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印度村落共产体);虽然在其他方面可能有些争执,但雅利安 家族制度主要是父权的,这是没有争议的。在“古代法律与 习惯”中,梅因不但不主张人类种族的各个支系应该有一个 单一的、一成不变的发展图式,他并且毫无隐瞒地对这种想 法表示着怀疑。现代学说所主张的,正和这个意见相同:现 在认为,把父权制理论和母权制理论作为相互之间不能调和 的对立物是完全人为的。男性和女性在家族中和社会上的相 对重要性决定于许多变化着的情况,譬如各家族集团是孤立 的还是互相邻接的,男女两性的相对人数,战争的影响,可 用以瞻养妻子的财富,灭婴的习俗,以及许多其他类似的因 素,决不可能在一切时代和一切地点,完全相同。即使在大 量证据中仅仅熟悉其中一部分的人(或仅仅熟悉其中可靠部 分的人,并且不包括梅因讽刺地称之为“道听途说”的人), 现在也不再怀疑母系的安排曾流行于世界的许多地方。梅因 曾被责难为在承认马克林南和摩尔根所提出母权制的证据时 过分勉强,并且过分严格地坚持着男性的体力和性的忌妒这 些支配的因素。实际上,梅因完全承认父权制并不能适用于 切形式的社会;他所主张的,只是父权制是雅利安人所特 有的,同时母权制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持有一种原始群杂交的 通说而已。对于这两种说法,现代的意见都支持着他;任何 普遍的原始杂交的假设,现在为一般人所不信,虽然作为偶 然的热情奔放的那种所谓性的共产主义,证据还是不少;在 雅利安人中间确有母权制的遗迹,但他们认为这很可能不是 人类家族中这一支系的一种较古时期的原有情况,而是它同 非雅利安种族习惯相接触的结果
印 度 村 落 共 产 体 ) ; 虽 然 在 其 他 方 面 可 能 有 些 争 执 , 但 雅 利 安 家 族 制 度 主 要 是 父 权 的 , 这 是 没 有 争 议 的 。 在 “ 古 代 法 律 与 习 惯 ” 中 , 梅 因 不 但 不 主 张 人 类 种 族 的 各 个 支 系 应 该 有 一 个 单 一 的 、 一 成 不 变 的 发 展 图 式 , 他 并 且 毫 无 隐 瞒 地 对 这 种 想 法 表 示 着 怀 疑 。 现 代 学 说 所 主 张 的 , 正 和 这 个 意 见 相 同 : 现 在 认 为 , 把 父 权 制 理 论 和 母 权 制 理 论 作 为 相 互 之 间 不 能 调 和 的 对 立 物 是 完 全 人 为 的 。 男 性 和 女 性 在 家 族 中 和 社 会 上 的 相 对 重 要 性 决 定 于 许 多 变 化 着 的 情 况 , 譬 如 各 家 族 集 团 是 孤 立 的 还 是 互 相 邻 接 的 , 男 女 两 性 的 相 对 人 数 , 战 争 的 影 响 , 可 用 以 瞻 养 妻 子 的 财 富 , 灭 婴 的 习 俗 , 以 及 许 多 其 他 类 似 的 因 素 , 决 不 可 能 在 一 切 时 代 和 一 切 地 点 , 完 全 相 同 。 即 使 在 大 量 证 据 中 仅 仅 熟 悉 其 中 一 部 分 的 人 ( 或 仅 仅 熟 悉 其 中 可 靠 部 分 的 人 , 并 且 不 包 括 梅 因 讽 刺 地 称 之 为 “ 道 听 途 说 ” 的 人 ) , 现 在 也 不 再 怀 疑 母 系 的 安 排 曾 流 行 于 世 界 的 许 多 地 方 。 梅 因 曾 被 责 难 为 在 承 认 马 克 林 南 和 摩 尔 根 所 提 出 母 权 制 的 证 据 时 过 分 勉 强 , 并 且 过 分 严 格 地 坚 持 着 男 性 的 体 力 和 性 的 忌 妒 这 些 支 配 的 因 素 。 实 际 上 , 梅 因 完 全 承 认 父 权 制 并 不 能 适 用 于 一 切 形 式 的 社 会 ; 他 所 主 张 的 , 只 是 父 权 制 是 雅 利 安 人 所 特 有 的 , 同 时 母 权 制 的 证 据 并 不 足 以 支 持 有 一 种 原 始 群 杂 交 的 通 说 而 已 。 