作。建立健全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 计、征地拆迁、招投标等开工前的各项工作。制,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人员、经费,确保正 (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常运转;督促各市县制定项目工作计划、目标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项目业主,按照分解、责任落实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 项目竣工目标要求,编制项目月度实施计划,难点问题;组织检査、考核、上报、督办等工 合理调配施工人员、资金、设备材料,加强组作;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安排;负责自治 织协调,确保月度施工计划完成。认真执行施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领导小组办 工和设备材料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公室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抽调相关部门的人 量。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未经竣工验员组成。 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各市、县人民政府职责。承担污水垃圾 (四)努力落实建设资金 处理设施建设的主要责任,必须成立相应的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加强与国家导组织机构,明确本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全力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汇报衔接,努力多争取推进项目建设工作。重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国家投资和发行企业债券;会同建设厅、环保做好资金落实、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组织协 局等部门,整合有关专项资金,加大对污水垃调工作。市县政府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内项目 圾处理设施的投人。物价、财政、建设等部门,实施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要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管理,从2008 3.项目业主职责。具体负责实施项目,主 年第四季度起,全区所有的市县全面开征污水、要工作包括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筹措建设资金 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0.8元/征地拆迁、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涉 立方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及财政性资金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接受 运输、处理成本)征收标准,地级市不低于7审计部门的监督。 元/户·月,县(市)不低于5元户·月。所 (六)加强督促检查 征收资金全部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 1.定期开展督査。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运营和维护。有关部门应积极向银行推介项目,每个月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资金到 以收费权为质押,扩大利用银行贷款规模。各位和使用、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等进行一次督 市统一将项目对外招商,大力引进社会投资。查,每个月向自治区领导汇报一次项目建设进 各市、县财政每年要在财政预算和土地出让收展情况。各地级市每月至少督查一次,并及时 益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将督查情况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选择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申请发行企业债 2.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市领导小组办公 券和其它融资。 室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领导小组
10 桂 政 发 文 件 年 10 月底前完成设计、招投标等工作;2009 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计划开工月份 前 4 个月完成初步设计,计划开工月份前 1 个 月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招投标工作;2010 年计划 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 2009 年底前完成设 计、征地拆迁、招投标等开工前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项目业主,按照 项目竣工目标要求,编制项目月度实施计划, 合理调配施工人员、资金、设备材料,加强组 织协调,确保月度施工计划完成。认真执行施 工和设备材料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 量。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未经竣工验 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努力落实建设资金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加强与国家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汇报衔接,努力多争取 国家投资和发行企业债券;会同建设厅、环保 局等部门,整合有关专项资金,加大对污水垃 圾处理设施的投入。物价、财政、建设等部门, 要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管理,从 2008 年第四季度起,全区所有的市县全面开征污水、 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 0.8 元/ 立方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 运输、处理成本)征收标准,地级市不低于 7 元/户·月,县(市)不低于 5 元/户·月。所 征收资金全部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 运营和维护。有关部门应积极向银行推介项目, 以收费权为质押,扩大利用银行贷款规模。各 市统一将项目对外招商,大力引进社会投资。 各市、县财政每年要在财政预算和土地出让收 益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 设,选择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申请发行企业债 券和其它融资。 (五)明确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自治区全面推进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 工作。建立健全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 制,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人员、经费,确保正 常运转;督促各市县制定项目工作计划、目标 分解、责任落实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 难点问题;组织检查、考核、上报、督办等工 作;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安排;负责自治 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领导小组办 公室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抽调相关部门的人 员组成。 2.各市、县人民政府职责。承担污水垃圾 处理设施建设的主要责任,必须成立相应的领 导组织机构,明确本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全力 推进项目建设工作。重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做好资金落实、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组织协 调工作。市县政府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内项目 实施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3.项目业主职责。具体负责实施项目,主 要工作包括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筹措建设资金、 征地拆迁、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涉 及财政性资金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接受 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加强督促检查 1.定期开展督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每个月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资金到 位和使用、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等进行一次督 查,每个月向自治区领导汇报一次项目建设进 展情况。各地级市每月至少督查一次,并及时 将督查情况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市领导小组办公 室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