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第一章古代法典 别的、单独的判决 甚至在荷马诗篇中,我们也还可以看出,这些观念只是 暂时的。在古代社会的简单机构中,情况类似的情形可能比 现在还要普遍,而在一系列的类似案件中,就有可能采用彼 此近似的审判。我们由此就有了一种“习惯”的胚种或者雏 形,这是在“地美士第”或判决的概念之后的一种概念。由 于我们的现代联想,我们就先天地倾向于以为一个“习惯”观 念必然是先于一个司法判决的概念,以为一个判决必然是肯 定一个“习惯”,或是对于违犯“习惯”的人加以处罚,纵使 我们的思想倾向是这样,但是,非常明确,各种观念的历史 顺序却真正是象我在前面所排列的那样排列的。荷马对于 个在胚胎中的习惯,有时用单数的“地美士”—更多的时 候则用“达克”ike),它的意义明显地介于一个“判决”和 个“习惯”或“惯例”之间。至于Noμσ是指一条“法 律”,这是后期希腊社会政治语言中一个非常伟大而著名的名 辞,但在荷马诗篇中却没有见到过 所谓神圣的代理人这种观念,暗示着“地美士第”,而其 本身又人格化在“地美士”中。这种观念一个肤浅的研究者 可能会把它和其他原始信念混淆起来,我们必须把它们区分 开来。有一种概念认为整部的法典是由“神”①eity)口授的, 例如印度的“摩奴”法典( Hindoo laws of manu),这种 概念似乎属于比较后期和比较发达的思想,“地美士”和“地 美士第”是同长久以来顽固地为人们拘泥着的一种信念密切 地联系着的,这种信念认为在生活的每一个关系中,在每 个社会制度中,都有一种神的影响作为它的基础,并支持着
别 的 、 单 独 的 判 决 。 甚 至 在 荷 马 诗 篇 中 , 我 们 也 还 可 以 看 出 , 这 些 观 念 只 是 暂 时 的 。 在 古 代 社 会 的 简 单 机 构 中 , 情 况 类 似 的 情 形 可 能 比 现 在 还 要 普 遍 , 而 在 一 系 列 的 类 似 案 件 中 , 就 有 可 能 采 用 彼 此 近 似 的 审 判 。 我 们 由 此 就 有 了 一 种 “ 习 惯 ” 的 胚 种 或 者 雏 形 , 这 是 在 “ 地 美 士 第 ” 或 判 决 的 概 念 之 后 的 一 种 概 念 。 由 于 我 们 的 现 代 联 想 , 我 们 就 · 先 · 天 · 地 倾 向 于 以 为 一 个 “ 习 惯 ” 观 念 必 然 是 先 于 一 个 司 法 判 决 的 概 念 , 以 为 一 个 判 决 必 然 是 肯 定 一 个 “ 习 惯 ” , 或 是 对 于 违 犯 “ 习 惯 ” 的 人 加 以 处 罚 , 纵 使 我 们 的 思 想 倾 向 是 这 样 , 但 是 , 非 常 明 确 , 各 种 观 念 的 历 史 顺 序 却 真 正 是 象 我 在 前 面 所 排 列 的 那 样 排 列 的 。 荷 马 对 于 一 个 在 胚 胎 中 的 习 惯 , 有 时 用 单 数 的 “ 地 美 士 ” — — 更 多 的 时 候 则 用 “ 达 克 ” ( D i k e ) , 它 的 意 义 明 显 地 介 于 一 个 “ 判 决 ” 和 一 个 “ 习 惯 ” 或 “ 惯 例 ” 之 间 。 至 于 N Fμ σ � 是 指 一 条 “ 法 律 ” , 这 是 后 期 希 腊 社 会 政 治 语 言 中 一 个 非 常 伟 大 而 著 名 的 名 辞 , 但 在 荷 马 诗 篇 中 却 没 有 见 到 过 。 所 谓 神 圣 的 代 理 人 这 种 观 念 , 暗 示 着 “ 地 美 士 第 ” , 而 其 本 身 又 人 格 化 在 “ 地 美 士 ” 中 。 这 种 观 念 一 个 肤 浅 的 研 究 者 可 能 会 把 它 和 其 他 原 始 信 念 混 淆 起 来 , 我 们 必 须 把 它 们 区 分 开 来 。 