对 于 这 两 种 说 法 , 现 代 的 意 见 都 支 持 着 他 ; 任 何 普 遍 的 原 始 杂 交 的 假 设 , 现 在 为 一 般 人 所 不 信 , 虽 然 作 为 偶 然 的 热 情 奔 放 的 那 种 所 谓 性 的 共 产 主 义 , 证 据 还 是 不 少 ; 在 雅 利 安 人 中 间 确 有 母 权 制 的 遗 迹 , 但 他 们 认 为 这 很 可 能 不 是 人 类 家 族 中 这 一 支 系 的 一 种 较 古 时 期 的 原 有 情 况 , 而 是 它 同 非 雅 利 安 种 族 习 惯 相 接 触 的 结 果 。 导 言 1 3
14 导言 梅因的行文流畅,偶尔(但只是偶尔)也有自相矛盾之 处,这是不能毫无保留地加以接受的。这类矛盾在“古代 法”最初的篇幅中就可以看到,在第一章中,关于半司法的、 半宗教的ue觉得出了在原始社会中“判决先于习惯”的 结论。在“村落共产体”中,梅因回到了“主权者有权创造 习惯”。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不同信念的学派;一派主张在 最古时期高级官吏的宣告只是宣布业已存在的习惯,另一派 则认为这些宣告却真正是创设和塑造通俗惯例的决定因素。 真相似乎是在这两种相反的观点的中间。毫无疑问,早期的 判决,不论是国王的或是祭司的,不论是纯粹世俗的或是幻 想为神灵所启示的,在确定习惯的形式、范围以及方向上,确 有很大的影响。同时,一切证据似乎都说明,最古时期的司 法职能被认为是以发现现存的法律为其主要目的。在西方世 界,到处都有关于这种“发现法律”以及以发现法律为专职 的公认专家的各种记录。甚至在解释过程中采用了(这也常 是必然的)新的成分,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已从单纯的宣 布进入了创设的时期,甚至在这种时候,这种改革仍旧被装 扮成只是发现:正像英国法官在实质上是把新的成分转入到 法律中去,却仍旧尽可能地把它们说成是根据于现存的先例 样。梅因对于这种看法,曾经详细考虑而加以同意,因为 在“古代法律与习惯”(第六章)中,当他写到θμrε时,认 为它“无疑地来自早己存在的习惯或惯例”;虽然他也许是为 了表示公正起见,接着说;“这观念是,它们是由国王自发地 或经过神的提示而想出来的 古代法”中没有一部分像万民法( ulus gentium)的叙
梅 因 的 行 文 流 畅 , 偶 尔 ( 但 只 是 偶 尔 ) 也 有 自 相 矛 盾 之 处 , 这 是 不 能 毫 无 保 留 地 加 以 接 受 的 。 这 类 矛 盾 在 “ 古 代 法 ” 最 初 的 篇 幅 中 就 可 以 看 到 , 在 第 一 章 中 , 关 于 半 司 法 的 、 半 宗 教 的 θ Cμ ι DC� 觉 得 出 了 在 原 始 社 会 中 “ 判 决 先 于 习 惯 ” 的 结 论 。 在 “ 村 落 共 产 体 ” 中 , 梅 因 回 到 了 “ 主 权 者 有 权 创 造 习 惯 ” 。 在 这 个 问 题 上 , 有 两 种 不 同 信 念 的 学 派 ; 一 派 主 张 在 最 古 时 期 高 级 官 吏 的 宣 告 只 是 宣 布 业 已 存 在 的 习 惯 , 另 一 派 则 认 为 这 些 宣 告 却 真 正 是 创 设 和 塑 造 通 俗 惯 例 的 决 定 因 素 。 真 相 似 乎 是 在 这 两 种 相 反 的 观 点 的 中 间 。 毫 无 疑 问 , 早 期 的 判 决 , 不 论 是 国 王 的 或 是 祭 司 的 , 不 论 是 纯 粹 世 俗 的 或 是 幻 想 为 神 灵 所 启 示 的 , 在 确 定 习 惯 的 形 式 、 范 围 以 及 方 向 上 , 确 有 很 大 的 影 响 。 同 时 , 一 切 证 据 似 乎 都 说 明 , 最 古 时 期 的 司 法 职 能 被 认 为 是 以 · 发 · 现 · 现 · 存 · 的 · 法 · 律 为 其 主 要 目 的 。 