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古代法典 9 在事实上已到了“习惯法”的时代。“习惯”或“惯例”现在 已成为一个有实质的集合体而存在,并被假定为贵族阶层或 阶级所精确知道的。我们所依据的权威使我们深信,这种寄 托于寡头政治的信任有时不免要被滥用,但这当然不应该仅 仅视为一种僭取或暴政的手段。在文字发明以前,以及当这 门技术还处于初创时代,一个赋与司法特权的贵族政治成了 唯一的权宜手段,依靠这种手段可以把民族或部族的习惯相 当正确地保存着。正是由于它们被托付于社会中少数人的记 忆力,习惯的真实性才能尽可能地得到保证。 习惯法”以及它为一个特权阶级所秘藏的时代,是一个 很值得注意的时代。这个时代的法律学处于怎样一个状态,其 残留痕迹到现在仍旧可以在法律的和民间的用语中发现。这 种专门为有特权的少数人所知道的法律,不论这少数人是 个等级,一个贵族团体,一个祭司团体,或者一个僧侣学院, 是一种真正的不成文法。除此以外,世界上就没有所谓不成 文法这样东西了。英国的判例法有时被称为不成文法,有些 英国理论家正告我们说,如果真要编订一部英国法律学的法 典,我们必须把不成文法变为成文法—一他们坚持说,这 个转变,如果不是在政策上有可疑之处,无论如何,是非常 重大的。实际上,在有一个时期中,英国普通法的确可以合 理地称为不成文法。前一辈的英国法官们确实标榜着具有为 法院和人民群众所不完全知道的规则、原则及差别的知识。他 们要垄断的法律,究竟是不是完全不成文的,是非常可疑的 但是,无论如何,纵使可以假定过去确实曾经一度有着许多 专门为法官们所知道的民事和刑事规则,但它在不久以后即
在 事 实 上 已 到 了 “ 习 惯 法 ” 的 时 代 。 “ 习 惯 ” 或 “ 惯 例 ” 现 在 已 成 为 一 个 有 实 质 的 集 合 体 而 存 在 , 并 被 假 定 为 贵 族 阶 层 或 阶 级 所 精 确 知 道 的 。 我 们 所 依 据 的 权 威 使 我 们 深 信 , 这 种 寄 托 于 寡 头 政 治 的 信 任 有 时 不 免 要 被 滥 用 , 但 这 当 然 不 应 该 仅 仅 视 为 一 种 僭 取 或 暴 政 的 手 段 。 在 文 字 发 明 以 前 , 以 及 当 这 门 技 术 还 处 于 初 创 时 代 , 一 个 赋 与 司 法 特 权 的 贵 族 政 治 成 了 唯 一 的 权 宜 手 段 , 依 靠 这 种 手 段 可 以 把 民 族 或 部 族 的 习 惯 相 当 正 确 地 保 存 着 。 正 是 由 于 它 们 被 托 付 于 社 会 中 少 数 人 的 记 忆 力 , 习 惯 的 真 实 性 才 能 尽 可 能 地 得 到 保 证 。 “ 习 惯 法 ” 以 及 它 为 一 个 特 权 阶 级 所 秘 藏 的 时 代 , 是 一 个 很 值 得 注 意 的 时 代 。 这 个 时 代 的 法 律 学 处 于 怎 样 一 个 状 态 , 其 残 留 痕 迹 到 现 在 仍 旧 可 以 在 法 律 的 和 民 间 的 用 语 中 发 现 。 这 种 专 门 为 有 特 权 的 少 数 人 所 知 道 的 法 律 , 不 论 这 少 数 人 是 一 个 等 级 , 一 个 贵 族 团 体 , 一 个 祭 司 团 体 , 或 者 一 个 僧 侣 学 院 , 是 一 种 真 正 的 不 成 文 法 。 除 此 以 外 , 世 界 上 就 没 有 所 谓 不 成 文 法 这 样 东 西 了 。 英 国 的 判 例 法 有 时 被 称 为 不 成 文 法 , 有 些 英 国 理 论 家 正 告 我 们 说 , 如 果 真 要 编 订 一 部 英 国 法 律 学 的 法 典 , 我 们 必 须 把 不 成 文 法 变 为 成 文 法 — — 他 们 坚 持 说 , 这 一 个 转 变 , 如 果 不 是 在 政 策 上 有 可 疑 之 处 , 无 论 如 何 , 是 非 常 重 大 的 。 