有 一 种 概 念 认 为 整 部 的 法 典 是 由 “ 神 ” ( D e i t y ) 口 授 的 , 例 如 印 度 的 “ 摩 奴 ” 法 典 ( H i n d o o l a w s o f M a n u ) , 这 种 概 念 似 乎 属 于 比 较 后 期 和 比 较 发 达 的 思 想 , “ 地 美 士 ” 和 “ 地 美 士 第 ” 是 同 长 久 以 来 顽 固 地 为 人 们 拘 泥 着 的 一 种 信 念 密 切 地 联 系 着 的 , 这 种 信 念 认 为 在 生 活 的 每 一 个 关 系 中 , 在 每 一 个 社 会 制 度 中 , 都 有 一 种 神 的 影 响 作 为 它 的 基 础 , 并 支 持 着 4 第 一 章 古 代 法 典
第一章古代法典 5 它。在每一古代法律中,在每一政治思想的雏形中,到处都 可以遇到这种信念的征象。那时候所有的根本制度如“国 家”、“种族”和“家族”都是假定为贡献给一个超自然的主 宰,并由这个主宰把它们结合在一起的。在这些制度所包含 的各种不同关系中集合起来的人们,必然地要定期举行公共 的祭礼,供奉公共的祭品,他们时时为了祈求赦免因无意或 疏忽的侮慢而招惹的刑罚举行着斋戒和赎罪,在这中间这种 同样的义务甚至被更有意义地承认着。凡是熟悉普通古典文 学的人,都会记得家祭( sacra gentilicia)这个名词,这对 于古代罗马的收养法和遗嘱法都有着极重要的影响。到现在 为止,还保存着原始社会某些最古怪特点的印度习惯法(Iin doo Customaty Law),对于人们所有的一切权利和继承的 切规定,几乎都要在死人安葬时,也就是说在家族延续发 生中断时,按照举行规定仪式时的严肃程度而决定 在我们离开这一法律学阶段以前,凡是英国学生都必须 注意到这样的一点。在边沁的“政府论丛” Fragment on G ov ernment)以及奥斯丁的“法律学范围论” Prov 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中,他们把每一项法律分解为 立法者的一个命令,因此是一种强加于公民身上的义务,并 且是在发生反抗时的一种制裁:他们并且进一步断定这个作 为法律第一个要素的命令,必须不仅是针对一个单一的行为, 而且是对着一系列的或者许多属于同一类型和性质的行为 这样把法律的各种要素加以分析的结果,同已经成熟的法律 学的事实完全相符:并且只要在用语上稍为引伸一下,它们 就能在形式上适用于各种各样的、各个时代的一切法律。但
它 。 在 每 一 古 代 法 律 中 , 在 每 一 政 治 思 想 的 雏 形 中 , 到 处 都 可 以 遇 到 这 种 信 念 的 征 象 。 那 时 候 所 有 的 根 本 制 度 如 “ 国 家 ” 、 “ 种 族 ” 和 “ 家 族 ” 都 是 假 定 为 贡 献 给 一 个 超 自 然 的 主 宰 , 并 由 这 个 主 宰 把 它 们 结 合 在 一 起 的 。 在 这 些 制 度 所 包 含 的 各 种 不 同 关 系 中 集 合 起 来 的 人 们 , 必 然 地 要 定 期 举 行 公 共 的 祭 礼 , 供 奉 公 共 的 祭 品 , 他 们 时 时 为 了 祈 求 赦 免 因 无 意 或 疏 忽 的 侮 慢 而 招 惹 的 刑 罚 举 行 着 斋 戒 和 赎 罪 , 在 这 中 间 这 种 同 样 的 义 务 甚 至 被 更 有 意 义 地 承 认 着 。 凡 是 熟 悉 普 通 古 典 文 学 的 人 , 都 会 记 得 · 家 · 祭 ( s a c r a g e n t i l i c i a ) 这 个 名 词 , 这 对 于 古 代 罗 马 的 收 养 法 和 遗 嘱 法 都 有 着 极 重 要 的 影 响 。 到 现 在 为 止 , 还 保 存 着 原 始 社 会 某 些 最 古 怪 特 点 的 印 度 习 惯 法 ( H i n A d o o C u s t o m a t y L a w ) , 对 于 人 们 所 有 的 一 切 权 利 和 继 承 的 一 切 规 定 , 几 乎 都 要 在 死 人 安 葬 时 , 也 就 是 说 在 家 族 延 续 发 生 中 断 时 , 按 照 举 行 规 定 仪 式 时 的 严 肃 程 度 而 决 定 。 