在 西 方 世 界 , 到 处 都 有 关 于 这 种 “ 发 现 法 律 ” 以 及 以 发 现 法 律 为 专 职 的 公 认 专 家 的 各 种 记 录 。 甚 至 在 解 释 过 程 中 采 用 了 ( 这 也 常 是 必 然 的 ) 新 的 成 分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实 际 上 已 从 单 纯 的 宣 布 进 入 了 创 设 的 时 期 , 甚 至 在 这 种 时 候 , 这 种 改 革 仍 旧 · 被 · 装 · 扮 · 成 只 是 发 现 : 正 像 英 国 法 官 在 实 质 上 是 把 新 的 成 分 转 入 到 法 律 中 去 , 却 仍 旧 尽 可 能 地 把 它 们 说 成 是 根 据 于 现 存 的 先 例 一 样 。 梅 因 对 于 这 种 看 法 , 曾 经 详 细 考 虑 而 加 以 同 意 , 因 为 在 “ 古 代 法 律 与 习 惯 ” ( 第 六 章 ) 中 , 当 他 写 到 θ Cμ ι DC� 时 , 认 为 它 “ 无 疑 地 来 自 早 已 存 在 的 习 惯 或 惯 例 ” ; 虽 然 他 也 许 是 为 了 表 示 公 正 起 见 , 接 着 说 ; “ 这 · 观 · 念 · 是 , 它 们 是 由 国 王 自 发 地 或 经 过 神 的 提 示 而 想 出 来 的 ” 。 “ 古 代 法 ” 中 没 有 一 部 分 像 · 万 · 民 · 法 ( i u s g e n t i u m ) 的 叙 1 4 导 言
导言 述那样需要更多的详细说明。“古代法”的最大缺点,在于它 跳过了从罗马人到格罗秋 Grotius)之间的几个世纪,忽略 了中古世纪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内,“自然法”转变成为有无 限活力和影响的一种神学概念。对于像梅因这样有非常的均 衡感和透视力的人,这真是一个奇怪的遗漏,而每一个读者 希望对这一漫长时期的法律理论有比较正确的印象的,应该 至少参考一下布赖斯爵士α ord Bryce)和菲莱特烈克·濮 洛克爵士( Sir Frederick Pollock)关于“自然法律史”的 几篇论文,以及A.J.喀莱尔博士①r.A.J. Carlyle)的 “西方中世纪政治理论” M ediev al Political Theory in the w est) 梅因对于罗马契约法发展的说明,是他论文中最雄辩的 部分之一。但这部分有些浪漫的倾向,则是无法掩盖的事实。 在有些方面,他似乎显然是错误的:例如约定( stipulata),根 据现代意见,不能被真正地认为是来源于耐克逊( nexum):它 也许在宗教的神圣性中有完全不同的历史,不同的来源。在 其他方面,如关于耐克逊的确切性质,他所表示的见解,有 些也只能认为是似乎可信的猜测;但这样说,并不能被认为 是对他责难,因为从梅因的时代起,对于这一个问题曾发生 过无休无止的争论,而争论的结果也还只是一些可能和推测 而已,实际上,以证据而论,也只能得到这样的结果。梅因 对于罗马契约的历史分类存在着真正的弱点,这与罗马法学 家自己对于合意的分类的存在着弱点,完全相同一弱点是在 于它图表式的但靠不住的单纯。梅因所提出的各个阶段是:把 债务同真正的以身体自由为质物(耐克逊借贷)看做一回事
述 那 样 需 要 更 多 的 详 细 说 明 。 “ 古 代 法 ” 的 最 大 缺 点 , 在 于 它 跳 过 了 从 罗 马 人 到 格 罗 秋 ( G r o t i u s ) 之 间 的 几 个 世 纪 , 忽 略 了 中 古 世 纪 的 时 期 , 在 这 个 时 期 内 , “ 自 然 法 ” 转 变 成 为 有 无 限 活 力 和 影 响 的 一 种 神 学 概 念 。 