实 际 上 , 在 有 一 个 时 期 中 , 英 国 普 通 法 的 确 可 以 合 理 地 称 为 不 成 文 法 。 前 一 辈 的 英 国 法 官 们 确 实 标 榜 着 具 有 为 法 院 和 人 民 群 众 所 不 完 全 知 道 的 规 则 、 原 则 及 差 别 的 知 识 。 他 们 要 垄 断 的 法 律 , 究 竟 是 不 是 完 全 不 成 文 的 , 是 非 常 可 疑 的 ; 但 是 , 无 论 如 何 , 纵 使 可 以 假 定 过 去 确 实 曾 经 一 度 有 着 许 多 专 门 为 法 官 们 所 知 道 的 民 事 和 刑 事 规 则 , 但 它 在 不 久 以 后 即 第 一 章 古 代 法 典 9
第一章古代法典 已不再成为不成文法了。在“威斯敏斯特法院” Courts at Westminster Hall〕)开始根据档案,不论是根据年鉴或是 其他资料作出判决时,他们所执行的法律已是成文法。到这 个时候英国法律中任何一条规则,必须首先从印成的许多判 决先例所记录的事实中清理出来,然后再由特定法官根据其 不同的风格、精确度以及知识而表现于不同的文字形式中,最 后再把它运用于审判的案件。在这过程中,没有一个阶段显 示出有任何特点,使它和成文法有什么不同之处。英国法律 是成文的判例法,它和法典法的唯一不同之处,只在于它是 用不同的方法写成的。 离开“习惯法”时代,我们再来谈谈法律学史上另一明 确划分的时代,也就是“法典”时代,在那些古代法典中,罗 马的“十二铜表法”是最著名的范例。在希腊、在意大利、在 西亚的希腊化海岸上,这些法典几乎到处都在同一个时期出 现,这所谓同一个时期,我的意思当然并不是指在时间上的 同一个时期,而是说在每一个社会相对地进步到类似的情况 下出现的。在我所提到的几个国家中,到处都把法律铭刻在 石碑上,向人民公布,以代替一个单恁有特权的寡头统治阶 级的记忆的惯例。在我所说的这种变化中,我们决不能设想 当时已有了现代编纂法典时所必须有的各种精密考虑。毫无 疑问,古代法典的所以全创造成功是由于文字的发现和传布 诚然,贵族们似乎曾经滥用具对于法律知识的独占:并且无 论如何,他们对于法律的独占有力地阻碍了当时在西方世界 开始逐渐普遍的那些平民运动获得成功。不过虽然民主情绪 可能使这些法典更加深得人心,但是法典的产生当然主要还
已 不 再 成 为 不 成 文 法 了 。 在 “ 威 斯 敏 斯 特 法 院 ” ( C o u r t s a t W e s t m i n s t e r H a l ) 开 始 根 据 档 案 , 不 论 是 根 据 年 鉴 或 是 其 他 资 料 作 出 判 决 时 , 他 们 所 执 行 的 法 律 已 是 成 文 法 。 到 这 个 时 候 英 国 法 律 中 任 何 一 条 规 则 , 必 须 首 先 从 印 成 的 许 多 判 决 先 例 所 记 录 的 事 实 中 清 理 出 来 , 然 后 再 由 特 定 法 官 根 据 其 不 同 的 风 格 、 精 确 度 以 及 知 识 而 表 现 于 不 同 的 文 字 形 式 中 , 最 后 再 把 它 运 用 于 审 判 的 案 件 。 在 这 过 程 中 , 没 有 一 个 阶 段 显 示 出 有 任 何 特 点 , 使 它 和 成 文 法 有 什 么 不 同 之 处 。 英 国 法 律 是 成 文 的 判 例 法 , 它 和 法 典 法 的 唯 一 不 同 之 处 , 只 在 于 它 是 用 不 同 的 方 法 写 成 的 。 离 开 “ 习 惯 法 ” 时 代 , 我 们 再 来 谈 谈 法 律 学 史 上 另 一 明 确 划 分 的 时 代 , 也 就 是 “ 法 典 ” 时 代 , 在 那 些 古 代 法 典 中 , 罗 马 的 “ 十 二 铜 表 法 ” 是 最 著 名 的 范 例 。 