在 我 们 离 开 这 一 法 律 学 阶 段 以 前 , 凡 是 英 国 学 生 都 必 须 注 意 到 这 样 的 一 点 。 在 边 沁 的 “ 政 府 论 丛 ” ( F r a g m e n t o n G o v e r n m e n t ) 以 及 奥 斯 丁 的 “ 法 律 学 范 围 论 ” ( P r o v i n c e o f J u r i s p r u d e n c e D e t e r m i n e d ) 中 , 他 们 把 每 一 项 法 律 分 解 为 立 法 者 的 一 个 · 命 · 令 , 因 此 是 一 种 强 加 于 公 民 身 上 的 · 义 · 务 , 并 且 是 在 发 生 反 抗 时 的 一 种 · 制 · 裁 ; 他 们 并 且 进 一 步 断 定 这 个 作 为 法 律 第 一 个 要 素 的 · 命 · 令 , 必 须 不 仅 是 针 对 一 个 单 一 的 行 为 , 而 且 是 对 着 一 系 列 的 或 者 许 多 属 于 同 一 类 型 和 性 质 的 行 为 。 这 样 把 法 律 的 各 种 要 素 加 以 分 析 的 结 果 , 同 已 经 成 熟 的 法 律 学 的 事 实 完 全 相 符 ; 并 且 只 要 在 用 语 上 稍 为 引 伸 一 下 , 它 们 就 能 在 形 式 上 适 用 于 各 种 各 样 的 、 各 个 时 代 的 一 切 法 律 。 但 第 一 章 古 代 法 典 5
第一章古代法典 是,这并不就是说,在这个概括中所含有的法律观念,即使 到现在,还完全同这个解剖相符合;可奇怪的是,我们对于 古代思想史如果研究得越深入,我们发现我们自己同边沁所 主张的所谓法律是几个要素的混合物的这种概念,距离越远。 可以断言,在人类初生时代,不可能想象会有任何种类的立 法机关,甚至一个明确的立法者。法律还没有达到习惯的程 度,它只是一种惯行。用一句法国成语,它还只是一种“气 氛”。对于是或非唯一有权威性的说明是根据事实作出的司法 判决,并不是由于违犯了预先假定的一条法律,而是在审判 时中一个较高的权力第一次灌输入法官脑中的。我们要想理 解这些在时间上和在联想上同我们距离这样遥远的种种见 解,当然是极端困难的,但是,我们如果能比较详细地研究 一下古代社会的构成,了解到在古代社会中,每个人的生命 有极大部分都生活在族长的专制之下,他的一切行为实际上 不是由法律的而是由翻复无常的一种统治所控制着,这就比 较可信了。我可以说,一个英国人应该比外国人更能够理解 这样的一个历史事实,即“地美士第”的发生先于任何法律 概念,这是因为,在流行着的有关英国法律学性质的许多相 互矛盾的理论中,其最得人心的,或者无论如何是最能影响 实践的,当然是假定成案和先例先于规则、原则及差别而存 在的理论。应该指出,根据边沁和奥斯丁的见解,“地美士 第”还有把单一的或唯一的命令从法律中区分开来的特性。真 正的法律使所有公民毫无差别地一致遵守着种类相似的许多 条例;这正是法律的最为一般人所深切感觉到的特征,使 “法律”这个名词只能适用于一致、连续和类似。至于命令只
是 , 这 并 不 就 是 说 , 在 这 个 概 括 中 所 含 有 的 法 律 观 念 , 即 使 到 现 在 , 还 完 全 同 这 个 解 剖 相 符 合 ; 可 奇 怪 的 是 , 我 们 对 于 古 代 思 想 史 如 果 研 究 得 越 深 入 , 我 们 发 现 我 们 自 己 同 边 沁 所 主 张 的 所 谓 法 律 是 几 个 要 素 的 混 合 物 的 这 种 概 念 , 距 离 越 远 。 可 以 断 言 , 在 人 类 初 生 时 代 , 不 可 能 想 象 会 有 任 何 种 类 的 立 法 机 关 , 甚 至 一 个 明 确 的 立 法 者 。 