对 于 像 梅 因 这 样 有 非 常 的 均 衡 感 和 透 视 力 的 人 , 这 真 是 一 个 奇 怪 的 遗 漏 , 而 每 一 个 读 者 希 望 对 这 一 漫 长 时 期 的 法 律 理 论 有 比 较 正 确 的 印 象 的 , 应 该 至 少 参 考 一 下 布 赖 斯 爵 士 ( L o r d B r y c e ) 和 菲 莱 特 烈 克 · 濮 洛 克 爵 士 ( S i r F r e d e r i c k P o l o c k ) 关 于 “ 自 然 法 律 史 ” 的 几 篇 论 文 , 以 及 A . J . 喀 莱 尔 博 士 ( D r . A . J . C a r l y l e ) 的 “ 西 方 中 世 纪 政 治 理 论 ” ( M e d i e v a l P o l i t i c a l T h e o r y i n t h e W e s t ) 。 梅 因 对 于 罗 马 契 约 法 发 展 的 说 明 , 是 他 论 文 中 最 雄 辩 的 部 分 之 一 。 但 这 部 分 有 些 浪 漫 的 倾 向 , 则 是 无 法 掩 盖 的 事 实 。 在 有 些 方 面 , 他 似 乎 显 然 是 错 误 的 ; 例 如 · 约 · 定 ( s t i p u l a i o ) , 根 据 现 代 意 见 , 不 能 被 真 正 地 认 为 是 来 源 于 · 耐 · 克 · 逊 ( n e x u m ) : 它 也 许 在 · 宗 · 教 · 的 神 圣 性 中 有 完 全 不 同 的 历 史 , 不 同 的 来 源 。 在 其 他 方 面 , 如 关 于 · 耐 · 克 · 逊 的 确 切 性 质 , 他 所 表 示 的 见 解 , 有 些 也 只 能 认 为 是 似 乎 可 信 的 猜 测 ; 但 这 样 说 , 并 不 能 被 认 为 是 对 他 责 难 , 因 为 从 梅 因 的 时 代 起 , 对 于 这 一 个 问 题 曾 发 生 过 无 休 无 止 的 争 论 , 而 争 论 的 结 果 也 还 只 是 一 些 可 能 和 推 测 而 已 , 实 际 上 , 以 证 据 而 论 , 也 只 能 得 到 这 样 的 结 果 。 梅 因 对 于 罗 马 契 约 的 历 史 分 类 存 在 着 真 正 的 弱 点 , 这 与 罗 马 法 学 家 自 己 对 于 合 意 的 分 类 的 存 在 着 弱 点 , 完 全 相 同 — 弱 点 是 在 于 它 图 表 式 的 但 靠 不 住 的 单 纯 。 梅 因 所 提 出 的 各 个 阶 段 是 : 把 债 务 同 真 正 的 以 身 体 自 由 为 质 物 ( 耐 克 逊 借 贷 ) 看 做 一 回 事 , 导 言 1 5
导言 带有严格的神圣仪式;其次是以庄严的口头问答和以诚意担 保的债务;其次是有书面文字的无可辩驳的证据;其次是真 正契约的“巨大道德进步”,这些契约代表着公正的基本原理, 即根据一致同意的条件,受领和享有他人有价物件的人,有 归还它或其价值的义务;其次是在任何经济发达的社会中,在 四种最普通和重要的交易中一致的效力:以及最后,通过裁 判官( prac tor)的自由学说,在任何严肃的和合法的场合中所 取得纯粹一致的拘束力。我们不能说这种根据于道德进步路 线的历史顺序,是明显地错误的,但为慎重起见,我们必须 承认要证实其一切细节,现有的证据显然并不充分。事实正 如我们常常指出来的那样,罗马人在有关合意的法律方面是 独特地凭经验的,他们从来没有发展一个令人满意的和不矛 盾的真正作为契约的契约理论,他们的市民法要因( cau sa civ ilis)学说,被假定为是一切有拘束力的合意所依据的,是 完全没有可靠的法律基础的。梅因留给我们的印象是,裁判 官凭着体现“能达到正当后果的‘诺成契约’原则”的‘裁 判官告令”,把合意的可诉性扩大到几乎毫无限制。这是一种 严重的夸大。实际上,裁判官告令,在数量上是很少的,在 性质上是很专门的,在范围上是很狭小的。毫无疑义,到了 古典时期,契约的领域在理论上和在实际上,都已变得很广 泛,足以满足一切普通目的了;但是它还不能公正地被认为 具有梅因这样热诚地归功于它的那种科学的均称性或道德的 致性。 在第五章的结尾,可以看到梅因对他所想象的“各国民 事法律”的发展,进行了干练的总结,同时读者在开始阅读