在 希 腊 、 在 意 大 利 、 在 西 亚 的 希 腊 化 海 岸 上 , 这 些 法 典 几 乎 到 处 都 在 同 一 个 时 期 出 现 , 这 所 谓 同 一 个 时 期 , 我 的 意 思 当 然 并 不 是 指 在 时 间 上 的 同 一 个 时 期 , 而 是 说 在 每 一 个 社 会 相 对 地 进 步 到 类 似 的 情 况 下 出 现 的 。 在 我 所 提 到 的 几 个 国 家 中 , 到 处 都 把 法 律 铭 刻 在 石 碑 上 , 向 人 民 公 布 , 以 代 替 一 个 单 恁 有 特 权 的 寡 头 统 治 阶 级 的 记 忆 的 惯 例 。 在 我 所 说 的 这 种 变 化 中 , 我 们 决 不 能 设 想 当 时 已 有 了 现 代 编 纂 法 典 时 所 必 须 有 的 各 种 精 密 考 虑 。 毫 无 疑 问 , 古 代 法 典 的 所 以 全 创 造 成 功 是 由 于 文 字 的 发 现 和 传 布 。 诚 然 , 贵 族 们 似 乎 曾 经 滥 用 具 对 于 法 律 知 识 的 独 占 : 并 且 无 论 如 何 , 他 们 对 于 法 律 的 独 占 有 力 地 阻 碍 了 当 时 在 西 方 世 界 开 始 逐 渐 普 遍 的 那 些 平 民 运 动 获 得 成 功 。 不 过 虽 然 民 主 情 绪 可 能 使 这 些 法 典 更 加 深 得 人 心 , 但 是 法 典 的 产 生 当 然 主 要 还 1 0 第 一 章 古 代 法 典
第一章古代法典 是由于文字发明的直接结果。铭刻的石碑被证明真是一种比 较好的法律保存者,并且是一种使其正确保存的更好保证,这 比仅仅依靠着少数人的记忆要好得多,虽然这种记忆由于惯 常运用的结果也是在不断地加强着的。 罗马法典就是属于上面所说的那一类法典,这类法典的 价值不在于其分类比较匀称或用词比较简洁明了,而在于它 们为众所周知,以及它们能使每个人知道应该做些什么和不 应该做些什么的知识。罗马“十二铜表法”中确实显示出有 排列匀稀的某种迹象:但根据傅说,这可能是由于当时这个 法律的编纂者曾求助于希腊人,这些希腊人具有后期希腊在 编纂法律工作上的经验。从“核伦的阿提喀法典”(Att Code of solon)所遗留下来的片断,可以看到它很少有秋 序,而在“德里科”的法律① aws of draco)中也许更少, 这些东方的和西方的法典的遗迹,也都明显地证明不管它们 的主要性质是如何的不同,它们中间都混杂着宗教的、民事 的以及仅仅是道德的各种命令;而这是和我们从其他来源所 知道的古代思想完全一致的,至于把法律从道德中分离出来, 把宗教从法律中分离出来,则非常明显是属于智力发展的较 后阶段的事。 但是,不论从现代的眼光看来这些“法典”的特点是什 么,它们对于古代社会的重要性,是无法用言词来形容的。问 —一而这个问题影响着每一个社会的全部将来—并不在 于究竟该不该有一个法典,因为大多数古代社会似乎迟早都 会有法典的,并且如果不是由于封建制度造成了法律学史上 重要的中断,则所有的现代法律很可能都将明显地追溯到这
是 由 于 文 字 发 明 的 直 接 结 果 。 铭 刻 的 石 碑 被 证 明 真 是 一 种 比 较 好 的 法 律 保 存 者 , 并 且 是 一 种 使 其 正 确 保 存 的 更 好 保 证 , 这 比 仅 仅 依 靠 着 少 数 人 的 记 忆 要 好 得 多 , 虽 然 这 种 记 忆 由 于 惯 常 运 用 的 结 果 也 是 在 不 断 地 加 强 着 的 。 罗 马 法 典 就 是 属 于 上 面 所 说 的 那 一 类 法 典 , 这 类 法 典 的 价 值 不 在 于 其 分 类 比 较 匀 称 或 用 词 比 较 简 洁 明 了 , 而 在 于 它 们 为 众 所 周 知 , 以 及 它 们 能 使 每 个 人 知 道 应 该 做 些 什 么 和 不 应 该 做 些 什 么 的 知 识 。 