法 律 还 没 有 达 到 习 惯 的 程 度 , 它 只 是 一 种 惯 行 。 用 一 句 法 国 成 语 , 它 还 只 是 一 种 “ 气 氛 ” 。 对 于 是 或 非 唯 一 有 权 威 性 的 说 明 是 根 据 事 实 作 出 的 司 法 判 决 , 并 不 是 由 于 违 犯 了 预 先 假 定 的 一 条 法 律 , 而 是 在 审 判 时 中 一 个 较 高 的 权 力 第 一 次 灌 输 入 法 官 脑 中 的 。 我 们 要 想 理 解 这 些 在 时 间 上 和 在 联 想 上 同 我 们 距 离 这 样 遥 远 的 种 种 见 解 , 当 然 是 极 端 困 难 的 , 但 是 , 我 们 如 果 能 比 较 详 细 地 研 究 一 下 古 代 社 会 的 构 成 , 了 解 到 在 古 代 社 会 中 , 每 个 人 的 生 命 有 极 大 部 分 都 生 活 在 族 长 的 专 制 之 下 , 他 的 一 切 行 为 实 际 上 不 是 由 法 律 的 而 是 由 翻 复 无 常 的 一 种 统 治 所 控 制 着 , 这 就 比 较 可 信 了 。 我 可 以 说 , 一 个 英 国 人 应 该 比 外 国 人 更 能 够 理 解 这 样 的 一 个 历 史 事 实 , 即 “ 地 美 士 第 ” 的 发 生 先 于 任 何 法 律 概 念 , 这 是 因 为 , 在 流 行 着 的 有 关 英 国 法 律 学 性 质 的 许 多 相 互 矛 盾 的 理 论 中 , 其 最 得 人 心 的 , 或 者 无 论 如 何 是 最 能 影 响 实 践 的 , 当 然 是 假 定 成 案 和 先 例 先 于 规 则 、 原 则 及 差 别 而 存 在 的 理 论 。 应 该 指 出 , 根 据 边 沁 和 奥 斯 丁 的 见 解 , “ 地 美 士 第 ” 还 有 把 单 一 的 或 唯 一 的 命 令 从 法 律 中 区 分 开 来 的 特 性 。 真 正 的 法 律 使 所 有 公 民 毫 无 差 别 地 一 致 遵 守 着 种 类 相 似 的 许 多 条 例 ; 这 正 是 法 律 的 最 为 一 般 人 所 深 切 感 觉 到 的 特 征 , 使 “ 法 律 ” 这 个 名 词 只 能 适 用 于 一 致 、 连 续 和 类 似 。 至 于 · 命 · 令 只 6 第 一 章 古 代 法 典
第一章古代法典 规定一个单独的行为,因此同“地美士第”比较近似的是命 令而不是法律。命令只是对孤立的事实状态的宣告,并不必 然地按照一定的顺序一个和另一个相速。 英雄时代的文学告诉我们的法律萌芽,一种是“地美士 第”,还有一种是在稍为发展的“达克”的概念中。我们在法 律学史上达到的下一个阶段是非常著名的,并且也是饶有兴 趣的。格罗脱先生在其“希腊史”第二篇第二章中,曾把已 逐渐不同于荷马所纂绘的社会生活方式详细加以描写。英雄 时代的王权,部分地依靠着神所赋与的特权,部分地依靠着 拥有出类拔萃的体力、勇敢和智慧。逐渐地,君主神圣不可 侵犯的印象开始淡薄,当一系列的世袭国王中产生了柔弱无 能的人,王家的权力就开始削弱,并且终于让位于贵族统治。 如果我们可以正确地应用革命的术语,则我们可以说,王位 是被荷马一再提到的和加以描写的领袖议会所篡夺了。无论 如何,在欧洲各地,这时已经从国王统治时代转变到一个寡 头政治时代:即使在名义上君主职能还没有绝对消失,然而 王权已缩小到只剩下一个暗影。他成为只是一个世袭将军,像 在拉栖第梦① aced mon),只是一个官吏,像雅典的执政王 ( K ing Archon at A thens),或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祭 司,像罗马的献身王( Rex Sacrificulus)。在希腊、意大利 和小亚细亚,统治阶级似乎一般都包括着由一种假定的血缘 关系结合在一起的许多家族,他们虽然在开始时似乎都主张 有一种近似神圣的性质,但他们的力量在实际上却并不在于 他们所标榜的神圣性。除非他们过早地被平民团体所推翻,他 们都会走向我们现在所理解的一种贵族政治。在更远一些的