带 有 严 格 的 神 圣 仪 式 ; 其 次 是 以 庄 严 的 口 头 问 答 和 以 诚 意 担 保 的 债 务 ; 其 次 是 有 书 面 文 字 的 无 可 辩 驳 的 证 据 ; 其 次 是 真 正 契 约 的 “ 巨 大 道 德 进 步 ” , 这 些 契 约 代 表 着 公 正 的 基 本 原 理 , 即 根 据 一 致 同 意 的 条 件 , 受 领 和 享 有 他 人 有 价 物 件 的 人 , 有 归 还 它 或 其 价 值 的 义 务 ; 其 次 是 在 任 何 经 济 发 达 的 社 会 中 , 在 四 种 最 普 通 和 重 要 的 交 易 中 一 致 的 效 力 ; 以 及 最 后 , 通 过 裁 判 官 ( p r Et o r ) 的 自 由 学 说 , 在 任 何 严 肃 的 和 合 法 的 场 合 中 所 取 得 纯 粹 一 致 的 拘 束 力 。 我 们 不 能 说 这 种 根 据 于 道 德 进 步 路 线 的 历 史 顺 序 , 是 明 显 地 错 误 的 , 但 为 慎 重 起 见 , 我 们 必 须 承 认 要 证 实 其 一 切 细 节 , 现 有 的 证 据 显 然 并 不 充 分 。 事 实 正 如 我 们 常 常 指 出 来 的 那 样 , 罗 马 人 在 有 关 合 意 的 法 律 方 面 是 独 特 地 凭 经 验 的 , 他 们 从 来 没 有 发 展 一 个 令 人 满 意 的 和 不 矛 盾 的 真 正 · 作 · 为 契 约 的 契 约 理 论 , 他 们 的 · 市 · 民 · 法 · 要 · 因 ( c a u s a c i v i l i s ) 学 说 , 被 假 定 为 是 一 切 有 拘 束 力 的 合 意 所 依 据 的 , 是 完 全 没 有 可 靠 的 法 律 基 础 的 。 梅 因 留 给 我 们 的 印 象 是 , 裁 判 官 凭 着 体 现 “ 能 达 到 正 当 后 果 的 ‘ 诺 成 契 约 ’ 原 则 ” 的 ‘ 裁 判 官 告 令 ” , 把 合 意 的 可 诉 性 扩 大 到 几 乎 毫 无 限 制 。 这 是 一 种 严 重 的 夸 大 。 实 际 上 , 裁 判 官 告 令 , 在 数 量 上 是 很 少 的 , 在 性 质 上 是 很 专 门 的 , 在 范 围 上 是 很 狭 小 的 。 毫 无 疑 义 , 到 了 古 典 时 期 , 契 约 的 领 域 在 理 论 上 和 在 实 际 上 , 都 已 变 得 很 广 泛 , 足 以 满 足 一 切 普 通 目 的 了 ; 但 是 它 还 不 能 公 正 地 被 认 为 具 有 梅 因 这 样 热 诚 地 归 功 于 它 的 那 种 科 学 的 均 称 性 或 道 德 的 一 致 性 。 在 第 五 章 的 结 尾 , 可 以 看 到 梅 因 对 他 所 想 象 的 “ 各 国 民 事 法 律 ” 的 发 展 , 进 行 了 干 练 的 总 结 , 同 时 读 者 在 开 始 阅 读 1 6 导 言
导言 17 本书之前,最好先熟读这一段文字,即以“到现在为止,我 们已经研究过有关古代‘法的各个部分”开始的几页,并 且先要把本书开头的主要的五章所依据的要旨牢记在心中 这几页中最后一句话是全部英国法律文献中最著名的“进步 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这 些文句在它写成的当时,是适当的、可以接受的—那个时 候,十九世纪个人主义的全部力量正在逐渐增加其动力。关 于梅因所应用的“身分”这个字,是否适当,这里不拟作专 门的详尽讨论,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就他所接受的含义 来讲,是有讨论的余地的;但他的结论实足以表现一条为当 今历史法学家没有任何争执的原则—即个人自决的原则, 把个人从家庭和集团束缚的罗网中分离开来;或者,用最简 单的话来说,即从集体走向个人的运动。这是梅因的论文的 主要观点,是他对所有那些先天的空想进行攻击的矛头,这 些空想创造了抽象的人,作为年轻世界的天命的君主,这样 就颠倒了全部的历史进程。