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 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 ③根据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 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由于公安 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 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 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 素 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 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
6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 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 ③根据 2001 年 7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 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由于公安 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 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 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 素。 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 7 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 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 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 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 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 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 赔偿义务。 四、行政赔偿请求人 《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 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 应当注意: ①《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 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②《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 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7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 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 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 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 8 条规定: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 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 赔偿义务。 四、行政赔偿请求人 《国家赔偿法》第 6 条规定: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 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应当注意: ①《行政复议法》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 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②《行政诉讼法》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 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