规 定 一 个 单 独 的 行 为 , 因 此 同 “ 地 美 士 第 ” 比 较 近 似 的 是 命 令 而 不 是 法 律 。 命 令 只 是 对 孤 立 的 事 实 状 态 的 宣 告 , 并 不 必 然 地 按 照 一 定 的 顺 序 一 个 和 另 一 个 相 速 。 英 雄 时 代 的 文 学 告 诉 我 们 的 法 律 萌 芽 , 一 种 是 “ 地 美 士 第 ” , 还 有 一 种 是 在 稍 为 发 展 的 “ 达 克 ” 的 概 念 中 。 我 们 在 法 律 学 史 上 达 到 的 下 一 个 阶 段 是 非 常 著 名 的 , 并 且 也 是 饶 有 兴 趣 的 。 格 罗 脱 先 生 在 其 “ 希 腊 史 ” 第 二 篇 第 二 章 中 , 曾 把 已 逐 渐 不 同 于 荷 马 所 纂 绘 的 社 会 生 活 方 式 详 细 加 以 描 写 。 英 雄 时 代 的 王 权 , 部 分 地 依 靠 着 神 所 赋 与 的 特 权 , 部 分 地 依 靠 着 拥 有 出 类 拔 萃 的 体 力 、 勇 敢 和 智 慧 。 逐 渐 地 , 君 主 神 圣 不 可 侵 犯 的 印 象 开 始 淡 薄 , 当 一 系 列 的 世 袭 国 王 中 产 生 了 柔 弱 无 能 的 人 , 王 家 的 权 力 就 开 始 削 弱 , 并 且 终 于 让 位 于 贵 族 统 治 。 如 果 我 们 可 以 正 确 地 应 用 革 命 的 术 语 , 则 我 们 可 以 说 , 王 位 是 被 荷 马 一 再 提 到 的 和 加 以 描 写 的 领 袖 议 会 所 篡 夺 了 。 无 论 如 何 , 在 欧 洲 各 地 , 这 时 已 经 从 国 王 统 治 时 代 转 变 到 一 个 寡 头 政 治 时 代 ; 即 使 在 名 义 上 君 主 职 能 还 没 有 绝 对 消 失 , 然 而 王 权 已 缩 小 到 只 剩 下 一 个 暗 影 。 他 成 为 只 是 一 个 世 袭 将 军 , 像 在 拉 栖 第 梦 ( L a c e d Em o n ) , 只 是 一 个 官 吏 , 像 雅 典 的 执 政 王 ( K i n g A r c h o n a t A t h e n s ) , 或 仅 仅 是 一 个 形 式 上 的 祭 司 , 像 罗 马 的 · 献 · 身 · 王 ( R e x S a c r i f i c u l u s ) 。 在 希 腊 、 意 大 利 和 小 亚 细 亚 , 统 治 阶 级 似 乎 一 般 都 包 括 着 由 一 种 假 定 的 血 缘 关 系 结 合 在 一 起 的 许 多 家 族 , 他 们 虽 然 在 开 始 时 似 乎 都 主 张 有 一 种 近 似 神 圣 的 性 质 , 但 他 们 的 力 量 在 实 际 上 却 并 不 在 于 他 们 所 标 榜 的 神 圣 性 。 除 非 他 们 过 早 地 被 平 民 团 体 所 推 翻 , 他 们 都 会 走 向 我 们 现 在 所 理 解 的 一 种 贵 族 政 治 。 在 更 远 一 些 的 第 一 章 古 代 法 典 7
第一章古代法典 亚洲国家,社会所遭遇的变革,在时间上,当然要比意大利 和希腊所发生的这些革命早得多;但这些革命在文化上的相 对地位,则似乎是完全一样的,并且在一般性质上,它们也 似乎是极端相似的。有些证据证明,后来结合在波斯王朝统 治下的各个民族以及散居在印度半岛上的各个民族,都有其 英雄时代和贵族政治时代:但是在它们那里,分别产生了军 事的寡头政治和宗教的寡头政治,而国王的权威则一般并没 有被取而代之。同西方事物的发展过程相反,在东方,宗教 因素有胜过军事因素和政治因素的倾向。在国王和僧侣阶级 之间,军事和民事的贵族政治消失了,灭绝了,或者微不足 道;我们所看到的最后结果,是一个君主享有大权,但是受 到了祭司阶级的特权的拘束。