可以看到,梅因在说这个运动到 此处为止是进步社会的特征时,是很慎重的。现在有许多人 在问,有的带着怀疑,有的可以看出是有礼貌地,究竟有没 有从契约到身分的相反运动发生过。我们可以完全肯定,这 个由十九世纪放任主义 (laissezfaire)安放在“契约自由”这 神圣语句的神龛内的个人绝对自决,到了今日已经有了很多 的改变;现在,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远较著作“古代法”的 时候更广泛地受到特别团体、尤其是职业团体的支配,而他 的进入这些团体并非都出于他自己的自由选择。很可能,过 去一度由家庭这个发源地担任的任务,在将来要由工团这个
本 书 之 前 , 最 好 先 熟 读 这 一 段 文 字 , 即 以 “ 到 现 在 为 止 , 我 们 已 经 研 究 过 有 关 古 代 ‘ 人 法 ’ 的 各 个 部 分 ” 开 始 的 几 页 , 并 且 先 要 把 本 书 开 头 的 主 要 的 五 章 所 依 据 的 要 旨 牢 记 在 心 中 。 这 几 页 中 最 后 一 句 话 是 全 部 英 国 法 律 文 献 中 最 著 名 的 “ 进 步 社 会 的 运 动 , 到 此 处 为 止 , 是 一 个 从 · 身 · 分 · 到 · 契 · 约 的 运 动 。 ” 这 些 文 句 在 它 写 成 的 当 时 , 是 适 当 的 、 可 以 接 受 的 — — 那 个 时 候 , 十 九 世 纪 个 人 主 义 的 全 部 力 量 正 在 逐 渐 增 加 其 动 力 。 关 于 梅 因 所 应 用 的 “ 身 分 ” 这 个 字 , 是 否 适 当 , 这 里 不 拟 作 专 门 的 详 尽 讨 论 , 但 作 为 一 个 法 律 “ 术 语 ” , 就 他 所 接 受 的 含 义 来 讲 , 是 有 讨 论 的 余 地 的 ; 但 他 的 结 论 实 足 以 表 现 一 条 为 当 今 历 史 法 学 家 没 有 任 何 争 执 的 原 则 — — 即 个 人 自 决 的 原 则 , 把 个 人 从 家 庭 和 集 团 束 缚 的 罗 网 中 分 离 开 来 ; 或 者 , 用 最 简 单 的 话 来 说 , 即 从 集 体 走 向 个 人 的 运 动 。 这 是 梅 因 的 论 文 的 主 要 观 点 , 是 他 对 所 有 那 些 · 先 · 天 的 空 想 进 行 攻 击 的 矛 头 , 这 些 空 想 创 造 了 抽 象 的 · 人 , 作 为 年 轻 世 界 的 天 命 的 君 主 , 这 样 就 颠 倒 了 全 部 的 历 史 进 程 。 可 以 看 到 , 梅 因 在 说 这 个 运 动 · 到 · 此 · 处 · 为 · 止 是 进 步 社 会 的 特 征 时 , 是 很 慎 重 的 。 现 在 有 许 多 人 在 问 , 有 的 带 着 怀 疑 , 有 的 可 以 看 出 是 有 礼 貌 地 , 究 竟 有 没 有 从 契 约 到 身 分 的 相 反 运 动 发 生 过 。 我 们 可 以 完 全 肯 定 , 这 个 由 十 九 世 纪 · 放 · 任 · 主 · 义 ( l a i s s e z f a i r e ) 安 放 在 “ 契 约 自 由 ” 这 神 圣 语 句 的 神 龛 内 的 个 人 绝 对 自 决 , 到 了 今 日 已 经 有 了 很 多 的 改 变 ; 现 在 , 个 人 在 社 会 中 的 地 位 , 远 较 著 作 “ 古 代 法 ” 的 时 候 更 广 泛 地 受 到 特 别 团 体 、 尤 其 是 职 业 团 体 的 支 配 , 而 他 的 进 入 这 些 团 体 并 非 都 出 于 他 自 己 的 自 由 选 择 。 很 可 能 , 过 去 一 度 由 家 庭 这 个 发 源 地 担 任 的 任 务 , 在 将 来 要 由 工 团 这 个 导 言 1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