罗 马 “ 十 二 铜 表 法 ” 中 确 实 显 示 出 有 排 列 匀 稀 的 某 种 迹 象 ; 但 根 据 傅 说 , 这 可 能 是 由 于 当 时 这 个 法 律 的 编 纂 者 曾 求 助 于 希 腊 人 , 这 些 希 腊 人 具 有 后 期 希 腊 在 编 纂 法 律 工 作 上 的 经 验 。 从 “ 核 伦 的 阿 提 喀 法 典 ” ( A t t i c C o d e o f S o l o n ) 所 遗 留 下 来 的 片 断 , 可 以 看 到 它 很 少 有 秋 序 , 而 在 “ 德 里 科 ” 的 法 律 ( L a w s o f D r a c o ) 中 也 许 更 少 。 这 些 东 方 的 和 西 方 的 法 典 的 遗 迹 , 也 都 明 显 地 证 明 不 管 它 们 的 主 要 性 质 是 如 何 的 不 同 , 它 们 中 间 都 混 杂 着 宗 教 的 、 民 事 的 以 及 仅 仅 是 道 德 的 各 种 命 令 ; 而 这 是 和 我 们 从 其 他 来 源 所 知 道 的 古 代 思 想 完 全 一 致 的 , 至 于 把 法 律 从 道 德 中 分 离 出 来 , 把 宗 教 从 法 律 中 分 离 出 来 , 则 非 常 明 显 是 属 于 智 力 发 展 的 较 后 阶 段 的 事 。 但 是 , 不 论 从 现 代 的 眼 光 看 来 这 些 “ 法 典 ” 的 特 点 是 什 么 , 它 们 对 于 古 代 社 会 的 重 要 性 , 是 无 法 用 言 词 来 形 容 的 。 问 题 — — 而 这 个 问 题 影 响 着 每 一 个 社 会 的 全 部 将 来 — — 并 不 在 于 究 竟 该 不 该 有 一 个 法 典 , 因 为 大 多 数 古 代 社 会 似 乎 迟 早 都 会 有 法 典 的 , 并 且 如 果 不 是 由 于 封 建 制 度 造 成 了 法 律 学 史 上 重 要 的 中 断 , 则 所 有 的 现 代 法 律 很 可 能 都 将 明 显 地 追 溯 到 这 第 一 章 古 代 法 典 1 1
第一章古代法典 些渊源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上去。但是民族历史的转折点,是 要看在哪一个时期,在社会进步的哪一个阶段,他们应该把 法律书写成为文字。在西方世界中每一个国家的平民成分都 成功地击溃了寡头政治的垄断,几乎普遍地在“共和政治”史 的初期就获得了一个法典。但是在东方,像我已在前面说过 的,统治的贵族们逐渐倾向于变为宗教的而不是军事的或政 治的,并因此不但不失去反而获得了权力;同时,在有些事 例中,亚细亚国家的地理构造促使各个社会比西方社会的面 积更大,人口更多;根据公认的社会规律,一套特定制度传 布的空间越广,它的韧性和活力也越大。不论由于何种原因, 东方各国社会编制法典,相对地讲,要比西方国家迟得多,并 且有很不相同的性质。亚细亚的宗教寡头,或者是为了他们 自己参考,或者是为了帮助记忆,或者是为了教育生徒,都 终于把他们的法律知识具体地编订成为法典;但也许促使他 们这样做的最难于拒绝的诱力,还在于这是一个可以增加和 巩固他们影响的机会。他们完全垄断法律知识,这一点使它 们能用汇编来欺骗世人,而汇编中所包括的确实已被遵守的 规则,还不及祭司阶级认为应当被遵守的规则多。称为“摩 奴”法律的印度法典,当然是婆罗门( Brahmin)所编辑的, 无疑地包含了印度民族的许多真正的惯例,但根据现代最好 的东方学者的见解,整个讲起来,它并不代表确实曾经在印 度斯坦执行过的一套规则。在它里面有一大部分只是在婆罗 门的眼光中应该作为法律的一幅理想图画。这是和人类的性 质相适应的,也是和作者的特殊动机相一致的:即像“摩奴 法典”这样的一些法典,应该假托为最古的,并且应认为完