在东方,贵族政治成为宗教的, 而在西方,贵族政治成为民事的或政治的,虽然有着这些区 别,但是,在一个英雄国王历史时代的后面跟着来了一个贵 族政治的历史时代,这样一个命题是可以被认为正确的,纵 使并不对于全人类都是如此,但无论如何,对于印度一欧罗 巴 ndo european)系各国是一概可以适用的。 有一点对于法学家很重要,就是这些贵族都是法律的受 托人和执行人。他们似乎已经继承了国王的特权,唯一的重 要区别,在于他们并不对每一个判决都装作出于直接的神示 主张全部法律或是部分法律来自神授的思想联系,仍旧到处 表现出来,这使族长所作的判决被诿诸于超人类的口授,但 是思想的进步已不复允许把个别争议的解决,用假定一种超 人的仲裁来解释。法律寡头政治现在所主张的是要垄断法律 知识,要对决定争论所依据的各项原则有独占的权利。我们
亚 洲 国 家 , 社 会 所 遭 遇 的 变 革 , 在 时 间 上 , 当 然 要 比 意 大 利 和 希 腊 所 发 生 的 这 些 革 命 早 得 多 ; 但 这 些 革 命 在 文 化 上 的 相 对 地 位 , 则 似 乎 是 完 全 一 样 的 , 并 且 在 一 般 性 质 上 , 它 们 也 似 乎 是 极 端 相 似 的 。 有 些 证 据 证 明 , 后 来 结 合 在 波 斯 王 朝 统 治 下 的 各 个 民 族 以 及 散 居 在 印 度 半 岛 上 的 各 个 民 族 , 都 有 其 英 雄 时 代 和 贵 族 政 治 时 代 ; 但 是 在 它 们 那 里 , 分 别 产 生 了 军 事 的 寡 头 政 治 和 宗 教 的 寡 头 政 治 , 而 国 王 的 权 威 则 一 般 并 没 有 被 取 而 代 之 。 同 西 方 事 物 的 发 展 过 程 相 反 , 在 东 方 , 宗 教 因 素 有 胜 过 军 事 因 素 和 政 治 因 素 的 倾 向 。 在 国 王 和 僧 侣 阶 级 之 间 , 军 事 和 民 事 的 贵 族 政 治 消 失 了 , 灭 绝 了 , 或 者 微 不 足 道 ; 我 们 所 看 到 的 最 后 结 果 , 是 一 个 君 主 享 有 大 权 , 但 是 受 到 了 祭 司 阶 级 的 特 权 的 拘 束 。 在 东 方 , 贵 族 政 治 成 为 宗 教 的 , 而 在 西 方 , 贵 族 政 治 成 为 民 事 的 或 政 治 的 , 虽 然 有 着 这 些 区 别 , 但 是 , 在 一 个 英 雄 国 王 历 史 时 代 的 后 面 跟 着 来 了 一 个 贵 族 政 治 的 历 史 时 代 , 这 样 一 个 命 题 是 可 以 被 认 为 正 确 的 , 纵 使 并 不 对 于 全 人 类 都 是 如 此 , 但 无 论 如 何 , 对 于 印 度 — 欧 罗 巴 ( I n d o - E u r o p e a n ) 系 各 国 是 一 概 可 以 适 用 的 。 有 一 点 对 于 法 学 家 很 重 要 , 就 是 这 些 贵 族 都 是 法 律 的 受 托 人 和 执 行 人 。 他 们 似 乎 已 经 继 承 了 国 王 的 特 权 , 唯 一 的 重 要 区 别 , 在 于 他 们 并 不 对 每 一 个 判 决 都 装 作 出 于 直 接 的 神 示 。 主 张 全 部 法 律 或 是 部 分 法 律 来 自 神 授 的 思 想 联 系 , 仍 旧 到 处 表 现 出 来 , 这 使 族 长 所 作 的 判 决 被 诿 诸 于 超 人 类 的 口 授 , 但 是 思 想 的 进 步 已 不 复 允 许 把 个 别 争 议 的 解 决 , 用 假 定 一 种 超 人 的 仲 裁 来 解 释 。 法 律 寡 头 政 治 现 在 所 主 张 的 是 要 垄 断 法 律 · 知 · 识 , 要 对 决 定 争 论 所 依 据 的 各 项 原 则 有 独 占 的 权 利 。 我 们 8 第 一 章 古 代 法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