些 渊 源 中 的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上 去 。 但 是 民 族 历 史 的 转 折 点 , 是 要 看 在 哪 一 个 时 期 , 在 社 会 进 步 的 哪 一 个 阶 段 , 他 们 应 该 把 法 律 书 写 成 为 文 字 。 在 西 方 世 界 中 每 一 个 国 家 的 平 民 成 分 都 成 功 地 击 溃 了 寡 头 政 治 的 垄 断 , 几 乎 普 遍 地 在 “ 共 和 政 治 ” 史 的 · 初 · 期 就 获 得 了 一 个 法 典 。 但 是 在 东 方 , 像 我 已 在 前 面 说 过 的 , 统 治 的 贵 族 们 逐 渐 倾 向 于 变 为 宗 教 的 而 不 是 军 事 的 或 政 治 的 , 并 因 此 不 但 不 失 去 反 而 获 得 了 权 力 ; 同 时 , 在 有 些 事 例 中 , 亚 细 亚 国 家 的 地 理 构 造 促 使 各 个 社 会 比 西 方 社 会 的 面 积 更 大 , 人 口 更 多 ; 根 据 公 认 的 社 会 规 律 , 一 套 特 定 制 度 传 布 的 空 间 越 广 , 它 的 韧 性 和 活 力 也 越 大 。 不 论 由 于 何 种 原 因 , 东 方 各 国 社 会 编 制 法 典 , 相 对 地 讲 , 要 比 西 方 国 家 迟 得 多 , 并 且 有 很 不 相 同 的 性 质 。 亚 细 亚 的 宗 教 寡 头 , 或 者 是 为 了 他 们 自 己 参 考 , 或 者 是 为 了 帮 助 记 忆 , 或 者 是 为 了 教 育 生 徒 , 都 终 于 把 他 们 的 法 律 知 识 具 体 地 编 订 成 为 法 典 ; 但 也 许 促 使 他 们 这 样 做 的 最 难 于 拒 绝 的 诱 力 , 还 在 于 这 是 一 个 可 以 增 加 和 巩 固 他 们 影 响 的 机 会 。 他 们 完 全 垄 断 法 律 知 识 , 这 一 点 使 它 们 能 用 汇 编 来 欺 骗 世 人 , 而 汇 编 中 所 包 括 的 确 实 已 被 遵 守 的 规 则 , 还 不 及 祭 司 阶 级 认 为 应 当 被 遵 守 的 规 则 多 。 称 为 “ 摩 奴 ” 法 律 的 印 度 法 典 , 当 然 是 婆 罗 门 ( B r a h m i n ) 所 编 辑 的 , 无 疑 地 包 含 了 印 度 民 族 的 许 多 真 正 的 惯 例 , 但 根 据 现 代 最 好 的 东 方 学 者 的 见 解 , 整 个 讲 起 来 , 它 并 不 代 表 确 实 曾 经 在 印 度 斯 坦 执 行 过 的 一 套 规 则 。 在 它 里 面 有 一 大 部 分 只 是 在 婆 罗 门 的 眼 光 中 · 应 · 该 作 为 法 律 的 一 幅 理 想 图 画 。 这 是 和 人 类 的 性 质 相 适 应 的 , 也 是 和 作 者 的 特 殊 动 机 相 一 致 的 : 即 像 “ 摩 奴 法 典 ” 这 样 的 一 些 法 典 , 应 该 假 托 为 最 古 的 , 并 且 应 认 为 完 1 2 第 一 章 古 代 法 典
第一章古代法典 全从“神”得来的。按照印度的神话学,“摩奴”是至尊“上 帝”的一种分出物;但是这个冠以他的名称的汇编,虽然其 确切日期已不易查考,从印度法律学的相对进步来看,实在 是一种近代的产品。 “十二铜表法”以及类似的法典赋予有关社会的好处,主 要是保护这些社会使它们不受有特权的寡头政治的欺诈,使 国家制度不致自发地腐化和败坏。“罗马法典”只是把罗马人 的现存习惯表述于文字中。从罗马人在文化进步中的相对地 位来看,它是一非常早的法典,而它公布的时间,正当罗马 社会还没有从这样一种智力状态中脱身出来,也就是正当他 们的智力状态还处在政治和宗教义务不可避免地混淆在一起 的时候。一个野蛮社会实行的一套习惯,往往对其文化进步 绝对有害或有某种特殊的危险。一个特定社会从其初生时代 和在其原始状态就已经采用的一些惯例,一般是一些在大体 上最能适合于促进其物质和道德福利的惯例;如果它们能保 持其完整性,以至新的社会需要培养出新的惯行,则这个社 会几乎可以肯定是向上发展的。但不幸的是,发展的规律始 终威胁着要影响这些不成文的惯例。习惯是为群众所遵守的, 但他们当然未必能理解它们所以存在的真正原因,因此,也 就不可避免地要创造出迷信的理由以说明它们的永恒存在 于是就开始着这样一种过程,简单地讲,就是从合理的惯例 产生出不合理的惯例。类比,这是法律学成熟时期中最有价 值的工具,但在法律学的初生时代却是最危险的陷阱。禁令 和命令在开始时由于正当理由原来只限于某一种性质的行 为,后来就被适用于属于同一类别的一切行为,因为一个人
全 从 “ 神 ” 得 来 的 。 按 照 印 度 的 神 话 学 , “ 摩 奴 ” 是 至 尊 “ 上 帝 ” 的 一 种 分 出 物 ; 但 是 这 个 冠 以 他 的 名 称 的 汇 编 , 虽 然 其 确 切 日 期 已 不 易 查 考 , 从 印 度 法 律 学 的 相 对 进 步 来 看 , 实 在 是 一 种 近 代 的 产 品 。 “ 十 二 铜 表 法 ” 以 及 类 似 的 法 典 赋 予 有 关 社 会 的 好 处 , 主 要 是 保 护 这 些 社 会 使 它 们 不 受 有 特 权 的 寡 头 政 治 的 欺 诈 , 使 国 家 制 度 不 致 自 发 地 腐 化 和 败 坏 。 “ 罗 马 法 典 ” 只 是 把 罗 马 人 的 现 存 习 惯 表 述 于 文 字 中 。 从 罗 马 人 在 文 化 进 步 中 的 相 对 地 位 来 看 , 它 是 一 非 常 早 的 法 典 , 而 它 公 布 的 时 间 , 正 当 罗 马 社 会 还 没 有 从 这 样 一 种 智 力 状 态 中 脱 身 出 来 , 也 就 是 正 当 他 们 的 智 力 状 态 还 处 在 政 治 和 宗 教 义 务 不 可 避 免 地 混 淆 在 一 起 的 时 候 。 一 个 野 蛮 社 会 实 行 的 一 套 习 惯 , 往 往 对 其 文 化 进 步 绝 对 有 害 或 有 某 种 特 殊 的 危 险 。 一 个 特 定 社 会 从 其 初 生 时 代 和 在 其 原 始 状 态 就 已 经 采 用 的 一 些 惯 例 , 一 般 是 一 些 在 大 体 上 最 能 适 合 于 促 进 其 物 质 和 道 德 福 利 的 惯 例 ; 如 果 它 们 能 保 持 其 完 整 性 , 以 至 新 的 社 会 需 要 培 养 出 新 的 惯 行 , 则 这 个 社 会 几 乎 可 以 肯 定 是 向 上 发 展 的 。 但 不 幸 的 是 , 发 展 的 规 律 始 终 威 胁 着 要 影 响 这 些 不 成 文 的 惯 例 。 习 惯 是 为 群 众 所 遵 守 的 , 但 他 们 当 然 未 必 能 理 解 它 们 所 以 存 在 的 真 正 原 因 , 因 此 , 也 就 不 可 避 免 地 要 创 造 出 迷 信 的 理 由 以 说 明 它 们 的 永 恒 存 在 。 于 是 就 开 始 着 这 样 一 种 过 程 , 简 单 地 讲 , 就 是 从 合 理 的 惯 例 产 生 出 不 合 理 的 惯 例 。 类 比 , 这 是 法 律 学 成 熟 时 期 中 最 有 价 值 的 工 具 , 但 在 法 律 学 的 初 生 时 代 却 是 最 危 险 的 陷 阱 。 禁 令 和 命 令 在 开 始 时 由 于 正 当 理 由 原 来 只 限 于 某 一 种 性 质 的 行 为 , 后 来 就 被 适 用 于 属 于 同 一 类 别 的 一 切 行 为 , 因 为 一 个 人 第 一 章 古 代 法 典 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